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6年7月25日)
深府办〔2006〕126号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资助款经评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研发投入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在网上填写);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二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初步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交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企业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帐户。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相关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的,直接冲减当年研发费用。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判的。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应当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位或以上的科技、管理、财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并邀请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采取单人独立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项目或企业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应当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由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价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