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6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案申请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九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审核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附表2)。
第十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6位)+产品代码(拼音首位字母)+5位流水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由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一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四)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五)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附表3),并告知申请人。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种植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更手续。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天内重新申请种植场备案。
第十五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种植场申请人限期整改:
(一)周围种植环境有污染风险的;
(二)存放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
(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与申明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明显不符的;
(五)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30天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实际原料供货量超出种植场生产能力的;
(七)种植场各项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改正的。
第十六条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其备案编号:
(一)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二)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2次的;
(七)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八)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九)2年内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上报和公布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局)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附表4)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局管辖的,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植场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申请 表
申 请 单 位:
申请单位地址:
产 品 类 别:
种植场名称:
种植场地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填 写 说 明
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本表由种植场申请人在申请种植场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3.本表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种植场基本情况:描述种植场土地管理权限,土地连片情况,是否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种植场及其周边环境状况,有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土壤(或者栽培介质)和灌溉水源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情况等。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描述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采购、贮存、保管、发放、配制、施用、记录等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列出计划施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名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描述种植场建立疫情疫病的监测网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植保员履职、疫情疫病信息收集与通报、以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描述种植中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活动,并针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的产品抽样、检测、频次,检出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与档案:描述种植、农业投入品、病虫害监测防治等记录种类与管理,产品批次和追溯管理,出口食品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管理,记录档案,保存年限等情况。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种植场备案
主体类型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种植场 □行业协会 □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种植场
负责人
植保员
E-mail地址
联系人
及电话
备案原料类别
(面积/预产量)
备案种植场
类别
□出口食品企业自有种植场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场
□行业协会种植场
□其他:
申请人承诺:
1. 所提供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 严格遵守国家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规定。
3. 不隐瞒或者谎报种植场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不虚报种植场生产数量,不提 供虚假供货证明文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种植场的
基本情况
农业投入品采购、贮存、使用与控制情况
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清单
疫情疫病监测情况
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情况
生产、溯源记录
与档案
其它
拟收购原料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备案编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提供的
备案申
请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种植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
□种植场平面图
□种植场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种植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 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的法人、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
□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
质量安
全管理
制度
□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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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
上海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经12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暂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精神,进一步强化上海城市交通综合减灾和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高应对和处置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的能力。通过整合组织、资源和信息等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建立统一领导、处置高效的指挥体系;建立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保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综合减灾的防范体系,努力实现应对和处置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领导一元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处置高效化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应对突发事故(件)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预案和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对突发事故(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突发事故(件)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为主,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处协调配合的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故(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三、组织指挥
1、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领导应对和处置本市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的工作,承担具体应急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责任。局建立突发事故(件)处置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组员由局职能处室负责人、各行业管理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保卫)处,应急指挥室设在局总值班室(市政大厦722室)。
行业管理处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承担协调管理责任,在《城市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框架指导下,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预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方针,事故(件)发生单位是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突发事故(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在《城市交通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框架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预案。
2、组织体系框架 (图/略)
四、工作职责
各行业管理处及经营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设立应急处置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建立应急处置通信联络A、B角制度。当A角不在岗时,B角自动顶替。同时,各单位有关领导应根据就近、快速的原则,以居住地作为划分标准,明确各自职责。
3、当发生人员变更时,各单位的相关人员应及时补位,并及时上报通讯联络方式等相关情况,随身的通讯设备应保持24小时待机状态,从而确保应急通讯的畅通。
4、加强对突发事故(件)的预测和预警,对已发生和预计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件),应及时报告局总值班室;
5、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和演练;
6、按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处置的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讯工具等装备、物资和经费,保持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完好;
7、接到应急处置指令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事故(件),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8、加强突发事故(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事故(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信息资料、数据、情况及其它有关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信息报告
1、执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的“附件二:突发事故(件)信息报告程序”之规定。
2、凡发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的A类事故,以及B类事故有继续发展趋势,预计不能有效控制时,局总值班室在向市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六、处置程序
1、执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中“五、处置程序”之规定。
2、当发生涉及交通行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并有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到现场时,局分管领导、局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处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3、当发生涉及交通行业的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并有市委、市府主要领导到现场时,局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进行处置。
4、突发事故(件)的善后处理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再根据分管领导及分工职责进行工作移交,从而确保突发事故(件)能得以妥善处理。
5、局将根据突发事故(件)紧急程度,必要时局将直接指挥各经营企业,发出相应的工作指令。紧急突发事故(件)是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中A类突发事故(件)和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七、预案管理
1、各行业管理处、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局属单位报局有关部门,社会经营单位报相关行业管理处。
2、应急预案分总预案与分类预案。总预案是指对突发事故(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原则、组织、程序,以及有效控制的对策、措施等总体要求。专项预案是按照突发事故(件)的分类,组织指挥各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有效控制的具体对策、措施。
3、各行业管理处、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针对实施中的具体情况,适时对各级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八、宣传演练
1、各行业管理处要加强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的督促检查。
2、各经营企业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把应急预案的培训作为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明确岗位职责。
3、各经营企业每年要定期组织综合性及专项性的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练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次、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4、各经营企业要通过竞赛活动和业务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演练,以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5、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向从业人员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广泛宣传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九、新闻报道管理
参照执行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沪交委[2003]84号)规定。
十、预案分类
鉴于目前管理现状,将现有的各类预案分为事故处置类、供应保障类、专项类等三类。今后将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总体预案内容。
(一)事故处置类
1、《交通行业突发事故(件)处置规定》(沪交安[2003]第596号)
2、《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市政府总体预案中专项预案)
(二)供应保障类
1、《公交过江线路突发事件、特殊气候情况下公交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344号)
2、《大连路隧道和外环隧道突发事件公交应急处置预案》(沪交公业[2003]第507号)
3、《莘闵轻轨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公交临时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482号)
4、《公交配合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和灾害的应急处置临时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3]第343号)
5、《公交配合地铁一号线北段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处置调度方案》(沪交公业[2004]第293号)
6、出租汽车行业确保机场、码头等集中供车点服务供应的工作预案
7、省际客运班线在特殊气候条件下服务供应方案
(三)专项类
1、市交通局处置各类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工作预案
2、市交通局关于处置在整治客运市场过程中发生不稳定的工作预案
3、《市交通局预防、处置集体上访的工作预案》(沪交委办[2002]第6号、沪交办秘[2002]第8号)
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4年防汛防台预案》(沪交安[2003]第302号)
5、《关于发生传染病人(疑似病人)搭乘交通车辆后查找及落实非常措施的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沪交办[2003]第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