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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51:08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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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发《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交通部

部各直属科研单位:
国家科委、体改委一九八四年发出《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后,我部制定了《关于直属科研单位试行有偿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并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重庆公路科学研究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所进行了试点。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参加试点的单位加强了研究所的业务与行政工作的统一指挥;加强了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管理,科研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科技成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加强了与社会上的横向联系,促进了科研与生产的结合,使科研成果的推广率大大提高。各单位的工作获得了健康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其他各科研单位也都按照国家科委的要求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调整了领导班子,为进一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决定自一九八七年起,部直属科研单位一律实行所长负责制。现将《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各所所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尽快提出实施办法,征求党委意见,确定实行日期,报部备案。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可以参照执行,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附:交通部直属科研单位实行所长负责制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要求,部决定直属科研单位自一九八七年起一律实行所(院)长负责制,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1.部直属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科研所)实行所(院)长(以下简称所长)负责制以后,所长是事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实行对科研、行政与生产管理的统一指挥,向部和全所职工全面负责。
2.所长在科研、行政、生产等活动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部规定的科研方向,完成部下达的科研任务,执行部的各项决定。
3.所长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财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经济活动上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4.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所长要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争取党委在工作上的帮助与支持,接受党委的监督,并配合党委共同抓好科研所的精神文明建设。
5.所长由部任命或聘任。副所长由所长提名,征求党委意见,报部审批。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任。
6.所长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应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和部规定的科研所的方向任务,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提出本所的长期发展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经所务委员会讨论,报部审批后实施。
要建立各种责任制度,使各级干部都有责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敢于负责、大胆工作的精神。
要建立科学的科研管理体系,实行经济核算,用最佳的效率和效能组织科研业务。
所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是对所长进行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7.科研所要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学术委员会在科研业务上的咨询参谋作用和学术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加强民主管理,积极试行所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各级干部都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8.在国家政策、法令和部规定的范围内,科研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内部事务自主决定:
(1)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组织人员的合理流动。
(2)制订本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并付诸实施。
(3)在保证完成国家和部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研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动中取得合理收入。
(4)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和活动资金,在保证完成承接的任务和合同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5)与企业、设计单位等通过组织联合体、签定长期技术合作协议等不同形式进行技术合作,或结合科研方向任务自办企业,或为安置富余人员、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等实际问题而兴办服务业。
(6)转让自己取得的科技成果,取得合理报酬。
(7)根据国家的规定,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决定奖金的发放形式和份额。
(8)决定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处理。
9.本暂行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部属二级科研单位,具体办法及步骤由各主管企、事业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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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银企合作协议(中、英文参考文本)
建设银行


银企合作协议书(中文参考文本)

甲 方
合作协议书
中国建设银行 行
甲方(企业):
乙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行
为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乙方愿意将甲方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在法律和金融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优先为甲方提供各类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优质金融服务。
二、乙方将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向甲方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储备贷款、房地产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三、乙方将尽力满足甲方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甲方保证保持良好的财务结构,流动比率控制在 %以上,应收帐款周转率控制在 %以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以下。
四、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甲方的被国家有权部门列入计划的项目,将尽快给予评估;对乙承诺的项目,将在年度信贷计划中优先安排,并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五、当甲方建设项目的储备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时,乙方根据储备贷款条件,优先给予安排。
六、乙方将积极支持甲方开展进出口等国际经济往来业务,为其提供全方位的国际金融服务。
七、甲方愿意将乙方作为主办银行,在乙方开立 帐户,并将 %的产品销售收入通过该帐户办理结算。
八、甲方保证存入乙方 帐户的资金不少于乙方贷款在甲方的所占比例。
九、甲方保证不拖欠乙方贷款本息。如有特殊原因贷款需要展期的,由甲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对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给予展期。
十、甲方保证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
十一、甲方保证每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并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甲方同意其国际结算业务、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工程预决算审查、项目评估咨询、开发银行贷款和其它银行的委托代理等金融业务,交乙方办理。
十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
十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十五、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协议或违背协议条款。
十六、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乙方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年,协议到期后是否续约由双方商定。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银企合作协议书(英文参考文本)
Coorperation Agreement By Bank & Enterprise (For Referance Only)
This is a Cooperation Agreement by
Party A (The Enterprise)
and
Party B (The Bank)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To better enhance the good coorper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ank and the enterprise, and to improve
the mutual development and the long term cooperation of both parties, Party A and Party B, on the basis of ad-
hering to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iity and mutual benefit, and after full consultations and negotia-
tions, have made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and committed to strictly abiding by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nd
perform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I. Party B is willing to take Party A as an important and primary client, and put Party A in a prior posi-
tion when providing various financial supports and quaiified financial services, under the premise of keeping in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financial policies.
II. Party B will provide Party A with all-round credit lending services which include the working capital
loans, capital construction loans,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loans, reserve loans, real estate loans, and bill
acceptance and discount, etc., according to its credit lending conditions and process.
III. Party B will try its best to satisfy Party A's reasonable demand for working capital loans, so long as
Party A maintains a good financial structure, with the current ratio above____%, the account receivable
turnover ratio above____%, and the assets-liabilities ratio below____%.

IV. Party B wi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capital construction and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For
those projects which have been listed in the goverment's plan by the authorative departments, Party B will per-
forme the project appraisals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for the committed pro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
rangement in its annual credit lending plan and ensure the ontime fund supply.
V. When Party A finds a diffictulty in the turnover of its reserve funds for the under-construction pro-
jects, Party B shall make a prior arrangment according to its reserve loan issuing terms.
VI. Party B shall actively support Party A in it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veloprnent, including the import
& export, by providingcomprehensiv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VII. Party A agrees to take Party B as its main bank, opening its____account with Party B and settling
___% of its trade volume through this account.
VII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its fund deposit at the Bank in the above-mentioned account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e proportion of Party B's loans.
I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default the repayment of the principal and payment of interest of
Party B's loans. Should any loans need extension out of particular reasons, Party A shall present an applica-
tion, which will be reviewed by Party B. Party B shall agree only those extensions that are in line with the ex-
tention terms.
X.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not appropriate or misappropriate its working capital funds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XI.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will present monthly financial statements to Party B an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financial data.
XII. Party A agrees to let Party B handle its such financial businesses a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alary
issuing, credit card clearing, staff housing fund management, reviewing of project budget and annual settle-
ment, project evaluation and consultation, development bank loan channeling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banks'agent and entrusted businesses.
XIII. When the agreement comes into effect, both parties shall notify the concerned affiliates and supervise
them in their performing of the agreement.
XIV. If disputes aris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agreement which causes the amendments of and additions
to the above articles, both parties shall find a solution through friendly talks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mutual-
interest and mutual-understanding basis.
XV. Within the term of the agreement, no party is allowed to unilaterally violate the articies or terminaie
the agreement.
XVI.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effective only when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his (her) designated agent of
the two parties sign on it, with their official seals. The maturity of the agreement is____years. Whether the
agreement will be renewed should be decided by the two parties after negotiations. There are two original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 one. There are____duplicates for this agreement, Party
A and Party B shall each take____copies.
Party A (Seal): Party B (Seal):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Representative
(signature):
(DDMMYY) (DDMMYY)



1996年11月11日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 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
(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 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 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职能: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职能: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职能: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检查职能: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