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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26:40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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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2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佐勒菲卡尔·阿里·布托先生在布托夫人、国民议会议员、其他政治领导人和一高级官方代表团的陪同下,于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至二月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巴基斯坦总统和他的随行人员受到了热情的接待,他们高兴地看到中国人民对巴基斯坦人民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热烈情谊。
  巴基斯坦总统会见了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中国给予巴基斯坦的支持向他们表示诚挚的感谢,并转达了巴基斯坦人民对中国在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所取得的显著进步的钦佩。
  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印巴冲突及其后果、重大国际问题和进一步巩固中国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详细地交换了看法。会谈是在友好亲切的气氛中进行的。他们对会谈的结果表示十分满意。

 一、总统和总理强烈谴责印度公然无视国际法、联合国宪章和万隆原则,对巴基斯坦进行了赤裸裸的侵略,占领了巴基斯坦的领土。他们呼吁国际大家庭严重注意一国若使用武力,包括武装侵略,把它的意志强加于邻国身上必将对世界秩序产生的严重后果。

 二、总统重申,巴基斯坦两个部分之间将来的关系应在没有外国干涉或影响的情况下,通过当选的人民领导人之间的谈判来建立,印度军队必须从东巴基斯坦撤走,以便使这种谈判能在没有胁迫和威吓的气氛中进行。他敦促一切国家不要采取不仅将破坏这一目标,而且事实上将使印度侵略合法化的任何轻率行动。总理表示理解并尊重巴基斯坦的上述立场。

 三、总统和总理一致认为,南亚各国和其他地方一样应该和平友好共处。他们表示确信,除非印度执行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分别于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七日和二十一日通过的决议,撤出它用武力占领的领土,否则印巴次大陆将无宁日。联合国必须保障严格遵守停火并把军队撤回到各自领土和撤回到尊重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阵地。他们满意地注意到,第三世界各国,特别是伊斯兰国家,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斗争。

 四、总统和总理对在东巴基斯坦被印度占领军控制下的巴基斯坦战俘和平民的命运表示严重关切。他们呼吁印度履行它对日内瓦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不再拖延地遣返这些人员。总统表示愿意遣返印度战俘和现在在西巴的东巴民政和军事人员,以帮助东巴的恢复。总统和总理并表示恳切的希望,对东巴无辜平民的暴行将立即予以停止。

 五、总统和总理认为,国际形势的发展越来越有利于各国人民。总统表示了他对南亚地区的和平愿望以及在万隆原则基础上同一切邻国保持友好关系的愿望。他们坚决支持印度支那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阿拉伯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恢复他们的合法权利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亚非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的正义斗争。

 六、总统和总理满意地注意到两国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总理表示,为了有利于巴基斯坦民族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决定把向巴基斯坦提供并已安排使用的四笔贷款全部改为无偿援助,将一九七0年提供的一笔贷款的偿还期延迟二十年。总理并表示,待上述贷款使用完毕后,中国政府愿根据同样的条件向巴基斯坦提供新的贷款。

 七、总统和总理申明,两国之间的友谊和谅解是建立在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愿望的原则基础上的。他们重申坚持尊重领土完整、和平共处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总理热烈赞扬巴基斯坦人民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一贯表现的决心和勇气,并重申,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正义斗争。

    周 恩 来        佐勒菲卡尔·阿里·布托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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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玉林市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重大项目建设是我市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为调动各县(市、区)、各单位参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掀起大抓项目,抓大项目,服务重大项目建设、促进重大签约项目落地、实现项目建设最大投资量的氛围,发挥重大项目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撑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按照经济发展项目化、项目落实目标化、目标落实责任化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办关于《玉林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开工工作机制》(玉办发〔2005〕61号文件附件)有关激励机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以年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及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或直接下达的任务为考核依据;

(二)以年度指导、服务和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

(三)市发改委;

三、考核办法

(一)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所考核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的指标数是根据全市计划完成目标数和增速,结合各县(市、区)近年来实际完成的情况和增速,综合考虑确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目标是根据自治区下达给我市需完成的目标任务数和增速,结合我市和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考核完成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量以市统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

1.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1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15分,两项得分共3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30分的为合格。

3.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签订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量和同比增长速度进行考核。两项考核目标完成的各得20分,两项得分合计4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超额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量同比增长速度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40分的为合格。

4.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在上述1、2、3项的考核中,有二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二)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考核

对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作和完成投资量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和加分制。重大项目的新开工数、竣工项目数和完成投资量数的考核指标是根据全市应完成任务数和增速,结合各开发园区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

各开发园区是指玉林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玉林龙潭产业园,下同。

1.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新开工项目数和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新开工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新开工重大项目数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每少一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新开工重大项目完成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2.按市政府与各开发园区签订的责任状中或直接下达的竣工重大项目数和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进行考核。完成年度重大项目竣工考核数的得25分,完成年度续建重大项目投资量考核数的得25分,两项得分共50分。

上述考核指标中,竣工重大项目数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项目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少1个项目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续建重大项目完成的投资量超过考核目标数的,每超1个百分点加0.1分,不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数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本小项加分或扣分不超过3分。两项指标考核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该项得分(包括加分)达到50分的为合格。

3.积极争取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每有1个项目列入当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按时开工、完成投资量的在总分中加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每有1个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在总分中扣1分,扣分最多不高于5分。

在上述1.2项的考核中,有一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评奖。

(三)市发改委的考核

按市政府与市发改委签订的责任状所明确的目标任务数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终由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党委(工委)、政府(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前三名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奖金10万元。

(二)对各开发园区工委、管委的奖励

由市组织考核小组按《玉林市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见附表)进行考核,按得分多少为序排名次,报市政府审定后,对获得第一名的开发园区进行奖励,奖金5万元。

(三)对市发改委的奖励

对完成责任状所明确目标任务数的市发改委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不完成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考核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完成目标考核任务情况列入干部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奖励经费的来源

以上奖金预算共计40万元。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奖励经费。

六、考核组织

年终由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发改委牵头,汇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于次年1月15前将奖励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县(市、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2.各开发园区重大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3.2008年各县(市、区)、各开发园区推进重大项目工作目标和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表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持证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证执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持证执法工作。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持证执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颁发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须向其所在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须向有业务隶属关系的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须对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对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分别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资格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考试合格。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被注销过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九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有关部门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调查、检查和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经当事人提出后,也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实行统一管理。
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属委、局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要向执法活动范围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执法活动在全市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职业道德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和考试由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和考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
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对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并分别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每年注册时集中办理。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章 对持证违法执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管理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除第十一项规定之外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七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时收回我市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时收回所属委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本辖区内市属委、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时收回市属委、局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相应的市属委、局法制机构。
(三)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有权暂时收回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暂时收回区县委、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
第十九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于收回后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本市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本市以前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