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3:12:00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9日,能源部

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置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 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
况表(略)
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
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
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
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 收尾工程明细表,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
第八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 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第十一条 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能汇编一个竣工决算报告,不论是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或有多种投资方组成的投资项目,虽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但只要是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能集中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报批手续。凡不超过批准概算和符合历年批准财务决算的大、中型竣工项目,我部委托电管局和直属省(市)电力局在一个月内办完批复手续,对个别超过概算和不符合历年财务决算审批数的竣工项目,要先行送审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后,再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
小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各省(市)电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弄清经过,及时解决,做到情况明,数据实,内容要符合编制规定。保证编报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初验后,应即报请审计机关派员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主管机关最终正式批准文件的修正概算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正确的会计帐面数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计划指标应根据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种资金来源数和基建支出数,应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包干金额应根据招标合同和投资包干协议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应根据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计未完工程量,应控制在总概算工程量的5%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分析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二十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条件。一是要有专人负责编。二是要有完整正确的资料,两者缺一不可。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靠平时积累。因此,在日常会计结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全面考虑到编制竣工结算的要求,为将来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帐户的设置。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内容,除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概算编制的工程项目,适当补充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以便与将来编制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目录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设备核算卡片。电力设备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也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主要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部位。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六)做好结余设备分割记录。清理多余设备的处理。
(详附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种费用登记簿。
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他费用共为十项,但在实际发生时,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要有一个分类归集的过程。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土地征用费金额、亩数、座落地址、收款单位、土地占用税、旧有设施迁移赔偿的计算标准等。
(二)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用登记簿。此项购置费是为工程投产后保证正常生产而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记录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单位、数量、金额、领用部门、领用人等。如此项购置费用基建付给生产单位包干使用的,可注明每次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请生产单位返回实物清单。
(三)其余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如: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费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掌握总概算情况资料。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掌据工程付款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会部门不但要参加概算的讨论和审查,而且要熟悉概算,对概算中各工程项目的投资变动增减情况,及批准动用预备费的工程内容,文件编号要及时掌握,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十条 积累各种有关资料。
1.设计概算的构成内容和变动情况。
2.施工工程量和造价的变动情况。
3.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4.各个时期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规模。
5.其他基本建设工作的进行及费用支付情况。
6.施工工程消耗劳动力和主要材料的情况。
7.工程成本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8.跨年度工程历年投资拨贷款和使用情况。
9.有关会议记录。
10.工程简报。
11.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随时编好单项“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每年根据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投资,在年度结算中或平时就要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有关报表。
为使工程竣工决算的大量编报工作量不集中到最后,应在平时,对这部分投资按其性质,分别编制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和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其中的费用部分,可暂列一个总金额,不必分摊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作为移交生产的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待工程全部竣工,编制竣工结算时,将历年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单进行一次整理、调整和核对,并将各项费用按其不同性质,分摊到各有关工程项目。
以上资料,有的可从有关原始凭证或帐面取得,有的依靠有关部门提供,因此,必须随时积累,及早归集整理,能为及时、全面正确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的任务。
(一)财务部门:
1.将历年批准决算数,各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拨、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的核对,做到工程款结清,设备不漏列,不多列,进度和统计相符。明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产权归属。
2.清理现场、清理帐务。
工程竣工,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仓库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多余的设备、材料要全部退库,债权债务要落实并及时清理,水电工程的大型临建回收金额较大,要全面清理回收入帐。防止工程结束后无人处理。
3.做好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分摊工作。
其他费用项目,因其性质不同,财务上有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作为费用直接拨给其他单位,有的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有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有的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分不出为哪一个工程项目支付的共同费用,而要采取分摊的办法,即使分摊,也要按其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分摊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按占地面积或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于车辆购置和另星固定资产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3)“研究试验费”,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不分摊,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分摊,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6)“联合试运转费”,摊入安装工程费;
(7)“勘察设计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固定资产购置的,不分摊,作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
(8)“供电贴费”,不分摊,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分摊到安装工程通讯线路部分;
(10)“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根据能源部能源基(1991)34号文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并入“四、临时设施费”项目中,不再作“其他费用的构成”;
(11)“基本预备费”,这是概算中一个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要动用此款,需经一定的审批手续。
4.“预计未完扫尾工程5%”在计划上列入投资计划,按概算项目留足投资额,落实承包单位包干使用的,在财务核算上,可列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竣工决算虽以财务部门为主,但其他有关部门如计划、统计、物资、劳资、施工、预算及施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报表编制的需要,如:
1.批准的设计文件。
2.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之间费用的相互调整资料。
4.予备费动用的批准文件。
5.5%扫尾工程投资包干合同。
6.有关统计报表。
7.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文件和合同。
8.水电站库区淹没移民搬迁赔偿等资料。
9.清理现场和核算投资完成额。
10.盘点预计5%未完扫尾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根据概算中所列项目一一列出清单,做到不重列和漏列,进度和统计数相符。
11.主要材料消耗数量。
1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和实际数。
13.采取措施使工程投资有明显节约的具体方法和总结资料。
14.劳动生产率和工程的耗工数等。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费用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
(二)安装工程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它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
价差预备费。即:实际发生数摊入上述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工程的全景彩照及主体工程彩照。
(四)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五)报表编制说明。
(六)全套竣工决算表格。
第三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织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总的评价。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方面来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
2.质量。要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记录,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
4.造价。应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厂条件。主要以厂址的地理、地貌、交通条件、水源、电源、原材料来源,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三)建厂依据。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修正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件号码进行说明。
(四)主设备和主体结构。说明主体工程结构和主设备方面的有关资料,说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五)施工管理。说明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恰当,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施工中采取了哪些合理化建议,采用了哪些技术,哪些先进科学方法,涌现了哪些先进事迹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六)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交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交付使用财产的比例;移交其他单位固定资产和转出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占投资总数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因果。
3.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情况的分析。说明投资包干数,实际支用数和节约额,投资包干节余的有机构成和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4.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投资、节约投资、支持工程、服务工程,提高经济效益的成绩。
(八)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有关活动和对工程的支持,协调记录下来,以及建设单位本身的重大事情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表格共分四部分,全部表格共14种。
第一部分是“竣工工程概况表”为专用表,由建设单位根据发电、送电、变电竣工工程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用,其余部分各表为通用表,各表名称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和02—续表”。
2.“预计未完扫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3.“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4.“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三)移交资产、投资明细表:(通用表)
1.“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2.“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3.“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4.“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5.“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通用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力基本建设发、送、变电工程项目,应一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不得随意减少应编的表格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建设项目重要的经济档案,表格中所列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核实,根据财务帐面数字如实填报,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是提供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依据,因此,在可能情况下,要尽量符合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建卡要求(详附录: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四十条 “竣工工程概况表”。
(一)本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规模,工期、造价、造型、技术经济指标、特征等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根据发电、送电、变电工程的建设内容和特点,将本表分为四种格式;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三)本表应根据批准的最新概算设计文件、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
(四)工程进度栏“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开工项目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工日期填列。
(五)“工程造价”各栏,概算部分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填列;实际造价部分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六)“投资包干总额”是指订立投资包干合同的包干总金额,按签订的全部投资包干合同的总额填列。
(七)固定资产形成率是指实际交付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实际总投资的比例。
公式:固定资产形成率=实际交付生产的固定资产总额÷实际总投资额×100%。
(八)“劳动力(工日)”应包括折除工程的人工。应根据劳动工资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九)“钢材、水泥、木材、导线、钢绞线消耗”各栏,应根据材料供应和施工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十)“工程质量鉴定”栏,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填列。
(十一)“建设性质”栏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性质填列。
(十二)“招标总额”栏,反映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标招标协议数,而不是建设单位招标的标底数,一个工程如有两个以上协议(合同)的应汇总填列。
(十三)“实际投资”指实际发生的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投资支出。即:基建支出总额减去应核销其它支出后的余额。应与“竣建02表”“投资合计”数相符。
(十四)“总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工程造价”栏相符。
(十五)“概算投资”栏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六)“概算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七)“实际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02—续表”。
本表反映工程投资、造价、考核概算与实际或投资包干的执行情况,据以向生产使用单位移交财产总值。编制方法如下:
(一)“项目”栏,应先按总概算表分系统编制一张汇总表,然后再按批准概算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填列。
(二)“投资合计”栏,指工程总投资,其概算数和实际数均应与“竣建01表”中的概算投资包干和实际投资数分别相符。
(三)“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栏,指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根据“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的合计数填列。
(四)“投资借款利息”,指全部或部分用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建设的工程,即建设期间中所发生的全部投资贷款利息,但不包括投产以后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概算中不列入,实际发生数要摊入工程造价。为了概算投资数与实际投资数作同口径比较,故把此贷款利息数单独反映。
(五)“投资包干节余”,是指投资包干项目所提取的投资节约额。包干超支数用负数填列。这个数与投资贷款利息一样在概算数中不列,为了概算与实际对比口径一致,故也单独反映。
(六)“减: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根据现行规定,由甲方购置租赁给乙方使用,但实际有多种处理方式,有的工程完工以后,产权移交给乙方,有的在工程一开始甲方交给乙方包干使用,具体情况要具体处理。(如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不减)。
(七)“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的投资支出”是指构成投资完成额但不计入工程造价而作为核销处理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3表的“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的合计数相符。
(八)“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是指列入概算工程投资的,经批准转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如:对外铁路专用线、公路桥梁、船闸、码头和移交其它单位的未完工程、支付商业网点、供电贴费及通过“设备投资”“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等。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4表的合计数相符。
(九)“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概算中列入“其他费用”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列入“设备购置费”中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本栏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流动资产”栏数字相符。
“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在计算“工程造价”时是减去,在计算“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时应加上,这减去和加上的两个金额数字是一致的。
(十)“工程造价”栏的“概算价值”和“实际价值”数应与“竣建01表”的总造价中的“概算造价”和“实际造价”数字相符。
(十一)“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的“实际价值”应与竣建05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相符。
(十二)主要设备的基座费应以概算和实际数中拆开,作为“建筑工程”栏的其中数,在新增设的“设备基座费”栏单独反映。
(十三)“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只是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概算数照列,而实际数不列(实际数实际上已分别列入动用项目)。
(十四)全厂电缆、管道按概算项目名称填列,概算列安装费,实际数也列安装费,概算列设备置费实际数也列设备费。
(十五)“工程总投资”即本表的“投资合计”,“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这三者的概念和区别是:
1.“工程总投资”是指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基建支出。它包括“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投资支出”即:(应核销投资支出)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2.“工程造价”是指构成建设项目本身价值的那部分基建支出,工程项目以外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在内。它与“工程总投资”的关系是:工程造价=工程总投资(即投资合计)-大型临建回收-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造价的投资支出-移交生产单位的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备品备件的流动资产-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3.“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的实际价值。它与“工程造价”的关系是: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这个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二条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按概算所列单项或分部工程及计划所需投资数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

(二)本表的合计数应与竣建02表“预计未完工程”行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三条 “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一)本表反映列入概算的其它费用及不列入概算项目的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应核销其它支出”的费用。
(二)“费用项目”栏,按照概算中所列项目填列。“概算数”栏的数字应与竣建02表的“其它费用”栏的概算数相符。
(三)“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中的“分摊计入”栏是指难以分清工程项目对象,按规定应当按工作量的比例分摊计入工程造价中的共同费用。“移交生产单位部分”栏是指为保证发送、变电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而必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四)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它费用的构成内容是: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研究试验费。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6.联合试运转费。
7.勘察设计费。
8.供电贴费。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五)“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部分”栏数应与竣建05表第五行“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的数字相符。
(六)“不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转出投资”、“其他投资”、“应核销投资”三个科目进行分析填列。
(七)“应核销其它支出”栏反映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数,本栏内容和数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应核销其它支出”科目填列。如:
1.器材处理亏损。
2.设备盘亏及毁损(已减盘盈)。
3.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4.非常损失。
5.编外人员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 “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本表反映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包括:概算外的“投资贷款利息”和“投资包干节余”)的分摊方法。过去各单位分摊方法很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一)应直接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工程项目对象的费用内容是:建设场地占用清理费;
(二)应由房屋及建筑物,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共同负担的费用内容是:
1.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交通工具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2.投资贷款利息
3.投资包干节余
4.勘察设计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三)“研究试验费”直接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四)“联合试运转费”可根据安装工作量直接摊入安装工程中。
(五)“通讯设施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可摊入有关线路安装工程中。
(六)“引进工程的其他费用”,是指除国内工程中具有的其他费用之外,尚应增加由于引进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国外图纸资料翻译复印费、技术服务费、科技人员接待费、出国人员费及货款延期付款利息等,可参照国内费用项目分摊。
(七)分摊方法:
1.应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按实际工作量有困难,也可按概算工作量作为分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果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和安装机械设备工程的费用,可先按这二大类工作量求得一个比例,分摊到这二个大类,然后再按各自工作量的比率进行第二次分摊工程明细项目中去。
(八)本表各工程项目的分摊合计数,应分别列入竣建05—1、05—2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栏。
第四十五条 “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一)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经批准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
(二)本表应按移交的单位、内容、明细项目填列。
(三)本表合计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数相符。
第四十六条 “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一)本表是竣建05—1表、竣建05—2表、竣建05—3表的汇总表。
(二)将竣建05—1表建筑物及房屋部分的“建筑费”、“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的“建筑物”、“房屋”行的“建筑工程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三)将竣建05—2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工程费”、“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四)将竣建05—3表中的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填入本表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行的“设备价值”栏。
(五)将竣建05—3表中的移交生产单位“器具、工具及家具”价值栏的分类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第“五、流动资产”行“工器具、家具”、“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六)“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合计数为竣建05—1、05—2、05—3表的三表相加的合计数,并应与竣建02—续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数相符。
(七)本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价值”、“设备基座”、“安装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各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2—2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第四十七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三)本表“建筑物”、“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三栏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各栏数字相符。
(四)“建筑工程费”栏中扣除“设备基座费”在竣建05—2表“设备基座费”一栏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设备基座费”是从“竣建05—1表”中扣出在本表中增设一栏单独反映,以便生产接收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三)本表“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各栏数字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四)热工电气仪表,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要求,可按每台机炉按组填列。对800元以上的表计,如装入表盘的列入有关表盘,不装入表盘的可单独列项。800元以下的,不易分的,可采用平均分摊,或按表盘按组分摊。安装费则按设备价值分摊。
(五)“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以“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移交使用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一)本表先列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然后列器具、工具、家具。
(二)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要列出明细内容。器具、工具和家具如由生产单位包干的,可列一个包干金额,并附生产单位返回的清单,不包干的,要列出明细内容。
(三)本表“价值”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5表第四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加第五项“流动资产”“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和相符。
第五十条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历年基建拨款、投资贷款、基建支出、投资完成额和结余资金等综合情况。数字来源为历年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年度决算。
(二)本表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全部资金来源必须等于全部资金占用。反映建设项目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时为止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借款及投资完成交付使用和结余资金的依据。
(三)本表与年度财务决算资金平衡表的区别在于年度资金平衡表只反映当年未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累计数,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如基本建设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目均反映自开始建设至竣工时止的每年发生数加总后的累计数,其余项目,如专用基金、器材合计、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等则反映竣工时结余数。
(四)“其他拨款”栏是指除“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拨款。
(五)“其他投资借款”栏是指除“拨改贷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款”、“外资借款”等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六)“投资完成额”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数一致。
(七)“交付使用财产”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数一致。
(八)“转出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合计数一致。
(九)“应核销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应核销投资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应核销其他支出”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3表“应核销其他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一)基建结余资金,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竣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拨款合计+基建投资借款合计-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余额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项目从建设开始到投产移交生产单位使用时止的贷款、还款和期末贷款余额情况表。
(二)数字来源为历年发生数的加总。
(三)本表“贷款累计数合计金额”栏数字应与“竣建06表”基建投资借款合计栏数字一致。

第八章 附 录
1.电力基本建设设备核算卡片的应用
电力设备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部分,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电力设备密集,品种繁多,结构复杂,用途固定,价值贵重,体积庞大,一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设备数量多达2000多台/件,这就要求建立更为严密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核算卡片。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以上各阶段的登记核算,构成一个设备情况的信息库,通过这些信息的输入、反馈和控制,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具体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初步设计批准后,把设计院编制的设备清册内所列设备全部登记人设备核算卡的概算记录栏内,然后与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的设备价值逐项核对。应该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小型或配套设备在概算中只列一笔“其他设备款”,这样,就需要把这笔设备分列到相应的核算卡中去,以求核算卡“概算价值”栏数字与概算所列设备总价值完全相符。完成了这步工作,就可发现概算中设备价值漏编情况,并查明原因,待调整概算时提供正确的数据,然后将登记完毕的核算卡分系统(一般为8大系统),存放在设备卡片专用柜的第一格。修正概算时如有项目变动,把变动后的内容填入修正概算栏内,以示区别。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上述的概算记录,是根据设备清册与概算核对一致后填写的,所以凡是符合签订合同订货条件的设备,应该说都已列入核算卡内了,否则,即视为计划外订购设备。财务部门收到订货合同后,一是与概算记录核对,二是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同价格是否确定,对合同中未明确部分,要督促有关经办人员继续补齐,然后,在核算卡上填上“订货价值”。通过查阅核算卡,可以发现设备是否重订、多订或漏订。将订货价值与概算价值相比较,能随时掌握两者的差异,了解设备提价的幅度,为今后调整概算提供正确数据,同时,利用核算卡向有关设备订购人员进行概算价值交底,使他们在订货时掌握或控制订货价格。填好合同记录后,将卡插入第二格,以反映设备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安排好设备到货期与施工期相衔接的订货计划,尽量减少设备储备利息支出。制造厂将设备发运后,同时向建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建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要会同供应部门检查设备是否到达目的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标准等问题,然后财务部门根据核算卡进行复核,主要是核对合同价值与托收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多收部分的原因,从而决定对制造厂的托收货款进行全部承付或部分承付。核算卡与实际托收货款核对时,将已经付过款的设备分三种情况,分别记录在核算卡:(1)货款已付而货物未到的,记入在途记录栏,将卡插入第三格;(2)货款已付,设备已验收入库的,记入收料记录栏,将卡插入第四格;(3)如已明确是为下年度储备的,记入为下年度储栏,将卡插入第五格。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进度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设备领用单时,将有关内容填入领用记录,同前几个步骤一样,继续实行插卡,将抽出的核算卡汇总,即226可了解设备安装的实际进度,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核算卡背面粘贴上设备实物照片,更有利于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工程结束编制竣工决算时,把核算卡分别归类抄写到竣工决算表中,这样可以大大缩短编制时间,而且做到数字正确可靠。经过核算卡的各个环节控制,基本上可杜绝盲目采购,避免多订、重订和漏订现象,基本上能做到工完料尽,把积压设备控制在最低限度。
填好交付使用记录后,此卡便告结清,待编制竣工决算后,此卡便随交付使用财产移交生产,作为生产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核算卡片的依据,也可代固定资产核算卡使用。
(六)做好结余分割记录
结余部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结余,以后仍要继续领用于收尾工程;二是以后不再领用,纯系积压。如有结余,应另填新卡,新卡编号仍填老卡连续号,并加二级编号,然后将新卡仍插入第四格。如系积压,此卡仍保留在第八格,第八格卡片相加的合计数为积压数,为及时处理积压提供正确依据。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一 01表中部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及时提供。
二 将概算价值部分,按概算中的扩大单位工程数填入02表。热工控制设备,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要求编制设备清单(或卡)。
三 清理结算各项应转未转帐户。
四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填制02表附表。
五 以实际或概算工作量按系统填入03表附表,清理结转各项分摊费用进行初步分摊,填入03表附表各栏内。
六 转出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填入04表。
七 05 ̄1、05 ̄2和05 ̄3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固定资产目录的登记单位要求,逐项填人各表。(详: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一)从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费中摘出设备基座价值,填入05 ̄2表的设备基座价值栏内。
(二)恁设备领用单编制设备清单(或卡),摊入设备运杂费和设备储备贷款利息,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
(三)将有关设备的第一次填充物(如树脂等)按领用单并入有关设备价值中。
(四)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或请安装单位提供)自制设备(如:5立方米及以上的箱罐等)价值,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5立方米以下为附属设备)。
(五)将施工单位的安装费转入各项有关设备,填入05 ̄2表安装费栏。
(六)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管道、电缆和母线本身的材料费,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单独列项。概算价值列设备价值的,实际价值也列设备价值,概算价值列安装费的,实际价值也列安装费。
(七)将03表附表中其他费用分系统初步分摊数摊入05 ̄1和05 ̄2表各项财产中的摊入费用栏。
(八)将各明细帐户中的不需要安装的财产购置,区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填入05 ̄3表。
八 各项其他费用按附录二其他费用分摊情况说明书的要求填制03表。
九 按历年帐面发生数摘录有关数字填入06表和附表,反映资金来源、占用和借款还款情况。
十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及03表04表,按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分别填入02表的实际价值栏,并与概算价值相对应,分析对比其他节约或超支数。
十一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汇总数填制05表。
十二 收集整理各方面情况资料,编写竣工工程情况说明书。
十三 收集反映工程主要面貌的照片。
十四 编写报表编制说明。
十五 编写目录和封面,装订成册上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立法设想

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 王新平

【内容提要】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清算更多地与债权人的利益有关。设计科学、合理的公司清算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出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应当完善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 公司清算 存在缺陷  立法设想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面对公司清算制度这一较大的系统体系,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粗糙,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公司终止清算这一客观现实问题。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阅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就目前公司清算存在的缺陷和立法设想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各位同仁指正。
一、我国现行公司清算制度存在的缺陷
清算制度应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理想的模式是,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自行清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通知公司债权人,双方达成还债安排,清偿所有欠债。尽管我国公司法专门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组职权职责、清算程序、违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现实中,很多公司在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
(一)清算主体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确定
公司解散随之引发清算程序,首要问题就是清算人或清算机构的确定。这不仅事关由谁主持清算,更关系到不实清算或清算不能时由谁承担不能清算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正常解散情形下普通清算的清算组成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因此,普通清算时,清算引发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所组成的清算组承担。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公司非正常解散时特别清算程序中负责组建清算组的机关及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清算主体仍是股东,主管机关不过是在股东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时组织清算的召集者,而非清算的主体。实践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列举公司非正常解散之情形,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一般均判令股东在一定时间内对公司财产进行特别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实际上,许多股东早就躲债在外,下落不明,以致很多案件只得缺席判决。无法找到股东也就没有清算主体,由主管机关组织代为清算实际上还是没有解决清算主体所应承担的清算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对于清算主体规定的不清,混淆了清算的召集者和清算主体的界限,忽略了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
(二)现行《公司法》没有特别清算程序方面的规定
现行《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清算程序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下的普通清算程序。实践中,这种程序制度的执行必定会受到许多现实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发挥作用。尤其是目前,在我国公司制度尚不成熟,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配套规定尚未健全的条件下,许多中小公司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设立上的瑕疵,如提供虚假验资报告、以虚假出资成立公司;有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一人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有“脱壳经营”成立所谓的关联企业,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有股东在公司关门前大肆私分公司财产的,以虚假清算报告将公司注销,逃避合同义务或其它法定义务的等等,在清算过程中,往往会陷入股东之间关系恶化、相互抵触;公司主要负责人不知去向;公司清算人怠于甚至违法行使清算职权等困境之中。此时,凭借公司自身的能力和诚信度已经无法保障清算程序能够合法、顺利地进行,各方主体的权益,尤其是公司的债权将很难得到得到实现。
(三)缺乏对清算主体责任的规定
缺乏清算主体责任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公司在即将终止之前,形成的逃避清算,甚至不经清算就注销登记的情形,以及“清而不清、越算越糊涂”的情况严重危害了公司债权人、善意股东的权益,危害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生存,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建立。查根寻源,公司立法中缺乏对清算主体责任的确立是这种恶性状况存在的根本原因。事实上,正是法律缺乏对清算主体义务的规制,才导致清算主体有恃无恐,任意损害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行不义之举,赚不义之财。
二、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应当完善的立法设想
上述种种行为,意图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法律特点,通过规避清算以达到逃脱法律责任的目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笔者就此对清算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设想。
(一)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司清算主体
参考各国关于清算责任人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四种:公司股东或董事、公司章程确定的清算人、股东会决议任命的清算人、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公司清算主体可作如下设置。(1)、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清算时,国家授权投资的主体应当为清算主体。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被撤销的,清算主体可为授权投资主体或者为做作撤销决定的主体。(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全体股东,公司如无股东名册可参考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确定公司的股东资格,然后认定其为清算主体。(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清算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当为各个投资股东。(4)、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者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能无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不成选定的,可认定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在此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公司法》有关于清算组的概念,但是没有明确的清算主体的概念。甚至有些人将清算组视为清算主体。这是不正确的认识。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基于自己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权益或者基于对公司的重大管理权限而为法律确定为公司在清算时组织公司清算的义务主体。这就不同于清算组的界定,清算组应为清算主体任命或者选定具体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临时性组织。二者具体区别如下:清算主体一般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权限,而清算组则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体选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会计师、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权益的人员来担任。公司的清算主体对相关债权人负责,其不仅承担清算责任,而且还有可能承担清算不利产生的赔偿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对清算主体负责,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一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
(二)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应当增加规定公司特别清算程序
针对公司股东恶意逃避清算责任,针对法律设置的限时清算制度视而不见,逃避公司债务的行为,应当设立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应为股东或者债权人提起的特别清算之诉所引起,由法院判令公司相关清算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公司的清算,如不能或者拒不完成,法院可聘请相关机构和人员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公司不能承担,则可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的一种清算制度。特别清算是普通清算的必要补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因此建立特别清算制度十分必要。
特别清算应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应由债权人、股东和主管机关向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提出特别清算申请,即:(1)公司营业期限届满的和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又不能自行按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2)股东会决议由法院特别清算的;(3)公司成立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4)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5)公司注册登记后六个月内不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过六个月的;(6)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通过法院组织特别清算可实现下列目的:一是特别清算制度借助于法院干预对清算活动予以审查,以公开、透明的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二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公司由法院组织特别清算后,避免了公司仍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保证了交易方的安全,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在股东不能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由法院组织清算,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在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作为公司清算主体不依法清算,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认为,在特别清算中应当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债权侵权行为理论。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创于美国法院的判例法,被称作“揭开公司面纱”,是为应对以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提出的。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适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致公司债权人受损害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的特性,直接追究公司法律特性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大陆法系国家近几十年来也开始重视解决有限责任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方面的弊端,德国确立了所谓“直索”责任,日本则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可见,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已经成为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的一项共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必要的补充,其法理不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是严格恪守。我国在制度上并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曾将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援用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法理依据。这就使得我们对清算过程中的清算义务主体未依法清算时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恶意解散行为,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我国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债权侵权行为,但确立债权侵权制度有足够的立法根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仅是对民事、经济活动参与者不进行任何欺诈行为的要求,更是补充立法不足的补充性、衡平性的一般条款。其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中“财产”包括一切积极的、消极的财产。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权利,自然也在其中。再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债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立法根据。债权侵权理论就直接追究出资者的民事责任提供了依据,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的局限。
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债权侵权行为理论,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在实体处理时应当根据公司解散后的具体情况来确认股东的责任,具体包括:1、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基于其过错责任,股东在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在其侵占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解散后资产不明,帐目不清的,鉴于股东是公司资产帐册保管的直接责任人,因其法定职责的履行瑕疵,从而在客观上造成清偿债权人债权的公司财产减少或消灭,应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5、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股东既使未从公司获取任何财产,也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因为公司注销登记时须明示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是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对公承诺,是一种公示行为。是对公司债务的主动承担。一旦这种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即完成公司注销,即在法律上产生继受债权债务的法律后果。6、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应在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文仅对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部分相应的立法设想,笔者衷心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与会的同仁对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存在的缺陷及立法设想进行深入探讨,便于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方面制定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以确保公司清算能够依法有序进行,保证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确实有效的保障。

论文参考文献:
1、 顾功耘主编的《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2、 刘宗胜、张永志编写的《公司法比较研究》,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年11月1日出版。
3、 江平编写的《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4、 张民安编写的《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求出版社2003年1月版。
5、 钱卫清编写的《公司法救济方式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政府


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工程报建
第一条 凡在本省新建、扩建或改建工厂、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桥梁、邮电通讯、房屋等建设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三资”企业、农场、部队(保密工程除外)等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取得《施工任务通知书》后,方能动工
兴建。
第二条 凡中央、省审批的工程项目,在省建设厅报建,或者到省建设厅委托的工程所在地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凡市、县审批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委(城建局)报建。
第三条 办理工程报建必须持有下列文件、资料:
(一)计划部门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发给的《建筑许可证》;
(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工程预算;
(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必须持有建设主管部门的《中标通知书》;
(六)落实建设资金的证明。
符合上述规定者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

第二章 技术资质审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必须取得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或施工许可证,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严禁无证施工。
(一)凡在本省承包建设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构件生产、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和各种专业施工的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都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省内施工企业必须持有海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方能承领工程施工任务。
(二)省外持证施工企业,进省承包一次性工程施工任务的,须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任务,按有关规定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施工企业进入省内各市、县承包工程施工,必须到当地市、县建委(城建局)交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各市、县不再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省内施工企业出省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办理跨省施工审批手续;出国承包工程,由省建设厅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施工企业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底须持《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到省建设厅进行年审。逾期未经年审盖章的证件无效。

第三章 工程承发包
第八条 工程承发包必须按《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
第九条 承发包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港澳地区及国外施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有关担保手续,并严格履行。
第十条 港澳地区及国外、中外合资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是:
(一)实行国际公开招标(或者有限招标)的中外合资或者向国外贷款的工程;
(二)外资企业独资兴建的工程;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分包。发包单位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分别签订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应对工期、质量、造价、保修向发包单位负责,总、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证照的施工单位。技术要求和结构相同的群体,总包单位必须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分包工程,不得再
行分包(特殊专业技术部分除外),严禁转包。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施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任务,不得分包。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承包的工作量必须同企业的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一般不得超过年施工总值的一点五倍。
第十三条 工程承发包造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省建设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准高估冒算,不准擅自变更收费标准和任意压价发包。

第四章 建工管理费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分省内外、国内外,不分何种所有制,均应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并缴纳建工管理费。
缴纳建工管理费的办法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任务通知书》的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以合同所规定的结算货币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建工管理费标准。
(一)包工包料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工程总造价千分之四收取。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土建、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按人工费及间接费总和的百分之三收取。

第五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一)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会同施工单位抓好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和《关于保证工程质量的若干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质量由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
(三)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外,还要视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直至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施工企业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工伤事故,要及时逐级上报。重大质量、伤亡事故,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裂、井巷塌冒、设备爆炸、大面积滑坡、堤坝溃决等,以及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必须及时抢救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当地建委
(城建局)和省建设厅,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章办事,利用职权受贿、索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不办理报建手续而施工的,建设主管部门先令其停止施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然后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报建手续,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罚款,才能准予继续施工。因停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建工管理费的,除追缴外,并处以二倍以上应缴管理费的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承包工程资格,直至吊销其施工证照。
(三)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假报从业人员、资金,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质等级的,除取消资质等级、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外,并给予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等级的处罚。
(四)企业越级承包工程的,由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没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企业负责。
(五)对转卖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为他人提供帐户,以及进行非法经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者负责。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证照。
(六)在承发包工程中,有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者,除对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对施工企业给予三个月到半年内不准参加投标承揽工程任务的处罚。
(七)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中索取回扣的,除所得回扣款全部没收上交国库外,对直接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八)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工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因转包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转包单位承担工程的全部经济损失,严重者并给予企业降级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的法律责任。
(九)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外,对企业进行降级处分。由于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由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严重的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证照



(十)有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要限期整顿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不建帐,不核算的企业,收回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施工许可证,停止其承包活动。
(十一)因严重违反本规定,被责令离省的省外施工企业,吊销施工许可证,限期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