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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08:22  浏览:9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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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工作规则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2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联络处(以下简称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明确其地位、职责和工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派驻各地区的办事机构,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命,其工作人员由地区调配。
第四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的工作任务和范围: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全国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决定;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三)了解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
(四)与本地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联系;
(五)联系本地区的自治区人大代表;
(六)为代表及代表小组的活动提供服务;
(七)接待和处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了解、指导县(市)、乡换届选举工作及自治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九)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完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加强同行署及其所属部门、法院、检察分院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互相派员参加有关重要工作活动和会议,互相抄送上报下达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本地区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七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发现县(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向县(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委报告。
第八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在地委领导下,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工作,交流工作经验;提请或会同所在地区领导机关解决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采取会议、调查、座谈、走访、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人大地区联络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第十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经常同代表小组联系,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代表小组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地区联络处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代表的意愿,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人大地区联络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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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达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任务的通知

银发[1989]90号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
一九八八年全国清仓挖潜工作成效显著,挖潜搞活资金398亿元,完成计划167%,有效地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促进了信贷结构的调整。各行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推动了清仓挖潜工作任务的完成,并取得了行之有效的经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确定的一九八九年金融工作的总要求,今年清仓挖潜的任务是,全部流动资金比上年加速周转4%,全国挖掘资金潜力247亿元。现将清仓挖潜指标随文下达(见附件),请各行尽快组织落实。
今年的清仓挖潜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88〕236号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文件完成清仓挖潜任务的几项规定;根据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稳定金融的方针,现就今年的清仓挖潜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挖潜与调整信贷结构相结合。为了增加有效供给,控制货币发行,今年调整信贷结构的重点,要放在搞活现有1万多亿元贷款上,各地要努力完成分配的挖潜任务。搞活的资金,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产业政策,进行分类排队,集中用于保证重点,支持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回笼货币作用大的商品生产及供应。
二、加强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目前不合理资金占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逾期和风险较大的贷款。各行要积极推行农业银行清查贷款的经验,对系统内的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要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坚决收回逾期和风险贷款。
三、进一步压缩季节性应下降的商品库存,特别是粮棉油等农副产品库存。收回的银行贷款,用于支持春耕生产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鉴于今年农副产品货款收回较少,各级银行要协助企业合理安排购、销、调、存,该调出的必须调出,减少资金占用。
四、清仓挖潜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银行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抓好这项工作,要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各行上半年要完成挖潜任务的50%。人民银行要加强清仓挖潜的组织工作,协助专业银行及时解决清仓挖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人民银行发放新增贷款要同清仓挖潜挂钩,对没有完成挖潜任务的,要扣减其当年新增加的贷款。各级银行要严格按照“先扣后调”的办法,将今年的任务落实到各部门和企业。
各行要加强统计考核工作,按规定日期上报报表和材料;如遇到带有政策性的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各总行。
附:一九八九年清仓挖潜指标(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和页面更新不及时甚至链接错误等问题,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最近,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政府网站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倾听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及时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处理结果。只有互动、解决问题,才能吸引群众。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是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不问不看,致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长期得不到发挥和体现,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办好网站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网站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不办则已,办则有人管、能管好。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提倡领导同志读网。
  二、全面检查,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二是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是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五是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真实,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对确实无力管好的网站或栏目,要果断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工作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运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发现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要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上级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化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