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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06:20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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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决定代理、批准任免,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和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职人员中决定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从不是副
职的人员中决定代理,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先决定任命为副主席、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主席、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院长、检察长为止。决定的代理检察
长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六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和田、喀什、阿克苏、哈密、吐鲁番地区(以下简称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兵团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罢免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未批准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一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撤职、批准辞职的人员,由提请人书面提出议案,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以维、汉两种文字送交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
提请任命、决定任命、决定代理、批准任命的,附拟任命或代理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人员的任职,附上级批准的文件;提请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拟免职人员的概况和免职理由材料;提请决定撤销职务的,附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
求辞职的由本人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请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拟撤销职务人员的情况。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在初步审查中,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机关了解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接到人大代表或人民群众检举、控告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拟任命人员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可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或由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对检
举、控告的问题进行了解,提出书面报告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别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付诸表决。
在付诸表决前,提请人或提请机关书面提出撤回人事任免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采用无记名投票(含电子表决器)方式进行。经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请任免的人选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表决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八条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兵团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免,进行逐一表决。
对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合并表决。如组成人员对合并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中个别人选有意见,可就该人选进行单独表决。
第十九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人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继续提名。常委会连续两次表决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下列人员不发任命书:
自治区代理主席、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批准任命的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一条 凡须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和决定撤销职务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员会议未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撤销职务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抄送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期至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换届后,分别由主任会
议或提请机关提请自治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或第二次会议审议任命。
由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四条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或者撤销、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须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名称改变或合并后的机构,其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提请常委会重新
任命。
第二十五条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由提请机关提请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未满前,非因特殊情况不要变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向下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接受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三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决定撤销五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
判员职务;决定撤销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设置的监狱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
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州、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地区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书面陈述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
议审议的,向提出议案的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第三十四条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的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免的决定》同时废止。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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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

(2002年3月27日)

教职成〔2002〕2号


  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的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形式。1985年以来的实践证明,五年制高职便于统筹安排教学计划,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并且由于学生年龄小、可塑性强、有效教学时间长,为学生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的养成创造了良好条件,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从总体上看,五年制高职适应了经济建设和生产第一线岗位(岗位群)对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需要,适应了职业教育多样化发展的需要,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认可和欢迎。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五年制高职也出现较快的发展势头。为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职,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五年制高职的健康发展,现就办好五年制高职提出以下意见:

一、 坚持适度发展方针,合理确定发展规模

  按照适度发展的方针,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建设、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客观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五年制高职的发展规模。

  五年制高职的年度招生计划由各地教育、计划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前三年按照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后两年纳入高等教育管理范畴。

二、 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

  按照《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发展五年制高职应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根据目前五年制高职发展不平衡和专业结构不适应等实际情况,在高职学校较少、专业发展欠完善的地区,可以按现行举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审批程序,把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改办成以举办五年制为主的职业技术学院。

  另外,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及有关高等学校也可以根据社会对五年制高职人才的需求,在自身条件满足不了办学需求的情况下,可利用优质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进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但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必须在高等学校举办。整体教学方案、教学质量控制、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等均由职业技术学院或有关高等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三、 选择合适专业,努力办出特色

  五年制高职的专业设置应定位在一些特殊行业的相关专业,注意设置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年龄小、专业技能的掌握要求反复训练、培养时间较长、复合性教学内容多的专业。各地在设置五年制高职专业时,应针对地区、行业、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五年制学制的专业类群。根据五年制高职的特殊性,举办五年制高职专业的学校必需具备下列条件:有满足高职本专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有完整的符合高职特点的培养方案,有满足专业教学必需的、与现场技术水平基本同步的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立起了有效的产学结合机制。

四、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要树立“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要重视文化基础课程教学,切实提高学生人文素质。要按照五年制高职特色,构建新的课程体系,教材和教学内容要注意补充新知识、新技术,注重校本教材的编写和开发。要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积极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五年制高职中的应用,加速教学手段现代化。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探索五年制高职规律,指导五年制高职实践。

五、 创造条件,增加经费投入

  各地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五年制高职发展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五年制高职的专业建设、实践基地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训工作,以保证五年制高职的健康发展,办出特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五年制高职纳入当地高等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在高等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办学经费,按照高等专科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拨付经费。各举办学校也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行业现有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 建立规范的审批和评估制度

  准备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应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已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需新增、新建、改办专业的,也应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核、评估申请学校的办学条件,严格把关。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广播电视大学等远程教育机构也不宜举办五年制高职。对目前已举办五年制高职的高等学校要进行评估,对不符合举办五年制高职要求的,要进行规范,逐步调整。在指导和规范五年制高职办学的同时,通过对五年制高职学校、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评估,建设一批示范学校、示范专业和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以点带面,推动五年制高职健康发展。

七、 规范招生、收费、学籍和毕业证书管理

  举办五年制高职的学校从参加当地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考生中优先录取学生。学校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执行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五年制高职学生与其他类型的高职高专学生在享受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应执行同样的政策,一视同仁。五年制高职学生毕业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专科层次毕业证书。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毕业生就业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五年制高职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把关,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办学经验,努力办出特色。要发挥全国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协作会及其专业和课程建设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了统筹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职的有关政策,我部已将五年制高职的综合管理职能调整到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亦应采取相应的管理体制。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过去五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国务院过去五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会议认为,报告对今年政府工作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主题主线,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埋头苦干,扎实开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