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2:32 浏览: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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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中国 尼日尔
关于中国帮助尼日尔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81年6月9日)
(一)我方去文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开发蒂亚吉埃尔下垦区。开发面积约200公顷。有关建设内容和实施该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尼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加以规定。
二、建设该项目所需费用,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上述内容请阁下复函确认。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王 传 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于尼亚美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王传斌先生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协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和本函成为中、尼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尼日尔共和国外交和合作部部长
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六月九日于尼亚美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改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在厦门岛内禁止鸣喇叭,但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
第三条 在厦门岛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第四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辆行车证。
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环保部门应对在行车辆进行噪声抽检。
第六条 车辆、行人应各行其道,非机动车或行人不得随意占道。禁止行人跨越、钻越交通护栏。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在厦门岛内鸣喇叭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辆整车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的通告》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0年11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损坏、拆除道口安全设施以及在道口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由责任者依法赔偿损失。”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