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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36:23  浏览:9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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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党[2012]28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现将《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附件: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2年8月22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考评内容: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满意度测评,共6类。

  考评分值:满分为100分。考评时对未按照要求完成的项目进行扣分,每类分值扣完为止。另外设置加分项目,加分上限为5分。

  考评等级:分为四个等级,总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组织领导(15分)

  1. 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2. 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逐一分解,明确责任。未落实的,扣2分。

  3. 及时传达学习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要会议、文件、规定等,并研究相关贯彻落实意见或措施。未落实的,每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坚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未做到的,扣2分。

  5. 班子成员每半年听取一次分管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未落实的,正职扣2分,副职扣1分。

  6. 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年中未督促检查的,扣1分;年底未开展自查自评的,扣1分。

  二、宣传教育(20分)

  1. 坚持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理论1次以上。未落实的,扣2分。

  2. 积极组织参加部直属机关组织开展的廉政教育活动和廉政文化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3. 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对应进行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对象未进行谈话的,每人(次)扣1分。

  4.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委书记(分管纪检工作的局级领导)每年至少讲一次集体廉政课。未落实的,扣2分。

  三、制度建设(25分)

  1. 健全完善重要事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和民主决策程序、方式。事项具体内容或决策程序、方式不明确的,分别扣2分。

  2. 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未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情况的,扣2分。

  3.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严禁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未建立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的,扣5分。

  4. 严格遵守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抓好教育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验收各环节的工作。本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扣5分。

  5. 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未积极参加直属机关纪委组织开展的廉政风险排查的,扣3分;针对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未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扣3分;防控措施未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监督的,扣3分。

  6. 经常听取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要与分管部门内的党员干部普遍进行一次谈心谈话。未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领导班子每半年要专题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认真整改。未落实的,每次扣2分。

  7.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廉政制度以及干部人事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等制度。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8. 加强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人财物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制度建设。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每项扣2分;相关制度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

  四、廉洁自律(20分)

  1. 领导班子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每次扣2分。

  2. 严格执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认真负责地开展述廉工作。对在述廉工作中测评为较差等次,或对组织上要求作出说明的事项隐瞒、回避的,分别扣3分。

  3. 严格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由本单位党组织提出问责建议而未提出的,扣2分。

  4. 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班子成员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被组织处理的,每人扣2分。

  5.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六个不准”的规定》等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次)扣2分。

  6. 严格遵守各项党纪政纪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班子其他成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扣3分。

  7.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如有违法行为的,每人扣1分。

  五、查办案件(10分)

  1. 做好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1分;未将办结情况反馈举报人的,每件扣1分。

  2. 每半年向直属机关纪委报送本单位受理信访举报及处理违纪人员情况,遇有重要信访件随时报送情况。未落实的,扣2分。

  3. 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不如实报告,不主动查处,导致工作被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3分。

  4. 认真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出现的突出问题。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扣2分。

  六、满意度测评(10分)

  根据本单位干部职工对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测评结果进行评分(测评表见附表)。

  七、一票否决

  1. 设立“小金库”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2. 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

  八、加分项目

  1. 全年本单位干部职工未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且无信访举报或查无实据的,加1分。

  2. 在落实责任制各项工作中有创新,被上级部门宣传推广的,每项加1分。

  3. 廉政建设相关信息被上级部门采用的,每件加0.1分,不重复计分,此项以1分为上限。

  4. 创新活动载体,教育主题鲜明,具有本单位特色,形成可感可知活动载体的,加1分。

  根据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机关纪委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检查考评,将检查情况报告部党组,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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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随着形势发展,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访、重复访等,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一大因素。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切实发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已是当前法院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际对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当前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院信访举报的特点
法院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访业务的职能性。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一般都跟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关。三是处理程序的法定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当前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信访举报人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事实不负责任,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编造虚假情况等。
2、当裁判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不接受、不执行,形成重复访、闹访等现象。
3、不遵守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无理缠访,扰乱工作秩序。
(二)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纪检信访职责的分工不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从司法廉洁的角度来预防和查处违法违纪。实践中,处理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占了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时间。
2、处理信访不够及时,造成群众误解而形成重复访。
3、督办力度不大,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到位。
4、不注重做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对信访者不能在思想上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5、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对集体访还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缠访、闹访和诬告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规定。
6、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的能力不够。目前基层法院监察室配备人员少,许多负责信访举报干部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信访中精力不足;二是对纪检信访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工作热情和信心;三是有些负责处理信访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纪检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要引导群众逐级举报,署实名举报。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使广大群众明确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规定,提高信访实效
目前指导法院纪检信访工作的规定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应进一步完善纪检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转变观念,整合力量。信访举报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积极搭建并有效使用举报平台。对于现有举报平台,应当把它利用好,如对于举报电话,应该安排专人接听并记录,举报信箱应该摆在显眼处,并定期整理;除此之外,法院应积极拓宽各种信访举报渠道,详细列出举报方式及方法;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举报的作用。
(五)改进工作作风,化解信访矛盾。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提供服务等方法疏导群众,化解矛盾。
(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水平。要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减少因判决而引起新的矛盾。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判后答疑,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要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贯彻落实“五个严禁”, 不断加强政治素质的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结语
信访举报工作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能使我们的法院队伍更加纯洁,才能使我们的法院工作日趋进步,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我们在思想上不应排斥和拒绝。要树立信心,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进一步明确分支行的贷款管理权限和职责,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
第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

第二章 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五条 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七条 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
第八条 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第四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九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
第十二条 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第十三条 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

第五章 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第十九条 分行应建立完善的短期再贷款操作手续,明确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定期组织业务检查。总行对分行的短期再贷款业务实行按月考核。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条件、期限和用途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二)越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三)对辖区内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监控不力、严重失职的;
(四)超过上级行核定、下达的贷款限额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五)对已确认为高风险的商业银行,擅自发放短期再贷款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经总行授权,分行对特定的金融机构发放短期再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