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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2:05:16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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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专户彩票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为全面反映彩票资金收支情况,规范彩票资金会计核算,加强财政部门对彩票发行和销售工作的管理,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根据《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现将彩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类增设“上级补助收入”(编号406)一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在支出类增设“补助下级支出”(编号532)一级会计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同时,在“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支出”、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的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立“彩票资金收入”(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彩票资金支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彩票资金结余”(体育彩票)/(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二级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拨来的彩票资金等预算外资金补助款;“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用于核算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彩票资金等预算外资金补助支出。
  三、“彩票资金收入”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本级收到的体育彩票资金或福利彩票资金。
  四、“彩票资金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本级拨付使用的发行经费和公益金。
  五、中央财政收到彩票机构上缴的和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划分上缴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中央财政返还给省级财政的彩票资金,列“补助下级支出----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省级财政收到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收到按规定比例上解中央财政的彩票资金,列“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收到中央财政返还的彩票资金,列“上级补助收入----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省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返还市、县级财政的彩票资金,列“补助下级支出----体育(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市、县级财政收到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资金,列“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体育(福利)彩票”会计科目;市、县级财政收到省级财政返还的彩票资金,列“上级补助收入----体育(福利)彩票、青少年公益金”会计科目。
  六、各彩票机构及地方财政按规定将公益金和发行费上缴财政专户时,必须在上缴单据上注明“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或“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发行经费”。
  七、各彩票机构和省级财政上缴的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我部在农总行开设的中央财政专户,单据上注明:收款人: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总行营业部:账号:600001040002042。
  八、2002年彩票资金缴拨已列至其他账户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管理的公益金和发行费用,转入本通知所设立的相关科目。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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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检查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出版管字[2010] 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
  2006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新出联[2006]3号),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促进古籍整理出版繁荣的一项重大工程。今年是实施 “十一五”重点规划的最后一年,为全面掌握整个规划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集中展示“十一五”期间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项目的成果,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决定对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含2008年增补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含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能完成的项目按“完成”统计),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完成卷(册)数、字数、完成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等情况。部分完成的规划项目须填写“未完成卷(册)数”一栏。
  二、未完成的规划项目,须注明原作者、整理者、未完成卷数、字数、计划出版时间、出版单位(与其他出版社合作须注明)、未完成原因、目前出版进度。
  三、如申报项目名称变更,请在检查表中注明。
  四、对原承担项目的细节进行了调整,请在“备注”栏内说明调整后的情况。
  上述要求应按照本通知所附检查表、汇总表逐一填写,出版社、主管单位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指定邮箱。检查表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华古籍网下载。
  各承担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的出版社,要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总结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提出进一步实施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 编:100052
  邮 箱:Ldxz@163.com
  联系人:齐浣心 李树玲
  电 话:010-83138145 010-83138146
 
附件1: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执行和调整情况检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449/128341297303199501.doc
附件2: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十一五”重点规划项目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2449/128341298145743290.xls



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

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分析

栾桂平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但如何理解和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呢。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只有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并且进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但问题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中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仅指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还是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
  目前实践中常出现的医院医生私自挂靠其他医院为患者诊治看病的问题。一种观点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指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另一种观点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则这种私自挂靠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即医生执业资格应是医师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统一,医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类别内执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既包括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也包括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其理由一是从实质来看,非法行医罪,首先侵犯的是公共卫生,其次侵犯的是医疗管理秩序,取得医师资格但没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人行医,也侵犯了上述两种法益。医疗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具备能胜任工作的医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否则,也会危害公共卫生。二是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做这样的解释,可以在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统一《刑法》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和操作。三是鉴于目前我国医疗行业医疗管理、秩序混乱,非法行医现象严重,做这样的解释更能够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规范医疗行业,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北安市人民法院 栾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