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7:09  浏览:8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归侨身份由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市侨务部门)确认;侨眷身份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侨务部门)确认。
第三条 市侨务部门是本市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负有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责。
区、县侨务部门是所在地区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归侨、侨眷不得歧视。
国家和本市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对归侨、侨眷所作的适当照顾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
第五条 经批准回本市定居的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华侨中有各类专长的人员要求回本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量才录用,妥善安置。
第六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侨务、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本市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第八条 对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及其依法从事的各项社会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本市各级侨联应当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归侨、侨眷的意见和建议。
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会所、车辆、设施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 对于安置归侨、侨眷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集资或者利用侨汇依法兴办企业,他们所从事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归侨、侨眷及其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引进侨资,在本市兴办的企业,经市侨务部门确认,有关部门审批,享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归侨、侨眷在本市兴办各类公益事业,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名称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非法拆迁。
历史遗留的归侨、侨眷私房问题,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和妥善安置。
因非市政建设需要拆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就近安置,或者按等价原则调换产权,或者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凡单位和个人租用归侨、侨眷的私房,应当按规定订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或者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第十五条 归侨、侨眷在郊县定居需兴建住宅的,在服从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可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给予办理,或者按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使其取得住宅用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吞、冒领、截留和克扣,也不得强行索取、借贷或者限制其应当享有的权益。
经办侨汇的银行应当及时解付侨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冻结、没收侨汇和查阅侨汇凭证。
第十七条 归侨、侨眷可将侨汇转成外币存款,或者参与市场调剂,或者交售给银行,本市有关银行应当根据归侨、侨眷的意愿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归侨、侨眷在办理继承或者接受境外财产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归侨、侨眷从境外取回本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九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有关院校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录取。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在本市的,可到本市工作。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要求就业的,各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正常联系和往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拆、毁弃、隐匿、盗窃和扣压其邮件,也不得撕揭邮票。对归侨、侨眷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邮政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归侨、侨眷因私事申请出境,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需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意见。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提出查询,受理单位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其出境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申请复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
归侨、侨眷确因境外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优先办理。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配偶以及归侨职工在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兄弟姐妹,其探亲假期和工资、旅费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后,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离职费。离职费可按外汇调剂价格全额购买外汇携带出境。
第二十五条 归侨、侨眷全家出境定居,确需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的,按《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归侨、侨眷出国留学或者全家去境外探亲,申请保留原承租的公有房屋的,一般可保留三年。期满后要求继续保留的,需提交继续探亲或者留学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出租人同意,可延长保留期限。
第二十六条 归侨、侨眷获准出境探亲或者出境探亲返回,公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户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出境定居,一年内返回本市要求恢复户口的,由公安部门办理恢复户口手续;要求工作的,可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难以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
第二十八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并保障他们享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归侨、侨眷因私申请出境,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入境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申请出境而强令其辞职、停职、停薪或者退学。
第三十条 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允许在本市指定银行购买规定数额的调剂外汇。
第三十一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并可以将所领取的钱款按外汇调剂价格全额购买外汇汇出。出境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年提供本人生存证明。
第三十二条 归侨、侨眷认为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侨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要求处理的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归侨、侨眷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归侨、侨眷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市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侨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梧政办发[2004]6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努力为各级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务信息工作进展不平衡,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水平不高。为了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现将《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四月八日

梧州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桂政办发〔1997〕1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的中心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所需信息;企事业单位也有责任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服务本级政府为重点,同时为上级政府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和建设,由政府办公室向政府负责。政府办公室要把向本级、上级政府报送信息和适时向下级单位提出信息报送要求及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第五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渠道畅通、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紧密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为各级政府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机构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信息工作机构有责任对下级信息工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应接受上级信息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七条 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的中心工作及阶段性部署,研究制定信息工作计划,向本信息系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收集。对重要信息,可采取发信息预约通知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组织收集,有关单位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上报。
第八条 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措施、效果;干部群众的反映、要求和建议;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建议。
(二)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到梧州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的情况,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精神的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取得的新成就、提出的新思路、总结的新经验、出现的新情况、遇到的新问题等。
(四)重大紧急信息,包括敌对组织和非法组织的活动;参与人数较多、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情况、苗头或倾向性问题;非法宗教活动和大规模封建迷信活动;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各种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重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等。
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紧急信息的范围、标准:
1.集体上访、请愿:在县(市)、区以下上访、请愿人数达50人以上,到市上访、请愿达30人以上,到自治区上访、请愿达20人以上,到中央上访、请愿达3人以上;或上访、请愿人数虽不多,但有冲击国家机关等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2.游行: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3.罢工、罢市、罢课:参加人数达3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过激行为,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4.冲击国家机关或重要单位、重要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围攻、殴打、绑架、劫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重要人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6.非法集会:参加人数达20人以上,或有政治目的的。
7.械斗:参加人数达50人以上,或跨省、跨县(市),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动用枪炮,或持续时间长、影响极坏的。
8.凶杀:死亡2人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或案件有政治背景,或发生在重要场所,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9.抢劫:涉及财物5万元以上,或被抢物品、对象特别重要,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0.失窃:涉及财物10万元以上,或丢失、被盗的物品特别重要,或涉及重要单位、重要人物的。
11.暴狱:涉及5人以上,或涉及重要人物,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12.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针对重要人物、重要单位、重要场所、重要设施的。
13.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涉及面广,或被烧的地方特别重要,或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4.交通事故: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5.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或5人以上受伤,或死者、失踪者中有重要人物,或事故性质特别严重的。
16.水灾、风灾、雹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受伤的。
17.疫情:传染性强、危害大的人畜传染病。
18.中毒:涉及5人以上,或中毒者中有重要人物,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19.大规模的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20.涉外的重大事件。
21.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苗头。
22.其他方面的紧急情况。
(五)重要的社情民意,特别是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社会各阶层中苗头性、倾向性的思想动态。
(六)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和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我市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其他须报送的重要情况。
第九条 结合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和安全。报送的方式,应根据内容的缓急程度和密级,分别采用微机上网、传真机发送、机要交换等;个别情况下也可用电话或当面口头报告。对涉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重大紧急信息,应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以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超过3小时算迟报,超过20小时算漏报),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
(二)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每季度末或适当时候要报送一次社情民意的综合分析材料。
(三)中央、自治区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四)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次月15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次年1月18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要讲真话、报实情,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对瞒忧不报或阻挠报忧的,要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前,要经办公室主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特别重要的信息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信息审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严格把关,遵循信息工作的基本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要辩证地反映事物的全貌,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使信息面目全非。
第十四条 原则上所有重大信息采用前都要经过核实。下列4种信息特别要严格核实:一是非权威部门(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二是甲地(或部门、单位)提供涉及乙地(或部门、单位)情况的信息;三是多渠道提供而情况反映不一致的信息;四是所反映的情况或表述方式有疑问的信息。对重大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反复核实,统一口径上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报送的信息,应同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报上级政府的重大信息,要同时报本级政府领导,必要时派人直接呈送或用电话、传真报送,领导同志批示后要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落实;各部门办公室报上级对应部门的重大信息,要先报或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各级政府或部门对上级政府或部门专门要求报告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己办的内部信息刊物可以抄报市政府办公室,但不能替代重大信息的专门报送。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九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条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把政府需要了解和需要政府了解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典型性、可靠性、时效性的信息选择出来。鉴别筛选工作应由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负责把关和指导。
第二十条 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对应立即编发的信息,要迅速组织编改和印发;对暂待编用的信息,要分类归档,适时进行信息综合和调研;对不予选用的信息,保存一定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要加强信息的整体开发,把大量零散、孤立的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从整体上开发其深层价值,使之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的高层次信息。要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对信息进行深层次加工,在加工中实现信息增值。对零散但又反映相关内容的信息,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整体上说明和揭示工作态势。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信息,要运用“短平快”式的调查研究方法,对其内容进行深化和扩充。要搞好信息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每一条有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的处理、传递和存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同志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办理,并及时编发反馈信息,方便领导同志之间互相沟通。

第五章 信息网络和信息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办公室要发挥整体功能,做好信息工作;同时要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设立信息工作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应保证兼职信息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要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备案,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人员缺额应及时配齐。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员组成。信息员要求政治敏感性较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具备较强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必须熟练掌握电脑等手段采集、编辑和报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积极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 要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信息工作,并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统一管理;要帮助信息工作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后顾之忧;要关心信息工作人员的成长,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使之成为锻炼人才、培养人才、多出人才的队伍。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信息员要严格要求,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要及时更换。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三十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的评比活动,在市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年度总结会议上予以表彰;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评选该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时予以扣分。
对全年被通报迟、漏报紧急信息2条以上或瞒报紧急信息1条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全年上报的信息有2条以上严重失实的单位,取消其评选该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虚报重要信息而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由上级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对连续两个月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
对全年报送的忧信息、综合性信息为零的单位,取消其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辖区内的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限制采访权损害公众知情权
杨涛
4月26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公审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巨额受贿案。对于这么一个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法院却采取了极为严格限制旁听人员的措施,庭审选择一个只有28个正式座位的审判庭进行,旁听庭审人员实行发证制,并且新闻单位只有深圳本埠的三家拿到了旁听证,其理由据称是为防止新闻炒作。
5月16日《检察日报》发表《谁可以限制记者的采访权》一文认为:“深圳发生的限制记者采访权和公民旁听权的违法事件,对深圳市是否严格执法是一次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文中认定深圳市中级法院这一做法属于“违法事件”,恐怕有些偏激,是否属于“违法事件”还得有待于有关部门认定,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发了一些旁听证,允许了几家新闻单位进入,并没有很明显地实施《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所规定的“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行为。但是,毫无疑问,这一做法是在规避法律,是在限制记者的采访权,从而变相地阻碍了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因为,按照当时的情况,中院并不是无法满足记者采访的要求,庭审时,法院的审判大庭、中庭都空着,却选择了容量最小的小审判庭来开庭,其目的真得了如他们所说:“为防止新闻炒作”,恐怕“醉翁之意不在酒”,防止“炒作”是假,拒绝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才是真。因为不能因为一些媒体会炒作就限制大多数媒体旁听庭审进行监督的权利,何况就是“炒作”,如果媒体违法也可以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更不用说官员有关公共利益的私生活本身无隐私可言。
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因为触及了某些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因此屡屡遭到侵犯,一些地方频频发生记者在采访时被殴打,相机被砸毁,知情人被威胁的事件,甚至一些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及其工作人员也公然或变相地限制记者采访权,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如某地法院发出对某些记者的“封杀令”,禁止他们到法庭采访。
各种限制记者采访权,阻碍和变相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事件,从表面来看,只是对于记者从业权利的一种侵犯,然而,媒体的新闻报道的受众是公众,而公众获取新闻的主要渠道也是通过媒体,因而,限制记者采访权就是限制公众的知情权。从更深层次来说,限制记者采访权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是对公民在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公众知情加以保障,而没有记者的采访,公众获取信息就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宪法的权利就无法得以充分的行使。
从另一方面讲,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而权力来自公众的授权,因而,公权力必须要受到监督,但监督的前提就是国家机关中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私人隐私的信息要公开,限制记者采访权也就是国家机关怠于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拒绝监督的表现。
所以,我们必须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保障公民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高度,站在国家机关是否愿意真心接受监督和履行自身信息公开义务的高度,来审视对记者采访权侵犯的事件,这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直面的问题。我们希望,深圳市有关部门能好好反思这一事件,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