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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0:00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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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

( 津政发〔1998〕79号)
全文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
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
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企业招用职工安排职工下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招用职工和安排职工下岗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促进改革发展与稳定,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和外省、市在津单
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进行管理、服务、监督、
检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下岗,应当拟订职工下岗分流方案及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拟定下岗方案。下岗方案应当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下岗职工的条件、下岗职工人数、下岗时间、方案实施步骤、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社会保险和再就业措施;
(二)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在确定下岗方案15日前,必须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
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对集体下岗和职工批量下岗的方案,还需提交职代会
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建立申报备案制度。将下岗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下岗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还须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准后,方
可实施。


第五条 凡是生产经营尚在进行的企业,应当严格掌握下岗人员条件。下列人
员不要安排下岗:
(一)烈属;
(二)夫妻双方一方已经下岗的,夫妻离异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丧偶有未
成年子女的;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现在仍然保持荣誉称号的。
下列人员一般不要安排下岗,确需安排下岗的,应按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已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或具有部队伤残证明的退伍军人;
(二)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
(三)残疾人;
(四)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职工。


第六条 建立空岗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劳动岗位,须向市或所在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空缺劳动岗位登记,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招用职
工的,先在行业内调剂解决,行业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招用职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
职工,不得私招滥雇。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以及其他形式发布招用
职工信息的,必须在发布前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县劳动部门审核,未
经审查核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职工10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
(一)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市或区、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将该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拨付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建立劳动关
系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发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补贴;
(三)新办企业必须招用一定数量的下岗职工。一般企业所招下岗职工的人数不
得低于全部职工的30%。信息服务、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业的新办企业所招下
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职工的50%,其中女性应占所招下岗职工人数的一定比
例。

凡新办企业所招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确需招用流入劳动力的,应按照《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
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8〕20号)的要求办理。
凡有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招用流入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确需招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
应分别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一)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和到有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岗位工作,就业前必须经过
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特种作业劳动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
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
(二)向求职人员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物)等;
(三)以交纳集资款、风险金等作为求职人员报名和被录用的条件;
(四)扣留求职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经历等方面的证件;
(五)以招用职工为名,骗取求职人员的钱物或劳动、学术成果;
(六)以招用职工为名,引诱或胁迫求职人员从事不正当活动,以及进行其他欺
骗活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下列人员:
(一)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殊需要招收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二)国家规定的不得使用未成年工的岗位,禁止招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的未成年工;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禁止招用女职工;
(四)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又未同意到其他单位劳动的人员;
(五)其他不得招用的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大学(大专)、中专、技校、
职校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参加实习劳动的在校生。
(一)对外省、市职业技术学校来津实习的学生,均视为流入劳动力,应按照《
天津市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学生,实习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肄)业生。


第十八条 中央或外省(市)单位来我市招用职工到外地就业的,应向本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明、
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招聘简章以及写明所招人员的工
种、专业、人数、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申请材料,经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
意后,到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并按国家有关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的规定办理
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和本市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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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

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货币制度,方便流通使用和交易核算,现决定:
一、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87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6种;辅币有1角、2角、5角3种。
现行1分、2分、5分3种纸、硬辅币继续流通。
二、新版人民币与现行人民币的比率为1∶1,即新版人民币1元和现行人民币1元等值,其余类推。
三、新版人民币发行后,与现行人民币混合流通,具有同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支付、贮藏手段的职能。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四、新版人民币各种券别的发行时间,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通告周知。
五、凡破坏新版人民币发行或借发行新版人民币之机从中渔利、扰乱金融市场者,均依法惩处。对上述违法行为,全国人民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

信部联产业【2012】12号

  
有关企业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促进重型商用车辆产品技术升级,完善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车辆(以下简称“重型商用车辆”)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对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企业在新申报上述产品《公告》时,应按照国家标准GB/T27840-2011《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以下简称“工况法”),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申报工况法油耗值。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包括自卸汽车、城市客车)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行业标准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列入《公告》。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已列入《公告》的上述产品(不包括自卸汽车、城市客车)的工况法油耗值,应符合行业标准QC/T924-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

  二、重型商用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应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要求执行,按照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或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道路综合法”),进行燃料消耗量检验,申报道路综合法油耗值。不符合该限值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承担重型商用车辆油耗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并认可其油耗检测报告;成立联合工作组,共同对重型商用车辆的油耗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经确认的检测机构在进行样车检验时,可进行工况法油耗或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可以一并进行工况法油耗和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的,应一并进行检测,不得要求企业重复送样车,并按一次检测收费。

  四、有关工作要求

  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应在保证产品满足重型商用车辆安全、环保等标准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重型商用车辆节能技术的研究,提升重型商用车辆燃油经济性水平,满足有关燃料消耗量标准要求。

  有关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加强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能力的建设,完善相关检验设施,为企业提供严谨、科学、准确的检测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 通 运 输 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