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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7:20  浏览:94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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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广东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面考核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考核期间,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该年度每一次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四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同时本所关注该年度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按本所安排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性的考核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工作配合情况的考核主要关注如下情形:
1、董事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回复本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2、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3、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是否主动与本所沟通;
6、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7、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所还关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受到的奖惩情况:
1、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奖励的次数;
2、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次数;
3、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次数;
4、受到本所内部批评的次数;
5、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发出监管函的次数;
6、受到本所公司管理部口头警告的次数。
第十条 每一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本所将该年度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考核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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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拘留日期应否折抵刑期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9月2日〔57〕浙法研字第2225号关于行政拘留是否可以折抵刑期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兹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对因违警行为而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予处刑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刑罚的是另一犯罪行为,则其被拘留的日期当然不应折抵刑期。(下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专家学者所在单位推荐,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以下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原理、机理、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和重要贡献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在当代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复评,根据复评结果提出获奖候选项目及其等级的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及其等级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日。对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限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经公告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处理已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复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等级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的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评选出向国家推荐的、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技成果,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科技成果应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地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6月10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新政发〔198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