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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1:49:18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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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清办发[2009]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

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年度考核。

第三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五条 我市环保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以及各地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确定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年度考核任务和目标分值,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人事、建设、统计等部门联合进行。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采取自查、现场检查、检查抽测、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

第八条 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应对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于每年5月公布上年度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的为优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的。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 并在考核结果公布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清远经济开发区(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开展对镇级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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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点分析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处在这个年龄段上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即未成年犯罪人,习惯又称为“少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一、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

正处于青春躁动期的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其敏感、自我意识过强、逞强好胜、易冲动,同时由于法治意识较为淡薄,分辨是非、抵制诱惑的能力相对较差,加之受文化素质、生活环境、个人阅历等因素的限制,就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及犯罪行为的实施,与成年人犯罪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随着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个人意识日趋强烈,同时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盲目性,其心理和行为往往受到自身情绪或感情的左右,在特定的条件下,其自身因素与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等外界因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度,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难点分析

一是未成年矫正对象自身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矫正对象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延续以前不良的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发重新犯罪。

二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家庭方面。一些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未成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三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学校方面。学龄未成年人“犯罪即失学”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已满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原就读学校劝退、重新择校遭拒的尴尬局面,较难以同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四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就业安置方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辍学后马上面临就业问题,但不满十八岁就业,欠缺必要的从业保障;到达就业年龄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这种由就业安置带来的不稳定性亦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的难度。同时,长期无业容易造成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五是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方面。随着网络影视等文化事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健康的黄色书刊、影像制品等泛滥成灾,非法电子游戏厅屡禁不止等等,这些不良文化现象直接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成长产生着严重影响。

三、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是未成年矫正对象服刑意识淡薄,服刑表现往往不稳定,日常管理中更需要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按时报到、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外出必须请假。通过严格的管理培养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习惯,将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是通过组织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洗涤不健康的思想污垢,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

三是挖掘社会资源,寻找民间公益团体,为未成年矫正对象及其家庭提供公益活动项目,增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感,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是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心理矫正是一种科学的矫正方法,是保证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在违法犯罪时,很大程度是由不良心理支配,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他们的自私、贪婪、自卑等不良心理,如果不及时予以矫正,就会破罐破摔,自暴自弃或拒绝接受矫正,最终导致走向重新犯罪之路。

五是注重维护未成年矫正对象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以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的针对性和挽救的实效性。

六是家长要切实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要从小事培养孩子良好的品行习惯,给与足够的关心照顾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密切关注孩子的思想、行为,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要多于孩子交流沟通,倾听他们的烦恼,化解他们的忧虑,以文明的谈吐举止,乐观的态度,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感染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把违法犯罪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七是必须促使未成年矫正对象学习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就业、生活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闲散在社会上,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八是要积极与妇联、教委、共青团等部门加强联系,根据未成年矫正对象思想活跃、精力旺盛等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营造健康向上、宽松文明的矫正环境。

【注释】

[1] 丁?强:《浅析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2]宋晓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亟待关注的若干问题及建议 》

[3]薛松:《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的几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明传(20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对执
行机构的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目前,已有10个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
基层人民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我院下发法(执)明传(1999)24号《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改革执
行机构,建立执行局的有关事宜,相继请示我院。为了统一认识,促进执行
机构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范围内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运
行机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着力“改进管理体制”。执行机构作为执行工
作运作机制的载体,在改革中只要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提高
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就应当尽快予以确立、完善。
目前,已经成立执行局或其他形式的新执行机构的高级法院,应当抓紧建立
科学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既要有利于本院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转,又要
有利于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二、执行机构的改革必须强化裁判职能,确保执行人员行使裁
判权。我院法(执)明传(1999)24号《通知》关于“筹建执行工作管
理机构,一定要科学、合理、十分慎重”,保留执行庭,以“履行一定
裁判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一职能”等要求,应当继续落实。
我们认为,在强化裁判职能的同时,应当积极探索裁判权和执行实
施权相分离,裁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新机制。目前可以考虑由一部分有审判职称的执行人员主要从
事裁判事项,其他执行人员主要从事执行事务。黑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成立的执行局内设了三个处级单位,有两个行使裁判权的
执行庭,包括执行局长、副局长在内的执行法官统由省人大常委会
任命,这有力地强化了执行机构的裁判职能,值得各高级人民法院
借鉴。
三、为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监督、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建立的新执行机构的名称应当统一。根
据当前执行机构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执行机构可统称为执
行局。各级人民法院筹建执行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推
进执行机构的改革,又要使之稳步发展。要有计划地分步实施,条
件成熟的,不必等待,抓紧成立;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
件,不要操之过急。
四、执行机构改革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
支持,接受人大监督。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定为副院级或执
行局两级领导干部高配及增加执行干部编制数额等问题,由各高
级人民法院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执行局干部职称要依法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各项工作要做
细做实,不可因执行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
进行。
执行机构改革是当前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又
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势在必行,任务艰巨,困难很多。各级人民法
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开拓进取,为尽快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新
的管理体制,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努力做出新的贡献。

2000年9月3O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