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05:52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管械[200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各医疗器械标准化归口单位:
  《麻醉机》医药行业标准已审定通过,现予发布。此项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
日期如下:
  YY 0320-2000 麻醉机(代替GB 11246-89)
  以上标准自2000年10月25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文件

财      政      部

国资改革[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一批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企业进行职工持股的改革,电力系统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形成了多元股东结构,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经营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区和企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为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和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指经营发电和电网业务的各类企业和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投资发电或电网业务的电力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将经营发电或电网业务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或国有非上市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改制为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的方式包括职工自然人直接持股、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三产”及多种经营等企业间接持股电力企业。

  二、暂停将电力企业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实物资产出售给职工或职工持股的企业。暂停违规改制或新设立职工持股的企业投资新设立发电企业。

  三、凡涉及以上内容的电力企业改制方案、实物资产出售方案和新设立企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电力企业暂停办理新的审批,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严禁未经审批实施企业改制、出售资产和新设立企业。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违反国办发[2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投资和交易活动一律无效。

  五、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电网调度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电网调度让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多发电,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大电网对市、县供电公司的售电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对职工持股的发电企业的购电价格,不得在采购、委托承包工程、提供服务等业务中通过不合理的价格将电力企业利润转给职工持股企业或者通过其他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有关部门近期将组织专项调查,抓紧制订有关规范实施的具体办法。待新办法出台后,电力企业职工持股和职工投资新建发电企业按照新办法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向各电力企业联合转发此文。

                  国资委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9号


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要求,以及2002年《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就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安全第一,质量第一” 的原则,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万无一失,防止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核事故或放射性事故;依法加强对辐射环境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辐射环境管理及核与辐射事故监督和应急响应能力;控制和降低城市电磁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安全。

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定位和队伍建设

1、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 辐射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对辐射环境管理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安排。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探讨本地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模式,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客观、公正。

2、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全国辐射站统一定名为“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业务工作。已内设辐射处的各省级环保局,应加强对“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领导,提高“辐射环境监督站”的管理能力;未内设辐射处的省级环保局,可同时赋予“辐射环境监督站”行政管理和监督业务职能。

对市、县的辐射环境监督工作,其机构的设置,各省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方式,但要做到责任到位,不留空白。

3、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致力于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应严格筛选,认真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辐射环境监督站”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辐射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要将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予以落实。要加大对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 “十五”期间要完成“一网络两中心”的建设任务。按《辐射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还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为全国辐射环境管理与监测提供技术支持;要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建设,提高环保系统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进一步规范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收贮程序,加强库区环境监测和安全保卫,确保库区的安全。各地方要认真解决放射性废物库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问题。尚未建设放射性废物库的省份,可根据本地区放射性废物总量调查结果,考虑单独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或采取与邻近省份合作的方式解决放射性废物暂存问题。

各省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应切实提高对生活社区、学校等场所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和控制的能力。

西部省区在上述能力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在扎实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四、依法监督,不断强化统一监督管理地位

各级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律地位。

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污染源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

加强辐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和“三同时”制度。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必须达到100%。对已建成项目存在的环境问题,要进行清理,限期解决。

严格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各地要加大对辐射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调查取证,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防止辐射污染事故发生。

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废旧钢材和石材的进口监管,严防放射性废物以及其他辐射超标的产品向我国境内转移。

做好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不发生重大核安全事故和核泄漏事故。

针对目前存在的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理顺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五、切实做好法规、科研、培训、宣教等基础工作

1、“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快辐射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积极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以及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各地要积极交流立法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地方辐射环境法制建设。

2、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科学依据。

3、要加强对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法制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普及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核技术应用、辐射防护等方面的科学常识,提高人们的辐射环境保护意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辐射环境保护示范教育设施。

六、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辐射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和完成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和任务。要把辐射环境保护与环保事业统一部署,统筹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做到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各级辐射环境监察机构和人员要树立有所为才有位的意识,抓住机遇,知难而进,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开创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