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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8:47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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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任务工作程序,以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材局批准成立的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工作和教材建设的业务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国家建材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人才。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建材局的委托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建材高等教育的规划、政策法规、学科及专业建设等全局性问题向国家建材局提供咨询;
(二)研究、拟订和审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培养规格、教学基本要求和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三)提出各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参与规划的实施,组织教材的编审、研究和评优等工作;
(四)研究各专业的课程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研究和组织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教学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小组”)。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如课程教学指导小组,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及各类单项评估工作小组和教材编审小组等。
第九条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教学指导委员主持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副组长一人;教学指导小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国家建材局从高等学校、科研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聘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干部但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协商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检查和总结工作,结合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小组的活动以小型专题和实际工作为主,其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小结每年向教学指导委员会汇报一次,并同时抄报国家建材局。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建材局批准的工作计划实施,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总结等报国家建材局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小组的工作。
第十五条 凡由国家建材局批准召开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教学指导小组的各种会议经费按有关规定由国家建材局支付,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小组日常工作的零星开支由有关主持学校负责。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及特邀人员,因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需要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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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劝告诫工作规定(暂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科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对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的劝诫,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劝诫,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给予批语教育。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批语本人与教育大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予以劝诫:
(一)当月无故迟到、早退达三次的;
(二)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下棋、打扑克或从事其它娱乐活动的;
(三)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串岗闲聊等有其它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指出不改的;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未按规定期限、质量完成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当月旷工或擅离职守一天的;
(七)工作推诿、扯皮或传播谣言的,有损团结协作的;
(八)因酗酒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九)损坏、丢失公有财产数额在二百元及以上的;
(十)利用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价值较小礼品的;
(十一)刁难服务对象或有侮辱人格言行以及违背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具有其它需要给予劝诫言行的。
第六条 年度考核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称职等次末位人员予以一次性劝诫。
第七条 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含科、股,下同)应对国家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如实考核,并进行记载。对应予劝诫的,应报单位行政负责人,由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属意见后通知被劝诫者。
第八条 被劝诫者对劝诫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劝诫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申请复核。复核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在五日内答复被劝诫者,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劝诫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年度内被劝诫一次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劝诫两次及以上的,应定为不称职。
第十条 劝诫记录由单位主管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处室保管,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生效。



1999年7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超拨超付账务处理和决算填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超拨超付账务处理和决算填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进行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收支的账务处理。但是,由于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预算核定办法,一些预拨经费不足的地区,为了保证及时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人)支付双代手续费,系统财务部门用非手续费经费弥补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对下拨款,基层国税局用非手续费经费弥补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支出。这种做法未按资金来源科目核定超拨部分的预算,其超拨部分的支出也相应列入了双代手续费支出,使决算填制出现问题。为了规范双代手续费垫支经费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
  系统财务部门对下拨出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时,必须按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允许超预算拨款。系统财务部门拨出和基层单位收到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时,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支出—双代”科目,填制决算报表时,使用“其他杂项支出(611709)”科目。
  二、双代手续费超支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
  基层会计单位日常支付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支出科目。当年双代手续费支出数不得超出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数(上年结余与本年该项拨入经费之和)。如发生超支情况,应作为暂付款处理,不得使用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目。下年收到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先处理上年超支的暂付款。
  当基层会计单位年末结账前发现当年双代手续费超支时,应将支出中超出来源的部分转入暂付款,借:暂付款-双代超支,贷:税务经费支出-双代。同时,为了规范转出手续,会计人员应做三项工作:第一,将双代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拟转出的相应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的摘要栏中,转出的双代支出从本年支付双代手续费会计凭证的最后一笔开始,由后向前依次选择,不得从前向后选择或隔号选择。第二,由于转出超支部分时可能出现超支数与转出凭证金额不一致而使某一凭证跨支出和暂付款两个科目(即此凭证金额中的一部分金额留在支出中,一部分金额转到暂付款中),此时应选择排在全部转出凭证最前面的凭证,同时应将此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摘要栏,并将此凭证的全部原始凭证复印件附在转出凭证后作为补充凭证入账。第三,填写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格式见附件),并将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放在记账凭证后入账。
  上年出现双代手续费超支情况的基层单位,在本年收到第一笔上级拨入的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后,应先将上年双代手续费暂付款转回双代支出中,借:税务经费支出-双代,贷:暂付款-双代超支,同时,应将原转入到暂付款中的支出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的摘要栏中。
  基层会计单位在填制年度决算报表时,均应按账面数如实填列暂付款-双代超支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4〕300号)中增设的“暂付款-双代”科目的口径与本文“暂付款-双代超支”一致,此科目仅限于基层单位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超支时使用,系统财务部门对下转出弥补双代手续费资金时不得使用。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此科目名称本年内可不做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

编制日期:

   
    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原凭证号 代扣代收代缴单位(人) 金额 原始单据 备 注

    合 计
  
  
  
1
  
  
  
   此凭证共支付双代手续费 元,其中转暂付款 元,其余仍留支出中 元。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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