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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02:26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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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休(含退职,下同)职工的生活,有利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四化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4]2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范围
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基金一律参加社会统筹。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区、县统筹,驻本市的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我市统筹。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单位),暂不参加统筹,待全市统筹工作正常后,采取编造预算办法,由财政统一拨专款加入统筹。
现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职工,继续由民政部门管理,以后经过劳动、财政和民政部门协商,再逐步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管理。
全民单位中的集体所有制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统筹。
第二条 退休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退休金(含退职职工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粮差补贴;
四、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护理费;
五、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六、生活补贴费(未测算定之前,仍由原单位支付)。
医疗费、困难补助费、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开支费用(如建房费、安家补助费等)暂不列入统筹范围,由原工作单位按原有规定支付。
第三条 退休基金的征集
按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由各单位以全部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构成按统计部门的规定,即含计件工资、计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等),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按月计提百分之十四作为退休基金。
上述计提退休基金比率,暂定在一九八五年内实行,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确定。
开始统筹时,各单位要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预交一个月的退休基金,先提后发,以便周转。
各单位必须在每月十日前按照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缴纳退休基金。退休基金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收取。逾期不交的,按日增交百分之一的滞纳金;如发现少报工资总额的,除补交退休基金及滞纳金外,另增缴退休基金补交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处罚金。滞纳金和处罚
金转入退休基金。
企业单位退休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事业单位退休基金在事业费中列支。
统筹退休基金不征税。
第四条 退休基金的管理
退休基金,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的账户存入银行,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银行根据上级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利息转入退休基金.
第五条 退休基金的提发手续及其管理费、积累金的提取和留成 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建立退休基金手册和各项登记制度,按月核实各单位应提发的费用,记入退休基金手册,各单位凭退休基金手册,按月到银行提取,并由银行监督支付。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月在征集的退休基金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作管理费和百分之五的积累金作后备调剂基金。各区、县按百分之五提取的积累金,百分之九十留区、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百分之十上交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掌握调剂。
第六条 退休基金会计统计制度
为了做好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应建立专门的会计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各单位对当月退休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在次月十日前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报送报表。在报送十二月统计数字时,应同时报送全年的累计数。退休基金统计报表制度,由市劳动
局会同市统计局制订。
第七条 严格职工退休审批手续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手续。需要前退休的,要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审批。参加统筹的单位如发生关、停、并、分时,对退休、退职职工的划分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转移手续。
第八条 建立管理和监督机构
市、区、县劳动部门要成立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退休基金的征集、使用、管理、调剂。
统筹基金的统计报表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由各单位的劳动工资、财会部门和工会负责。
退休基金要接受财政、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银行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劳动局行使解释权。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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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浅析

李卫存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是公司设立人为了规范公司设立行为,明确各设立人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我国现行公司法没有对设立协议作出明确规定,但设立协议却在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设立协议不仅会影响公司设立的进度、设立时间及公司能否最终成立,甚至对公司成立后的存续及解决设立股东之间纠纷都会产生影响。


【目录】
摘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含义及法律属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
三、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前的作用
四、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的效力问题
结语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含义及法律属性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也被称为出资协议,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行为、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
设立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拟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各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费用分担、发起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的法定要件,但其在实践中可以规范公司设立行为、保证公司设立,同时为处理公司设立中的纠纷提供具体依据,因而在处理公司设立纠纷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根本目的,经各发起人协商一致而订立的,旨在调整各设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公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人都认同“公司设立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合伙协议”这一观点。我国公司法在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分别规定了逾期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最高院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又对公司设立不能时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进一步明确,以上规定都是对公司设立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其所签订的设立协议为合伙协议这一观点的认同。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关系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共同点
1、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具有一致性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同为为公司的设立人,两者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由相同主体制定,且都是全体设立人共同意志的体现。
2、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制定目的具有一致性
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制定目的都是为了保证顺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
在实践中,公司章程的制定一般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并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和数额、公司的组织机构、等事项都是是公司章程和设立协议的共同内容。
4、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制定时间都是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
(二)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差异
虽然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目标具有一致性程并在那其他方面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但两者也存在着诸多差异。
1、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设立协议是全体发起人订立的民事合同,其调整的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定的必备文件其效力范围及于公司的设立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间不同
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其效力期间为,自发起人达成一致、设立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伴随着公司设立的整个过程,公司设立的过程就是设立协议的履行过程。
公司章程的效力则以公司成立为前提,伴随于公司存续的全部时间。
3、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法律要求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设立协议只是全体设立人为规范公司设立行为、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事项所达成的民事协议,并非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要件,就内容而言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内容更多的体现的是设立人的共同意志。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必备的法律文件,任何公司登记成立都必须提交公司章程,而且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以上内容都是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
三、公司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前的作用
设立人之间订立设立协议的目的在于保证公司的顺利设立,明确各设立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范设立的行为,防范公司的设立风险,保障各设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公司设立不能时相关责任的承担,为解决公司设立不能而引发的纠纷提供的具体依据。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为:明确各设立人的出资义务,包括各方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时间,明确各设立人在公司设立中的职责,如协助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协助办理设立登记、提供设立公司所需的相关材料及证件等。同时约定设立人不依约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及相应补救措施。在公司成立不能时的作用为:确定公司不能合法设立时设立费用的承担;判定出资人的违约行为;确定违约人的赔偿责任,为各方化解纠纷提供具体依据。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第三十五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修改为“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应强制登记、体检,履行兵役义务”。



199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