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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46:44  浏览:9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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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铁道部


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1994年10月10日,铁道部


为健全企业自备车管理体制,完善自备车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能不足矛盾,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国家经贸委(93)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 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 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 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 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提高自备车管理水平。
第七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铁路局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局运输处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结合省、市具体情况,制定局管内自备车运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跨分局的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的审批和审查新增自备车过轨事宜。
3、组织自备车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分局签订互保协议。
4、负责监督检查分局落实自备车各项管理制度,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各种情况,建立台帐,积累资料,并按时上报铁道部。
6、负责跨分局自备车运输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取各分局应缴的管理费。
第八条 铁路分局自备车管理机构,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经委(交委)自备车联合领导小组指导下工作,由铁路分局运输分处(或运输科)管理。其职责范围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部、局自备车管理运用的政策,严格执行部、局有关规定。
2、负责办理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审查上报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手续,管理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等事宜。
3、负责组织自备车货源,汇总审理上报归口的要车计划,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管理和运输方案的编制,签订互保协议。
4、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运行、检修等情况,交换有关自备车资料,组织实现月度运输计划与运输方案,建立台帐,积累资料,按时上报。
5、收取、上交自备车管理费用,负责局(或分局)间有关费用清算,严格掌握自备车收费项目和标准。
6、处理解决自备车管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自备车调度主要工作为:
1、组织自备车货源,了解并掌握自备车货流、车流及运输计划执行情况。
2、掌握自备车装车、卸车及整列自备车运行动态,统计分析上报有关资料。
3、掌握自备车定期检修或临时扣修情况。
4、掌握整列自备车分界口交接情况,并与邻局、邻分局定时交换自备车有关资料。
5、及时处理自备车发生的问题,发布有关调度命令。
第十条 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础资料,对日常管理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分析。主要资料有:
自备车分布情况台帐:根据批准过轨协议每年统计一次,于次年元月报铁道部。格式见附表二、附表三。
自备车装卸车完成情况台帐:每月统计一次,于次月五日前报铁道部。格式见附表四。
月度货运计划汇总情况:其中:原提数于上月十四日前电话报部;计划内批准数于上月二十五日前电话报部(二月份提前二天),计划外批准数和全月实际完成数于次月五日前书面报部。格式见附表五。
各铁路局、分局按日统计装车、卸车完成情况,掌握整列自备车(包括管内、外)运行动态。格式见附表六。
第十一条 自备车运输货物必须纳入铁路运输计划,按规定权限审批。整列或成组统一由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归口申报,并加盖自备车字样。货运计划部门批准后返还自备车管理机构。组织运输,编制运输方案,掌握日常执行情况。上述工作指定专人办理,按时上报和下达。
第十二条 在安排日计划时,优先考虑产权单位。在产权单位装车计划完成后,可安排装运其他单位的物资。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货物品类,组织循环运输。
第十四条 货源稳定并具备整列或成组装车、卸车条件的自备车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跨局运输,但必须签订局间互保协议(零散车除外),未签订互保协议不得跨局运输。
第十五条 整列自备车返空时,可以组织顺路装车。跨局的由铁道部批准,跨分局的由铁路局批准,并以调度命令下达。顺路装车须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整列或成组装车和卸车;
2、在正常的回空径路上,不得超过原回空站;
3、只限一次顺路装车,严禁擅自扣车留用。
第十六条 整列自备车必须车次贯通,车次为8701至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十七条 跨局整列自备车沿途不准拆组,不准无令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拆组或使用,必须有部调度命令。否则,追究有关路局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统一运用的自备车管理,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九条 使用自备车装运产权单位的物资时,按价规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自备车回空利用区段按价规规定核收运费,免收回空费。
使用自备车装运非产权单位的物资按运价100%收费,其中80%使用货票交运营,另20%作为产权单位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二十条 自备车管理机构因工作需要可收权一定的管理费,标准由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在铁道部备案。跨局整列自备车管理费收费标准由有关省市自备车联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局自备车管理机构与铁道部自备车管理办公室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铁道部在跨局自备车管理费总额中提取5%,由各局自备车管理机构按月上缴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费的使用及自备车管理的其他财务问题另文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铁路局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并结合本局具体情况制定自备车管理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规则,在自备车统一管理运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遵守本规则,擅自扣用、拆散车辆的责任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1994年12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铁路局 铁路局
企业自备车运输管理互保协议
为加强企业自备车管理,加速自备车周转,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及经济效益,经两局协商,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互保协议:
一、 的整列企业自备车,经铁道部以 号命令批准。装车站为 站,卸车站为 站,装运品名为 ,车次为 次。
二、 铁路局,要认真组织货源,按批准的月计划(包括计划外)组织均衡装运。
三、 铁路局对到达的 次整列企业自备车要组织及时卸空,原列、原车次回送装车站。
四、回送空车时,遇有顺路装车,按企业自备车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由 铁路局负责给自备车产权单位经济补偿。
五、因车辆故障,临时扣修或中途甩车的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双方共同管理,不得丢失。修复后重车回送原到站,空车因送原装车站。由于扣修车造成欠轴时,要以运用车补轴。
六、上述协议如有一方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七、协议双方应加强联系,及时处理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铁路局由负责,联系电话 , 铁路局由 负责,联系电话:



铁路局(章) 铁路局(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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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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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000年2月22日青政发[2000]32号)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依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物业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建安费3%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及环境面貌恢复性建设。
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缴额的50%;余额部分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前一次性交齐。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付款收据及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验盖章后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缴情况通知单,向建设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缓交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应当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7〕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不发),厅各单位:

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为切实做好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前期准备,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函告。



附件: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

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建设项目

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业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是农业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项目储备库建设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级储备、动态管理。

第三条 纳入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范围:要求厅立项安排、由厅归口管理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厅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争取中央立项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救灾、动植物疫病应急防治补助、以奖代补、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和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技术试验示范补助等资金项目。

第四条 年度省农业专项资金立项安排或向中央申报立项的农业建设项目,应优先从相应的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按规定需纳入项

目储备库而未纳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安排或申报。



第二章 项目入库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入库储备项目应符合“十一五”农业及分行业发展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及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指南规定,符合国家农业扶持政策投入导向和范围。

第六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分别按中央、省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或项目类别进行管理。每类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子类目。年度项目类别有变化或调整的,根据相似相近原则,从原子类项目储备库转入新设立的子类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建立项目信息卡,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建单位、资金(项目)类别、建设必要性、当前项目准备或进展情况、建设目标任务、简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八条 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及时更新。纳入项目储备库三年内尚未立项实施的项目,以及因国家政策调整、其他情况变化已不符合农业投入扶持导向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应及时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予以淘汰。纳入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立项安排后,从项目储备库中转出。



第三章 项目储备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厅及厅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市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应按本办法规定,分级建立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厅计财处主要职责:负责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和办法的制订,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发布农业建设项目储备类别或农业建设项目扶持导向目录;负责厅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审核筛选厅各职能部门或各市、县(市、区)提交拟纳入厅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一条 厅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管本系统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审核筛选和管理拟纳入本单位项目储备库的本单位、本系统申报项目,负责推荐提交拟纳入厅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相应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核筛选和管理拟纳入本单位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的项目,负责推荐提交拟纳入厅及厅各相关职能项目储备库的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应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立项指南规定,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可行性调研,按规定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向农业厅申报,并提供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和附件。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和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并与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相结合,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卡与申报项目同步提交,除纸质材料外,同时通过指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提交。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工作和申报项目的质量,作为省项目立项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和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六条 储备库项目清单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透露。各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储备库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参考格式)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建单位


资金(项目)类别


建设必要性


当前项目准备或进展

情况


建设目标任务


简要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及资金

来源等内容


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申报单位意见


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农业厅意见



说明:特殊资金项目,根据实际,对信息卡内容可进行适当调整或补充

附表2:

2007年入库储备项目类别(参考)

序号
资金来源
类项目名称
子类项目名称


省级农业专项资金
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发展
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

山区海岛食草性动物发展

种子种苗工程
省级种子种苗工程

农业生态建设和面源污染防治
测土配方施肥专项

农村沼气工程及其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

农业基础保障体系
农业信息化工程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农作物病虫害测报预报预警系统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程

农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农业科技示范推广


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批发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部

项目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
种子畜禽良种工程

动植物保护工程

沼气工程

动物防疫体系

沃土工程

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

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部农业财政专项
农业科技示范场

农业科技入户

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

农业产业化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

农产品促销项目

“三电合一”农业信息化服务试点

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测土配方施肥专项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其他















备注:根据2007年资金项目实际,作适当调整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