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19:39:12  浏览:9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赞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赞方)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赞方邀请,中方同意派遣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人员组成见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二年。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工作范围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决定。中国医生是所在医院医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他们的合作伙伴享有同等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赞比亚大学教学医院、恩多拉中心医院、卡布韦总医院、利文斯敦总医院和卢安夏汤姆逊医院。如若改变工作地点,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去其他医院或机构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赞方上述医院提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赴赞比亚和返回中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转机费用)。
  赞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费用为:每人每月一百美元和相当于五十美元的当地货币。生活费自中国医疗队抵赞之日起计算至离赞之日止,由赞方每季度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生活费支付给中国医疗队的授权代表,该授权代表由中国医疗队通知赞方。当地货币与美元的比值以支付日的牌价为准。
  赞方负责免费提供住房、必要的家具。并负责为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证。

  第六条 中方负担医疗队员的工资和在赞比亚工作期间发生在赞境内的费用,如生活用车、伙食、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享受中赞双方的法定假日,并同其他医生享有同样的休假。如不能在当月或当年休假,可累计到下一年补休。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遵守赞比亚的法律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赞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并保护人身安全。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免除下列物品的进口税、关税及增殖税:
  A.医药品的供应。
  B.中国医生专用的设备、车辆及物资。
  上述商品可以转给享有同等免税待遇的个人或组织。
  赞比亚政府还同意免除中国医生及家属的关税税收和进口到赞比亚的个人和家庭用品。但这些用品的免税期为:到赞比亚后六个月。
  中国医疗队员还享有免除赞比亚卫生部给予的生活费的收入税、个人或预扣赋税条例的所有直接税。

  第十条 中方应在医疗队来赞前,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个人简历、职业证书、学业证书提供赞方,供赞方在赞比亚医疗协会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中赞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重新签订议定书。任何一方若要终止或延期本议定书,都必须在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本协议的任何改动,须由一方通过外交途径用书面通知另一方,并需得到另一方认可,方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      财政和经济发展部常秘
       李济武             卡曼加女士

 附件:        中国医疗队人数分配单

  1、大学教学医院(UTH):(3)
     内科        1名
     眼科        1名
     放射科       1名
  2、在思多拉中央医院:(9名)
     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骨科        1名
     麻醉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牙科        1名
     小儿外科      1名
  3、在卡布韦总医院:(7名)
     内科        1名
     外科        1名
     儿科        1名
     妇产科       1名
     眼科        1名
     耳鼻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4、在利文斯敦总医院:(4名)
     外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麻醉科       1名
     针灸科       1名
  5、在卢安夏汤姆逊地区医院:(4名)
     外科        1名
     麻醉科       1名
     妇产科       1名
     针灸科       1名
     总计:27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在部分职业学校设立“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关于在部分职业学校设立“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港澳台办[2005]7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号召,加快提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华夏基金会决定,在华夏基金会职业教育项目学校中设立“华夏学子助/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以资助、奖励中等职业学校中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一、奖学金由华夏学子助/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国家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本年度奖学金将在全国三十六所职业学校二年级学生中实施,具体学校名单和奖励名额见附件一。

  二、学校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平时消费情况等进行调查考核,推荐家境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作为接受奖学金候选人并在校内公示二周之后,将公示结果连同候选人填写的“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申请表”以及汇总表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报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华夏基金会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一次性提供2000元人民币的资助。请学校及相关主管部门为获奖学生减免相应数额的学费。

  四、华夏基金会将通过教育部把奖学金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将奖学金直接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填写“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收据”,见附件三。该收据由学校保存备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请各地教育厅(教委)于2005年11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及各校汇入款的银行名称、地址、账号等报至我办。

  联 系 人:李斌  余彬

  联系电话:010-66097845 010-66096281

  传  真:010-66014621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附件:1.2005年度华夏学子奖学金职教项目分配方案

     2.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申领表

     3.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收据

     4.华夏基金会华夏学子助/奖学金实施办法

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1995年底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规范管理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事发〔1995〕8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在《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均要按《实施办法》的要求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明确事业单位作为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与经营者(承租者)的权、责、利关系,落实投资者(出租者、出借者
)对所投出(租出、借出)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偿使用制度。
地方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补办申报审批手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在组织本部门完成补办申报审批手
续以后,统一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各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分别对兴办法人经济实体、内部附属营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形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统计,建立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帐,如实登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增减
变化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三、对于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特别是对转作经营的资产在经营中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1994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2号令等文件进行产权界定,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四、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情况,在实践中研究探索资产经营的形式、方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搞活资产经营的同时落实好保值增值责任。
五、各地区、各部门请于今年8月底以前将本级管辖范围内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清理统计(见附表)和进行规范管理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
六、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规范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1995年底以前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理统计汇总表

┏━━━━━━━━┯━━━━━━━━┯━━━━━━━━┓
┃转经营形式 │单位总数 │转经营性资产 ┃
┃ │ (个) │ 累计总额 ┃
┠────────┼────────┼────────┨
┃对外投资 │ │ ┃
┠────────┼────────┼────────┨
┃出租、出借 │ │ ┃
┠────────┼────────┼────────┨
┃其它形式 │ │ ┃
┠────────┼────────┼────────┨
┃总计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月日
附:填制说明:
①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或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②表中“单位总数”是指截止到1995年底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形的单位个数。



19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