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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37:18  浏览:9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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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是否分别属于限制竞争和滥收费用行为的请示》(湘工商公字〔2000〕1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府所属部门。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其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限定其他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接受其指定的旅游服务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竞争秩
序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被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代理相关业务的旅游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此向其他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属滥收费用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指定的旅游服务
机构的滥收费用行为予以查处。



20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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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

刘忠杰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它是刑事、民事等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首先表明的,就是各诉讼活动的全部结束,其次表明的,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将在此最后阶段全部实现其所作决定。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认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法院的信心,有利于捍卫法律的权威 和尊严。现在,摆在全国法院系统面前的是突出的“执行难 ”问题。狭义的“执行难”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的“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的状况。为克服和转变“执行难”的问题,首先应该充实和改善执行庭执行力量不足及装备落后不全的因素。有条件应建立健全执行局。其次,执行庭受理案件, 案件执行人员要认真审查裁判文书的执行事实依据,依照法律程序规范的要 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合法执行,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案件都会存在强制执行的可能,但要严禁滥用强制措施。再次,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公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日渐成风之际,执行人员要用好用足法律武器,不断 加大执行力度,重现法律力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现在已实行审执分立,实践已经证明,实行审执分立,才能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提高。因为有专门组织和人员负责执行工作,就能够集中力量,总结经验,改善工作,还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为缓解“执行难”问题,有以下几点意见。
  一、依法规范执行。执行人员的言行举止,办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求,也应该象办案程序一样遵循公、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对肆意违反执行规范者则应追究错案责任,对出现重特大责任事件,由主管和分管领导负 责。执行人员的执行策略要规范有序,力戒简单粗暴,严禁使用暴力侵犯公民的正当权利,粗暴执行将会带来不良结果和负面的社会影响。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执行实效。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求被执行人定期向人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收入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实后,发给“被执行人须知”,并告知其不得从事的消费行为,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当前较突出的拖欠、克扣和拒发外来民工工资的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的人多、面广、数额大,如果不能及时执行和处理,将有可能造成民转刑案件。因此要抓紧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 对债务人动之以情,晓之以利害, 阐明继续拖欠民工工资将对社会、企业及本人产生的不良后果,让其提交所欠民工工资明细表并主动及时归还。
  三 、当被执行人不如实申报并隐、匿、毁、转移被执行财产并进行高消费时,就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进行限制、卡断等手段来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当对被执行人员采取说服教育措施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仍然没有效果,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和违反“须知”而进行高消费行为,就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给被执行人较大压力,促使执行工作顺利完成。
  五、执行人员提高对执行时间紧迫性认识。不能等待被执行人主动执行,而是要主动去催促执行。特别是对老、弱、病、残活动困难的人员,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重点督办、限期执结、快速执行。
  六、执行人员要廉洁自律,杜绝办“三案”等违法违纪现象出现。有些执行案件就是与被执行人有“三同”现象而迟迟得不到执行,这既给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又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七、执行工作中,执行要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对待责任的态度、行为、能力等情况,采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集中执行来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周期,力争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所有案件。
  八、有些执行案件不能顺利执行是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要力争在政府的支持和人大监督及各部门的协助下克服这些困难,奋勇将此类案件执行到底。给被害人有个交代,给人民有所交代。
  九、在执行工作受挫时,对提供被执行人重要信息的群众给予奖励,促进群众监督。让被执行人身处高度监控的状态下,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十、对被执行人系外来人员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应更快,迅速采取保全措施,以免被执行人员逃避法律责任。更强,用强硬的法律武器,迫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更好,以及时高效的执行效果为受害者服务。让人民群众忧忧而来,满意而归。
  执行人员和法警为主的执行力量以及执行装备有院领导统一调度。执行庭不应推诿、拖延执行,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等。如果出现上述情节则按规定严肃追究案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为缓解“执行难”问题,要在执行工作中要确实加大制裁力量,以更高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措施为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旋律服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忠杰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电力部

各电业管理局,各省(市、区)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方电力联营公司,部直属科研院所:
现将《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颁发给你们(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监督工作,提高发供电设备可靠性,以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对电力建设和生产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
第三条 电网是统一的整体,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及重要用电设备都必须接受电网主管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五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省电力公司)、发电厂、供电局、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及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在电能质量、金属、化学、绝缘、热工、电测、环保、继电保护、节能等方面对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1、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和电压质量。频率质量指标为频率允许偏差;电压质量指标包括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
2、金属监督
高温金属部件、承压容器和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旋转部件金属母材和焊缝的材质成分、金相、性能、裂纹及其他缺陷。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气)、燃料品质,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
4、绝缘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
5、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及其测量装置。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自动调节、控制、保护、联锁系统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环保监督
污染排放监测与环保设施效率。
8、节能监督
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电线路、变电设备损耗。
9、继电保护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是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负责制定本行业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制定、修订技术监督有关规定及技术措施等。
3、监督与指导集团、省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4、对进入电网的产品质量实行归口管理,对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检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5、参加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6、组织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第十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设立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总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本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组织制定本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技术措施等。
3、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计划;定期听取汇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对策;对所属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
4、对因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分析与处理。
5、组织对所属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6、定期组织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
7、组织包括电力试研院(所)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本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的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8、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组织落实电力试研院(所)、所属发供电企业试验室的建设和仪器配备,以及开展技术培训、交流、考核评比等活动所需的经费。
9、对并网运行的发供电设备和重要用电设备进行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试研院(所)是集团、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技术监督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掌握本电网主要发供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3、参加本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4、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企业监督指标考核、评比有决定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5、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6、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资质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7、审核基层单位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加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
8、对基层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9、定期提出各专业的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归口负责电力系统电能质量的运行管理和线路损耗的管理;部属有关科研院(所)归口负责电能质量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检测。
第十四条 部属有关设备材料质量检测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行使质量法定检测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依照标准,对进入电网的设备、材料进行质量检测,并进行质量跟踪,定期提出报告。
2、经国家或行业认定,对有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和检测鉴定。
3、对检测中发现的设备材料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部。
4、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的修订、制定工作。
第十五条 各发供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下的技术监督网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做好日常的技术监督工作,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条例等,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技术措施。
2、对所管辖的设备按规定进行监测,对设备的维护和修理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如实上报。
3、将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办法,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5、建立健全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6、加强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7、参加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1、技术监督项目及指标情况应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
2、建立和健全设备质量全过程监督的验收签字制度。对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材料以及安装、检修、改造等工程,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并可越级上报。
3、凡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及奖励制度。
1、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企业、部门的经济利益以及称号评定等活动挂钩。
2、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
1、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2、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监督的全部原始档案资料,设备主管单位应妥善保管。
3、努力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微机化。
第十九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基建、试验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药品及燃料等的质量严格把关,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检测中心,防止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企业。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都要按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从事技术监督工作,并保持技术监督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制订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规划和目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使质量检测人员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集团、省电力公司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