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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3:42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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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商务部


公布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1号


  为保持中欧纺织品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输欧纺织品施行出口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欧纺织品贸易谅解备忘录》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备忘录项下输欧盟十类纺织品的出口数量管理。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口至欧盟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的八个类别纺织品(目录见附件2)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实施期为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结束。

  三、对附件2所列纺织品实行企业经营资质审核。企业资质标准的制定和审核工作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承担。经审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申领《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出运附件2所列纺织品前,凭出口合同、运输委托书(含订舱单或其它运输委托凭证),向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3)申领许可证。

  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上申请的,企业应将合同和运输委托书寄送至所在地发证机构备案。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签发许可证。许可证电子数据由商务部汇总并传输至中国海关。

  六、中国海关凭许可证为企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并将报关验放所使用的许可证号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商务部。商务部将中国海关反馈的已清关许可证电子数据发送至欧方。

  七、涉及空运货物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凭企业提供的出口合同和空运委托书将相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涉及空运”,并发送至商务部。相关电子数据将由商务部直接发送至欧方。

  八、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许可证中文证有效期为45天,英文证有效期为75天,中英文许可证电子数据的有效截止日与其对应中英文证的有效截止日一致,有效期不得延长,逾期作废。

  九、许可证不得转让,可撤换。许可证撤换时,除证面产品类别不可变更外,证面其它内容可在企业出示相关业务凭证的情况下变更。同批货物撤换许可证不得超过两次。

  十、企业可在发证管理系统终端查询申领许可证的状态。如企业在中国海关报关出口10天后,许可证状态仍显示为“发送至中国海关、尚未验放”的,企业提交货物出运提单(或其它可证明货物确已出运的书面凭证)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将有关许可证数据标注为“已在中国海关清关”。

  十一、样品出口,或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的出口,属于欧盟成员国海关要求凭许可证放行的,应按照本公告申领许可证。

  十二、商务部将对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对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暂停发放相关纺织品许可证。

  (一)企业已申领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许可证份数占同期其所申领总份数比例超过5%的;
  (二)许可证证面未使用数量(以中国海关及欧方进口许可证换发统计为准)占其已报关使用许可证证面总数量比例超过20%的;
  (三)涉及空运出口或中国海关反馈数据传输延迟,由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专门标注为“涉及空运”或“已在中国海关清关”,但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
  (四)同批货物多次申领许可证(两次及以上),或者经发证机构查实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撤换时提供虚假凭证的;
  (五)企业申领许可证涉及证面总量明显超过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

  十三、下列情况经商务部核定后,可不纳入许可证使用情况的核查范围。
  (一)因样品出口,或者赴国(境)外参展、办展的展品、展卖品出口而申领许可证,且申领数量少于50件(条、公斤)的许可证。
  (二)核查期内许可证申领份数低于20份且相关许可证各类别证面申领总量均低于2000件(条、公斤)的企业。

  十四、如企业确系由于进口商临时撤单、自然灾害或运输交通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企业因本公告有关规定被停发许可证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业务凭证,相关材料经商务部核定后,可恢复其申领许可证。

  十五、企业停发许可证期间,应积极配合商务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商协会的调查。调查涉及该企业所有附件2所列纺织品的经营状况,包括资质条件、许可证的申领和使用等。企业违规行为一经商务部查实,将停发其所涉及输欧纺织品的许可证。

  十六、许可证不得伪造和变造。凡伪造、变造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并停发其许可证。

  十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商协会关于产品质量、社会责任等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对于经有关部门认定,或者经行业商协会调查并经商务部认定,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可停发其许可证。

  十八、许可证及有关申领规范由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制定并另行公布。

  十九、各有关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范为企业签发许可证。如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一经查实,将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本公告所指出口系指最终目的国,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项下对欧盟成员国的出口。

  二十一、通过外发加工方式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二十二、各有关出口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公告有关规定,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商品质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共同维护过渡期内对欧纺织品出口的平稳发展。

  二十三、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欧盟27个成员国名单
     2、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
     3、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



                                 商 务 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欧盟27个成员国名单

  奥地利
  比利时
  荷兰
  卢森堡
  塞浦路斯
  捷克
  德国 
  丹麦
  爱沙尼亚
  希腊
  西班牙
  芬兰
  法国
  英国
  匈牙利
  爱尔兰
  意大利
  立陶宛
  拉脱维亚
  马耳他
  波兰
  葡萄牙
  瑞典
  斯洛文尼亚
  斯洛伐克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附件2:

输欧盟纺织品出口许可目录

  输欧4类;
  输欧5类;
  输欧6类;
  输欧7类;
  输欧20类;
  输欧26类;
  输欧31类;
  输欧115类。

  各类别项下商品《协调制度》(世界海关组织2007年版)海关商品编码参见《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2006年第106号公告)。



  附件3

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名单

  1、北京市商务局
  2、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3、河北省商务厅
  4、山西省商务厅
  5、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7、吉林省商务厅
  8、长春市商务局
  9、黑龙江省商务厅
  10、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2、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3、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4、安徽省商务厅
  15、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6、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7、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18、河南省商务厅
  19、湖北省商务厅
  20、湖南省商务厅
  21、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2、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23、四川省商务厅
  24、贵州省商务厅
  25、云南省商务厅
  26、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27、陕西省商务厅
  28、甘肃省商务厅
  29、青海省商务厅
  30、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2、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33、武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4、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5、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6、哈尔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7、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8、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9、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局
  40、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1、海南省商务厅
  42、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43、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4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4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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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

(农业部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1.行动总则
  1-1 为了合理地整合政策、资金、技术、项目、信息、服务等各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素,正确引导和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各类服务组织在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中的作用,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1-2 “行动计划”的行动领域主要是农业部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职能范围。
  1-3 “行动计划”的执行期为2002年至2005年。
  2.背景依据
  2-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
  2-2 农业部把实施“行动计划”作为今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载体之一,决定在全国组织实施“行动计划”。
  2-3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工作开展了几年,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当前制约农业结构调整继续深入的重要因素,对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出迫切要求。
  2-4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乡镇企业的发展环境和贸易环境发生很大变化,要求大力开拓新的产业和产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步伐。农产品加工业是蕴含着巨大发展潜力的乡镇企业的新的增长点。乡镇企业需要以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发展支撑和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2-5 “行动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十五”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十五”计划、国家科技进步纲要和农业部已经颁布的各类相关的综合性和行业性的发展规划。
  3.发展基础
  3-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2001年底,全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增加值6968亿元,从业人员1513万人,出口交货值5090亿元,利税2718亿元,占全国同类指标的比重均在26%左右。农产品加工业产值相当于农业产值的百分比达到85%。企业规模逐步扩大,涌现出一大批农产品加工的骨干龙头企业和专业乡、专业村,逐步形成了特色块状群。企业与基地和农户的新型利益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为今后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2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已经建设了一大批商品粮棉油糖、天然橡胶、瘦肉型猪和水产品生产基地,不仅形成了相当规模的产品生产能力和农业技术服务能力,而且初步形成了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成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稳定的原料基础。
  3-3 我国政府历来把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作为科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形成了大批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科研成果。农产品加工标准、农业信息服务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科研和服务基础。
  3-4 各地普遍对农产品加工业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为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政策基础。
  4.主要问题
  4-1 发展水平较低。我国粮食、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已位居世界首位,但在加工总量和加工水平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2.0-3.7:1,而我国只有0.6:1;发达国家工业生产的食品占消费的90%,而我国仅占25%;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约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我国还不及1/3;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程度达到80%以上,而我国只有45%,其中二次以上的深加工只占到20%。
  4-2 企业实力不强。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绝大多数规模较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名牌企业或企业集团为数不多,生产经营成本高,产品质量不稳定。
  4-3 技术装备落后。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装备80%处于20世纪70-80年代的世界平均水平,15%左右处于90年代水平,只有5%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4 原料生产不适应。我国农产品品种创新及繁育技术体系落后,品种单一,农产品专用化程度和品质不高,生产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均衡供货能力差,与加工业发展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4-5 科技开发和储备不足。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开发和研究力量分散,科研经费短缺,基础性的技术储备严重缺乏,科研成果转化周期长;企业技术创新也缺乏政策扶持,与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要求有一定差距。
  4-6 加工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产品标准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等质量安全指标少,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消费安全的需要。标准技术含量偏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相差较远。国际采标率低,与国际标准对接不够。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缓慢,质检机构数量与社会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差距,从事高精尖检测机构和综合类检测机构较少,检测能力弱,检测速度慢,检测的试验环境条件差,检测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4-7 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在信贷、税收、投资等方面,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政策比较少,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与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没有明显优势,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4-8 管理体制不顺。农产品加工业的指导和管理缺乏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统一协调,造成产前、产中、产后脱节等问题,成为影响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5.目标任务
  5-1 发展目标。到2005年,农产品加工的一次转化率要达到55%,二次以上深加工达到35%以上,特别是食品加工业的产值比重和农产品加工品的结构和质量要得到明显提高。大宗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及产品质量达到工业发达国家当前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后,农产品加工业要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着重提高加工业的科技含量,进一步优化结构,逐步实现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宗农产品加工的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达到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部分特色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2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国民经济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线,以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着眼点,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农产品综合加工能力,实现由初级加工向高附加值精深加工转变,由传统加工工艺向现代高新技术转变,由资源消耗型向高效利用型转变,在重点扶持大中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实行大中小型加工企业全面发展,实现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化,农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优质化、安全化,产加销一体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5-3 发展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巩固国内的城市消费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广大农村、小城镇和国际市场。发挥资源、经济、市场和技术等方面的区域比较优势,逐步形成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产业带。依靠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管理和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精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采取扶持发展的措施,为农产品加工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6.重点领域
  6-1 粮食加工制品。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稻米深加工为重点,配套进行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小麦加工以生产高质量、高档次的食品为主,开发各类“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满足一般消费层次的中低档产品;玉米加工以玉米淀粉为基础,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薯类加工以淀粉、冷冻粉条为基础,开发变性淀粉等产品。大豆重点开展精深加工。水稻重点开发富硒、免淘、精洁、方便米等新产品。
  6-2 肉、蛋、奶制品及饲料加工。生肉制品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兔等肉类深加工制品,引导鲜肉制品向预冷肉、小包装、细分割方向发展;熟肉制品向多品种、系列化、全营养、精包装、易储存、易食用方向发展;同时搞好猪、禽、牛、羊等动物器官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药物提取。蛋制品重点解决传统的食用方法,向分级包装、蛋清蛋黄分离提取、加工蛋清蛋黄粉、生产各类具有蛋类营养的食品方向发展。奶制品要加强品种开发,并搞好产品的分级、分类包装。饲料业以发展鸡、猪、鸭、鱼、虾、牛、羊、兔饲料为基础,积极开发非常规饲料资源和特种动物饲料,使饲料工业与养殖业协调发展。
  6-3 果品加工。重点支持发展果品的分级包装、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快引进、培育适合加工的优新品种,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果品商品化处理设备和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果品运销冷链系统。果品加工要在稳定提高初加工的基础上,利用现代技术和设备,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开发果汁及果汁饮料、罐头、果酒等市场容量大、前景广阔和有出口竞争力的产品。
  6-4 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优质鱼、虾、贝、藻和海珍品精深加工,在低值鱼类、藻类、贝类加工及贝类净化方面取得突破。加快发展以名优水产品为重点的海上保鲜保活运输业,扩大暂养面积,推广辐射保鲜、集装箱保鲜、气体置换包装保鲜、冻结保鲜等新技术,形成生产、暂养、保活保鲜运输一条龙。突破超低温冷库建设技术和超低温金枪鱼深加工技术,开发国际国内金枪鱼市场。利用海藻、鱼油、鱼骨等海产品,大力发展低盐、低糖、富含微量元素的保健食品,开发海参、海星、海胆、扇贝、牡蛎等系列保健食品。培植海马、河豚等海洋生物药材药源,发展海洋制药业。
  6-5 蔬菜加工制品。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及加工制品。在种植、加工和销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重点抓好施肥、使用农药等关键环节,净化蔬菜生产环境。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大力推行净菜上市。重点发展和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的低温脱水蔬菜、冷冻或速冻菜、保鲜菜、蔬菜粉、净配菜、调味及调理蔬菜、蔬菜汁及蔬菜罐头等系列产品。加快品种更新,提高蔬菜质量档次,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6-6 茶叶冷藏加工。重点对绿茶、乌龙茶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新加工设备,引进红茶加工设备和技术。大力推广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开发技术,确保茶叶产品农药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进口国要求。推行名优茶冷藏和加工机械化、现代化。积极开发茶叶深加工制品和茶饮料。
  6-7 皮毛(绒)制品。重点发展牛皮、羊皮等皮类和羊毛、羊绒深加工制品。不断开发面向城乡市场的皮、毛(绒)系列产品。引导皮革制品向生产生活用品的多品种系列化、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毛(绒)制品向高品位的线、衣、日用品、工艺品方向发展。
  6-8 除上述主要农产品之外,各地还要充分发挥当地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以满足市场需求,实现特色农产品增值增效。
  7.行动领域
  7-1 实施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
  7-1-1 农产品加工业一体化示范项目,是以加工企业为主要项目载体,按照加工企业发展要求扶持原料基地、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信息服务和储藏销售等方面的建设,使其形成配套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能力的项目。
  7-1-2 扶持加工企业发展,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级扶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与我部实施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农业商品基地建设计划密切配合,按照产业带形成和发展、商品基地巩固完善和提高的要求来选择确定加工企业,使其成为促进产业带形成的推动力量。
  7-1-3 示范项目的基本形式是:按照产业带布局和发展的要求,在产业带上选择规模比较大、科研基础和技术水平比较高、辐射带动企业和农户能力比较强的加工企业作为重点,合理规划其市场定位、产品层次和发展规模。与其形成配套的加工能力相适应,规划原料生产区域和科研合作单位,扶持基地建设和科研开发,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户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国家扶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改造。逐步使这些企业发展成为能够辐射和带动农户种植(养殖)和中小加工企业发展、引导促进优质产业带形成和发展的大型企业。
  7-1-4 示范项目选择的依据是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及相关规划。近期重点发展对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农产品加工业示范项目。
  7-1-5 国家对示范项目的扶持,要兼顾加工企业和产前、产后环节。现有的技术改造、综合开发、基地建设、科研教育等资金和项目,要按照优势产业带和形成加工企业配套生产能力的要求,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
  7-1-6 在引导扶持大型加工企业发展的同时,按照既发展现代加工业和现代加工企业,又发展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产业与加工作坊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7-2 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业质量标准体系
  7-2-1 组织制定和实施我国农产品加工标准制订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国主要农产品加工品的标准逐步完善起来。
  7-2-2 加工品标准的制定要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进行、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从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入手,积极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7-2-3 建立对加工品国际标准、特别是主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动态跟踪制度。组织专门力量,重点跟踪国际标准组织以及主要农产品贸易国加工品标准体系发展动态,为及时调整我国进出口贸易策略,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7-2-4 加快清理现行加工品标准,统一制定加工品标准。由农业部组织提出农产品加工国家标准修订目录,及时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
  7-2-5 加大质量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要在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重点生产加工企业普及标准知识,提高各个方面自觉执行标准的意识。
  7-3 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开发推广
  7-3-1 制定并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方法步骤,加快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技术水平。
  7-3-2 技术进步计划要以良种培育推广、生产工艺的创新、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应用、鲜活产品为重点的加工保鲜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为突破口,以大宗和出口创汇产品为重点,按照研究开发、生产、储运、加工工艺、技术装备等系列化配套的思路进行。“十五”期间,争取每年抓好一批重要农产品加工的科研开发,力争尽快形成现实的生产力。
  7-3-3 充分发挥现有科研力量的作用,与现在国家实施的有关科技创新活动紧密结合,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与加工企业合作进行科研开发,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科研开发机构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新产品研究开发活动,对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开展的科研开发活动,应与科研单位和科研院所进行的公益性基础性研究同等看待,享受相应的科研和开发的扶持政策。
  7-3-4 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更要注意“软件”的引进。要发挥现有一批国家农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及国际援建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研究开发条件,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人才和技术,形成一批推进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7-3-5 探索建立健全科研开发的工程化体系。努力实现农产品加工装备的工程化、系列化和产业化。加强农产品加工公共性通用高新技术设备的开发、配套和应用,如节能干燥设备、杀菌装置、农产品无损检测设备、农产品前处理(如分级、清洗、整理等)设备、贮运保鲜及包装机械等。加强基础技术、基础件、基础材料和基础单元操作的研究与开发,为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三废”的治理,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装备,把环境保护作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7-4 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7-4-1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加工业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2 建立农产品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逐步将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7-4-3 切实加强部级农产品加工品质检中心建设,充实仪器设备,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尽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当前要加强加工品质量安全综合类质检机构的建设,新建一批急需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等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尽快建立健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4-4 引导地方和鼓励企业加强农产品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逐步健全省级加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7-5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
  7-5-1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信息体系建设,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发布,满足政府制定政策和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决策的要求。
  7-5-2 农产品加工业信息体系建设要在农业部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的整体框架内进行。以中国农业信息网为基础,与部内外行业网络密切配合,吸引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的大型骨干企业上网,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利用互联网络和电视传媒、报纸等发布信息,以开放共享的形式为整个农产品加工业服务。
  7-5-3 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调查研究,及时把握发展动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7-6 争取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扶持
  7-6-1 吸引投资者进入农产品加工行业,需要国家在税收、信贷、科技开发应用、技术改造等方面采取一些扶持措施,使其获得与投资其它领域相近或更多的收益。
  7-6-2 组织力量对现有中央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政策进行评价,进行汇编和发布;同时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研究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
  7-6-3 总结各地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分类型地在全国推广。
  8.保障措施
  8-1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形势下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树立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就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就是扶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切实摆上工作位置,加大工作力度。
  8-2 努力改善政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金融、财政、出口、土地、培训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同时根据发展要求,积极争取新的政策措施。
  8-3 调动各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各级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在统一发展思路和制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把各个方面的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向农产品加工业倾斜,形成合力。要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发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的改造和重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产业和企业。
  8-4 “行动计划”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有关司局按现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8-5 各省市区农业部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要加强对本部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扶持措施,大力推动工作。

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11]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枣庄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具有行政复议、应诉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是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是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身份证明,表明持证人可以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持证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享有与律师相当的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情等权利。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和核发。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证件的具体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

(一)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

(三)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

(二)具有法官或检察官证书的;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

第九条 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条件的个人书面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组织参加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

(三)考试合格后,统一申领《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

第十一条 《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每两年度须注册,加盖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

(二)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应当收回其《山东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复议应诉职责,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明确承办机构及职责,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