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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5:55:58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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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三条 企业应保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享有与本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军、升学、当干部、评定技术职称、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 招收录用
第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五条 《劳动手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缴纳养老基金年限,享受待业救济和退休养老待遇及重新就业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劳动手册》的使用和管理,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熟练期和学徒期,含试用期。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七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工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如再需要时,可由企业复制副本。
第八条 招用技术性较强和关键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可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九条 按《暂行规定》第九、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劳动手册》的相应栏目注明时间与原因。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工人,经有关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可以在省、市、县之间办理转移手续:
(一)因国家计划调整,企业需要全部或部分搬迁的;
(二)新建、扩建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
(三)按规定应随迁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及经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
(四)按规定应随调的干部家属;
(五)按规定应随迁的回原籍及易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家属;
(六)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员。
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需填报《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审批表》一式三份,转出和转入地劳动行政部门及本人档案各一份(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公安、粮食、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凭证和落户证明办理户、粮关系和养老基金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予办理转移手续:
(一)同一城填单位之间的;
(二)学徒期、试用期未满的;
(三)留用察看期间和犯有错误未结论的;
(四)轮换工和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十二条 除按《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五条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劳动合同制工人从解除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之日的全部工资。但双方均应按《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违反劳动合
同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制工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部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予赔偿。

第四章 在职期间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十三条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性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补贴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补贴人员包括:学徒期满转正定级和重新就业试用期满考核定级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病假以及产假、法定假日、法定医疗期间的补贴照发。
第十四条 重新就业改变工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在执行不低于二级工工资标准的前提下,低于本人待业期间最后一个月待业救济金标准的,可按救济金标准就近向上靠入本企业相应的工资等级标准。试用期满重新考核定级。
考核定级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定。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的奖金、各种补贴(不包括工资性补贴)等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相同。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和因工负伤的划分、确定,与固定工相同。医疗终结,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致残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已颁布《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执行。各用工单位应继续按规定逐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直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时止;
(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期内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照发原工资。终止合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的划分:在本企业工作三年以内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工作四年至十年的在三个月医疗期基础上每年增加半个月;工作十一年至二十年的每年增加一个月,但医疗期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含二十年)医疗期可延长
至十八个月。医疗期的计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医疗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内的按本人三个月的标准工资额发给,工作三年及三年以上的,每一年再按本人半个月的标准工资额加发。医疗补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的各项待遇,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由市、县(含县级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管理,存入开户银行“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银行凭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按“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金发放标准与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列事业编制,管理经费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与财务管理办法,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商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事宜,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有掌握和检查本地区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的责任,并建立统计报表制度,表格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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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 农业部


发改工业[2006]2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长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中央企业,中国轻工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十五”期间,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2006年关于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为推动食品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食品工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编制了《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农 业 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九日







食品工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











目 录

一、前言 3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3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7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10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3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17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26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30


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

一、前言
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食品工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十一五”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食品工业要把握好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指导,结合食品工业自身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科学制定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的《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全面提升食品工业的发展水平,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就业,调整经济结构,配合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提高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十五”时期食品工业的成就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依托巨大的市场需求,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行业发展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提前实现“十五”规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食品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效益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在市场需求和政策导向的双驱动下,我国食品工业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期。2005年,全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食品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20344.8亿元,比2000年增长97.2%,年均增长19.4%;工业增加值63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87.8%,年均增长17.6%;销售收入199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01.3%,年均增长20.3%;利税总额3365亿元,比2000年增长91.9%,年均增长11.4%。其中,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等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和利润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二)主要食品产量大幅度增加,产品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
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达到:小麦粉3922万吨、食用植物油1612万吨、肉类总产量7743万吨(其中肉类制品850万吨)、乳制品1146万吨、啤酒3062万吨、软饮料3380万吨,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2.2%、92.6%、26.4%、530%、37.2%和126.7%。

专栏1 2000年和2005年食品工业主要产品的产量(万吨)
产 品 2000年 2005年 五年累计增长(%) 年均增长率(%)
小麦粉 2759 3922 42.2 7.3
食用植物油 837 1612 92.6 14.0
肉类总产量其中:肉类制品 6125407 7743850 26.4108.8 4.815.9
乳制品其中:液体乳 208125 13101146 5.3倍8.2倍 44.555.8
方便主食品 250 458 83.2 12.9
罐头 178 360 102.2 15.1
软饮料 1491 3380 126.7 17.8
啤酒 2231 3062 37.2 6.5
成品糖 700 904 29.1 5.2

食品工业的产品结构趋于优化,有效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需求。“十五”期末,我国粮食加工业中特等米和标一米占大米总产量的92%以上,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特制二等以上精制小麦粉占面粉总产量的75%,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全精炼食用植物油占食用植物油总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30%提高到60%以上;精深加工肉制品占肉类总产量的比重上升到11%,比2000年提高了5个百分点;液体乳产量占乳制品的产量由2000年的60%提高到91%以上;软饮料制造业打破过去一直以碳酸饮料为主的局面,形成了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果蔬饮料、茶饮料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
(三)产品质量明显改善,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时期,随着国家卫生部制定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等规章,以及一系列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的食品标准的颁布实施,食品企业的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生产条件和经营环境更加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产品质量稳中有升,各类产品抽检合格率均呈上升趋势,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如肉类行业100强企业中通过ISO9000认证的企业达到77家,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有61家。
(四)企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生产集中度逐步提高
“十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骨干食品企业发展壮大,成长起一批知名企业和名牌产品,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明显提高。2005年,食品工业百强企业完成销售收入4987.9亿元,占全行业的25.6%;总资产4586.3亿元,占全国食品工业的28.9%;实现利税总额1920.0亿元,占全国食品行业的57.1%。部分食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达到较高水平,其中:乳制品行业十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54.7%,饮料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39.5%,制糖行业十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43.6%,啤酒行业3大企业集团的产量合计占全行业的31.6%。
(五)企业所有制结构呈多元发展态势,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迅速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食品工业50强中,已有30多家在我国开办合资和独资企业。同时,一批民营食品企业迅速成长,在食品工业中已具有重要地位。2005年,规模以上国有食品企业2039个,实现销售收入3086.7亿元,占15.5%;集体企业1001个,实现销售收入753.4亿元,占3.8%;“三资”企业3910个,实现销售收入5367.5亿元,占27.0%;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16497个,实现销售收入9664.5亿元,占53.7%,居于主导地位。与2000年相比,国有企业比重降低了近23个百分点,“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别提高了4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
(六)食品工业区域布局渐趋合理,企业集群式发展的格局逐渐形成
“十五”时期,围绕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甘蔗、果蔬、牛羊肉、奶、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食品消费市场,初步形成了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密集区和多个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呈现出集群式发展的特色和较为合理的区域布局,如黄淮海地区优质专用小麦加工产业带,东北及内蒙古东部玉米、大豆加工产业带,长江流域优质油菜加工产业带,华东、中南、西南、华北及东北地区猪牛羊禽肉加工产业带,东北、华北、西北地区乳制品加工产业带,广西、云南糖料加工产业带,东南沿海、黄渤海出口水产品加工带等。
(七)食品科学技术较快发展,加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
“十五”时期,国家组织实施了一批以食品加工为主的农产品深加工重大科技专项攻关,重点对稻米、小麦、玉米、大豆、马铃薯、苹果、肉制品、奶制品等的重大关键技术与加工设备进行研发,攻克了膜分离、物性修饰、无菌冷灌装、浓缩、冷加工等加工关键技术难题,开发了冷却肉、大豆分离蛋白、浓缩苹果汁、玉米变性淀粉等市场潜力大的新产品,研制出一批包括48000瓶/小时的啤酒灌装生产线、36000瓶/小时不含气饮料塑料灌装生产线、180000包/班的方便面生产线、4200袋/小时的牛奶无菌包装生产线、工业机器人、高速6色凹印机、双瓶吹瓶机、多层共挤设备、冷冻干燥设备及纸浆模塑机械等技术含量高的食品加工装备,缩短了我国食品加工技术和装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部分领域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个别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八)食品工业带动能力进一步显现,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不断增强
“十五”时期,食品工业在扩大农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上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带动能力进一步加强。国家通过实施“农产品深加工食品工业专项工程”,对粮油加工、肉类加工、乳制品加工、果蔬加工以及特色资源加工等五大行业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给予了重点支持。到2005年底,已建成投产143个项目,年加工转化农产品约900万吨,直接提供就业岗位17万个,带动农户650万多户,户均增收2000元左右。
三、食品工业存在的问题
“十五”期间,我国食品工业虽然成效显著,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一)食品工业转化增值能力较低,整体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食物资源丰富,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肉类和水产品等农产品产量均居世界首位,但是以这些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转化增值程度偏低。在加工量方面,目前我国加工食品占消费食品的比重仅为30%,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其中,我国经过商品化处理的蔬菜仅占30%,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占90%以上;我国柑橘加工量仅为10%左右,而美国、巴西达到70%以上;我国肉类工厂化屠宰率仅占上市成交量的25%左右,肉制品产量占肉类总产量只有11%,而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全部实现工厂化屠宰,肉制品占肉类产量的比重达到50%。在产值方面,2005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的比值仅为0.5:1,而发达国家约为2.0~3.7:1。
(二)高附加值产品比例偏低,品种结构不够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工业仍以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例如,玉米加工产品主要以生产普通淀粉、酒精、白酒和饲料为主,新开发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多,多元醇、变性淀粉等深加工产品少,市场需求看好的乳酸、聚乳酸产品还处于开发阶段。大豆加工基本上以油脂和饼粕等初级加工产品为主,高附加值的卵磷脂、异黄酮等深加工品少。肉产品结构“四多四少”的现状依然存在,即:白条肉、冷冻肉多,分割肉、冷却肉、小包装肉品种少;生肉制品多,熟肉制品少;高温制品多,低温制品少;粗加工产品多,精深加工产品少。
(三)企业规模偏小,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目前,我国稻谷加工达到日生产能力400吨及以上合理规模的企业不足1%;大部分油菜籽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不足10万吨;甘蔗糖厂的平均日榨能力仅为2500吨;规模以上软饮料企业的年均产量只有3万吨,10万吨以上的企业仅25家;罐头加工企业的平均规模仅为1000吨左右。企业规模小,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生产集中度的提高。如我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规模以上企业加工能力不足10%,而美国猪肉加工4强企业占全国加工能力的50%以上,荷兰猪肉加工3强企业的加工能力占全国的74%,丹麦最大猪肉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高达全国的80%;在饮料制造方面,美国10大饮料公司占全美饮料总产量的96.9%,远高于我国39.5%的水平。
(四)食品工业布局尚不尽合理,区域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我国食品工业主要分布在东部发达地区的格局20年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在产品销售收入方面,目前东、中、西三大区域食品工业的比重约为3.2:1.3:1;在产品深加工方面,东部地区的食品工业与农业的总产值之比为1.05:1,中部地区为0.50:1,西部地区为0.40:1。中西部地区由于食品工业发展滞后,丰富的原料资源优势没有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食品工业布局与农业生产布局衔接不够紧密。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脱节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农业生产与食品加工互为促进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造成原料供应与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增加了农产品长途运输的成本和物流过程的损失,导致资源浪费。如我国虽然有300多个小麦品种,但适合加工优质面包和饼干的专用品种缺乏,每年不得不从国外进口1000多万吨加工专用小麦,另外加工啤酒的大麦大量依靠进口。我国95%的柑橘为鲜食品种,适合加工的仅占5%,其中80%仅适合加工成橘瓣罐头,适合加工橙汁的品种很少。
(五)食品工业关键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自主创新能力亟待加强
我国食品工业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比发达国家落后20年左右。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产品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较低,能耗高,成套性差;整体研发能力不高,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低;一些关键领域对外技术依赖度高,不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主要依赖进口,部分重大产业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进口;定向分离与物性修饰、非热杀菌、多级浓缩干燥等食品工业技术,以及连续冻干设备、超低温单体冷冻设备等一批共性关键重大技术与大型成套装备亟待突破。
(六)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仍然较低,总体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与消费者的期望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公众对食品卫生仍缺乏安全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食品标准制定方法和体系不能适应食品安全控制的要求,存在标准体系结构、层次不够合理,个别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食品安全标准短缺,标准技术水平偏低,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问题。二是食品企业违法生产食品现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分子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另外,加工设备落后、卫生保证能力差的手工及家庭加工方式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占较大比例。三是新材料和新工艺不断出现,直接应用于食品及间接与食品接触的化学物质日益增多,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四是从农田到餐桌食物链污染情况时有发生,其中源头污染(种植、养殖过程)和环境污染给食品卫生带来较大影响。
四、“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经济结束WTO过渡期,加快融入国际经济的关键时期。与“十五”期间所处的国内外环境有所不同,在这个时期,食品工业发展既要符合国家总体规划,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要适应全球化过程中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不断提高竞争力,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新的形势和任务,将对我国食品工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食品工业的发展机遇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给食品工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需求空间。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预期目标,“十一五”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5%,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5%,城市化率提高到47%,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亿人。根据有关预测,同期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预计将由2004年的37.7%下降到2010年的35%,平均生活水平处于富裕型阶段;农村将由2004年的47.2%下降到2010年的41.6%,平均生活水平从小康型向富裕型阶段转变。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将对食品消费总量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即:虽然代表食品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将下降,但仍位于居民消费支出比重之首,食品消费总量仍将不断增加,商品性消费日益取代自给型消费,工业化食品比重逐步增长,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空间。
2、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加快,为食品工业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原料。“十一五”时期,我国将继续按照农业部颁布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3~2007年)》的方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专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促进农业由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加工导向型转变,推动农产品生产专业化、优质化和区域化,为食品工业发展提供优质、专用的加工原料。
3、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发展战略,为食品工业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主产区,农村人口比重大,拥有丰富的食物资源,发展食品工业不仅潜力巨大,而且也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十一五”时期,在上述重大发展战略的共同推动下,这些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硬件、软件环境将不断改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区位优势和农业资源优势,发展成为我国重要的食品工业基地。
4、国家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为食品工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食品工业主要利用可再生资源为原料,其生产消费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还田,具有循环经济的特征。在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食品工业的发展将更加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所面临的宏观环境将越来越好。目前,一些省区市已经把加快发展食品工业,作为提高区域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5、全球经济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我国食品工业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开拓市场创造了条件。“十一五”时期,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国内食品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大。这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更好地引进国际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合理利用国外食物资源保障原料供给,进一步拓展食品工业的国际市场。
(二)食品工业面临的挑战
1、环保要求高,资源消耗量大,食品工业发展成本增加。一方面,我国食品工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远没有达到合理的经济规模,一部分企业难以支付污染治理的成本。另一方面,食品工业部分行业的能耗和水资源消耗比较大,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未来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加强环保治污和减少资源消耗的双重压力和约束,提高了食品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
2、食品工业发展受制于融资难问题。食品工业原料收购季节性强、资金用量大、需求集中,而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利润率不高,靠自我积累发展的能力不足。目前的融资环境不利于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金融支持。一是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信用等级低、抵押物少,只有小部分能够获得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二是民营企业由于政策的限制,难以得到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支持;三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力量有限,远远不能满足食品企业对资金的要求;四是部分大企业因位置远离城市,不动产价值低、变现困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较大。
3、食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品企业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食品工业十分活跃,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争夺国内市场,提高市场垄断能力,对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资金实力不强的国内食品企业造成重大威胁。另一方面,很多国家提高进口食品的检测标准,食品国际贸易的技术门槛和环保要求趋于增强,有的成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涉及产品范围会越来越广,监管措施越来越具体,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的阻力增大。如欧盟和日本于2006年启动了更加严格的食品检测新标准,对我国食品出口构成不利的影响。
4、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提高,食品安全和卫生水平在食品工业中的重要性更加突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加工既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又可能增加不安全的因素。建立从原料生产、采购、贮运、加工到成品包装、销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体系,是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契机,依托农业生产,反哺农业生产,继续调整食品工业结构,进一步提升行业发展总体水平;优化区域布局,加强原料基地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带和企业集群;转变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食品加工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营养和安全水平,确保居民放心食用。促进食品工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一是自主创新,科技先导。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二是培育品牌,做大做强。加快产品结构调整,避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转变增长方式。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打造食品知名商标。对拥有区域性和全国性知名商标的企业要给予必要支持和保护,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商标意识,做好商标宣传,提高产品竞争力。鼓励和推动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联合等方式,拓展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提高食品工业的生产集中度。扩大开放,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和到国外设厂,争创世界食品知名品牌。
三是突出优势,集聚发展。遵循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行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产业集群,形成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带(区)。
四是注重营养,提高质量。注重以营养科学为指导,注重保存食物原料固有的营养成份,优化食品中营养素配比,维护和提升加工食品的营养品质,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营养健康的要求。
五是标准先行,保障安全。参照国际标准,结合国情,建立国家食品标准和统一、规范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控系统体系。在加强部门协调的基础上,强化食品工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确保食品在原料、加工、包装、运输和食用等全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六是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食物出品率,尽可能做到“吃干榨净”,降低资源消耗,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大力发展资源深度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拓宽食品工业发展的空间。
(二)发展目标
1、食品工业的规模和效益持续快速增长。2010年,食品工业总产值从2005年的20345亿元增加到40900亿元,年均增长15%;利税总额从2005年的3365亿元增加到676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从2005年的0.5:1提高到0.8:1。
2、基本建立相对完善的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形成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食品科技总体布局和创新平台。2010年食品工业技术进步贡献率达到40%左右,大中型企业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达到50%以上,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食品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控制技术和检测技术体系、食品安全认证认可体系,以及比较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放心食用程度。
4、企业组织结构逐步优化。通过跨国、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源整合,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2010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食品工业百强企业的生产集中度(以销售收入来衡量)超过30%。
5、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提高到40%以上;食品加工业和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粮食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肉类屠宰加工、果蔬加工等行业的副产品综合利用率大幅度提高。
6、公众营养状况不断改善。“十一五”期间,食品工业产品的总量和结构要基本满足改善公众营养的需要,逐步消除营养不良、营养失衡等状况,城乡居民膳食结构和营养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明显提高。2010年基本达到小康和更加富裕的食物结构和膳食营养要求,全国人均每日摄入能量达到230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70克,其中:城市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25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80克;农村居民人均每日摄入能量2320千卡,蛋白质75克,脂肪65克。
7、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食品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单位产值能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专栏2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目标
类 别 指 标 2005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属性
速度和效益 总产值(亿元)利税(亿元)食品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 2034533650.5:1 4090067680.8:1 1515 预期性
企业结构 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企业(个)百强企业生产集中度(销售收入,%) >1025.6 >20>30 预期性
科 技 技术进步贡献率(%)生产装备应用微电子和信息技术的比重(%) 4050 预期性
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加工食品占食品消费的比重(%)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产值的比重(%) 3568 4070 [5][2] 预期性
公众营养水平 能量摄入量(千卡/日)蛋白质摄入量(克/日)脂肪摄入量(克/日) 22506676 23007570 预期性
资源与环境 单位产值能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2030>80>10 约束性
注:食品工业总产值和利税为2005年价格;带[ ]为五年累计数。

六、“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及区域布局
“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要在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的基础上,按照量大面广、转化农产品数量多、出口增值大、就业容量多、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的准则,确定重点行业及其发展方向,择优扶强,实现跨越式发展。
依据上述条件,“十一五”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行业是:
(一)粮食加工业
“十五”期间,我国粮食加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05年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8700个,实现工业产值3200亿元;粮食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优势明显的产业布局。“十一五”时期要继续改进粮食加工业企业规模小、粗加工能力过剩、深加工产品少、技术装备相对落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重点抓好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的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兼顾杂粮的开发。小麦、稻谷加工继续以生产高质量、方便化主食食品为主,重点发展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专用米、营养强化米、方便米面制品、预配粉等,推进传统主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除继续发展高质量的主食食品、休闲食品、方便食品等外,进一步发展应用前景广、市场需求潜力大的淀粉糖、有机酸、聚乳酸、变性淀粉、多元醇等精深加工产品;大豆加工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和其他高附加值产品;薯类加工重点发展淀粉、全粉、变性淀粉、薯条(片)和方便湿粉等产品;杂粮加工重点发展荞麦、燕麦、豌豆、红豆等为原料的方便食品和功能食品。加大粮食综合开发利用力度,提高糠麸、胚芽、稻壳、豆渣、薯渣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粮食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粮食通过加工增值30%左右,深加工比例由目前的8%提高到15%左右;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的碾米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现在的33%增加到45%,日处理小麦200吨以上的面粉企业加工量占总加工量的比例由42%增加到50%以上。
2、区域布局
发挥粮食主产区的资源优势,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通过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同时,发挥主销区的市场优势,重点培育联动作用强、辐射区域广的大型加工企业。
在北方、黄淮海等小麦主产区,发展生产面包、面条、饼干等优质专用粉加工企业,形成优质小麦加工产业群。在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等小麦主销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适合城市特点的主食品加工基地,推进面制主食品工业化。通过重组、兼并等形式,在主产区和主销区,培育形成 20家以上日处理小麦超过1000吨的大型制粉企业。
在东北、华东、华南、华中、西南等稻谷主产区,主要发展稻米的深加工企业,构建稻谷加工产业群,推进米糠、稻壳、碎米等综合利用,建设年处理稻谷15万吨~30万吨的加工企业;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以及部分大城市等稻米主销区,建设一批年产2万吨的大米主食品生产基地。
在东北三省和黄淮海两大玉米主产区,大力发展高油玉米、糯玉米、高直链淀粉玉米等优质专用玉米加工基地,逐步形成玉米深加工的产业群;在西南山地玉米产区、西北灌溉玉米产区和青藏高原玉米产区,重点发展特色玉米食品加工业。
利用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特色农业资源,建立杂粮和薯类加工基地,重点发展西北地区的荞麦、燕麦、大麦、小米、绿豆、蚕豆等加工业及东北、西南地区的马铃薯、甘薯和木薯加工业。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我国是食用植物油生产和消费大国。2005年食用植物油生产总量达到1612万吨,花色品种日益丰富,技术水平与国外差距明显缩小。但是,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业存在产能过剩、油料综合利用水平低、区域布局不够合理等突出矛盾。其中,大豆油加工原料的国际依存度超过50%,加工能力的70%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控制加工总量基础上,整合现有食用油加工资源,调整结构和区域布局,稳步发展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和棉籽油等食用油,加快发展山茶油、红花油、橄榄油、米糠油、胚芽油等特色食用油,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的比重,提高油料综合利用程度,开发利用油料蛋白、生物活性物质等产品,同时推进传统豆制品工业化和新兴豆制品加工业的发展。
“十一五”期末,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特色明显的油脂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食用油脂产量达到2500万吨以上,食用油精加工产品所占比例提高到70%;日处理大宗油料300吨以上的油脂加工厂的比例由目前的20%提高到45%;农村一、二级油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
2、区域布局
油料主产区以现有骨干加工企业为依托,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合理的规模;主销区重点培植生产规模大、联动作用强的大型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东北和黄淮海等大豆主产区,重点发展非转基因大豆加工业和大豆蛋白、磷脂等新兴大豆制品加工业,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形成若干个日加工量1000吨以上的大豆制油企业,逐步形成产业集群;在渤海湾、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沿海地区,建成大型食用油深加工基地。
在南方油菜籽主产区和黄淮海花生主产区,以现有骨干企业为依托,培育形成若干个日处理油料1000吨及以上的大型菜籽油和浓香花生油加工企业;在东北、西北等葵花籽主产区,重点发展日处理500吨的中型葵花籽油精深加工生产线。在新疆、山东、河北、山西等产棉区,重点发展棉籽油、棉籽蛋白和脂肪酸衍生物、甘油、棉酚等产品。
在东北、华东、华中等稻谷产区和玉米产区,大力发展米糠油和玉米胚芽油等谷物油;在西北、西南及中南地区,重点发展油茶籽、油橄榄、红花籽、沙棘、葡萄籽、核桃等特种油料加工。
(三)果蔬加工业
我国果蔬资源产量居世界首位,果蔬产业已成为我国仅次于粮食的第二大农业支柱产业。“十五”期间,我国果蔬加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形成了环渤海和西北黄土高原两大浓缩苹果汁加工基地、西北番茄酱加工基地,东南沿海脱水蔬菜、罐头和速冻果蔬加工基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果蔬产业仍然比较落后,采后损失率达20%~30%以上,果品和蔬菜深加工率不足10%和1%。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果品加工重点发展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非还原果汁、复合汁、果汁饮料、果酒以及轻糖型和混合型罐头,蔬菜加工重点发展低温脱水蔬菜、速冻菜、蔬菜罐头、切割菜、复合果蔬汁;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果蔬预冷、分级、、包装、贮运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果蔬皮渣综合利用和果蔬流通技术研究,开发果蔬功能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我国现代果蔬加工和物流配送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区域特色明显的果蔬加工业产业集群。到2010年,果蔬采后商品化率提高到60%以上,采后损失率降低到10%~15%,果蔬的深加工转化率分别达到10%~15%和3%~5%,果蔬皮渣的综合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改善。
2、区域布局
在原料主产区重点发展浓缩果蔬汁(浆)、脱水果蔬、速冻果蔬、罐藏果蔬等加工业及贮运保鲜;在大中城市等主销区,重点发展果蔬汁等终端产品。同时,大力培育大型果蔬流通加工企业。
在山东、陕西、辽宁等地发展浓缩苹果汁,新疆等西部地区发展番茄酱、浓缩葡萄汁,河北、天津、安徽等地发展桃浆、浓缩梨汁,重庆、湖北等地发展柑橘浓缩汁与非还原柑橘汁,海南和云南等地发展热带果汁。
在东北、西北、西南等果蔬主产区及东南沿海发达地区,重点发展脱水果蔬产业和果蔬速冻产业,形成环形产业布局,增强出口能力。
(四)肉类加工业
我国肉类产量位居世界第一。“十五”期间,我国肉类加工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肉类总产量年均增长4.8%,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但是,我国肉类生产集中度和工业化程度还比较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很突出,品种结构不合理、深加工转化率不高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大力发展冷却肉、分割肉和熟肉制品,扩大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的生产,积极推进中式肉制品工业化生产步伐;在稳步发展猪肉产品的同时,重点发展牛羊肉、禽肉制品;广泛开展畜禽血液、骨组织、脏器等副产品的综合利用研究,开发生产各种生物制品。继续推行定点屠宰,稳步提高机械化屠宰的比重,完善肉品加工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类食品安全。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肉类加工业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肉类加工企业,企业组织化程度和行业生产集中度明显提高。到2010年,肉类总产量超过8400万吨,其中,猪肉、牛羊肉、禽肉各占60%、20%和20%左右;肉类制品产量超过1100万吨,占肉类总产量的13.1%;上市流通的畜禽工业化屠宰加工产品的比重达到45~50%左右,大中城市全部实行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大型肉类加工企业的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规模以上肉类企业通过ISO90001和HACCP体系认证比重达到90%。
2、区域布局
“十一五”期间,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仍将是我国肉类消费的领先地区,而东北、华北、西北、西南等地区则是肉类生产增长的主要地区。针对这一特点,“十一五”时期,在华东、西南、、华北、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猪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原、东北地区,重点建设牛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西北、内蒙古及河北北部、中原和西南地区,重点建设羊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在中部和东部的家禽主产区,重点建设禽肉及其产品加工业基地。
(五)水产加工业
水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食品出口行业之一,2005年我国水产品及制品出口额达71.8亿美元,占食品出口总额的29.5%,居于首位。“十五”时期,我国水产品加工业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经形成冷冻冷藏、调味休闲品、鱼糜与鱼糜制品、海藻化工、海洋保健食品等几十个产业门类。但是,我国水产品加工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产业集中度不高、加工技术与装备落后、资源再利用程度低。
1、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巩固和提升传统特色产品的基础上,调整水产加工制品结构,重点发展速冻小包装、冷冻调理食品、即食性熟食水产食品,加大水产品的综合开发力度,探索远洋渔业资源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海洋功能食品的生产。海水产品加工以海洋低值水产品加工为重点,大力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食品,以及人造蟹肉、贝肉、鱼翅等合成水产食品;淡水鱼加工重点发展分割和切片加工,加大鱼糜、鱼片、腌制品、熏制品和调味品等深加工制品的开发力度;贝类加工重点开发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软罐头和动物钙源食品等深加工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以面向出口的鱼类、虾蟹、贝类和藻类加工为重点的水产品加工业体系。到2010年,水产品加工量达到2000万吨左右,水产品加工比例达到60%以上,通过HACCP认证的企业达到15%以上。
2、区域布局
在东南沿海、环渤海和长江中下游优势水产品养殖区,建设水产品加工产业基地。其中,在浙江、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东南沿海,重点建设鳗鱼、对虾、罗非鱼等产品加工基地;在山东、河北、辽宁等环渤海地区,重点建设对虾、贝类等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海产品批发市场;在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建设淡水产品加工业基地及水产品批发市场,鼓励水产品产区批发市场完善冷冻功能。
(六)乳制品加工业
乳及乳制品是最接近于完善的食品。“十五”期间,我国乳制品加工业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产品产量明显改善。2005年乳制品产量达到1310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886.7亿元。但是,我国乳制品加工业存在机械化挤奶比例低,产品结构不够合理,企业规模小,自动化程度低的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逐步减少普通奶粉的生产,提高配方奶粉的比例;大幅度提高鲜奶加工量,扩大液体奶生产;城市型乳品企业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功能乳等液体乳制品,基地型乳品企业仍以乳粉为主,重点发展配方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功能乳及超高温灭菌乳等,有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干酪、乳清和奶油等乳制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乳制品制造业体系,技术装备水平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到2010年,乳制品产量达2190万吨,年均增长率15%,其中:固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长率为7%,产量达到210万吨;液体乳制品产量年均增率为16%,总产量达到1980万吨。
2、区域布局
在东北、华北、西北等传统农牧区的奶源基地,培育乳粉和超高温灭菌乳等乳制品大型加工企业,在北京等大城市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重点发展液体乳和各种乳制品生产企业。
(七)饮料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是我国食品工业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十五”期间,我国饮料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18.3%。2005年规模以上饮料生产企业的产量为3380.4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073.5亿元;饮料品种结构渐趋合理,生产集中度进一步提高,果蔬汁出口大幅度上升。饮料制造业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品种结构不够合理,生产集中度较低,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等问题。
1、发展方向和目标
继续提高饮料生产总量,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果蔬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和茶饮料等产品,适度发展瓶(罐)装饮用矿泉水,降低碳酸类饮料的比例,发展并规范功能性饮料的生产;鼓励通过兼并、重组、融资等手段,培育大型饮料企业集团,实现产业升级。
“十一五”期末,建立一个产品结构更趋合理、产业集中度更高的现代饮料加工体系。到2010年,全国软饮料总产量达到5700万吨,年均增长率约11%。其中,果蔬汁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瓶(罐)装饮用水产量达到2250万吨,碳酸饮料产量达到1140万吨,茶饮料、功能性饮料和蛋白饮料等其它饮料产量达到1170万吨左右。
2、区域布局
在果品优势区,重点发展果汁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大城市,重点培育茶饮料、保健饮料、运动功能性饮料以及果汁饮料加工企业;在水源条件优越的西南、中南地区,重点发展天然矿泉水、纯净水、茶饮料等加工企业。
(八)制糖业
我国是世界上主要的食糖生产和消费大国。“十五”期间我国制糖业稳步发展,2004/05年度制糖期食糖产量达到903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353.6亿元;食糖生产逐步向广西等优势地区转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我国制糖行业的整体技术和设备水平还比较落后,生产成本较高,产品质量不稳定,综合利用效率低,污染严重。
1、发展方向和目标
按存量调整为主、增量调整为辅的方针,鼓励以大型制糖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制糖企业集团,促进制糖企业与内外贸企业联合,实现农工贸、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加强制糖企业的技术进步,提高工艺水平和装备的先进性;按照市场需求增加产品花色品种,发展幼糖、单晶冰糖、方糖等精炼糖,推广小包装;鼓励和支持糖厂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社会化进程,集中处理制糖企业的蔗渣、甜菜废丝、糖蜜等废弃物;促进甘蔗糖和甜菜糖的协调发展,提高糖料单产和含糖率;有序发展淀粉糖,充分发挥其对平衡食糖需求和调节市场的作用;推进食糖和燃料乙醇联产的战略研究,积极研究开发利用废糖蜜生产化工产品和能源替代产品。
“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产业布局合理、发展有序的制糖工业体系,使我国糖业步入良性发展时期。到2010年,食糖产量达到1450万吨左右,淀粉糖产量达到650万吨;精制糖产量占食糖总产量的30%以上;糖料日处理能力由现在的74万吨增加到83.3万吨,单一企业平均生产规模达到4.5万吨/年;甘蔗糖和甜菜糖每百吨原料标准煤耗分别控制在5吨和6吨以下。
2、区域布局
在广西、云南、广东、海南等南方甘蔗产区,新疆、黑龙江等北方甜菜产区支持制糖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建立科工贸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南方和北方两大糖料加工产业区(带);在东北、华北等玉米、甘薯优势产区,建设淀粉糖生产加工基地。
七、“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构建食品工业国家科技创新体系
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工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的食品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和产业化示范生产线,培育一批食品科技人才队伍,构建科技创新的基础平台,使我国食品工业科技水平达到21世纪初的国际先进水平,为我国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专栏3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突破的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在现代加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现代高效分离、质构重组与物性修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食品生物工程技术、新型热力杀菌技术、非热力加工技术、无菌冷灌装技术等。在现代干燥技术方面,重点攻克高效节能干燥技术、连续冷冻干燥技术、特征远红外与微波干燥技术、悬浮干燥技术、超低温冻结技术、高效节能速冻技术等。在食品质量与安全控制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溯源技术、真伪鉴别技术、在线物性探测技术、快速检测技术、微生物测报技术、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技术、食品安全监测预警技术、全程质量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等。在现代物流技术方面,重点攻克数字化和信息化处理技术、数字化存储与智能配送技术、智能分级技术、快速预冷技术与冷链技术、综合保鲜技术等。

专栏4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建设
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开放实验室,构建包括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禽产品加工和水产品加工在内的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建立3-5个食品技术创新工程中心,构建包括食品科技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内的食品工业工程技术创新平台。同时,加强食品工业综合竞争力和宏观战略决策能力,构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平台,重点开展食品工业技术扩散系统研究、食品工业推进系统研究和食品工业未来发展战略研究。
(二)支持食品装备制造业发展
食品装备制造业是为食品工业提供技术装备的重要产业,对提高我国食品工业装备国产化率和整体发展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一五”时期,食品装备制造业要改变自主创新能力弱、技术装备水平低、成套性和稳定性差等的现状,重点加强分离设备、冷冻设备、干燥设备、杀菌设备、罐装设备、包装设备等现代食品加工装备的研发制造。
在节能干燥设备方面,重点开发流化床干燥、微波远红外真空组合干燥、连续真空冷冻干燥等设备。在连续高效分离与浓缩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连续离心分离、膜分离与浓缩、工业色谱柱分离和连续萃取、短程分子蒸馏等连续、高效、节能、环保的分离与浓缩装备。在超低温冷冻冷藏设备方面,重点开发远洋捕捞船用超低温急冻冷藏设备和冷链设备。在新型杀菌与包装设备方面,重点开发非热力杀菌设备,同时研究开发无菌灌装、无菌运输等设备,形成连续高效杀菌、无菌灌装一体化生产线。

专栏5 “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重点行业装备制造业发展方向
粮食加工:围绕米面制品,重点发展主食加工设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设备;围绕玉米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深加工设备油脂加工:重点发展大型制油高效、节能设备,油脂精炼装备,专用油脂和以及大豆蛋白分离和提取设备。畜禽屠宰加工:重点开发牲畜真空采血、电刺激、畜禽热汽隧道式湿烫及连续自动去毛(羽)、多工位扒皮设备,胴体劈半和在线检测设备,高湿雾化冷却排酸设备,大型真空斩拌机、滚揉机和高速灌肠机等肉类深加工设备,以及冷却肉、清真肉制品、低温肉制品、功能性肉制品和发酵肉制品加工设备,实现我国畜禽屠宰加工装备的成套化、国产化。水产品加工:重点发展去鳞、剖腹、去内脏、分级设备,鱼糜、鱼浆加工设备,贝类净化设备和壳肉分离设备,水产品微冻保鲜设备,鱼虾无水保活运输设备,海洋药物及天然化合物提取设备。乳制品加工:重点发展液体乳加工和无菌包装设备、干酪加工设备、乳清分离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果蔬加工:重点开发果蔬预冷和配送设备、果蔬分级包装设备、净菜加工与储运设备、冷打浆设备、大型果汁浓缩设备、柑橘半果榨汁设备。饮料制造:重点发展无菌冷灌装设备、大型饮料在线检测及自动剔除设备、全自动饮料混合设备、加工前处理装备、高分子材料自动“制瓶一灌装一封口”一体化设备。包装设备:大力发展纸包装设备、液体包装设备和包装材料制造设备,重点发展5万瓶/小时以上的吹瓶机、1.5万瓶/小时的PET瓶结晶瓶设备、注拉吹制瓶设备、5万瓶/小时以上的饮料冷灌装设备、UHT奶的杀菌灌装设备和ESL(延长鲜奶储存寿命)设备。

(三)建立现代食品物流体系
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物流中心,对推动食品工业发展、实现食品安全营养要求至关重要。一是鼓励企业建立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和标准化的物流中心,推广代理制和连锁分销制方式,鼓励企业在各省、市、区的大中城市设立总代理、直销店,以营销打品牌,以品牌促营销。二是加快建立现代食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应用现代物流管理技术,改造企业内部流程,实行物流外包。支持食品流通企业建设配送中心,鼓励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利用信息化技术和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动食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全球采购、营销和售后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三是鼓励举办各种食品博览会、交流会,促进食品流通,推动国内外合作。四是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和物流通道,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食品营销和配送服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一是继续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包括良好流通秩序、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09001质量认证体系等。二是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支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三是加快食品标准制修订步伐,提高标准的有效性,全面提升食品的质量水平。四是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五是强化食品企业环保意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
八、“十一五”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推进机制和体制创新,加强宏观调控和规划引导
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食品工业发展管理机制。由国务院综合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食品工业发展协调会议机制,对食品工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切实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食品工业的监管和协调。各省(市)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抓好本地区食品工业发展的工作。二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食品工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制度,将食品工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依法监管。
(二)加大对食品工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增强发展动力
一要增加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的科技投入,在加强食品科技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支持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和关键设备的研制工作,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研究开发和转化。同时,加速食品工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充分利用优秀传统工艺技术与高新技术的组装、集成和工程化配套转化,促进食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进步。二要加强食品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培育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研发基地。特别是要加大对现有食品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鼓励和支持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机构,使企业逐步成为食品科技开发的主体。三要广泛开展食品工业科技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自主研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四要抓紧实施人才、专利、技术标准战略,营造吸引人才的宏观环境和条件,培育食品工业科技人才。
(三)建设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食品工业发展的原料需求
根据我国自然条件和食品工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以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生产,发展优质、专用、安全的加工原料基地。一是大力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专业化的加工原料供给基地,逐步实现加工原料的专用化、规模化和标准化。二是加强加工专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为食品工业的发展提供符合加工要求的品种保障。三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以“公司+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民投资入股等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食品工业优质专用原料的有效供给。
(四)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打造食品工业知名商标
一要结合资源供给状况,运用高新技术,促进资源的深度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优质新产品,提高精、深加工产品的比重,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二要加强对优秀传统食品商标的挖掘,培育一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民族特色商标,推动传统食品的工业化生产,提升传统食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三要加强名、优、特、新食品的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培育和扶持知名商标。四要充分利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
(五)培育和壮大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一要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上扶持优势龙头企业,着力培养一批技术创新能力、现代管理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二要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培育和组建一批资本结构多元化、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食品工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核心竞争力。三要积极帮助和支持龙头企业获得产品进出口经营权,促进产品出口。四要对龙头企业在立项、基地建设、原料收购、批发和流通网络建设、科技研发、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积极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拓展发展领域
一要积极参与WTO双边和多边谈判,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地位,争取有利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各项条款和规定,降低技术壁垒的风险,为技术引进和食品出口创造条件。二要鼓励和支持食品出口企业获得国际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有关国际权威认证。三要在巩固原有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努力开拓美国、欧盟、日本、东盟等市场,加大独联体、东欧、非洲、澳新、拉美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增加食品出口份额。四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食品企业集团到境外设点办厂,开发利用境外原料资源,扩大企业发展空间,实现从单纯出口商品向海外设厂、进行境外投资的转变。五要结合食品各领域发展目标,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食品工业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食品工业优势项目,兼并重组老的食品加工企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
(七)强化食品标准管理,加大标准实施力度
以促进食品工业发展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重点,在已建立的食品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补充、调整,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积极跟踪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发展动态,重点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食品标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开展重要标准的宣贯、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的标准意识和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强化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八)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多渠道增加对食品工业的投入
一要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发展食品工业,促进大型龙头食品企业资本构成多元化,解决中小食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要继续加大国家及各级地方财政对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的扶持力度,推动食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三要鼓励有实力的食品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行业自律
完善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和其他中介组织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其在信息统计、行业规划、行业自律、技术咨询、贸易仲裁、反倾销与应诉、法律规范与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积极开展民间交流,建立与各国同行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十)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中,大力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吸纳转产人员就业的重要接续产业。国家在财政、税收、资金投入上给予必要的扶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临政发〔200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临沂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加快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住宅建设以及其他设施建设使用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分为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两个层次,首次流转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土地使用者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是指依法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将余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联建或抵押。

  第四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国有与集体两种产权并存、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制度。

  第五条 为了推进乡镇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坚持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建设规划。

  小城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小城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小城镇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小城镇建设规划必须坚持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第八条 小城镇依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小城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优先安排,但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条 兴办乡(镇)村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批准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镇政府按照“三集中”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可分期分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镇政府使用村集体土地必须签订协议,合理处置土地权益关系,对村集体依法进行土地补偿。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补偿:

  (一)一次性货币方式补偿;

  (二)从批准的建设用地中划出10%-15%的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

  (三)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村集体支付租金;

  (四)由村集体进行土地入股联营,参与分红。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的标准从低征收。对先补后占和购买耕地占用指标、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复垦成耕地并等量置换为建设用地以及计划外通过整理新增地的60%纳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免缴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通过土地市场,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办理小城镇集体土地农地转用及使用手续,暂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和下列条件,可申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一)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地上建筑物的合法证明;

  (三)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

  除土地用途规定为无建筑物的土地外,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程序:

  (一)集体土地所有者持土地所有权证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权属是否清楚、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现行规划、是否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等,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

  (三)集体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应将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

  (四)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流转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用地者,签订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等有关费用后,持土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本次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

  (一)土地使用者持土地所有者同意书、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流转批准;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流转批准书;

  (三)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流转收益;需要流转的,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市场挂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确定使用者,签订流转合同,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四)流转双方持同意流转批准书、流转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于签订流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或出租、抵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政府批准或者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前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流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集体建设用地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未申请颁发同意流转批准书的,须在三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作价出资入股)的,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6个月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届满30日内,流转双方应当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和农村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土地所有者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土地流转收益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小城镇用地基准地价,并根据小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对基准地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

  本办法所称土地流转收益,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一)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移的,按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缴纳;

  (二)土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的,在合同约定年限内,按每年每平方米0.4—0.6元一次性或逐年缴纳。

  土地流转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是指土地使用者再次流转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减去下列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中,按一定比例收取的部分:

  (一)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按下列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按增值额的20%缴纳;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按增值额的30%缴纳;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以上,按增值额的40%缴纳。

  土地增值收益的缴纳人,由流转合同约定。

  第三十四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收益总额的2%提取业务经费。提取业务经费后的资金按照“谁所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三区范围之内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区10%、市1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区5%、市5%分配。各县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乡(镇)80%、县20%分配;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土地所有者80%、乡(镇)10%、县10%分配。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批准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批准,擅自非法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逾期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的,流转合同无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按《临沂市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按《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临沂市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改革,明晰土地产权关系,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使用国有土地的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管理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企业在企业改革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原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资产,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经依法办理征用,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第四条 企业改革中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补交出让金、租金或有关税费。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七条 破产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变现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国有资产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方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第九条 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处置,明确国有划拨土地权益,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第十条 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登记的,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审核,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价评估。企业应委托经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经实行有偿使用或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土地的,应持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方案、企业改革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估价报告同时交付备案。

  企业改制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方案需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市、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企业改制采取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应持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处置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作价出资(股本)额的确定,均应以经国家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的土地估价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允许依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资产监管。

  第十五条 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30年。

  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在租赁土地期限内,可以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十八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九条 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实现的土地收益,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条 改制企业逾期未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按照《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土地权属不合法或有争议、未办理土地登记或未能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的,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地价评估的,土地估价报告不予备案,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未经批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占地或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形式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不属于本办法中关于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改制企业但土地资产未进行处置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土地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同时收取土地有偿使用收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临沂市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0〕28号)同时废止。



































临沂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促进农民集体土地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住宅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应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统一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引导农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第五条 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

  (一)平原地区,每户面积为166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山地丘陵地区,建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为132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33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庄住宅用地,应低于规定限额。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用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新建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非本村村民;

  (三)出卖、出租住房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又申请宅基地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又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七)其他不宜批准的。

  第八条 农民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农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建房户名单,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级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三区的农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由设在各区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应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农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会计)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乡(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农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整理的耕地验收合格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面积和位置,到现场划线定界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对实际用地进行复核,与批准文件相符的,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确权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农民对批准的住宅用地,不得改变位置、用途,不得自行交换、转让、出租、买卖。

  经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以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四条 农民因买卖、交换、赠予、继承房产等原因,使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依法将多余的宅基地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当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多占宅基地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超占宅基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直至退出为止;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以上规定外,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村民委员会对收取的超占宅基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用地无效:

  (一)无权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非法批地的单位或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