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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1:37  浏览:8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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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9月24日



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高效电机的推广应用,培育本市高效电机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加快高效电机推广促进高效电机再制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的下达、旧电机回收主体资格的认定和监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发布、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审核等工作。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的日常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具有节能领域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条(服务平台)

  本市建立上海市高效电机推广及电机系统节能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宣传、产品展示、技术培训、供应商和用户的采购对接等服务。

  第四条(推广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十二五”高效电机推广任务,编制年度推广计划,分年度下达给各区县、集团和相关单位,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管理机构建立高效电机推广工作信息跟踪机制,统计分析各单位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推广计划落实)

  各区县、集团公司和相关单位应当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明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年度高效电机推广计划。

  各区县由经委(商务委)牵头,各集团公司由节能、设备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本区县、本系统高效电机年度推广计划和相关工作措施,分年度下达给相关单位和企业,并按季度向管理机构反馈高效电机推广情况。

  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高效电机替换存量电机的工作。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工节〔2009〕67号)的电机产品,2013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列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第14号公告)的电机产品,2015年底前应当淘汰完毕。对服役时间超过10年或者总运行时间超过30000小时的普通效率电机,应当制定高效电机替换计划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2015年底前应当全部完成替换工作。

  第六条(推广目录)

  高效电机推广目录包括: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布的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二)本市发布的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第七条(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机生产企业,其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初审与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列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三)发布

  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八条(旧电机回收主体的确定)

  本市旧电机回收主体(以下简称回收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流程:

  (一)申请

  申请成为回收主体的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认可的高效电机再制造能力资质,其再制造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制造产品认定目录并获得国家节能产品认证。

  申请单位应当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再制造资质证明、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承诺书。

  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企业承诺在本市每年回收一定数量的旧电机,且回收的旧电机仅用于再制造高效电机或者进行拆解,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二)审定

  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审定。

  (三)发布

  回收主体名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

  第九条(补贴范围和标准)

  本市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给予地方补贴。

  地方补贴的标准如下:

  (一)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使用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替换存量电机的本市用户,按照所替换存量电机的容量给予每千瓦20元的地方补贴。

  (二)对购买使用纳入本市再制造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产品的本市用户,按照所购买产品的容量给予每千瓦45元的地方补贴。

  上述补贴范围及标准,根据国家补贴范围及标准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以旧换新”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以旧换新”用户的地方补贴执行价外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回收主体协商确定旧电机回收价格,签订《旧电机回收合同》。

  (二)用户向回收主体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高效电机型号、容量)复印件。

  2.购买高效电机的发票(需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及用户名称)复印件。

  3.用户的工商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旧电机容量、型号、设备管理唯一编号等的证明材料。

  (三)回收主体对用户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

  1.用户提供的工商登记执照和发票载明的用户名称是否一致。

  2.购买的产品是否纳入高效电机推广目录。

  3.旧电机的容量、型号等信息与实物是否一致。

  (四)经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回收主体填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并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回收主体告知用户不予补贴的理由。

  (五)回收主体凭用户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旧电机回收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旧电机回收补贴明细表》、《旧电机回收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进行初审。

  (六)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回收主体。

  回收主体应当将回收的旧电机分类建账,配合管理机构做好高效电机推广信息统计等工作,对于补贴电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的单个用户,须由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地方补贴流程)

  对再制造高效电机用户的地方补贴流程如下:

  (一)用户与高效电机再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再制造企业)签订《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电机容量及金额。

  (二)用户向再制造企业提供安装再制造高效电机的设备名称和设备管理编号、具体的安装信息等材料,并填写《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再制造企业向用户兑付补贴资金。

  (三)再制造企业凭《再制造高效电机采购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明细表》、《再制造高效电机补贴汇总表》,向管理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由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初审。

  (四)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补贴资金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按市节能减排办批复的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再制造企业。

  第十二条(推广工作要求)

  本市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重点用能、用电单位和列入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以及已完成电能平衡测试的企业,是高效电机推广应用的重点对象。相关企业应当积极落实高效电机推广任务,并结合高效电机应用,对电机系统进行诊断分析,实施系统节能改造,提升系统整体运行效率。相关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节能技改奖励的电机系统改造项目中,应当包含高效电机替换的内容。

  (二)各相关单位新投资(含扩建、搬迁、技改)建设项目,应当全部使用高效电机。各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单位,应当将高效电机使用作为项目评估和审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回收主体和再制造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产品销售对象等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机构对回收主体的旧电机再制造与拆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违反承诺协议的回收主体,视情采取通报批评、扣减补贴资金、暂停直至取消其回收主体资格等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开展高效电机推广工作绩效评估,并委托相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及补贴用户进行抽查和专项审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收回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核实和核查)

  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回收主体、再制造企业、高效电机用户的财政补贴申请进行核实。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对各企事业单位电机淘汰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完成淘汰的单位,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信用记录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的企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体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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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
税收分配暂行办法

为调动各级招商引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发展经济的制约,鼓励发展跨行政区划的“飞地经济”,加快区县和乡镇经济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跨区县落户企业税收分配暂行办法如下:
一、税收分成比例。从2006年起,对“飞地经济”企业实现的地方财政收入,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原则上按三七分成,也可以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成。对“飞地经济”项目和税收分成比例,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二、分成地方财政收入界定。实行分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限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项税收,四项税收之外的其它税收,归项目落户区县。企业落户后,新扩建和技术改造新增的税收,归项目落户区县,如新扩建和技改新增税收难以明确划分,可以按扩建和技改前原收入基数在引进区县和落户区县之间进行分配。
三、税收缴库及结算办法。按照属地税收征收体制,“飞地经济”税收在项目落户区县缴纳。税收分配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具体办法是: 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凭有关书面协议和企业每年的税收缴款书,经市财政确认后据实结算;同一区县的项目引进乡镇和项目落户乡镇,由区县财政办理结算。
四、市级招引企业税收分配。市级招引一般企业落户于两县的,其税收收入直接缴入项目落户县的县级国库,年终按上述税收分配办法确定的数额在市县之间办理结算。市级招引大项目落户区县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分配办法。
五、适用企业界定及优惠政策落实。上述税收分配办法只适用于从市外引进的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优惠政策,项目引进区县和项目落户区县要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税收分成比例分别予以兑现。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46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 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 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 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 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附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合计




注1: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