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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4:06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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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深化与香港的紧密合作,发展现代服务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
前海合作区是经国家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特定区域,其范围依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前海规划》)确定。
第三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创新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业。
前海合作区应当承担现代服务业体制机制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集聚区、香港与内地紧密合作先导区、珠三角地区产业升级引领区的功能,建设粤港现代服务业创新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遵循科学、创新原则,探索建立适合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鼓励和保护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的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活动。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前海合作区进行的创新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坚持与香港的紧密合作,探索与香港合作发展的新机制、新模式、新途径,推动与香港的融合发展。
前海合作区应当借鉴香港等地区和国际上在市场运行规则等方面的理念和经验以及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规划》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前海规划》的全面实施。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
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前海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当遵循精简高效、机制灵活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局长由市政府任命,任期五年。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副局长若干名,协助局长工作。副局长由局长提名,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任命。
前海管理局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前海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前海管理局应当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国家规定,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方面,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收入情况。
第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探索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为前海合作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立前海合作区监督机构,由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组成,依法统一对前海管理局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责的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监督机构的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有权查阅前海管理局有关会议记录、合同文本、财务账簿和其他文件;有权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说明有关情况;有权要求前海合作区的企业和员工就有关事项作证;有权在前海合作区进行监督所需的其他调查活动。
监督机构接受的投诉事项及调查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监督机构有权就监督事项向前海管理局提出建议;或者向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市政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金融行业等特殊领域的监管专门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依法建立同业公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前海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则、指引,应当征求各有关公会、商会等的意见;公会、商会等可以就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可以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合作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密切与香港的合作。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低碳环保的理念,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应当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特定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鼓励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
第二十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协调发展的需要,将前海合作区周边的土地纳入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范围,实行规划控制。
鼓励前海管理局创新规划的编制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的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二十二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
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可以采取租赁、合作、抵押等多种方式利用。
确需采用出让方式利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的具体条件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前海管理局可以利用前海合作区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适时开展短期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前海管理局应当根据《前海规划》和前海合作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定期制定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支持下,率先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适当放宽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规划》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进行;《前海规划》没有规定,但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二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前海管理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监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支持香港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深港两地金融机构在产品开发、渠道开拓等方面开展资源整合和业务合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
鼓励发展提供融资咨询、融资担保、结算、通关、信息管理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供应链管理企业。
支持构建技术转移平台和创业投资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机构。
香港科研组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附属机构,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专项。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三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创新公共管理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在前海合作区营造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建立国际通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针对国际大型服务业企业的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服务业企业。
鼓励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和征管程序,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七条 前海合作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注册在深圳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四)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在国家税制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的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市政府应当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的优惠政策,探索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
第三十九条 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市政府可以在财税制度框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香港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具备法定条件的,可以在前海合作区从事与资格相对应的专业服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与香港的口岸合作,创新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口岸部门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结果共享机制。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创造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环境。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与香港在电话通讯、互联网、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降低通信成本,提供信息便利。

第六章 社会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把社会建设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有益成果,积极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有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作用的体制和机制。
第四十五条 探索前海合作区的人员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支持和引导前海合作区的人员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香港开展合作,为境外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创新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服务保障、人才载体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前海合作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深圳市有关优惠政策。
市政府应当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工作的境外高层次专业人才出入境管理的便利途径。

第七章 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本市制定的法规,市政府可以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其在前海合作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本市制定的规章,前海管理局可以请求市政府就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市政府为落实《前海规划》、促进前海合作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不与本市经济特区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在前海合作区施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前海管理局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借鉴香港经验,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则、指引等,在前海合作区施行。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的体制和机制。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前海管理局在行使行政职责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依法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门的商事审判机构,审理有关商事纠纷案件。
第五十二条 鼓励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境外法律的查明服务。
第五十三条 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
鼓励香港仲裁机构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仲裁服务。
鼓励深港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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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酒泉市水源热泵系统取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源热泵系统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和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在审批项目之前,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五条 建设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向有审批权限的水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 承担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进行水源热泵系统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并对地下水回灌条件及水质、水温等影响范围进行技术分析。
  第七条 建设水源热泵系统需要打井的,应当向水务部门提出打井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打井申请书;
  (二)抽水井、回灌井设计文件;
  (三)打井施工方案;
  (四)地下水取用计划和回灌措施;
  (五)包括计量、监测设施在内的管网设计图。
  第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项目的打井申请,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酒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水源热泵系统打井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县城区、集镇、农村集中供暖管网已覆盖或规划采取集中式供暖管网能覆盖的;
  (二)在地下水承压含水层取水的;
  (三)地下水含水组单层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组中砂层总厚度小于20米,出水量低于每小时60立方米的;
  (四)抽、灌井不在同一含水组、井距小于合理的影响半径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影响的;
  (六)在各级政府规定的限制打井的区域内申请打井的。
  第十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打井批复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打井施工。
  第十一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2009年版GB50366-2005)进行水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第十二条 水源热泵系统的抽灌井施工,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报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水务部门负责对打井施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抽水、回灌及排水管路的适当位置,按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并进行水量实时监测,并安装地下水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
  第十四条 水地源热泵系统抽、灌井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水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验收鉴定书、水文地质柱状图、电测曲线图及抽水(回灌)试验报告、水质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提交的取水许可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对水量、水位、水温、地面沉降等监测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灌井在运行过程中,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污染地下水水质,不得浪费地下水资源。
  第十七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八条 水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应当分别安装抽、灌两套计量表。当计量表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抽水量可以按每日抽水时间和水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投入使用的水源热泵系统,在每个运行期(采暖期)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抽、灌井水表进行强制检定,校验报告在5日内报送当地水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水源热泵抽灌水量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单位应在每月末向当地水务部门报告当月的抽水量、回灌水量,县(市、区)水务部门按季度汇总向市水务部门报送每季度的抽水量、回灌水量。
  第二十条 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地下水能够完全回灌。当回灌水量与抽水量之差大于5%时,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水务部门可责令使用单位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
  第二十一条 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在每次运行期(采暖期)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水务部门,由水务部门对其取水设施实施监督开封和封停。使用单位不得在封停期间启用水源热泵系统,或者取用地下水转供他用。
  第二十二条 水源热泵系统取水实行长期监测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地下水监测资质的单位,每月对水温、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对照相应的标准对抽、回灌水进行水温、水位、水质分析,其结果应当书面报告水务、环保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水源热泵系统水资源费征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水务部门在不干扰水源热泵使用单位或个人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必要时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水源热泵项目未按国家法规规定核准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申请、批复立项以及未按《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监管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中国和平崛起是春节在海外火热的根源

杨涛

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五晚,160多名来自北京的演员在英国与伦敦市民共同庆祝了中国的传统节日 春节。当天上午10时许,近5万名伦敦市民早早赶到表演现场,将市中心的特拉法耳加广场围了个水泄不通。(《新京报》2月15日)
来自同日的《北京青年报》消息则称,大年初一,纽约华人的迎新春活动达到了第一个高潮。50万只鞭炮在曼哈顿下城唐人街上响起,数十个舞狮、舞龙队以及6万多市民和游客,将大街小巷变成了欢乐的海洋。而且从今年起,根据纽约州州长帕塔基去年签署的一项法令,“中国农历春节”成为了该州公共节日中唯一的亚裔节日。
这正应验了一些学者所称的:“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中国的传统春节正是以它鞭炮、对联、舞龙等等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的文化风情,正赢得越来越多的异国他乡的人们所喜欢,从而大阔步地走向世界。因而,民族的节日也好,民族的饮食、服饰也罢,也许只有保持和发扬自己的独特魅力,而不是亦步亦趋走在他人后面,才能得到他人的喜爱。
然而,中国的传统春节有着悠久的历史,具有吸引外国人眼球的独特魅力,却又为什么到了近些年才得以风糜世界?这当然与科技的日新月异、地球变得越来越小,世界人民交往的日益频繁,人们对于不同文化具有更多的包容和欣赏的心态有关。但更包涵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
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民迈入小康生活,在国际的政治地位和威望也越来越高,初具大国风范,中国正逐步为世界所瞩目。同时,在海外的华人不仅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华人在所在国勤劳致富,并积极参政议政,获得了应有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地位。大国魅力、华人风范,使得异国他乡的人们从不理解甚至敌视中华文化,转而接受和欣赏中华文化,甚至说不准那一天,将其当成一种生活方式。这正如西方国家在今天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时,西方文化成为世界的主流文化,肯德鸡、情人节等等正逐步成为了其他国家一些人们的生活习惯。当今大国的影响不仅在于政治和经济上,由此而波及的文化更是深刻地改变着世界,而当一个国家成为某种文化的源泉时,它在国际上就更具有话语权威,相应地其政治地位更是提高和经济更加腾飞。
因而,借着中国和平崛起的东风,将民族的文化推向世界,我们的政府部门、民间团体以及海外华人是大有作为。笔者注意到,此次在英国伦敦举办的共同庆祝了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的活动,是北京市旅游局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等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共同举办的,而在2004年春节,北京市旅游局在法国香榭丽舍大街也进行了类似的庆典表演。“中国农历春节”成为纽约州公共节日中唯一的亚裔节日,同样与华裔积极参政议政所分不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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