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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53:33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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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会晤联合公报


  一、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第九次会晤。

  二、三国外长注意到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三方正在推进的合作,探讨了如何拓展新渠道,以深化和加强三方各领域合作,造福三国人民,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

  三、尽管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三国经济发展状况已获改善,将有助于实现更快增长。三国加强接触有利于提升整体影响力,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进程,推进多极世界发展,反映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

  四、在评估落实三方倡议时,三国外长满意地注意到,中印俄减灾救灾专家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在俄罗斯萨马拉举行。三国确认未来在该领域的合作包括:研究机构间的交流;专家学者交流;重大灾害应对经验交流;紧急情况下国家灾害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交流;联合举办会议和研讨会。下一次专家会议将于2009年适时在中国举行。

  五、三国外长欢迎于2009年11月或12月在新德里举行中印俄农业合作下一次专家会议。

  六、三国外长注意到,根据2008年9月在印度召开的首次中印俄医药卫生专家会议共识,确定下一次医药卫生专家会议将于2010年在俄罗斯举行。

  七、三国外长回顾了三国工商领域开展交流的情况,讨论了2009年9月17日至19日在中国长春举行的三国企业家论坛第二次会议成果。三国外长注意到,三国工商界的交流在增加,制药、基础设施、信息通讯技术和能源成为重点领域。三国外长讨论了未来如何使上述形式的会议对三国工商界更具意义,以抓住新机遇,扩大三国间贸易和投资。三国外长期待着在俄罗斯举行下一次会议。

  八、三国外长讨论了加强三方互动的方式。中国、印度、俄罗斯三国领土占全球陆地面积的20%,拥有全球人口的39%,是国际社会的重要成员,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国外长一致同意,在当今相互依存的世界中,三国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气候变化、贸易政策、发展合作等领域开展对话,将为全球和平与繁荣做出重大贡献;三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和贩毒方面采取的共同行动,将促进世界的稳定和全面发展。

  九、三国外长研究了国际形势并讨论了全球性重要变化。三国外长欢迎匹兹堡峰会将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强调未来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应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实效性,确保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发言权和代表性。三国主张,G20未来峰会应根据透明、公平的原则在发达国家、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轮流主办。三国外长强调,国际金融治理结构改革最终目标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投票权的平等分配。三国外长敦促尽快落实G20匹兹堡峰会有关国际金融机构治理结构改革的量化目标,尽快实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至少转移5%的份额,世界银行实质性增加发展中和转轨国家至少3%的投票权,同时确保发展中国家份额非自愿不稀释。

  十、三方重申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做出积极努力。三方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哥本哈根会议是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遇,重申应对气候变化应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及“巴厘行动计划”,同时考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三国外长强调,愿为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做出贡献。

  十一、三国外长重申,需要对联合国进行全面改革,使其更民主、更具代表性、更富效率,以更有效地应对当今各种全球性挑战。中俄外长重申,两国重视印度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

  十二、三国外长重申,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及任何恐怖行径,无论发生在何地,均应予以强烈谴责。三国外长强调,反恐需要强有力的国际合作,特别是需要在联合国框架内开展。三国外长强调,所有相关方必须落实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有关决议,特别是安理会第1267、第1373、第1540号决议,以及有关反恐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推动实施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为加强国际反恐合作,三国外长敦促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尽快完成全面反恐公约谈判并予通过。

  十三、三国外长同意,中国、印度、俄罗斯三国在能源领域具有互补性。俄罗斯是石油和天然气的重要供应者;中国和印度是能源进口国,但也是工业品和服务的重要提供方。可通过建立能源领域的互惠关系进一步加强三国关系。中国、印度和俄罗斯欢迎多边论坛加强讨论能源安全问题。建立一个能源消费国和能源生产国间长远利益的协调框架,能源问题方可获得最好的解决。中国、印度和俄罗斯期待在新的基础上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能源市场的公开、透明和竞争性,平衡体现有关各方的利益。

  十四、三国外长注意到2009年8月20日举行的阿富汗总统选举和省级议会选举,同时注意到阿富汗第二轮总统选举将于2009年11月7日举行。三国外长希望选举是在和平中进行的,阿富汗人民能够踊跃参加。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恪守承诺,向阿富汗政府和人民提供援助,确保实现安全和发展,恢复和平与稳定,建设一个民主、多元和繁荣的阿富汗。三国外长同意,国际社会必须坚决打击恐怖主义,对恐怖袭击导致阿富汗安全局势持续恶化表示关切。三国外长谴责2009年10月8日对印度驻阿富汗使馆的恐怖袭击。三国外长强调需将参与所有恐怖袭击的人员绳之以法,需严格执行针对联合国安理会1267委员会所列名单中的个人和实体的制裁。

  十五、三国外长强调国际社会需要对阿富汗毒品生产和走私进行持续有效的打击。鉴此,三国外长呼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多国联军加强同阿富汗政府的合作,共同消除对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威胁。

  十六、三国外长欢迎最近中、美、俄、英、法、德六国及欧盟与伊朗代表在日内瓦会晤,强调需要继续努力以实现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伊朗核问题。三国外长一致认为,伊朗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三国外长还强调,必须竭尽全力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在解决上述问题中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七、三国外长注意到上海合作组织正稳步成为亚洲安全、经济、人文合作的重要机制。三国外长赞同进一步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同观察员国、对话伙伴国、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互动,以加强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十八、印度首次派总理出席上海合作组织峰会,并在适当级别参与了上合组织在2009年的其他会议,中国和俄罗斯两国外长对此表示满意。印度外长表达了参加上合组织活动、尤其是经济领域(上合组织工商论坛、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和银行联合体)、反恐(地区反恐怖机构)及上合组织-阿富汗联络组的意愿。中国和俄罗斯外长欢迎印度对上合组织活动的建设性参与。

  十九、中国和印度外长支持俄罗斯为维护高加索地区和平与稳定所做出的努力。

  二十、中国和印度外长欢迎俄罗斯决定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亚欧峰会上正式申请加入亚欧会议机制。

  二十一、三国外长重申支持朝核问题六方会谈,以实现朝鲜半岛的无核化,呼吁所有有关各方致力于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二十二、三国外长对此次会议的成果表示满意,并决定将在中国举行下一次外长会议。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于班加罗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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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败诉给我们的启示

马宁


200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跨国诉讼案:新东方学校败诉,被判经济赔偿一千万人民币。①由于新东方与本案原告美国ETS、GMAC的纠纷已有数年之久,网上也多有评论,我仅就该案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和给我们的启示谈一下自己的想法,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
(一) 对判决的意见
我基本同意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即新东方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商标权,因为新东方复制发行并出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利,在相关商品上使用“TOEFL","GRE","GMAT"等文字注册商标也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但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由于就现有资料不能得知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不知道1000万元的赔偿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相信双方肯定会就此出示大量的证据展开辩论。
(二) 我对本案的看法
首先,此件跨国诉讼案,再次反映出国外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屡用不爽的知识产权策略,即先让国内侵权者培育国内市场,等时机成熟,再以诉讼的方式坐享其成,分享利润。从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商业游戏的升级,此前的一系列事件(如微软打击盗版,国内DVD厂商被迫交纳专利使用费)早已反映出这一做法,只不过国内的有些商家没有认真领悟别人的知识产权策略,不能做到举一反三而已。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试题的版权,我们很多人以前没有意识到试题也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 因为出题者大多是国家有关部门,主体的特殊性使得许多人认为试题不存在版权问题。实际上,试题完全具备版权法上的作品特征和要素——独创性及可以有形的被复制。本案提醒我们,国外的TOFEL和GRE等考试在其国内早已被商业化,其情况有别于我国,我们的教育在产业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文化的差异性,增将知识产权意识,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仅仅因为与别人达不成许可协议而作为擅自使用别人成果的理由,法律是不成人这种“逻辑”的。
其次,我国加入WTO后,跨国知识产权纠纷会日益增多,这是正常现象,是知识产权意识增强的体现。遇到此类事件,我们不能再让所谓的民族情感冲昏我们的头脑,因为这丝毫无助于解决问题,情感不能代替法律,法律的良心是证据。我们应该利用每一次机会,认真分析对手采取的策略(知识产权策略是商业策略的一部分),为我所用,这样才能够缩短与外国竞争对手的差距。
再次,遇到此类纠纷,采取主动态度。如果认为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就应该主动先停止侵权,收回侵权品,这样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很有可能考虑到这一点而减少侵权损害赔偿,更有助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避免自己在名誉上遭受无形的损失。新东方在这一点上做的不够明智。
(三) 题外话
我们不能完全以诉讼成败论英雄,诉讼只是一种手段,可能意欲达到法律以外的目的,毕竟诉讼也是为商业利益服务的。新东方作为我国英语培训的第一品牌(我个人认为),其地位在短期内很难撼动,并且其与原告有多年的合作经历,原告出于利益考虑,也不可能丢弃这个合作伙伴,最终结果可能是借判决达成另外的商业妥协而已,所以新东方也不必太悲观。我个人的预测是双方会在新的基础上展开新一轮的合作而不是分裂。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e-mail: johnson80528@yahoo.com.cn)
后记:由于时间仓促,个人观点可能不成熟,欢迎有兴趣的朋友来信指正。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财务自主权得到进一步扩大和落实,这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出现了国有权益被侵蚀、国家收入流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
进行。为了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是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维护出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制化轨道,保证和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切实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组织财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开展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机制,把企业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直接负责。企业应按国家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出资者权益。
(一)要建立健全全企业资金调度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节约资金占用,确保资金调度的安全。
1.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资金调度结算中心,统一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资金活动,按月编制资金使用和回笼计划,并认真检查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掌握资金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2.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现金管理。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对无有效合同、无合法凭证和合规手续的经济事项,不得对外支付现金(包括支票、汇票)。
3.企业在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要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招、投标制度。
4.企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查,并在企业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真实披露。对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的企业,不得提供经济担保。
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二)企业应本着先生产、后消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应于年初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并据实向其报告执行情况。
1.企业修造办公楼、职工活动中心、招待所、职工住宅等非生产性设施应编制项目预算,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企业修造上述非生产性设施,不得挤占生产经营资金,不得高标准超额和高档装修。
2.企业业务招待费必须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发生超支的,超支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
3.企业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盈利水平相适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亏损企业、欠缴税费企业及欠发职工工资和职工医药费的企业,不得购置小轿车和移动电话。
4.企业应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进行内部工资分配。企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和各种奖金一律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严禁在工资总额以外(包括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工资项目。
(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要坚持分帐管理,并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报表制度。
1.企业的购销活动及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及时办理业务结算,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进价、压低商品销售及劳务供应价格。主要原材料(设备)、产品(劳务)的购销价格,应经企业价格审定小组或企业财务、物价部门的审查,并实
行采购(销售)、定价与支付的分离。
2.关联企业占用本企业资金的应收取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并按照协议规定期限收回。
(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坚持集体讨论,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1.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及从事高风险项目投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投资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或出现重大损失的,主要决策者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并应向主管财政机关附报被投资企业经中介机构审查的财务报表。
2.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企业,不得对外投资。
3.企业对外投资形成后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投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外投资达到控股的,应派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实施直接管理。
(五)企业必须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切实防止资产流失。
1.企业坏帐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属于债务单位破产,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或者债务人死亡,既无资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所形成的坏帐损失,在取得有关合法证明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企业
要制定催收计划,确实不能收回的,必须在履行报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自行转作坏帐处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组织有财务人员参加的清查小组及时进行清查,由经办人填列能够说明具体事项、损失原因及金额的资产损失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规定限额内的,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3.涉及企业财产转移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资部门确认。
(六)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摊成本,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严禁搞“虚盈实亏”。
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项目及标准,预提数额与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部分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凡属一次或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企业应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现有各类在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
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3.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
4.企业存货领用或发出办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等按财务制度规定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七)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收入管理。
1.企业提供或获得的销售折扣或折让以及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都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严禁将财产租赁、对外提供劳务、副产品销售及销售折扣和对外投资等所得搞帐外核算或私设“小金库”。
2.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及其他非独立机构或经营部等,其营业收入及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并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八)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税后利润分配秩序进行利润分配。
1.企业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之后,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其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并符合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
2.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企业就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消费性支出。企业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建立健全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依法实施对企业的财务监督。企业应自学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一)企业发生的下列经济事项,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1.企业开设的银行帐户。(新开帐户应在开设后10日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2.企业差旅费开支标准、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和劳动保险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3.企业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及递延资产等项目的核算办法和列支情况。
4.企业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等重大投融资行为,其论证方案等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专项说明。
5.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折旧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
(二)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确认或审批。
1.新设立企业财务体制的核定及老企业财务体制变更,由主管财政机关确定;企业整体出售或成建制参与中外合资或进行改组改制的,其出售及改组方案,应报经主管财政机关确认;企业中止经营或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相关财务事项的处理。
2.企业年度工资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两低于”原则核定。严禁在工资总额以外的任何项目中以各种名目发放补贴、津贴。
3.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及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变更,需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列支的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失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列入递延资产和待处理项目的,企业要制定分期摊销计划,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今后凡需列入
递延资产、待处理项目的财务事项,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建造职工活动中心、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设施和购置小轿车,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办理立项审批之前,其资金来源需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企业购建职工住房,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5.企业资产损失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后核销。
企业资产单项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企业经营者审批后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自行核销,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净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应报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投资主
体等机构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内累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应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核销。
企业的坏帐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财务机关审批。
6.企业对外捐赠或提供公益性赞助超过规定限额的,应报主管财务机关批准。
7.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上缴形式及比例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管财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审查批复意见。
四、根据实际需要,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向有关企业派出监事,会同监事会的其他成员开展监督工作,监事应及时向派出机关反映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制。
五、社会中介机构在承担企业资产评估、决算审查验证过程中,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揭示和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对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的有关事项,应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应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执行财政财务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外,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披露其违纪违规行为。
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企业财务人员,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人事部门取消其会计专业技术效益,并在两年内禁止其从事会计工作。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规定,造成严重损失或对秉公办事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企业经营者,主管财政机关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或授权经营公司。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