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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36:10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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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高耗电工业管理的规定
山西省政府



近年来,全省高耗电工业发展过快,大大超过了电力建设的增长速度,特别是小电石、小铁合金、小工业硅及小炭素制品等耗电高的工业迅猛发展,不仅造成了环境污染,而且使我省电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全省已建成这类企业一百三十六户,电炉总容量为五十五点四六万千伏安
,年耗电量四十亿千瓦时,需发电装机八十万干瓦,占全省现有发电装机容量(不含大同二电厂的一百二十万千瓦)的百分之二十二。此外,还有一批小棕钢玉、碳化硅等高耗电企业。由于电力供应严重不足,以新挤老,以小挤大,计划外挤计划内的现象十分严重。
据初步测算,1989年全省将缺电五十亿千瓦时。国家今年十分强调要限制硅铁、电石等产品的出口。为此,必须加强对全省高耗电工业的控制、管理,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1989、1990两年,除经国家和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再新建和扩建电石、铁合金、工业硅、碳化硅、炭素等高耗电工业项目。今后审批这类项目前,不论规模大小,必须先由省三电办公室核准,同时企业需自备电站、或购买相应规模的电力建设债券。凡未经
省批准的高耗电项目,各级专业银行、投资公司不予贷款。1988年4月19日晋政办发〔1988〕32号文下达之后,各地、市、县、各部门自行批准建设的上述项目一律停建。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电工业企业,由各地、市计委牵头,会同经委、三电办、供电、化工、冶金、环保和乡镇局等部门认真组织清理整顿。在供电紧张时,各地要对电石电炉年产一万吨以下,硅铁电炉和工业硅电炉容量在一千八百千伏安以下者,除贫困县和有自备电厂供电者外,一律
停止供电。经过清理整顿后由省主管厅、局会同省三电办公室发放准予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供电生产。
三、从1989年下半年起由省冶金厅、化工厅分别编制硅铁、工业硅、电石年度生产计划,报省计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后,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和指导性生产计划。指令性计划广品由省统一调拔。
四、省三电办按照省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和批准的供电计划,每季作一次调整。所以高耗电生产企业,擞经省批准的重点企业外一律实行避峰用电。
五、高耗电工业产品的电价,从今年起一律实行多种电价办法。凡执行指令性计划的,按照耗电定额,可免征电力建设基金二分钱。
六、各高耗电企业,要加强管理,千方百计降低电耗,节约用电。超耗罚款办法按晋政发〔1988〕35号文件执行。
七、严格禁止供电部门利用供电权与企业入股联营分利,也不准许将电网电力划给劳动服务公司与企业联营入股。如发现上述情况,除没收其分得利润之外,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没收款项交省作为电力建设专项基金。



198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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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监[2007]11号


各县区监察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试验区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监察室:
  现将《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六安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六安市监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维护行政纪律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改善机关工作作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和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市和各县区监察机关对以下单位和人员(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二)前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公勤人员除外);
  (三)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各县区监察机关同时对本辖区所属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实事求是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行政效能监察必须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监察,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指导本辖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监察机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与行政效能有关的违规行为;
  (三)检查、调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五)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检查、调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检查、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管理事项及时制定措施、做出决定,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二)是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是否做到政务公开;
  (三)是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是否做到政令畅通;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五)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监察事项涉及人员进行询问;
  (二)列席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四)要求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 对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场所、物品和行为进行实地勘查、调查或者监督,根据工作需要提取现场的文字资料、图(照)片或者进行录像;
(六)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八)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九)根据检查、调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分为立项、实施、处理等主要阶段,可以采取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评估、评议等方法。
  第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决定,确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任务。涉及全局性重大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制定方案,并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前,除不宜提前通知的外,应当通知被监察对象,重要事项应当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特殊情况经行政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
  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交检查或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和评估、评议的结果,依法作出行政效能告诫、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需转立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应当跟踪了解,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考核评估,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
  第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办理效能投诉。
  第十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效能监察,可以视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注重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和舆论监督作用,扩大效能监察的社会效果。

第五章 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行政效能监察对象在行政处罚、行政受理等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六办发〔2006〕14号文件《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违反改进市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六安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办发(1998)91号

1998年6月25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
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
家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
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由文化部负责,用于电台、
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负责。
2.将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
的审批,将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
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
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等职能,
均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
(二)划入的职能。
1.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国
家版权局)负责。
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将中国国际标准书号中心的工作,书号、版号和新
闻记者证的发放,计算机软件和其他各类作品著作权的
登记,涉外音像制品合同的登记,涉外录音录像作品著
作权的认证,侵权作品的鉴定,著作权法律咨询服务等
工作,分别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草案,
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
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
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
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
(三)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
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社等,下同)
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
物复制单位、报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
机构;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
立。
(四)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
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
、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监督管理印刷业。
(六)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
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
划并指导实施,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
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管理。
(八)组织、指导教科书、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及其
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九)管理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
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
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
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二)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
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
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
理工作全国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设
9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计划财务司)
综合协调署机关政务工作,承担文秘、档案、机要
、保密、保卫、信访和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开展
新闻出版政策研究并提出新闻出版立法建议,承办行政
复议和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研究国内外新闻出版方面的
动态;协调、管理新闻出版信息网络系统;制订新闻出
版业统计制度并指导实施;拟定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和
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国家对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
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产
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监督管理署直属单位国有资
产。
(二)图书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
拟定图书出版政策、规章;制订图书出版社的总量
、结构和布局的规划;承办图书出版社的设立、专业分
工和主要项目变动的审批工作;拟定国家重点图书出版
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
的备案事宜;负责图书出版社年检和图书质量监督,组
织对图书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图书和图书出版社的违
规行为;管理全国性图书出版基金;调控图书品种及书
号总量;承办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三)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
制订报刊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承办新办报纸
、期刊和建立报业集团、报纸分支机构及报刊更名的审
批以及报刊重大选题的备案工作;负责报社、期刊社年
检和报刊质量监督,组织对报刊的审读,组织查处违禁
报刊和报社、期刊社的违规行为;管理、监制全国新闻
记者证,负责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
拟定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政策、规章;制
订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承办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工作;拟定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计划并
组织实施;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的备案
事宜;负责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复制单位的年
检、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监督、组织对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工作;组织查处违禁音像制
品和电子出版物,查处音像、电子出版及复制单位的违
规行为;调控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品种和版号总量。
(五)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办公室)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承办审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工作;协调、指导和管
理大学、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工作;规划、审批和
指导全国性出版物展销会、订货会、书市;组织查处非
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研究提出出版物市场“扫黄
”、“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
办协调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查处
大案要案的工作。
(六)印刷业管理司(科技发展司)
拟定出版物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政策、法规、
规章及印刷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印刷企业
的年检,组织查处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拟定新闻出版业科研、技术进步、技术监督的
有关政策、规章及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出版、印刷、复
制、发行的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承办
国家限制进口印刷设备的审批、协调工作。
(七)人事教育司
拟定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
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
管理规定,指导新闻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定
新闻出版系统职业技能规范、教育发展规划和职工培训
规划;负责直属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承办署机关干部和
直属单位署管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署机关和直属事业
单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八)对外合作司
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
执行工作;承办新闻出版系统访问交流项目和团组的审
批工作,研究提出加入新闻出版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意见
;承办设立新闻出版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
的核准工作;承办设立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境外类似
机构的核准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出国
(境)、来华(进境)展览、展销和进出口贸易。
(九)版权管理司
组织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拟
定著作权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
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我国的执行情况,
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著作权侵
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
工作;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
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
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
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
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
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
权利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
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
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
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四、人员编制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
5名。其中:署长(兼国家版权局局长)1名,副署长4
名,国家版权局专职副局长1名,正副司长职数31名(含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
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