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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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年10月21日,商业部
补充通知
关于《商业部直属直供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本部曾以(83)商基字第204号通知印发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最近召开供销基建会议上的讨论作如下补充:
一、第五条3:“供销基建项目的水果冷库、五千平方米或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中转仓库。”一句,改为:“供销基建项目满1000吨以上果品冷库、满五千平方米以上中转仓库和总投资满2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厂及其他项目。”
二、第十七条最后增补:“部下达的可行性研究通知书的项目,由于某些原因经部审查后决定取消的,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的费用,在报财务年报时报部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名单
(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刘格平(回族)
副主任委员
包尔汉(维族) 奎 璧(蒙族) 张 冲(彝族)
谢扶民(壮族) 桑吉悦希(藏族)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刀京版(傣族) 韦茂文(布依族) 王其梅
王美恭(回族) 王海民(彝族) 王德安(苗族)
扎克洛夫(维族) 牙合甫大毛拉(维族) 札喜旺徐(藏族)
石邦智(苗族) 司马益·亚生诺夫(维族) 召存信(傣族)
田富达(高山族) 包尔汉(维族) 付一之(傈僳族)
安尼瓦尔·汉巴巴(乌孜别克族) 安尼瓦尔·贾库林(哈萨克族)
安登银(彝族) 关山复(满族) 协饶登珠(藏族)
达理札雅(蒙族) 朱德海(朝鲜族) 伊敏·马合苏木(维族)
华尔功成烈(藏族) 汪 锋 苏 新(羌族)
苏谦益 克德尔拜衣(哈萨克族) 李开荣(瑶族)
李光华(拉祜族) 李和才(哈尼族) 陆庆美(水族)
陈基义(侗族) 陈经畲(回族) 吴英恺(满族)
吴通明(苗族) 吕剑人 邦达多吉(藏族)
林岳川(黎族) 松 布(土族) 张子斋(白族)
张 冲(彝族) 阿克木西日甫(柯尔克孜族)
阿旺嘉错(藏族) 果基木古(彝族) 罗运通(壮族)
金信淑(朝鲜族) 和凤昭(纳西族) 周仁山
周 林 周保中(白族) 赵世同(壮族)
赵乐群(壮族) 胡忠华(佧佤族) 奎 璧(蒙族)
降央伯姆(藏族) 马玉槐(回族) 马 泳(东乡族)
马青年(回族) 马鸿宾(回族) 马腾霭(回族)
夏克刀登(藏族) 夏康农 桑吉悦希(藏族)
特木尔巴根(蒙族) 乌 兰(蒙族) 普贵忠(彝族)
彭祖贵(土家族) 喜饶嘉错(藏族) 覃应机(壮族)
黄正清(藏族) 黄 荣(壮族) 雷春国(景颇族)
蓝昌法(瑶族) 杨文贵(苗族) 杨汉先(苗族)
詹东·计晋美(藏族) 廖志高(汉族) 蒙素芬(布依族)
翦伯赞(维族) 噶喇藏(蒙族) 谢扶民(壮族)
谢鹤筹(壮族) 龚 绶(傣族)
注:1959年4月29日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包尔汉、奎璧、张冲、谢扶民、桑吉悦希为副主任委员。
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认真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运用公证手段,加强对信贷投资的有效管理和法律监督,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的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建设银行发放基建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扶贫贷款、商品房贷款、各种外汇贷款等与借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其他借款合同中含有抵押内容的也应办理公证。程序为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银行根据有关贷款办法审查同意后,由借贷双方共同申办
借款合同公证,办理公证后,借款合同方为有效。
二、建设银行为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而出具保函的,双方就此而签订的协议,应经出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地公证处公证。
三、借款方到期拒不偿还借款,银行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需要拍卖抵押物的,公证机关应办理拍卖公证。
四、各公证处要重视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的公证,积极宣传,主动配合银行,办好借款合同公证,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公证费应由借贷双方共同负担。考虑到基本建设贷款数额比较大,贷款方应交纳的公证费可以低于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公证收费标准,具体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与建设银行各分行商定。
199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