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2:46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 外交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
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
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二、国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被指定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申批手续。国家严格控制上述化学品向《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非缔约国家出口。被指定经营单位向非缔约国洽谈出口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
学品合同前,必须事先征得化工部的同意。在办理向非缔约国家的出口业务申请时,除需持有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学品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外,还须提供使用该化学品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审查所需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凭化工部的
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未经化工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组织或个人在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和技术情报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任何生产此类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将产品出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的监管,凭外经贸部按照国家标准商品编码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验放上述化学品。严防个别非指定外贸经营单位在办理进出口业务时,采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命名方法填写化学品名称,使用虚假名称等手段报关,逃避海关监管。




1997年8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13号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铁合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原《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一: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硅铁、工业硅、电炉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等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生产工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硅铝铁合金电炉容量为16500KVA及以上。钛铁熔炼炉产能为5吨/炉以上。钼铁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並配备SO2回收装置。金属铬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
工艺。其他特种铁合金生产装备要大型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主管环保部门已建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的,要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消耗
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8%) ,硅锰合金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4%) ,高碳铬铁不高于3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40%) ,硅铬合金不高于4800千瓦时/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冷装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电炉金属锰175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
比不高于1320千克/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11000千瓦时/吨,硅铝铁合金不高于9000千瓦时/吨,其他特种铁合金能耗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三、资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工业硅Si≥85%,电炉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碳锰铁Mn≥80%,电炉金属锰Mn≥83%,中低微碳铬铁Cr≥80%,高炉锰铁Mn≥82%,硅钙合金(Ca28Si60)Si≥65%、Ca≥35%,其他特种铁合金资源消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三)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四、环境保护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铁合金生产企业。
(二)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92)(铁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电力企业依法停止供
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附件二:
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为遏制电解金属锰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0000吨/年及以上;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0000吨/年及以上。
(二)化合槽有效容积≥250 m3。
(三)才用先进、高效过滤装备,滤渣中水溶锰浓度≤1.5%。
(四)厂区内配备渣场并修筑渣坝,配备含铬废水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和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的应急池。采用带收尘装置的自动上料系统,原料破碎、装卸运输等主要产生粉尘的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配备防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电解金属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六)现有电解金属锰企业中生产能力4000吨/年及以下的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化合槽有效容积150 m3以下的生产设备必须依法淘汰。
二、能源、资源消耗 按照《电解金属锰产品质量标准》(YB/T051-2003)组织生产电解金属锰:A级和B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8600千瓦·时/吨;C级、D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
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
新水消耗量≤3吨/吨。
滤渣量≤6吨/吨。 三、环境保护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废水的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含铬废水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到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取水量要严格计量。排污口应安装六价铬、总锰、PH、悬浮物等主要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对其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联网。
冷却水应做到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三)粉尘、废气排放要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噪声排放要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四)新建渣场要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规定。现有渣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停止使用,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要覆土、绿化。
渣场堆存的锰渣达到设计标高后,应覆土、压实并绿化;渣场周边要设置导流渠, 以防止雨水径流进入渣场,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渣坝下游设有渗滤液收集装置,将渗滤液引入生产废水处理池或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渗滤液直接外排。渣场附近严禁用水直接冲洗压滤机滤布。
处理含铬废水产生的含铬污泥,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法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9)有关规定。
(五)厂区内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线要设置清晰,采取雨污分流和循环水、污水分流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锰矿粉应采取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 生产车间地面要采取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厂区内道路要经过硬化处理。
上述环保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六)符合《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相关要求。
四、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解金属锰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现有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施《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和全国锰业技术委员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实施《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电解金属锰项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电力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名单。 五、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二)电解二氧化锰生产企业如转产电解金属锰,也适用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 3月 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1〕7号


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市政府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征地安置事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财政、房产、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与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征地动员等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就业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第五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报。申请征地单位是指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及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申请征地单位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二)拟征地范围内的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各国土资源分局和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保障范围。

(三)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意见。权利人有明确意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公告。

  (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七条 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迁入户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交换以及新建、扩建、翻建、装修等;

(三)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四)改变房屋用途及房屋租赁手续;

(五)颁发和换发营业执照;

(六)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附着物。

违反上述规定,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征地事务机构出具的征地补偿费用通知支付补偿费用。申请征地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等不得代为支付。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应当公开,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社会各界监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市政府委托辖区政府协调;协调未能达成一致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裁决。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三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按照《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支付:

(一)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社保基金专户。

(二)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要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十五条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每亩800元补偿;多年生农作物,按照一年农用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范围,按原用地类型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按其实际面积补偿。

第十八条 没有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房主确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农业人口,且属一户一宅的,结合其人口数量,按人均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均6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面积补偿;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的1.2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条 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安置:

(一)除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均按每人27.6平方米进行调换,不找差价。因户型设计原因,安置房面积低于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决算报告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成本价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以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实行产权调换后剩余的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按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二)对被征收住宅面积低于人均27.6平方米的被征收户按人均27.6平方米安置。其被征收面积与27.6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缴纳购房款;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缴纳购房款。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可以按安置房成本价增加购买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 对征收时利用自有合法住宅房屋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期限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装修及地上附属物按照附表确定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搬迁补助费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

超过18个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补助标准的两倍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交地的,可按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合法面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人员与其家庭成员共有的合法房屋,且其本人及现婚配偶从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的住房,经公示和确认后,可以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五章 被征收土地上农业人口安置


第二十八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日前被征地范围内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员以及户口未迁出且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婚出人员。

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审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人口安置数量按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以前已安置的不得重复计算。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参加有关就业扶持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对被征地农民,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安置和参保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具体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费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

(五)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每两年调整一次。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农村规划建设、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整理中涉及到的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制订。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委托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7日公布的《阜阳市非农业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阜政发〔2000〕18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一: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


区域
统一年产值(元/亩)
农用地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土地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倍数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颍州区文峰街道、清河街道、鼓楼街道、京九路街道,颍西街道西湖社区、振兴社区、万合社区、卜子村、八里村、单桥村、城郊社区、泉河社区、罗庄社区、刘棚村、代郢村、七渔村、岳新村、词水村、郝庄村,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新街村、岳寨村、王庄村、吴寨村、唐寨村、李门楼村、花园村,王店镇唐营村、十二里村、张大郢村、肖郢村、顾庄村;颍泉区中市街道新建社区、三里社区、车站社区、关外社区、胜利社区、河滨社区、泉河社区、新世纪社区、惠泉社区、顺河社区、金马社区、泉北社区、泉源社区、新星社区、三皇社区、北京西路社区、双河社区、北京中路社区、地铁局社区、泉颍社区、高井社区、亭孜社区、商贸城社区、白庙村、余营村、尚庄村、严田村、李老庄村、王付郢村,周棚街道渡口社区、抱龙社区、魏庄社区、殷溜社区、常郢社区、潘寨社区、许庄社区、苗郢社区、茨河社区;颍东区向阳街道,河东街道。
1580
9
15
37920
5
7
18960




附件二: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手压井、土井/砖井/机井
200/600/3000元/个

砖地坪/水泥地坪/混凝土路
10/20/60元/平方米

水池、花池、化粪池(1平方米以上)
80元/平方米

普通门楼-水泥平板门楼
200-1000/元/个

围墙(18/24CM厚),女儿墙、花墙、罗马柱按围墙18结构计算
50/70元/平方米

厕所、猪圈(㎡)
80元/平方米

菜地大棚
6-8元/平方米

菜园
3元/平方米

鱼塘
3元/平方米

荆条、芦苇、竹子
12元/平方米

简易棚(檐高1.2米以上)
30元/平方米

隔热层(四面墙体)
50元/平方米

电线杆(木杆、水泥行条)/(水泥杆)个
15/50元/个

单棺/双棺迁移费
1000/1500元/座

树 木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树木直径 (厘米)
补偿价(元/棵)

一般树
果树
一般树
果树

1-5
4
8
6-10
20
30

11-15
30
50
16-20
40
60

21-25
50
80
26-30
70
100

31以上
80
180
 
 
 

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1米处计算;2、树木密度超过3棵,按面积补

偿:一般树6元/平方米,果木12元/平方米;3、风景树、花木比照果木补偿;

4、移植、砍伐树木归原主。



附表三: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建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级别
基础、结构、设备及装饰状况
重置单价

(元/㎡)

主项
辅 项

钢混结构
一等
1.桩基或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面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高级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高级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有消火栓、避雷装置。
79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2.钢筋砼梁、板、柱承重;3.钢筋砼屋面;4.钢筋砼楼面,水泥砂浆楼地面;5.钢筋砼楼梯;6.铝合金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高3.0-3.5米的低层建筑物。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690

砖混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2.24cm及以上砖墙及钢筋砼柱(构造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钢筋砼楼梯;4.钢筋砼屋面:地砖或水磨石楼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窗、木门。多为层高2.8-3.3米多层成套单元式住宅。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贴磁砖、马赛克或喷涂高级涂料;2.内墙中等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独用给排水,独用卫生间;4.电照暗线铺设,避雷装置。
640

二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砖墙及以上砖墙;3.钢筋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多为层(檐)高2.8-3.3米的低层或多层建筑物。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三等
1.砖基础;2. 18㎝、24㎝砖墙或砖柱承重;3.砼屋面,水泥砂浆楼地面;4.木制窗、木门。多为结构简单的低层建筑物。层(檐)高2.6-3.0米。
1.外墙水泥砂浆抹面或清水墙;2.内墙抹灰刷涂料;顶棚底板抹灰刷涂料;3.给排水,照明用电。
450

砖木结构
一等
1.钢筋砼基础或砖基础;2. 24cm及以上砖墙砖柱承重;3.钢筋砼梁(圈梁);木、砼或钢屋架;4.带屋面板的瓦屋面;水泥砂浆地面;5.铝合金、塑钢、钢或木制窗、木门。檐高2.6-3.0米。
1.外墙水刷石或水泥砂浆抹面刷涂料;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木质或石膏顶棚;4.独用给排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540

二等
1.砖基础;2. 24cm砖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4.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刷涂料;3.有供水、卫生设施,照明用电。
470

三等
1.砖基础;2. 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3.木、砼或钢屋架;瓦或油毡屋面;4.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木门窗。檐高2.6—3.0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照明用电。
410








1.18cm、24cm砖墙或24cm以上粘土墙承重(或借一面墙);2.瓦、油毡或其它屋面;3.水泥砂浆或砖铺地面。檐高2.2-2.8米。
1.外墙清水墙或水泥砂浆抹面;2.内墙抹灰;3.木门窗。
310

说明
1.建筑物状况叙述中所包括的附属物和装修内容不另补偿。

2.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前的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表四:

阜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重置参考价格

门 窗
钢筋网防盗窗
55元/平方米

铝合金网防盗窗(成品)
30元/平方米

不锈钢网防盗窗
75元/平方米

铝合金(塑钢)门、(双层窗)
130元/平方米

钢筋(铁皮)防盗门(双层门给补偿)
80元/平方米

成品金属防盗门
300元/平方米

豪华装饰木门(双包门)
250元/个

门(窗)套(含窗帘盒) (个)
100元/个

铁梯
100元/平方米

楼地面
花岗岩贴面
100元/平方米

大理石贴面
80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
60元/平方米

硬木(拼花)木地板
100元/平方米

地板砖、墙面砖、马赛克、水磨石
35元/平方米

墙壁及吊顶
胶合板、铝塑板、硬木贴面
45元/平方米

塑料板、保丽板贴面
30元/平方米

裱糊墙纸贴面、壁纸
15元/平方米

铝合金龙骨镜面玻璃吊顶
70元/平方米

石膏吊顶铝、塑板吊顶
30元/平方米

墙裙(1.5米以下)、木墙
45元/平方米

胶合板、木板面吊柜、壁柜(立面面积)
80元/平方米

水厨卫
整体厨房成品(米)
300元/米

固定灶台(0.6-1.0米宽)(含瓷砖)
70元/米

洗脸(涤)盆
60元/个

浴缸(钢板、塑料)
200元/个

坐便器
120元/个

节能灶(带水箱)
500元/个

单口灶/双口灶
80/150元/个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