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宣传文化企业包括:
一、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
二、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
四、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宣传文化部门兴办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所属的个别预算外宣传文化企业需要纳入的,由宣传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个案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从1994年至1997年,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相应列入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
二、由于增值税集中返还难以操作,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在预算中安排的部分专项经费;
三、原建立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和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专项资金借款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对宣传文化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充分调动宣传文化企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对于税务部门按照规定采用“先征后退”方式退还给宣传文化企业的增值税,各级宣传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予以集中。
第六条 宣传文化企业因下列原因缴纳的所得税,财政部门在返还时一律予以扣除:
一、财务大检查被查出的利润中上缴所得税部分;
二、企业捐赠支出超出规定比例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三、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四、企业开支的职工福利费超过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税收制度规定须进行纳税调整而缴纳的所得税。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重点用于宣传文化工作的宏观调控”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注重专项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
三、专项资金按照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原则安排使用。无偿使用主要用于党和国家提倡的重大题材影片、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摄制资助;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有偿使用一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建设、企业技术改造等临时性资金不足的借款。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滥发奖金、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本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的拨款、借款和归还,一律采取银行转帐结算。
二、专项资金借款,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合同书。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借款期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对逾期不还款的,按天另收万分之三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并从当年(或下年)有关专项资金拨款中扣还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
三、借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不按照规定使用借款,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逾期不还的,资金借出部门有权催交,收回借款,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专项资金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由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期收回,并及时转入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四、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扣减下一年度拨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后,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建立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规定的通知》〔(86)财文字第886号〕,《关于建立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91)财文字第537号〕,新闻出版署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1)新出联字第21号〕予以废止。
第十条 中央级专项资金,财政部根据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定的比例,分两次拨给中宣部和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安排使用。各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将使用范围报财政部审核,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各省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三大环节
陈长明
当前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目标是:“秩序好,事故少,人民群众满意”。要达到“事故少”这一目标,就必须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地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所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就成为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个永久的课题。长期以来,对于怎样才能有效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从专家学者、各级领导,到普通民众、交通警察,各有看法,各有见解,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近二十年,从二十年的工作经历来看,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必须抓住以下三个大的环节:
环节之一:全力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连着千万家,安全畅通靠大家”,这是一句非常浅显、非常实在的交通安全警示语,它用简朴的语言道出了交通安全从何而来的深刻的内涵。交通安全从何而来?就是从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的提高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增强而来。那么,如何提高全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呢?笔者认为,公安部正在大力倡导和全力推行的“五进”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紧紧抓住“五进”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多层面、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浓厚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让这个氛围来感染人、教育人。同时。我们还要结合“五进”活动,有侧重性、针对性地抓好日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抓住学校,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小学生在校人数众多,而且参预交通活动频繁。我们要抓住中小学生求知欲望强烈,接受新知识、新观念快,可塑性强的特点,用大量的事故案例来诠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传授交通安全常识。让中小学生在校园、在家庭、在社会活动中能自觉规范自己的交通行为,并以此影响其家人、邻居和亲朋,达到以点连线、以线连片,以片连面的宣传效果。
二是抓住机关,在公务员队伍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公务员相对而言综合素质较高,一般都比较注重个人在社会上的形象,针对这一点特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如在一些机关内部布置宣传图板,用直观的形式向他们传送交通,安全的有关信息,或者争取一些机关领导的支持,利用机关会议的会头会尾十分钟,通报交通安全形势,讲解交通法律知识,利用公务员接触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来推动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抓住农民,在农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人中众多,从历年交通事故的有关统计中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结构的比例上,农民占到了近八成,所以,农民应该是我们宣传教育的重点。通过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如派出宣传队巡回演出、放映,并在其间开展有奖竞答。编印有交通事故案例内容的宣传小册子,免费发放。在村庄里拉横幅或者张帖多彩标语等等,让农民从娱乐中学习交通法律知识,了解交通安全常识,潜移默化地规范农民的交通行为。
四是抓住驾驶人,采用多种形式对其开展宣传教育。驾驶人是交通参与者中的特殊群体,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从他们学习驾驶时就必须严格把关。机动车是交通活动中的相对强者,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机动车在参与交通过程中的安全。对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客运机动车的驾驶人,要从其职业道德、职业风险和交通法律上来开展宣传教育,采用集中会议、个别谈话、公开暴光、奖惩结合等形式,加强对他们的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环节之二:狠抓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隐患的整改
道路交通的基础是道路,其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完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件之一。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道路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对这些隐患的有效整改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目前,在全国的公路网中,干线公路,特别是高等级的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安全设施齐备,交通安全畅通。然而,在一些等级较低的干线公路或者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乡道路上,道路基础较差,交通安全设施不全,存在着很多的安全隐患。
一是宽路窄桥或者直路斜桥。不少的县乡道路,甚至是省级公路,路型差、路况差,等级低下,路型差,路况差。道路改建、扩建后,原有桥梁没有同步改建或扩建,存在着宽路窄路或者直路斜桥的现象,这一现象在苏北农村和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其它地区最为常见,不熟悉路况的外来车辆,常常因此发生撞桥冲河的翻车、坠车事故。
二是平、纵曲线相交存在视距盲区。一些道路的急弯路段和陡坡相连,一些道路是在两条道路交汇处既有陡坡又有急弯,还有个别路段的交叉路口还好位于两条道路两处纵曲线的谷底位置,如江苏省333省道高邮市境内的人字河大桥路段,该路段东西走向,大桥东为纵坡大于7%长度为150米的陡坡,坡底路南与该市的县道相交,而该县道的起点就是一处大于12%的长度仅为50米并与另一座桥梁相连的超级陡坡。此处虽采取多种措施,仍然事故多发。
三是沿河高路基路段缺少必要的、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不少的地区,一些道路都是沿河而建,从路面到水平的落差有大有小,其落差较大的路段达到5米以上,如江苏省237省道、332省道、333省道等,落差较小的也有2米左右,有些沿河而建的道路,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些道路公路部门在修建或改建时,设置了一些安全防护设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设施有的已经老化或损坏,有的在道路养护中迁走,有的则是随着路面不断增高而失去了应有的防护作用。
四是县乡道路普遍缺少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一些集镇村庄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和交叉路口路段以及一些路面状况或交通环境特殊的路段缺少相应的警告标志或指示标志;县乡道路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实现了黑色化或白色化,但交通标线却没有及时设置,路面通行权利不明确,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分道,在行驶中占道、抢道的现象屡见不鲜,极易引发碰撞、刮擦交通事故。上述道路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的隐患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分清轻重缓急,共同提出整改方案,尽早着手整改,积极预防可能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
环节之三: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
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途径,路面动态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的重点之一,多年以来,从公安部交管局,到各个省总队、再到支队、大队,几乎每年都部署开展夏季或冬季“行车秩序整顿”、“干线路面交通秩序整顿”等等专项工作,其目的就是通过各项整顿工作,规范路面行车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要强化路面交通的动态管理,笔者认为,不但要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动态交通秩序整顿,还要注意抓住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整合警力资源,最大程度地充实一线。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警力都很缺少,如何利用现有的警力资源,实行节约化管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都应该重视的问题,在江苏省,特别是苏北地区,一些交巡警大队只有几十名警察,要管理千余公里的道路,每年还要处理千余起的交通事故。部分农村中队只有2—3名警力,要上路、要处警、要处理事故,要管理车辆,还要抓好内务,一线民警几乎都在超负荷工作。警力得不到保证,路面动态交通管理就难以实现,只有整合警力资源,实行多警种联合管理或紧密型协作管理,才能有效地开展路面动态交通的管理,从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勤务机制。勤务管理机制是决定路面动态交通管理效率和效益的基础,在江苏省,各地都按照省总队的要求,结合本的实际,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勤务机制和勤务制度,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下了较好的基础。然而,随着交通安全形势的发展,个别地区原有的勤务机制已不能适应动态交通管理的需要。这就需要有关领导改变观念,调整思路,积极应对新形势、新需要,在公路上实行新的勤务机制,如路段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相连辖区中队联勤责任制、夜间干线公路管控责任制、辖区道路支线路段巡控责任制、农村驻所(派出所)、村交巡警工作责任制等等,用责任制的形式补充、完善现行的勤务管理机制和制度,逼警上路、上路管事、积极预防交通事故。
三是加大科技投入,用科技强化路面交通动态的管理和控制。目前,全国各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市(城)区的道路上都投入了较多的科技装备,如动态监控系统、电子警察等,对城市道路的动态交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绝大多数的地区,干线公路上科技装备较少,农村公路几乎是空白,而通车里程长、行车速度快、交通秩序乱的往往是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在这些公路上,警力少,管理的覆盖面小,很多路段处于失控失管状态,如果在这些路段上选择重点地点设置一些诸如动态监控系统的科技装备,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实行严管重罚。执勤民警应该要有“严管出秩序、重罚降事故”的管理观念,在路面管理中加大对动态交通中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对那些有硬行车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强闯信号”、“带病行驶”、“疲劳驾驶”和“非客运车辆载客”、“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等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给予严格查处,严格处罚。通过严管重罚,震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减少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
在预防交通事故的工作中,还有一些环节也不应忽视,如车辆生产、销售的环节。驾驶人培训的环节,车辆上牌检验的环节等等。相对而言,上述三大环节在预防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抓住了这三大环节,也就抓住了预防交通事故的牛鼻子。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