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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19:33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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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赵紫阳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更加巩固;我国同许多国家的关系进一步发展。会议对一年来国务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工作要着重抓好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两件大事,这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决策,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是可行的。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继续探索,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扎实工作,把各项改革措施认真付诸实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当前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把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政府工作报告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总方针和近几年来外交工作的经验,系统地阐明了我国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合作,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对外政策。会议认为,在今后的外交工作中,要继续贯彻执行这些正确的政策。
会议同意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和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政策,认为这是符合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的。
会议号召全国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努力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争取各方面的工作都能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三十五周年这个伟大的光辉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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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中德社会保险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
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
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
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
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
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
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
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2002年2月18日,两国有关机构
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
的行政协议》。双方商定,《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为确保《协定》
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定》的有关具体内容

(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

第一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
(简称派遣人员);

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
人员);

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

第四类人员:船员;

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
员)。

(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

(四)免除缴纳“两费”的期限:

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
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48个日历月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
具的证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
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

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

(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

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方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德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

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
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
柏林)。

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
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

二、中方在德人员办理免缴“两费”《证明》的程序

已在国内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证明》:

(一)申请人填写《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申请表》可从部社保
中心领取或从部社保中心网页下载,网址:www.molss.gov.cn(进入后点击“直属单
位”、再点击“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三份)到参保所在地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人员的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负责养
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若分设,应分别核实盖章,并各留存一份《申请表》
备案。

(三)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寄至部社保中心。

(四)对一、二类首次申请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到《申请表》的5个工作日内
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寄出《证明》,未签发《证明》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原因。

(五)对第三类首次申请人员以及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人员,部社保中心在收
到《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我部国际合作司复核
后,通报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我部国际合作司在接到德国医疗保险国际联络
处的决定通知后,安排部社保中心向申请人通知结果并视情况出具《证明》。

(六)对第四类申请人员,视其情况分别按派遣人员、子公司人员、无雇主人
员申请程序分别办理。

(七)在德工作人员回国后超过6个月再次到德国工作的,需按照第(五)条中
申请延长免除期限的程序,重新办理有关免除缴费申请手续。

(八)尚未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派出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只
须加盖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但寄出《申请表》时应附该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复印件)。

三、对德方在华人员免缴“两费”的管理办法

(一)在《协定》生效后的30日内,德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向工作所在地社会保
险征缴机构出具由德方指定经办机构签发的《证明》,征缴机构可免征社会保险费。

(二)凡不能出具《证明》的在华德国工作人员,征缴机构应按国务院《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协定》的规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
视此项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申请的有关手续,
在审核时要认真负责,防止欠费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协定》中如发现问题,请
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参保义务规定的
行政协议

3.办理《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申请表

4.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1—4)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1991年2月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 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管理职责。”
2、各条中的“港口管理机构”修改为“航务管理机构”。
3、删去第四条、第二十条。
4、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删去条文中的“或者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字样。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