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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7:15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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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9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实施的挂牌督办。

  省环保厅商请省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的联合挂牌督办,也适用本办法。

  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的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经省环保厅现场核实,有明确的违法主体,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挂牌督办:

  (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案件;

  (二)造成重点流域、区域重大污染,或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威胁公众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省环保厅对环境违法案件汇总核审;

  (三)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送达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四)在山西省环境保护网上公告督办内容,向媒体通报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主体和主要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督办事项;

  (五)办理时限;

  (六)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七)联系人;

  (八)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督办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地人民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当地环保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三)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关闭、取缔、搬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 (五)当地人民政府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或文件依法予以撤销或改正;

  (六)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七)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个月。特别重大或复杂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环保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环保厅对违法主体暂停受理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批文件,暂停安排环保补助资金,暂停办理上市环保核查,暂停发放、换领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 挂牌督办期间,由省环保厅组织对违法主体整改情况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

  第十一条 经整改后的环境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予以解除挂牌督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省环保厅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安排,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省环保厅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汇总核审;

  (四)对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挂牌督办的案件,制作《山西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送达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

  (五)定期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拒不办理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以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时限的,省环保厅对该地区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停止环评审批,并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成绩中予以扣分,并直接办理该案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的违法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者屡查屡犯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实施停电、停贷、停运等限制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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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实施与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依据《若干政策》第28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市级科技投入经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软件发展资金,科技奖励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经费以及其它用于支持科技进步和人才奖励、引进、培养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申请市级科技投入经费的企业,其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得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
  第四条 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若干政策》第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用于支持面向我市的基础应用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含软课题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主要推进对我市经济发展产业化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耗能低,污染少,能够带动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突出支持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制造、高效节能与新能源、资源与环境、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集中力量实施一批重大专项,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及产品,培植一批知名品牌。
  项目申报。本资金的申报立项采取3种形式。一是根据科技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申报。每年的11月底前,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类计划,从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局领取密码,登陆市科技局网站(www.jnsti.gov.cn)计划申报系统,按科技计划分类,填报济南市科技发展计划。二是难题招标形式。难题招标分两期进行。每年12月初,市科技局在其网站上公开征集来年的企业技术难题,经专家评审确定招标难题后,发布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招标;每年3-5月份市科技局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选择部分关键领域带有共性的重点难题,在全市范围进行科技项目招标。三是成果转化形式。每年6-7月份,由企业向市科技局申报引进成果或专利项目。
  项目立项。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当年各类科技计划资金安排,按程序批准,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支持项目科技计划。
  资金支持。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企业状况及项目技术水平、创新程度、产业化规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分为3类,分别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引导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大专项给予1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给予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重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为100万元,重点项目30万元以上,引导项目10万元以上。软课题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扶持。
  项目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济南市科技计划专项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局申请项目验收,验收按市科技局《济南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济科计〔2006〕3号)执行。资金使用按市财政局《济南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行〔2004〕7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业发展引导经费(《若干政策》第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及产业化,特别是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对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有重大作用的100个重大工业创新项目和100个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项目申报。市属以上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报;其它企业分别向所在县(市)区经(计)发局申报,经县(市)区经(计)发局、财政局初审认定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项目立项。每年从项目库中确定20项左右的重大工业创新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实施情况,按程序批准后,由市经委、财政局分批下达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规模、水平、产业化程度,每个项目资金扶持额度为50-300万元。
  项目管理。列入重大工业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与市经委签定《济南市工业发展引导经费使用合同》。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根据合同通过主管部门向市经委、财政局申请项目验收。资金使用按照市财政局《济南市工业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6〕1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6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分为国家计划、省计划和市计划。重点支持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及年销售额不高于2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自主创新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
  项目申报。每年由市科技局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部署当年申报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创新专项经费服务机构(山东济南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企业注册承诺书、信息表、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2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章程等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完成网上注册,企业登陆国家创新基金网站(www.innofund.gov.cn)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企业信息无变化,已注册申报过的企业,可直接网上填报。
  项目立项和推荐。申请省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按程序评审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申报,省科技厅、财政厅评审确定后,向国家推荐。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经费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评审确定后联合下达计划文件。
  资金支持。国家计划、省计划项目由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和省科技厅确定。市计划项目的扶持资金按
A、B、C3档,分别给予55万元、45万元和35万元的支持(同一企业当年不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资金扶持和优惠政策)。
  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分别按照国家、省规定和市财政局《济南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财企〔2005〕12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上新产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7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列入省级以上部门各类科技计划,并按规定完成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项目。
  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并提交有关鉴定验收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后,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核准。
  项目立项。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扶持项目核准后,由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年度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扶持计划,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划拨经费。
  扶持办法。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市级以上新产品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财税〔2004〕9号)规定,分别给予3年、2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若干政策》第8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项目申报。每年1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申请。
  每年11月底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经县(市)区科技局初审后上报。
  资金扶持。按照省财政厅《山东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办法》(鲁财税〔2003〕15号)和市财政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济科发〔2004〕32号)规定,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年、5年和2年、5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第九条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9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重点支持“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骨干企业软件开发和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出口和外包、软件CMM认证等,支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申报办法。每年10月上旬,由市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安排计划,部署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要求申报。
  项目立项。项目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计划文件。
  扶持资金。按照《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细则》规定执行。扶持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项目研发及产业化。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及“济南软件十强企业”予以奖励;扶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增速排前列的企业(按不同基数分档)予以奖励;对当年通过CMM认证企业,根据不同级别予以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予以奖励;对动漫游戏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运营业绩优秀且获得国家支持的软件产品予以奖励。
  第十条 科技奖励专项经费(《若干政策》第10条)申报、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在我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
  申报办法。根据市科技局《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济科发〔2004〕17号),每年的11-12月份,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奖励办法。按照《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政令〔2003〕21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3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用于支持自2006年起,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省经贸委、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经国家批准新升级为国家级的技术中心;或外地企业来济南注册发展且研发主体在济南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发展。
  申报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别向市经委、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资金支持。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新升级为国家级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外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整体落户济南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资金使用。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装备采购、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名牌产品扶持资金(《若干政策》第14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我市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再创新和发展。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省名牌产品,由拥有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名牌新升级为中国名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5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扶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创新、发展、保护。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的驻济企业,由企业向市工商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件,按程序审查批准。
  扶持资金。新认定(含法院判定)的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山东著名商标新升级为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16条)的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为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提供补贴。
  申报办法。自2006年起,驻济企业制定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定并被国际有关组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由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相关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被发布为国际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被发布为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专利奖(《若干政策》第17条)申报、评审办法。
  资金用途。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
  申报办法。由专利发明人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资金支持。专利一等奖每年1项,每项奖励8万元;专利二等奖每年3-5项,每项奖励5万元;专利三等奖每年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若干政策》第18条)支持。
  由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在项目产业化过程中,需使用土地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若干政策》第21条)。
  企业向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向社会公布。
  对于驻济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可列入采购名单并进行首购。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采购的,应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鼓励资金(《若干政策》第22条)申报、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被国家有关部委自2006起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基地、专利试点园区的建设发展。
  申报办法。由申请主体向市科技局提交批准认定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其它有效证明进行申报。
  扶持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若干政策》第24条)。
  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泉城学者”系列人才工程,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济办发〔1999〕14号),由市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青年科技明星”评选及专项资助办法按照市科技局《济南青年科技明星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1998〕14号)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若干政策》第25条)。
  按照市科技局《济南留学人员创业计划实施办法》(济科发〔2002〕51号)规定执行,市科技局于每年的7月、11月前,从其网站上进行两次项目受理。按程序批准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申请和使用办法。
  资金用途。支持重大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创业项目、列入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等。
  申报办法。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济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扶持资金。对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项目,根据其产业发展规模、综合效益和当年的资金状况,确定对每个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财字[2007]6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