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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7 13:55:00  浏览:8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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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


  《内蒙古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区保密工作。
盟市、旗县保密工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系统、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机关、单位应接受保密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保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
第四条 凡属国家秘密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保密法》和《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依据保密范围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有确定密级权的机关、单位,应将确定密级情况,每年汇总上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
第六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争议的双方或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将争议事项、理由、意见提交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审定。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同时上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在未批复前,应按争议中的较高密级管理。
第七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作出变更或解密标志;不能作出标志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作出文字记载。
秘密事项公开发表或保密期限届满的,免予通知。
第八条 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发现有不符合保密范围和其他有关保密规定,应当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应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在十日内纠正;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变更或解密,并通知产生该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
第九条 属于科技方面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与解密的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应及时报告旗县以上保密工作部门。
第十条 科技成果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在论证的同时确定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 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列出本机关、本单位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项目,制定本机关、本单位确定密级的具体程序,并报旗县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归档、销毁以及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保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有必要的保密场所及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须明确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重点部门或部位,制定专项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进行办公自动化建设,应同时采取相应保密技术和管理措施。
使用有线、无线通信设备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措施,并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技术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经常进行保密检查,完善保密制度,改进保密措施。
边境盟、市、旗和涉外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制度,切实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应提前十天报有决定权的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外提供绝密级和涉及全国性的机密级、秘密级资料,报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机密级资料,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秘密级资料,报盟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
单位审批;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国家秘密资料,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报有相应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经批准后,提供机关、单位应及时报旗县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部门的,可以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应在会议纪要或协议书、合同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外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邮寄或携带出境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批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涉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举办各类公开展览,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因特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有相应的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对重要会议场所应进行防泄密技术检测;
(二)限定参加人员和传达范围,规定保密纪律;
(三)禁止使用无保密技术措施的通信设备,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不得录音、录像;
(四)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加强管理;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第二十六条 兴建可能对国家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工程,应事先征得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查明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内容、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的基本情况,报当地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地执行公务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保守国家秘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实施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保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举报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从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不及时上报或隐匿不报的,根据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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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机械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维护本地跨区作业秩序,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等组织或农机大户、个人组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设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七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联系作业任务,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协助处理作业纠纷,负责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机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费标准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指导价格。

  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型号、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质量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县级农机部门应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外来机车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转运的作业队,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后,领取有效驾驶操作证件。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要求或双方的合同标准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有异议时,可向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上路拦 截过境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七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收集本地和外地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或引机数量、作业价格等信息,及时向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跨区域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参加跨区作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作业证或持有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截敲诈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杆还田、机械植保等农机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人员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2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人员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关于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人员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现对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口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户口均可迁入岳阳市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一)在市中心城区拥有一套符合城市规划、通过房产部门合法交易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且有合法稳定的生活来源;或在市区投资兴业拥有5万元以上的经营固定资产,且有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两年以上的纳税记录的人员。
(二)各类聘用或劳动用工2年以上,并办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和缴纳“三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证金)等相关手续证明材料的人员。
(三)具备以下证明材料的“三投靠”人员。
1、子女投靠须具备: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父母及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需出具所在学校的证明,父母双方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以上的计生证明。
2、夫妻投靠须具备:申请报告、结婚证、夫妻双方的户口薄、身份证和迁出方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3、老年人投靠子女须具备:申请报告、本人及子女的户口薄和身份证,投靠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投靠人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四)属录用公务员、人事调动、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方面的入户人员,仍按岳政发〔2000〕16号文件办理。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及中途退学回原籍落户须具备: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和迁移证、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暂没有找到接受单位,愿意将户口落在岳阳市城区的,可凭毕业证、迁移证、身份证在岳阳市人才市场或岳阳市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挂靠落户手续。
(六)“两劳”人员回原籍落户须具备:原迁出地派出所证明,刑满释放(解教)证明书。

二、审批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原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迁出介绍函,接受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核实条件后出具接收入户函,由本人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和接收地入户函到公安机关设在市政府公开办证厅的服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三、严格入户资质审验,不允许把不符合进入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接纳落户,一经查实,即注销所办户籍关系,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