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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53:38  浏览:86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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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文使用后不付费谁说了算?--对徐国栋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稿酬风波的思考

宋飞


  最近,打开厦门大学”罗马法教研室”的网站链接,无意中发现了徐国栋教授的几句新留言:“真是无耻,未经授权,一文未付就登此文,等于抢劫,北大脸面扫地,知法犯法,中国法治无望 ;担心北大法律信息网“黑掉我的答复”公布我与该网的通讯“徐老师,您好,对于北大法律网采用您作品的事,希望可以和您协商,得到您的授权许可,具体细节请发邮件fxwx@chinalawinfo.com。我的回答“采用可以,按40元千字付酬,否则不许采用”,另外,应就此前未经授权采用的践法行为向正义女神和我道歉。这也是我对其他非法登载我文章的网站的答复 ;中国法律保护侵权的臭虫:我要告它,要费钱费力到北京去,如果能在厦门起诉臭虫们,我早就起诉上百次了。强烈要求全国人大修改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管辖规则:从原就被改为被就原。”在百度上查看时间,这段留言发布时间大致在今年8月19日左右。于是我饶有兴趣地打开北大法律信息网,发现徐教授的文章连同我的一些评语已经无法查询到了。至于有没有付稿酬就不得而知了。
  类似的事情让我感同身受。在去年3月,笔者发现一个名叫“中国法律信息网”的网站发布有这样一些信息:一是“投稿说明”中提到:“投稿时您应:……(3)注明授权本网站付费或免费发布您的作品(具体合作方式,请参看《致作者》中相关内容。未注明时,视为授权本站免费发布您的作品);(4)对著作权有特别要求的,须在发送稿件时同时提出。”二是在”致作者中有提到:”身为专业法律网站,我们对每位作者的作品等智力劳动成果给予充分的尊重,并希望能够与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合法而有效的发布您的作品,使您的思想得到传播,并给予您应有的保护和回报。我们提供您如下两种合作方式: (一) 免费发布。 1、作者授权本站免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免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可以免费阅读。该授权一经作出不得撤消。……4、本站亦会向作者赠送10元/篇文章的感谢金。该款项作者不得支取,本站会将其存入作者账户,供作者阅读本网站其它收费资料。 (二) 付费发布。 1、作者授权本站付费发布其作品。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中国法律信息网读者需支付1元/篇文章的价格才能阅读作品全文。该授权一经作出不得撤消。 2、本站负责为作者建立档案。作者可以随时查询自己作品被点击的次数,了解文章和观点被关注程度。……4、被授权付费发布的作品,作品每被点击阅读全文一次,本站即向作者支付0.5元稿酬记入作者帐户,其余金额用于本站进行稿件整理和通讯合作的支出。作者账户内稿酬满50元后,作者可以要求本站进行支付。作者亦可使用账户内金额,查阅本站其他收费资料。 当然,如果您对上述两种合作方式均不满意,您也可以发邮件或直接致电联系我们。 由于条件所限,我们可能在收录您的作品时无法与您取得有效联系,因此,我们对您的作品暂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请您在阅读本信件后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获取您的作者账号。如果您不愿意本站发布您的作品,也请您尽快通知我们,我们会尊重您的决定,将您的文章屏蔽。”基于上述说明,使得笔者产生了“权利外观“的幻觉,误认为该网站真的就是一个真心愿意为投稿人付费的诚信网站。于是一连投了不少稿件,截至去年12月该网站共选登了8篇我的稿件。当年12月5日,应我要求,该网站将我的选登文章设置为付费发布。之后,我又再次打开设在该网站的个人账户,发现上面冒出200元的余额。于是在同月就联系该网站。该网站一个姓何的女的却打电话告知这200元只是一次性感谢金,只能在网站上消费,不能兑换成现金支取。我当时还信以为真。可到了今年4月,我的文章又被该网站选用了。从我第一次投稿到今年4月,该网站总共已经选登了11篇我的稿件。于是我又给该网站发去一封电子邮件,内容如下:

“你好,我是贵网会员,现在已有11篇文章被贵网选登。清单如下:

篇数 论文标题 作者 发表 点击

1 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宋飞
2009年04月 5
2 徐国栋教授和《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
宋飞
2009年03月 60
3 浅析交叉执法问题及其对策
宋飞
2009年02月 93
4 《罗马法原论》再纠错??为徐国栋教授助阵
宋飞
2008年12月 127
5 谢怀?与《台湾法律丛书》
宋飞
2008年10月 178
6 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宋飞
2008年07月 292
7 试论法律解释的方法(修订)
宋飞
2008年06月 323
8 法治与人治的较量??兼论德治
宋飞
2008年06月 369
9 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
宋飞
2008年05月 368
10 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
宋飞
2008年04月 389
11 盖尤斯法学思想解读
宋飞
2008年03月 435

  根据以上点击次数合计,截至到现在,我的论文点击次数已经超过2634次,我选择付费发布,根据贵站“致作者”以及此后出台的“网站公告”的规定,可以推算出贵站应该支付我的稿酬为2634×2×50%=2634元人民币,即便按照贵站所称的“致作者”中列出的感谢金和支付帮助中红字标出的优惠措施,在我的会员中心账户余额上也不应该只有区区200元,我的稿费余额也不应没有超过50元。希望贵站给予详细计算费用标准的答复,谢谢!”
  很有意思的是,这封信发出去后不久,就被该网站拒收了。为此,我再发了一次。之后,该网站对我的这封信不进行回复,我再向该网站投稿,该网站也不再给我发“收稿回复”和“选登通知”之类的电子邮件。到了今年6月4日,我再次给该网站打电话询问此事,该网站接待的一个女的一开始说,没收到我的电子邮件,叫我再发。我照发了。可她接着又给我反复打了5、6个电话,仍然是故技重施。等把我惹火了,我说即便是我去年12月才选用收费发布方式,之后该网站给我的选登文章点击率界面也应该重新计费。可该网站并没有这样做。因此我还是可以认定该网站把我的文章拿去付费收钱,而不付给我应有的报酬。这时她才说,不存在付费一说,因为我所看到的点击率,也有可能是我自己点的,不能作为计费依据。此语一出,我当即就说要把这个所谓的“真相”告诉所有网友。她以一口不以为然的语气回复:“你就算告诉所有网友,我们网站也没有办法。”
  因为平时还有许多工作,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也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让我们就网文使用后不付费的案件在当地法院起诉,而要到侵权的网站和网络公司集中的北京去起诉。加之我看过《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9辑,上面介绍的几起发生在北京的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几乎全都没有胜诉,即便是宋鱼水法官主审的案件也是如此。真有一点地方保护主义的嫌疑!我无奈之际,向北京的维权斗士郝劲松先生发去一封电子邮件,看看他有什么好建议。可能是他也很忙,该信至今也未回复。
  现在在网站上又看到和自己有过文字交流的徐国栋教授也就类似事情发起与我相似的牢骚,我的心情更加不能平静。本来“中国法律信息网”的事情我想不再去想了,毕竟自己的文章没有出版社和杂志社发表,能在网站上多做做广告,也就无所谓了,毕竟网络是把双刃剑嘛。徐教授所提到的北大法律信息网,我以前也一直向其投过稿件,先后被选登了30多篇。我还通过这个网站与华东政法大学的李秀清教授有过初步的文字交流,也认识了不少北大学子。该网站也未像“中国法律信息网”那样明确标注自己是可以向作者付费的网站,还不至于那么卑鄙。可是当我看到这两个网站的工商备案信息时,我愕然了。这两个网站怎么都贯之以“法律之星”的旗号呢?它们几家是不是穿一条裤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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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
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
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
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
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
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
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
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
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
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
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
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
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
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
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
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
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
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
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
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
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
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
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
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 (税政二
〔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
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
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
得税6454万元。
  二、有禁不止,2000年继续违规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
吉林、江苏、广东、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2000年度共新
出台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29项,返还税收546万元。其中:广东省珠海市
政府《关于鼓励在珠海市投资大型项目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46号)、
江苏省南通市委《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
干意见》(通委发〔2000〕9号)等文件,越权自行制定新的先征后返等减
免税政策。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南昌海尔工贸公司于2000
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明确以“先征后奖励”的形式,对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
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
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经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财政局2000年度向南昌海尔工贸公司返还当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84.2
8万元。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制定的《关于鼓励内
外客商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济高新管发〔2000〕48号),2000年
共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返税461万元。
  对上述地区发生的违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通知》中关于“凡拒不纠正擅
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的规定,对查出的违规金额在办理中央财政与部分省财政结算时作扣减处
理;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8〕4号)中关于“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
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的规定,对违规越权减
免税收等问题逐项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问题要彻底予以纠
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些地区的违规事例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
原则。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缓税、免税或实施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
策,对违规制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要一律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
切实措施,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
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三〔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8月16日上午9时40分,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企业,以下简称华利实业公司)在违法组织生产时发生爆炸,引起部分厂(库)房连续爆炸,附近2公里范围内建筑物玻璃被震碎,5公里范围内有震感。事故还引发相邻的木材厂发生火灾。截至8月19日,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4人失踪、153人受伤入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核实情况,认真指导开展救援工作,全力抢救受伤人员,严防次生事故发生。黑龙江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指导事故抢险救援、现场处置、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和善后等工作。

据了解,华利实业公司因安全生产条件差,今年未按照要求提出复产申请,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于2010年6月11日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现场勘察和初步调查,华利实业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组织生产;在没有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扩大生产区违法生产、存放礼花弹。二是在厂区内外随意建设大量工(库)房,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且大多数1.1级工(库)房没有安全防护屏障。三是与周边其他企业和民房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够。四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十分混乱。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狠抓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当前,部分地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要求,集中精力,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同时,要把治理“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作为当前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的重点内容,深入持久地组织开展下去。在高温季节过后,企业复产前,要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改变生产功能分区,在非危险品生产区进行危险品生产作业活动;是否存在改变工房用途,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生产作业活动;是否存在“三超”和“三违”问题。对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自律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定,坚决杜绝“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核查工作。烟花爆竹企业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1061)的要求。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深刻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和库房存储量核查工作。对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和库房存储超量的企业,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外部安全距离不足、整改无望的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中转库、总仓库等重点部位(场所)的安全管理。烟花爆竹企业中转库、总仓库存药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各地区要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和广东三水“2·14”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烟花爆竹中转库、总仓库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监控管理措施。企业在进行产品出入库、倒库等作业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制现场作业人数,企业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现场监督,严禁拖拉、磕碰等野蛮搬运、装卸等行为;要加强对库房以及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予以排除;严禁超量储存和将A级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等违规储存行为,对超量、违规储存的要依法严处,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屡次发现超量、违规储存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认真开展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和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6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顿提升工作现场会精神,严格许可条件,严把许可准入关,严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企业继续从事生产活动,严禁改造提升的企业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强对正在改造提升企业和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从严查处改造提升企业边施工边生产和停产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拟退出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尽快退出并关闭到位,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进行非法违法生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9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0〕128号)要求,认真开展礼花弹专项治理和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工作,严格审查礼花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严格礼花弹流向信息化监管,严禁未经许可非法违法生产礼花弹。

五、继续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今年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多雨,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十分不利。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对明令停产的企业,要实行“封条”管理等措施,在其原材料库、危险工房等重点部位张贴封条,严防企业违规生产。同时,要督促其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对未采取停产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温、雷雨天气停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立即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