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6:24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当前,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总体看是好的,但也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认识不统一,行动不一致,进展不平衡等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指出,要统一认识才能统一行动,才能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这一历史性任务。为了认真领会这一批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对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农民利益上来,坚决反对和克服只看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倾向,从大局出发,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二、正确处理改革、改造和同价的关系,共同推进“两改一同价”工作
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两改一同价”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改革和管理是保证,改造是基础,同价是目的。如果只改造电网,不改革体制,不加强管理就难以保证和巩固农网改造的成果,难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难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如果只改体制,不改造电网就难以提高农村用电质量,就难以进一步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就要正确处理改革、改造的关系,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各有重点,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各省在制定和推进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电网改造进度相结合。凡进行农网改造的县,要同时进行农电体制改革,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可先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电网同价是改革、改造的目的,改革要有利于实现同价,改革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就在什么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就在什么范围内实现同价。改革、改造保证同价,改造、同价促进改革,只有改革改造同步到位,形成合力,才能明显降低农村电价,使“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三、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中强调各省电网必须实施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提出要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指出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目前一些地区电力规划不统一、不衔接,出现了电力重复建设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对此,各省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过渡阶段的工作,在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力度,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电价分摊等有关政策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要充分发挥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和规模上的优势,切实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四、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要求,理顺县乡农电管理体制,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必须改变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通过“两改一同价”工作,要把乡镇电管站建设成规范统一、服务优良、安全文明的电力基层组织,成为电力企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窗口。
乡镇电管站的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认识明确、态度坚决,改革要排出明确的时间表,务必按期完成。改革和管理要一起抓,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要常抓不懈,把减人增效、压缩成本、降低电价、规范服务、培训人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
五、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原则,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方向,将县级供电企业改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加大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革为子公司的步伐。
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并改组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暂时不能上划的,在产权关系不变情况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实行代管。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把代管工作做深做细,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施规范代管。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之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将趸售县供电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要坚持因地因网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各省经贸委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农村电价,有利于促进当地电力工业发展的原则组织和推进。对于已与大电网联网的,大电网有条件保证供电的,有条件实现同网同价的,县政府(县供电企业)自愿,省电力公司同意,省政府支持的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可参照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
六、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变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凡未上报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尽快上报;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和协调,抓进度、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已经批复了实施方案的省,要根据本省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要求各省(区、市)经贸委于1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经贸委。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2年8月29日)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任命姜恩柱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西宁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凭西宁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括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残疾人事业。市、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要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盖残疾人生活。
第五条 残疾人购置必备的专用辅助器械,确有困难的,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残疾人就医免收挂号费,就医、取药优先。属于康复对象的,在康复医疗期间的手术费、住院费减收10%,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补助照顾。
第七条 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招收入学,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而拒绝录取。
第八条 凡达到四级标准的聋童,普通小学应予接收。
残疾儿童、少年可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各类学校应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学杂费和其它费用,对重度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各项费用。
第十条 对大、中专残疾毕业生,优先分配对口单位,有关单位不得因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联营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西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积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的,工商部门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减免管理费,税务部门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免税,劳动、民政部门给予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并为他们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各单位在残疾职工的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障等方面,应使他们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不得歧视。
企业在关停并转时,有关部门要妥善安排限残疾职工的生活,再就业时,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标准和的残疾人应按规定实行定救;农村残疾人享受有关优惠和扶困照顾。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赡)养人、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生活补助,优先实行“五保”或人敬老院,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包养户三签订供养合同,受灾的残疾人农户,优先救济,确保其基本生活。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话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肋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肋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十七条 残疾人看电影和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时,可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
在全国助残日(每个的五月第三个星期日)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十二月三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每年的九月第四个星期日),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个的十月十五日),市内各公园对游园的残疾人免收门票。影、剧院对残疾人半价收费。
第十八条 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应经常组织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体活动。凡参加乡(镇)以上部门组织的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残疾职工,其所在单位应照发工资、奖金,并保证其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盲人和肢残人在符合有关政策迁建住房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楼层和地段安排上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条 解决本市残疾人配偶的户口迁入和“农转非”问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赡)养人和监护人必须履行其应尽的抚(赡)养义务的监护责任。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指定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所对残疾人应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免费咨询。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查处。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形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现由拒绝接受残疾毕业的;
(二)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无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福利企业、劳动服务企业的残疾职工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显著面绩的单位、个人和在社会主义建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