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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52:02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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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

财农[2008]12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关于申请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万元(其中: 市 万元),用于 万亩重点公益林的补助(其中: 市 万亩)。上述资金列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20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尽快下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

附件:2008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不发地方)(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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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云南省民政厅,抄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部门:
1955年9月15日(55)民优字第305号报告及10月20日(55)民优字第370号函均悉。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开支问题,按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三项,“……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
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系指已经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中的精神病员。因此,凡已复员回乡的精神病员,在入医院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原“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这一决议有抵触的,应按决议
规定原则执行。国务院1955年7月7日“关于康复医院的慢性病员的待遇问题”的决定第四项:“对于已移交康复医院的麻风病精神病患者,一律于八月底前办理复员手续,复员后仍由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治疗与供给(供给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另订)”。系指由部队直接
转入康复医院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他们虽已办理复员手续,但尚须留院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的生活供给仍由卫生部门负责。
以上希分别查照执行。



1955年11月3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0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信箱》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多作贡献。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电信网络向市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为切实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三、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
四、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制度,从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方面形成规范,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办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市长信箱》转办的信件,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交办机关改办。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
七、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可暂予存放。
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应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市(县)、区一级应当“多办少转”,乡镇一级应当“只办不转”。
九、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加快办理系统软件开发,尽快实现《市长信箱》成员单位网上互联互通,高效、快捷地做好办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各地、各部门《市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逶、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