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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54:49  浏览:8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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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烟城[2002]144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搞好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的交接,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验收交接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所有需要交给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二、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四、工程交接的范围
1、市政道路设施交接范围: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海岸壁、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2、排水设施交接范围:污水管网、雨水管网、泵站及其配套设施。
3、园林绿化交接范围:绿地、绿带、行道树、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灌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4、环境卫生设施及保洁交接范围:公厕、小型中转站、运输清扫设备、各类垃圾箱、果皮箱及道路清扫保洁面积。
5、需交接的其他工程项目。
五、工程项目的交接程序和内容
1、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接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合格证、各种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政府提交工程交接书面报告,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成立工程交接小组进行工程交接。
2、由工程交接小组对工程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
3、整改合格后,由参加交接的各单位在工程验收交接书上签字,并将全部书面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对工程进行养护管理。
4、对已交接的工程项目,必须作为资产管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依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价值登记入账。
5、工程项目交接后,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增加的养护管理工作量,合理确定养护管理费用。
6、由市统一组织建设、需要移交给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的市政基础和公用设施,也适用本办法。

附件:工程交接书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________工程交接书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单位
建设主管单位 竣工质量等级
管理主管部门 决算总值(万元)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接收单位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结构:
交接的范围内容及主要工程量:
发现的问题:
整改情况:
竣工资料: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接收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监交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管理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财政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公章
备注:工程自交接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正式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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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76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质量,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大纲

为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划大纲。

总体规划内容要点如下:

前言

前言是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简明阐述,包括该自然保护区基本特征、历史沿革、法律地位及编制和实施该总体规划的目的、意义等要素。

1.基本概况

基本概况是依据该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资料和现有信息进行的基本描述和分析评价,资料信息不够的应予补充完善。评价应重科学依据,使结论客观、公正。

1.1 区域自然生态/生物地理特征及人文社会环境状况

1.2 自然保护区的位置、边界、面积、土地权属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

1.3 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定位及评价

1.4 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社会发展功能的定位及评价

1.5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划分、适应性管理措施及评价

对自然保护区划分功能区以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既是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的体现,也是为了更好实现保护目标。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应是最具保护价值或在生态进化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保护地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1/3。三区的划分不应人为割断自然生态的连续性,可尽量利用山脊、河流、道路等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界线。

1.6 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展及评价

2.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

保护目标是建立该自然保护区根本目的的简明描述,是保护区永远的价值观表达与不变的追求。

3. 影响保护目标的主要制约因素

3.1 内部的自然因素:如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等。

3.2 内部的人为因素:如过度开发、城市化倾向等。

3.3 外部的自然因素:如区域生态系统劣变、孤岛效应等。

3.4 外部的人为因素:如公路穿越、截留水源、偷猎等。

3.5 政策、社会因素:如未受到足够重视、处境被动等。

3.6 社区/经济因素:如社区对资源依赖性大或存在污染等。

3.7 可获得资源因素:如管理运行经费少、人员缺乏培训等。

4.规划期目标

规划期目标是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目标的具体描述,是保护目标的阶段性目标。

4.1 规划期:一般可确定为10年,并应有明确的起止年限。

4.2 确定规划目标的原则

确定规划目标要紧紧围绕自然保护区保护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需要,坚持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简约、实用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坚持社区参与管理和促进社区可持续发展。

4.3 规划目标内容

4.3.1 自然生态/主要保护对象状态目标

4.3.2 人类活动干扰控制目标

4.3.3 工作条件/管护设施完善目标

4.3.4 科研/社区工作目标

5.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5.1 管护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5.2 工作条件/巡护工作规划

5.3 人力资源/内部管理规划

5.4 社区工作/宣教工作规划

5.5 科研/监测工作规划

5.6 生态修复规划(非必需时不得规划)

5.7 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如生态旅游等)

5.8 保护区周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建议

6. 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重点项目为实施主要规划内容和实现规划期目标提供支持,并将作为编报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中基础设施如房产、道路等,应以在原有基础上完善为主,尽量简约、节能、多功能;条件装备应实用高效;软件建设应给予足够重视。

重点项目可分别列出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作/工程量、投资估算及来源、执行年度等,并列表汇总。

7. 实施总体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政策/法规需求

7.2 资金(项目经费/运行经费)需求

7.3 管理机构/人员编制

7.4 部门协调/社区共管

7.5 重点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 效益评价

效益评价是对规划期内主要规划事项实施完成后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和分析,如所形成的管护能力,保护区的变化及对社区发展的影响等。

附录

包括自然保护区位置图、功能区划分图、建筑/构筑物分布图。

本附录只适用于已经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附录事项按现行要求不变。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2001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

。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