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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刘 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5:09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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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在这么多的原则中,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因此,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中可能会充满了欺诈,妨碍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险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2)保险经营中信息严重不对称。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一般很难理解保险经营中的格式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如果这种信息不对称不能被平衡,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保险活动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要求保险人尽勤勉的义务,即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各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引申出了很多具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本文详细论述之。
(一)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应该说明的的重要事实,原因是这些重要事实可能会影响到对方决定是否愿意缔结保险合同。如在健康保险场合,投保人就应该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保险人决定是否愿意承保。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就是对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如在财产保险场合,投保人保证将正确合理使用作为投保标的的财产,而不会将保险标的置于过高的风险之中,使保险人承受不利。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但保险人弃权的范围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在最大诚信原则下引申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人,因为在保险活动的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权利。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力量的平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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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决定

江西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各项建设起 到了重要的宏观指导作用。到2000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已到期,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已基本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并按照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对照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保证我市城市近期建设活动依法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组织编制城市近期(2002—2005)建设规划。一、明确目标,高起点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涉及对已经批准执行的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的局部调整和完善。编制工作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在总结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确定城市近期发展重点区域和建设时序,明确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明确对自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而全面的安排。同时,要把补充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本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加强衔接,协调计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关系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公共服务以及其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应该与我市“十五”计划相适应,并与江西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同时注意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规划成果必须按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最终成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高度重视,保证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完成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中的一件大事。编制工作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意义重大,要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大力支持,确保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建 规划 决定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3年1月25日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6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84)54号文件及原国家经委(84)52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产品质量,决定对化学试剂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是225种化学试剂中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见附件一)。
第三条 凡生产和进口分装第二条规定的化学试剂产品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化学工业部提出申请,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审核,发放生产许可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无权发证(包括临时许可证、准产证等)。
第四条 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1.必须持有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申请生产生产许可证产品相符的营业执照和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正式审批的正确完整的生产工艺规程(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4.必须具备按工艺规程规定的生产装备(进口分装产品除外)。
5.必须具备按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和设备(见附件三)。
6.必须有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在专职质量检验测试机构,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获得上岗操作证的化验人员。
7.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基本管理制度。企业具备上述必要条件方能取得申报资格,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监测中心是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其职责是:
1.负责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测,检查监督并指导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各地区监测站和省级监测站的工作。
2.负责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供产品检测结果,并写出检测报告。
3.在化学工业部地区监测站或省级监测站与被检单位在产品检测方面发生争执时,有权仲裁。
4.负责组织化学试剂行业检验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测试水平。
5.化学工业部在全国六个大地区设有下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以下简称地区监测站),协助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工作。
化学工业部华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
化学工业部华东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上海化学试剂总厂
化学工业部东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沈阳新城化工厂
化学工业部中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广州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成都化学试剂厂
化学工业部西北地区化学试剂监测站——设在西安化学试剂厂
第六条 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有关生产企业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下同)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企业,作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企业申请书(见附件二)要逐项如实填写。地方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化学试剂省级监测站或所在地区监测站,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严格按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及《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审查,在填写审查考核结果后将《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申请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考核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监测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核。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测是在地方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下,由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或地区监测站会同省级监测站按本细则的考核办法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化学试剂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一式五份送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
第九条 经检查审核,凡符合发证条件者,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新申报企业经检查审核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并交申报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复审不服时,企业可向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审和裁决所需的检测费、审查费,由败诉方支付。
第十二条 根据化学试剂产品的特殊性,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正、副本制。凡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正本,每种产品发给《工业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无正本,副本无效。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
正本编号:XK13-001-XXXX(X记号前两位代表省别,后两号代表厂别)。
副本编号:接正本编号XXXI(X记号代表225种化学试剂产品序号,I代表产品级别)。即XK13-001-XXXX XXXⅠ为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凡获证产品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注明获证编号。
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了修改的产品,要按新标准执行,否则发现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企业要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组织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地方许可证办公室也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将获证产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查的《受检产品目录》。发现不合格产品或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限期半年整顿,再经检查仍不合格者,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注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1.产品质量经复查不合格,注销相应的副本。
2.经复查企业不具备生产或测试条件者,注销相应的正本。
3.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撤销的,收回相应的副本。
4.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收回副本。
5.将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注销正本或副本。
6.企业转产,不再生产化学试剂或副本全部被注销(收回)者,收回正本。
第十七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报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违者按原国家经委等六部委经质〔1987〕180号文“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处理。
第十九条 凡申请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要向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费。向检测单位缴纳检测费,作为产品检测、审查人员的旅差费和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工作费用。
收费标准和办法:
1.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缴纳700元的申报费,由地方许可证办公室将其中70%(490元)交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地安门分理处8901512,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2.产品检测费,每抽检一个规格的样品,企业应向当地检测单位(省或地区检测站)交纳300元的检测费。检测费的70%留给检测单位,30%上交。将上交部分汇至化学工业部化学试剂监测中心(开户银行及帐号:北京工商银行九龙山分理处144038-41,汇款时须注明“许可证”字样)。
第二十条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承担本细则规定费用,不再承担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附件二: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试剂检测用仪器
附件一
实施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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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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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丙酮 │ Ⅱ.Ⅲ │ GB 68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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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冰乙酸 │ Ⅰ.Ⅱ.Ⅲ │ GB 67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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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盐酸 │ Ⅰ.Ⅱ.Ⅲ │ GB 62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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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硝酸 │ Ⅰ.Ⅱ.Ⅲ │ GB 62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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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草酸 │ Ⅰ.Ⅱ.Ⅲ │ HG 3-98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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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过氯酸 │ Ⅰ.Ⅱ.Ⅲ │ GB 62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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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磷酸 │ Ⅰ.Ⅱ.Ⅲ │ GB 128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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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硫酸 │ Ⅰ.Ⅱ.Ⅲ │ GB 62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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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无水乙醇 │ Ⅰ.Ⅱ.Ⅲ │ GB 6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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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甲醇 │ Ⅱ.Ⅲ │ GB 683-79 ┃
┠────┼──────────┼──────┼────────┨
┃ 12 │ 氨水 │ Ⅱ.Ⅲ │ GB 63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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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钼酸铵 │ Ⅱ.Ⅲ │ GB 65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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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过硫酸铵 │ Ⅱ.Ⅲ │ GB 65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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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苯 │ Ⅱ.Ⅲ │ GB 69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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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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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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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四氯化碳 │ Ⅱ.Ⅲ │ GB 688-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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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氯仿 │ Ⅱ.Ⅲ │ GB 68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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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乙醚 │ Ⅱ.Ⅲ │ HG 3-100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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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 │ Ⅰ.Ⅱ.Ⅲ │ GB 14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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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甲 醛 │ Ⅱ.Ⅲ │ GB 68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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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甘 油 │ Ⅱ.Ⅲ │ GB 68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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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双 氧 水 │ Ⅱ.Ⅲ │ GB 66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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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碘 │ Ⅱ.Ⅲ │ GB 6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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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氯 化 汞 │ Ⅱ.Ⅲ │ HG 3-10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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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溴 化 钾 │ Ⅱ.Ⅲ │ GB 64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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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重铬酸钾 │ Ⅰ.Ⅱ.Ⅲ │ GB 64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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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氢氧化钾 │ Ⅰ.Ⅱ.Ⅲ │ GB 230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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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碘化钾 │ Ⅰ.Ⅱ.Ⅲ │ GB 12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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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过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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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硝酸银 │ Ⅰ.Ⅱ.Ⅲ │ GB 67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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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氢氧化钠 │ Ⅰ.Ⅱ.Ⅲ │ GB 6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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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氯化亚锡 │ Ⅱ.Ⅲ │ GB 63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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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硼酸 │ Ⅱ.Ⅲ │ GB 62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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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发烟硝酸 │ Ⅱ │ HG 3-95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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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乙醇 │ Ⅱ.Ⅲ │ GB 67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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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碳酸铵 │ Ⅱ.Ⅲ │ GB 66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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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草酸铵 │ Ⅰ.Ⅱ.Ⅲ │ HG 3-97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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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硫酸铵 │ Ⅱ.Ⅲ │ GB 139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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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三氯化锑 │ Ⅱ.Ⅲ │ HG 3-10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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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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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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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偶氮胂Ⅲ │ Ⅱ │ HG 3-100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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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硼砂 │ Ⅰ.Ⅱ.Ⅲ │ GB 63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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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氯化镉 │ Ⅰ.Ⅱ.Ⅲ │ GB 128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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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氧化镉 │ Ⅱ.Ⅲ │ HG 3-1088-77 ┃
┠────┼──────────┼──────┼────────┨
┃ 50 │ 硫酸镉 │ Ⅱ.Ⅲ │ GB 128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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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氯化钴 │ Ⅰ.Ⅱ.Ⅲ │ GB 1270-85 ┃
┠────┼──────────┼──────┼────────┨
┃ 53 │ 硝酸钴 │ Ⅱ.Ⅲ │ HG 3-913-76 ┃
┠────┼──────────┼──────┼────────┨
┃ 54 │ 硫酸钴 │ Ⅱ.Ⅲ │ HG 3-9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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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碳酸铜(碱式) │ Ⅱ.Ⅲ │ HG 3-107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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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氯化高铜 │ Ⅱ.Ⅲ │ HG 3-93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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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氯化亚铜 │ Ⅱ.Ⅲ │ HG 3-1287-80 ┃
┠────┼──────────┼──────┼────────┨
┃ 60 │ 硝酸铜 │ Ⅱ.Ⅲ │ HG 3-93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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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氧化铜粉 │ Ⅱ.Ⅲ │ GB 67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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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氧化铜丝 │ Ⅱ │ HG 3-128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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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硫酸铜 │ Ⅱ.Ⅲ │ GB 665-78 ┃
┠────┼──────────┼──────┼────────┨
┃ 64 │ 氯化金 │ Ⅱ │ HG 3-94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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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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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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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盐酸羟胺 │ Ⅱ.Ⅲ │ GB 66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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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氯化锂 │ Ⅱ.Ⅲ │ HG 3-116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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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汞 │ Ⅱ │ HG 3-107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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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黄色氧化汞 │ Ⅱ.Ⅲ │ HG 3-106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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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氯化镍 │ Ⅰ.Ⅱ.Ⅲ │ HG 3-95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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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硝酸镍 │ Ⅰ.Ⅱ.Ⅲ │ HG 3-957-84 ┃
┠────┼──────────┼──────┼────────┨
┃ 72 │ 硫酸镍 │ Ⅰ.Ⅱ.Ⅲ │ GB 1287-85 ┃
┠────┼──────────┼──────┼────────┨
┃ 73 │ 过硫酸钾 │ Ⅱ.Ⅲ │ GB 64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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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草酸钠 │ Ⅰ.Ⅱ.Ⅲ │ GB 128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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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醋酐 │ Ⅱ.Ⅲ │ GB 677-78 ┃
┠────┼──────────┼──────┼────────┨
┃ 78 │ 枸橼酸 │ Ⅰ.Ⅱ.Ⅲ │ HG 3-1108-81 ┃
┠────┼──────────┼──────┼────────┨
┃ 79 │ 异戊醇 │ Ⅱ.Ⅲ │ ZBG 630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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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DL- -丙氨酸 │ 生化试剂 │ GB 1295-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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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正丁醇 │ Ⅱ.Ⅲ │ HG 3-1012-76 ┃
┠────┼──────────┼──────┼────────┨
┃ 84 │ 硫酸铝 │ Ⅱ.Ⅲ │ HG 3-92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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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磷酸氢二铵 │ Ⅱ.Ⅲ │ HG 3-106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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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磷酸二氢铵 │ Ⅱ.Ⅲ │ HG 3-106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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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偏钒酸铵 │ Ⅱ.Ⅲ │ HG 3-94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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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乙酸异戊酯 │ Ⅱ.Ⅲ │ HG 3-99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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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酸洗石棉 │ Ⅱ.Ⅲ │ HG 3-10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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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碳酸钙 │ Ⅱ.Ⅲ │ HG 3-106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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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氧化钙 │ Ⅱ.Ⅲ │ HG 3-126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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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活性碳 │ Ⅱ.Ⅲ │ HG 3-1290-80 ┃
┠────┼──────────┼──────┼────────┨
┃ 99 │ 五氧化二碘 │ Ⅱ.Ⅲ │ HG 3-1159-78 ┃
┠────┼──────────┼──────┼────────┨
┃ 100 │ 还原铁粉 │ Ⅱ.Ⅲ │ HG 3-108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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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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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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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氯化高铁 │ Ⅱ.Ⅲ │ HG 3-1085-77 ┃
┠────┼──────────┼──────┼────────┨
┃ 104 │ 硫酸亚铁 │ Ⅱ.Ⅲ │ GB 664-77 ┃
┠────┼──────────┼──────┼────────┨
┃ 106 │ 顺丁烯二酸酐 │ Ⅱ.Ⅲ │ HG 3-993-76 ┃
┠────┼──────────┼──────┼────────┨
┃ 110 │ 无水碳酸钾 │ Ⅱ.Ⅲ │ GB 1397-78 ┃
┠────┼──────────┼──────┼────────┨
┃ 112 │ 磷酸氢二钾 │ Ⅱ.Ⅲ │ HG 3-1228-79 ┃
┠────┼──────────┼──────┼────────┨
┃ 113 │ 磷酸二氢钾 │ Ⅱ.Ⅲ │ GB 1274-77 ┃
┠────┼──────────┼──────┼────────┨
┃ 114 │ 焦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1-76 ┃
┠────┼──────────┼──────┼────────┨
┃ 115 │ 硫酸钾 │ Ⅱ.Ⅲ │ HG 3-920-76 ┃
┠────┼──────────┼──────┼────────┨
┃ 117 │ 枸橼酸钠 │ Ⅱ.Ⅲ │ HG 3-1298-80 ┃
┠────┼──────────┼──────┼────────┨
┃ 119 │ 磷酸氢二钠 │ Ⅰ.Ⅱ.Ⅲ │ GB 1263-86 ┃
┠────┼──────────┼──────┼────────┨
┃ 120 │ 磷酸三钠 │ Ⅱ.Ⅲ │ HG 3-1292-80 ┃
┠────┼──────────┼──────┼────────┨
┃ 121 │ 四苯硼钠 │ Ⅱ.Ⅲ │ HG 3-1164-78 ┃
┠────┼──────────┼──────┼────────┨
┃ 122 │ 磷酸三丁酯 │ Ⅱ.Ⅲ │ HG 3-1304-80 ┃
┠────┼──────────┼──────┼────────┨
┃ 124 │ 五氧化二钒 │ Ⅰ.Ⅱ.Ⅲ │ HG 3-1218-79 ┃
┠────┼──────────┼──────┼────────┨
┃ 129 │ 亚砷酸 │ Ⅰ.Ⅱ.Ⅲ │ GB 673-84 ┃
┠────┼──────────┼──────┼────────┨
┃ 130 │ 铬酸 │ Ⅱ.Ⅲ │ HG 3-934-76 ┃
┠────┼──────────┼──────┼────────┨
┃ 131 │ 乙二胺四乙酸 │ Ⅱ.Ⅲ │ HG 3-985-76 ┃
┠────┼──────────┼──────┼────────┨
┃ 132 │ 重铬酸胺 │ Ⅱ.Ⅲ │ GB 656-77 ┃
┠────┼──────────┼──────┼────────┨
┃ 133 │ 硫酸铁胺 │ Ⅱ.Ⅲ │ GB 1279-77 ┃
┠────┼──────────┼──────┼────────┨
┃ 134 │ 硫酸亚铁胺 │ Ⅱ.Ⅲ │ GB 661-77 ┃
┠────┼──────────┼──────┼────────┨
┃ 135 │ 三氧化二铬 │ Ⅱ.Ⅲ │ HG 3-933-76 ┃
┠────┼──────────┼──────┼────────┨
┃ 136 │ 二氧六环 │ Ⅱ.Ⅲ │ HG 3-1529-83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37 │ 1,2 二氯乙烷 │ Ⅱ.Ⅲ │ HG 3-1117-77 ┃
┠────┼──────────┼──────┼────────┨
┃ 138 │ 乙二胺 │ Ⅱ │ HG 3-1219-79 ┃
┠────┼──────────┼──────┼────────┨
┃ 141 │ 硝酸锰50% │ Ⅱ.Ⅲ │ HG 3-1065-77 ┃
┠────┼──────────┼──────┼────────┨
┃ 142 │ 硫酸锰 │ Ⅱ.Ⅲ │ HG 3-1081-77 ┃
┠────┼──────────┼──────┼────────┨
┃ 143 │ 氯酸钾 │ Ⅱ.Ⅲ │ GB 645-77 ┃
┠────┼──────────┼──────┼────────┨
┃ 144 │ 铬酸钾 │ Ⅰ.Ⅱ.Ⅲ │ HG 3-918-76 ┃
┠────┼──────────┼──────┼────────┨
┃ 145 │ 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644-77 ┃
┠────┼──────────┼──────┼────────┨
┃ 146 │ 亚铁氰化钾 │ Ⅱ.Ⅲ │ GB 1273-77 ┃
┠────┼──────────┼──────┼────────┨
┃ 147 │ 硝酸钾 │ Ⅰ.Ⅱ.Ⅲ │ GB 647-77 ┃
┠────┼──────────┼──────┼────────┨
┃ 148 │ 重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91-80 ┃
┠────┼──────────┼──────┼────────┨
┃ 149 │ 重铬酸钠 │ Ⅱ.Ⅲ │ HG 3-907-76 ┃
┠────┼──────────┼──────┼────────┨
┃ 150 │ 硫代硫酸钠 │ Ⅰ.Ⅱ.Ⅲ │ GB 637-77 ┃
┠────┼──────────┼──────┼────────┨
┃ 151 │ 硫脲 │ Ⅱ.Ⅲ │ HG 3-979-76 ┃
┠────┼──────────┼──────┼────────┨
┃ 152 │ 甲苯 │ Ⅱ.Ⅲ │ GB 684-86 ┃
┠────┼──────────┼──────┼────────┨
┃ 153 │ 尿素 │ Ⅱ.Ⅲ │ GB 696-77 ┃
┠────┼──────────┼──────┼────────┨
┃ 154 │ 二甲苯 │ Ⅱ.Ⅲ │ HG 3-1011-76 ┃
┠────┼──────────┼──────┼────────┨
┃ 155 │ 酒石酸 │ Ⅱ.Ⅲ │ GB 1294-77 ┃
┠────┼──────────┼──────┼────────┨
┃ 159 │ 乙酸胺 │ Ⅱ.Ⅲ │ GB 1292-86 ┃
┠────┼──────────┼──────┼────────┨
┃ 160 │ 苯胺 │ Ⅱ.Ⅲ │ GB 691-77 ┃
┠────┼──────────┼──────┼────────┨
┃ 161 │ 乙酸丁酯 │ Ⅱ.Ⅲ │ HG 3-1466-82 ┃
┠────┼──────────┼──────┼────────┨
┃ 162 │ 环己酮 │ Ⅱ.Ⅲ │ HG 3-983-81 ┃
┠────┼──────────┼──────┼────────┨
┃ 163 │ 乙酸乙酯 │ Ⅱ.Ⅲ │ HG 3-1226-79 ┃
┠────┼──────────┼──────┼────────┨
┃ 164 │ 葡萄糖 │ Ⅱ.Ⅲ │ HG 3-1094-77 ┃
┠────┼──────────┼──────┼────────┨
┃ 165 │ 六次甲基四胺 │ Ⅱ.Ⅲ │ GB 1400-78 ┃
┠────┼──────────┼──────┼────────┨
┃ 166 │ 硝基苯 │ Ⅱ.Ⅲ │ HG 3-963-76 ┃
┠────┼──────────┼──────┼────────┨
┃ 167 │ 酒石酸甲钠 │ Ⅰ.Ⅱ.Ⅲ │ GB 1288-85 ┃
┠────┼──────────┼──────┼────────┨
┃ 168 │ 乙酸钠 │ Ⅰ.Ⅱ.Ⅲ │ GB 693-85 ┃
┠────┼──────────┼──────┼────────┨
┃ 169 │ 无水乙酸钠 │ Ⅱ.Ⅲ │ GB 694-81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70 │ 碳酸氢钠 │ Ⅰ.Ⅱ.Ⅲ │ GB 640-84 ┃
┠────┼──────────┼──────┼────────┨
┃ 171 │ 无水硫酸钠 │ Ⅱ.Ⅲ │ HG 3-123-76 ┃
┠────┼──────────┼──────┼────────┨
┃ 172 │ 无水亚硫酸钠 │ Ⅱ.Ⅲ │ HG 3-1078-77 ┃
┠────┼──────────┼──────┼────────┨
┃ 173 │ 蔗糖 │ Ⅱ.Ⅲ │ HG 3-1001-76 ┃
┠────┼──────────┼──────┼────────┨
┃ 174 │ 甲酸 │ Ⅱ.Ⅲ │ HG 3-1296-80 ┃
┠────┼──────────┼──────┼────────┨
┃ 176 │ 氢氟酸 │ Ⅰ.Ⅱ.Ⅲ │ GB 620-77 ┃
┠────┼──────────┼──────┼────────┨
┃ 177 │ 磷酸酐 │ Ⅱ.Ⅲ │ GB 2305-80 ┃
┠────┼──────────┼──────┼────────┨
┃ 178 │ 苯二甲酸酐 │ Ⅱ.Ⅲ │ HG 3-1107-77 ┃
┠────┼──────────┼──────┼────────┨
┃ 179 │ 氟化氢胺 │ Ⅱ.Ⅲ │ GB 1278-77 ┃
┠────┼──────────┼──────┼────────┨
┃ 180 │ 氟化胺 │ Ⅰ.Ⅱ.Ⅲ │ GB 1276-84 ┃
┠────┼──────────┼──────┼────────┨
┃ 181 │ 石油醚30~60℃ │ Ⅱ │ HG 3-1003-76 ┃
┠────┼──────────┼──────┼────────┨
┃ 182 │ 氧化镁 │ Ⅱ.Ⅲ │ HG 3-1294-80 ┃
┠────┼──────────┼──────┼────────┨
┃ 183 │ 苯二甲酸氢钾 │ Ⅰ.Ⅱ │ GB 1291-77 ┃
┠────┼──────────┼──────┼────────┨
┃ 184 │ 氟化钾 │ Ⅱ.Ⅲ │ GB 1271-77 ┃
┠────┼──────────┼──────┼────────┨
┃ 185 │ 吡啶 │ Ⅱ.Ⅲ │ GB 689-78 ┃
┠────┼──────────┼──────┼────────┨
┃ 187 │ 无水碳酸钠 │ Ⅰ.Ⅱ.Ⅲ │ GB 639-86 ┃
┠────┼──────────┼──────┼────────┨
┃ 188 │ 氟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4-84 ┃
┠────┼──────────┼──────┼────────┨
┃ 189 │ 硫化钠 │ Ⅱ.Ⅲ │ HG 3-905-76 ┃
┠────┼──────────┼──────┼────────┨
┃ 191 │ 锌粒(无砷) │ Ⅱ │ GB 2304-80 ┃
┠────┼──────────┼──────┼────────┨
┃ 192 │ 氧化锌 │ Ⅱ.Ⅲ │ GB 1280-77 ┃
┠────┼──────────┼──────┼────────┨
┃ 194 │ 溴氢酸 │ Ⅱ.Ⅲ │ GB 621-77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196 │ 硫酸铝钾 │ Ⅱ.Ⅲ │ GB 1275-77 ┃
┠────┼──────────┼──────┼────────┨
┃ 197 │ 氯化铵 │ Ⅰ.Ⅱ.Ⅲ │ GB 658-77 ┃
┠────┼──────────┼──────┼────────┨
┃ 198 │ 硝酸铵 │ Ⅰ.Ⅱ.Ⅲ │ GB 659-77 ┃
┠────┼──────────┼──────┼────────┨
┃ 199 │ 硫氰酸铵 │ Ⅱ.Ⅲ │ GB 660-78 ┃
┠────┼──────────┼──────┼────────┨
┃ 200 │ 碳酸钡 │ Ⅱ.Ⅲ │ GB 654-77 ┃
┠────┼──────────┼──────┼────────┨
┃ 201 │ 氯化钡 │ Ⅰ.Ⅱ.Ⅲ │ GB 652-78 ┃
┠────┼──────────┼──────┼────────┨
┃ 202 │ 硫酸钡 │ Ⅱ.Ⅲ │ GB 1269-77 ┃
┠────┼──────────┼──────┼────────┨
┃ 203 │ 溴素 │ Ⅰ.Ⅱ.Ⅲ │ GB 1281-77 ┃
┠────┼──────────┼──────┼────────┨
┃ 205 │ 硫氰酸钾 │ Ⅰ.Ⅱ.Ⅲ │ GB 648-78 ┃
┠────┼──────────┼──────┼────────┨
┃ 206 │ 溴化钠 │ Ⅱ.Ⅲ │ GB 1265-77 ┃
┠────┼──────────┼──────┼────────┨
┃ 207 │ 硫氰酸钠 │ Ⅰ.Ⅱ.Ⅲ │ GB 1268-84 ┃
┠────┼──────────┼──────┼────────┨
┃ 208 │ 磺基水杨酸 │ Ⅰ.Ⅱ.Ⅲ │ HG 3-991-84 ┃
┠────┼──────────┼──────┼────────┨
┃ 211 │ 二甲基乙二醛肟 │ Ⅱ │ HG 3-961-76 ┃
┠────┼──────────┼──────┼────────┨
┃ 212 │ 乙酸铅 │ Ⅱ.Ⅲ │ HG 3-974-76 ┃
┠────┼──────────┼──────┼────────┨
┃ 213 │ 红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3-76 ┃
┠────┼──────────┼──────┼────────┨
┃ 214 │ 黄色氧化铅 │ Ⅱ.Ⅲ │ HG 3-924-76 ┃
┗━━━━┷━━━━━━━━━━┷━━━━━━┷━━━━━━━━┛
续表
┏━━━━┯━━━━━━━━━━┯━━━━━━┯━━━━━━━━┓
┃ 序 号 │ 品 名 │ 规 格 │ 标 准 号 ┃
┠────┼──────────┼──────┼────────┨
┃ 215 │ 氯化镁 │ Ⅰ.Ⅱ.Ⅲ │ GB 672-78 ┃
┠────┼──────────┼──────┼────────┨
┃ 216 │ 硫酸镁 │ Ⅰ.Ⅱ.Ⅲ │ GB 671-77 ┃
┠────┼──────────┼──────┼────────┨
┃ 217 │ 氯化钾 │ Ⅰ.Ⅱ.Ⅲ │ GB 646-77 ┃
┠────┼──────────┼──────┼────────┨
┃ 218 │ 氯化钠 │ Ⅰ.Ⅱ.Ⅲ │ GB 1266-86 ┃
┠────┼──────────┼──────┼────────┨
┃ 219 │ 硝酸钠 │ Ⅱ.Ⅲ │ GB 636-77 ┃
┠────┼──────────┼──────┼────────┨
┃ 220 │ 亚硝酸钠 │ Ⅱ.Ⅲ │ GB 633-77 ┃
┠────┼──────────┼──────┼────────┨
┃ 221 │ 钼酸钠 │ Ⅱ.Ⅲ │ HG 3-1087-77 ┃
┠────┼──────────┼──────┼────────┨
┃ 223 │ 氯化高锡 │ Ⅱ.Ⅲ │ HG 3-1286-80 ┃
┠────┼──────────┼──────┼────────┨
┃ 224 │ 氯化锌 │ Ⅱ.Ⅲ │ HG 3-947-76 ┃
┠────┼──────────┼──────┼────────┨
┃ 225 │ 硫酸锌 │ Ⅱ.Ⅲ │ GB 666-78 ┃
┗━━━━┷━━━━━━━━━━┷━━━━━━┷━━━━━━━━┛
注:Ⅰ=优级纯 Ⅱ=分析纯 Ⅲ=化学纯
附件二
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
注 册 商 标:_____________
厂 长: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
电 挂: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一、说明本企业情况及发展过程。
二、详细说明生产化学试剂所具备的条件及当前的技术水平和试剂产品质
量情况等。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
┏━━━━━━┯━━━━━━━━━━━━━━━━━┯━━━━━━━━━━━━━━━━━━┯━━━━━┯━━━━━━━━━━┓
┃ 企业名称 │ │ 批准营业执照的单位 │ │ ┃
┠──────┼─────────────────┼──────────────────┤ 商标图样 │ ┃
┃ 隶属关系 │ │ 批准营业执照的时间 │ │ ┃
┠──────┼─────────────────┼──────────────────┤ 及注册号 │ ┃
┃ 企业性质 │ │ 营业执照编号 │ │ ┃
┠──────┴───────┬────┬────┼─┬───┬──┬──┬──────┼───┬─┴──────┬───┨
┃ 职工总人数 │ 人 │ │ │ 姓名 │性别│年龄│何年何校毕业│ 专业 │从事试剂工作年限│ 职务 ┃
┠──────────────┼────┼────┤厂├───┼──┼──┼──────┼───┼────────┼───┨
┃ 生产试剂人数 │ 人 │ │ │ │ │ │ │ │ │ ┃
┠──────────────┼────┼────┤级├───┼──┼──┼──────┼───┼────────┼───┨
┃ 其中: 工程师 │ 人 │ │ │ │ │ │ │ │ │ ┃
┠──────────────┼────┼────┤领├───┼──┼──┼──────┼───┼────────┼───┨
┃ 助 工 │ 人 │ │ │ │ │ │ │ │ │ ┃
┠──────────────┼────┼────┤导├───┼──┼──┼──────┼───┼────────┼───┨
┃ 技术员 │ 人 │ │ │ │ │ │ │ │ │ ┃
┠──────────────┼────┼────┤干├───┼──┼──┼──────┼───┼────────┼───┨
┃ 检验员 │ 人 │ │ │ │ │ │ │ │ │ ┃
┠──────────────┼────┼────┤部├───┼──┼──┼──────┼───┼────────┼───┨
┃ 工业总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情├───┼──┼──┼──────┼───┼────────┼───┨
┃ 其中: 试剂产值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况├───┼──┼──┼──────┼───┼────────┼───┨
┃ 全厂利润总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其中: 试剂利润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 ├───┼──┼──┼──────┼───┼────────┼───┨
┃ 试剂销售额 (82年实际) │ 万元 │ │ │ │ │ │ │ │ │ ┃
┠──────────────┼────┼────┤质├───┼──┼──┼──────┼───┼────────┼───┨
┃ 固定资产 (原值) │ 万元 │ │ │ │ │ │ │ │ │ ┃
┠──────────────┼────┼────┤检├───┼──┼──┼──────┼───┼────────┼───┨
┃ 流动资金 │ 万元 │ │ │ │ │ │ │ │ │ ┃
┠──────────────┼────┼────┤科├───┼──┼──┼──────┼───┼────────┼───┨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 /人年│ │ │ │ │ │ │ │ │ ┃
┠──────────────┼────┼────┤∧├───┼──┼──┼──────┼───┼────────┼───┨
┃ 全厂占地面积 │ m2 │ │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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