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01:06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1953年7月14日,最高法院中南分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本院曾拟具意见转呈中央核示,“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继承法规以前,对于‘绝户财产’问题,不宜作一般性的解释,应根据每一问题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至于彭老婆无配偶及子女,仅有侄儿及内侄各一人,平日无赡养抚助关系,就这个具体问题来说,该彭老婆的遗产,原则上可以作为‘绝户财产’看待,收归国有,其侄儿与内侄均不能继承。但在具体处理此项遗产时,应慎重斟酌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遗产的多寡,其侄儿与内侄与彭老婆生前的感情关系,和他们现时的生活状况以及大多数群众意见等等,适当处理”。以上意见,经奉中央司法部七日四日(53)司普民字第14/988号批复:“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即俗称‘绝户财产’,目前中央对于继承法规尚未颁布,亦无统一解释。至于彭老婆的遗产,即无配偶、子女,又无生前抚养关系的人,应作为‘绝户财产’看待,原则上收归国有,交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同意你院所提应照顾到群众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希你院参照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据新华网2013年3月21日报道,我国首个关注遗嘱的公益项目“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在北京启动。该项目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将为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办理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服务,以协助老年人处理好家庭问题,建设和谐家庭。其位于北京西交民巷73号的第一个登记中心当天挂牌运行。该中心22日挂牌,不到3天,该登记中心目前已经为近40位老人提供了整套遗嘱登记服务,并已有近600位老人进行了预约登记。对于其他想办理遗嘱登记的老人,现在只能预约到今年6月份了。

  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实际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秘密遗嘱制度的需求。然而,不是由正式的国家机构而是由民间公益组织来完成这一职能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

  首先,中华遗嘱库是个公益项目,因此其性质仅为民间公益机构,目前发起方也不允许它挣钱赢利,因此对老年人的各项服务全免费。然而,在现在的生活条件下,以60岁左右的老年人为例,自立遗嘱时起至遗嘱生效时止,大多还有20年左右的时间,那么,长期保管大量遗嘱所需要的经费从何而来? 同时,按照报道,其还要对老年人进行指导、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免费提供特殊书写纸,这些工作和项目所需要花费的经费又从何而来?如何保证这一民间公益机构的长期存续?尽管在“高端人群逐渐出现关于遗嘱的深度服务需求后,发起方有可能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提供盈利性的服务,并以此支持公益项目的扩展”,但仅是一个粗略的设想,是否允许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存在,也还是个未知数。

  其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与公证机关相比,中华遗嘱库保管的遗嘱尽管也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但仍然属于普通自书遗嘱,并不具有优先效力。很容易被遗嘱人其后的自书遗嘱甚至是符合条件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所更改。

  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比如老年人订立遗嘱很多都是瞒着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如何知道有这么一份遗嘱?在老年人死亡后,中华遗嘱库如何及时得知这一信息并通知继承人?由于要对遗嘱进行形式审查,因此遗嘱内容必然为中华遗嘱库所知,如何防止遗嘱库的泄密问题?继承人对遗嘱库提供的遗嘱有争议又如何处理?在遗嘱保管实施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需要事先预料各种可能的情况,从而作出设计。

  在我国,遗嘱库的出现无疑是一种新生事物,然而在世界其他国家,帮助立遗嘱人保管遗嘱并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并不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而是法律的固有规定。同时,这种设计更完善、更有制度保障并更具可操作性。这就是各国法上的秘密遗嘱制度。

  秘密遗嘱也称密封遗嘱,指遗嘱人将所立的书面遗嘱按一定程序密封并交相应的机构保管,待立遗嘱人死亡后,再由相应的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打开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关于秘密遗嘱的规定古已有之,如古罗马《国法大全》中即有多处提及秘密遗嘱。秘密遗嘱在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也几乎都有规定,在我国,中华民国民法也有密封遗嘱的规定。

  秘密遗嘱的内容对除立遗嘱人外的任何人都是保密的,但其订立仍需要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形式要件。遗嘱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生效也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有效的主体条件为: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意思表示真实。秘密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自然也须具有上述遗嘱的主要特征。又由于秘密遗嘱在内容上无法为遗嘱订立人以外的人所知晓,因此,为确保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更多争议的产生,很多国家的法律对秘密遗嘱订立人的资格还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如《德国民法典》就规定,被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或者根据被继承人的陈述或者公证人的确信,被继承人不能阅读书写的文字的,不能订立秘密遗嘱。《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不会或者不能阅读的人不得制作秘密遗嘱,如果仅仅是不能书写的人,可以由他人代书秘密遗嘱。

  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是保密的,因此,各国对其内容并没有作出要求上的规定,秘密遗嘱是否确定有效,或者在多大范围上有效,只能等待秘密遗嘱开启,遗嘱内容公开之后才可得知。

  关于秘密遗嘱的作成形式,各国均规定为书面形式。秘密遗嘱必须是书面遗嘱。此点并不难理解。非书面形式的遗嘱无法密封,至少在各国法律相关规定订立时是这样。当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口头遗嘱也可以被记录和固定。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可以用固定载体(如光盘)记载下来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是否可以成为秘密遗嘱,各国立法均无明确规定。

  秘密遗嘱的密封和交付需要公证员的全程参与。此点很好理解。因为如果没有公证员的参与,由立遗嘱人自行保管哪怕是密封好的自书遗嘱,也没有就此问题进行规定的必要,因为此种规定无法被执行和监督执行。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秘密遗嘱装在封口的信封内,在有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付公证员,见证人应在信封上签字。经见证人签字的信封然后当着见证人的面由公证员装入另一信封,公证员在该另一信封上背书,说明向公证员交付秘密遗嘱的立遗嘱人的情况、接受遗嘱的地点和日期,与每位见证人身份证件一致的见证人的姓、名、父称和住所地。公证员从立遗嘱人那里接受装有遗嘱的信封时,必须向立遗嘱人解释相关法规的内容,并将此事项在第二个信封上进行相应的背书,还应向立遗嘱人发给证明接受秘密遗嘱的文件。《意大利民法典》还专门详细规定了制作秘密遗嘱的程序。其他各国法律对此均有详细规定。

  关于密封遗嘱的保管,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多数规定为接受秘密遗嘱的公证机构保管,也有规定为初级法院保管的。由有公信力的机构保管遗嘱是确保秘密遗嘱安全性的重要条件之一。由于秘密遗嘱的内容并未公开,因此,如果其因保管不善遭人毁坏或者篡改,将很难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很难证明遗嘱的实际内容。秘密遗嘱的功能将丧失殆尽。因此,由具有公信力的专门机构对秘密遗嘱进行保管是必要的。

  遗嘱的开启一般规定由遗嘱的保管机构在得知立遗嘱人死亡后,在满足一系列程序要件的条件下开启。为使秘密遗嘱得以实现,遗嘱的开启必须设定严格的条件。古罗马《国法大全》就已经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德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法院一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即必须为开启在其保管之下的遗嘱确定期日。在可行的限度内,应该传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必须在该期日开启遗嘱,向利害关系人宣读遗嘱,并根据请求向利害关系人出示遗嘱。在出示的情况下,可以不宣读。另外,没有一个利害关系人在该期日前来的,也不宣读。必须就遗嘱的开启做成记录,遗嘱被加封的,必须在记录中确认加封是否完好。等等。

  因此,我国现行法上并没有秘密遗嘱的规定。那么,在我国继承法中能否引入世界各国均有规定的秘密遗嘱制度呢?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此次继承法修改中,是否需要增加密封遗嘱、电子数据遗嘱的问题也被提及。但大部分学者对修改后的继承法是否应引入秘密遗嘱是持否定态度的。如“王利明建议稿”就反对在继承法中规定秘密遗嘱。其草案附理由中所述,秘密遗嘱的方式“与我国国情不符”,因在秘密遗嘱中公证员只作形式公证,不作实质公证;而我国对公证员公证的遗嘱要求的是实质性公证。

  笔者认为,秘密遗嘱在我国现有国情下,有其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华遗嘱库项目的启动和火爆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在继承法中增加设立秘密遗嘱制度,增加现有公证机关保管遗嘱的职能,并适当借鉴各国立法,完善秘密遗嘱的作成、密封、保管、开启等程序,当可解决当前社会对于遗嘱保密的需求和中华遗嘱库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中华遗嘱库已经和正在作出的努力也可资借鉴。如采用专业的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组织多名法律专家起草免费遗嘱范本,涵盖了遗产安排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可以基本满足订立遗嘱的需要。专门从国外进口不但保存时间长,而且还可以防止虫蛀和避免人体汗液的侵蚀的特种用纸,提供给登记人使用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通(2008)7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当前,如何在从紧的货币政策形势下,较好满足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支持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既是银行业的重要社会责任,又对银行业应对当前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冲击,调整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风险集中度,增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切实做好今年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宏观调控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六项机制”建设,更新经营理念,革新体制机制,创新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当前,要重点满足个体工商户、农业种养大户、农业种养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进入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城乡小额信贷需求。特别要优先安排灾后重建地区的小企业授信业务。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执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增加对小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把对小企业的信贷倾斜作为优化信贷资产结构的具体措施,在年度信贷规模中单列计划、单独管理、单项考评。在对大、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上,不能因总量调控保大压小,不能因结构调整以大挤小,不能因短期利益重大轻小,防止因小企业融资不足引发新的连锁欠债风险。要切实增强小企业授信服务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抓早、抓实、抓好今年的小企业授信工作,确保全年的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机构今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着力提高小企业授信风险定价能力,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的原则,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小企业或不同授信实行差别定价,并随风险变化及时调整。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与当地社区、商业团体、社会中介、公用事业单位、工商税务机构的联系,以及查询信息服务机构,动态了解小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有效识别和控制小企业信贷风险。要在积累小企业贷款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提高小企业贷款产品、小企业信用评价、小企业授信审批的标准化程度,提高小企业授信业务效率,降低小企业授信业务成本。

五、各银监局要加强小企业客户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建设,强化小企业信息服务工作,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工作部门,组建专业化的小企业授信工作队伍。要密切与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积极推动有利于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经济奖励和荣誉表彰、贷款风险的财政补偿、营业税减免、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贷款损失自主核销等激励政策出台并督促贯彻落实,与当地政府共同营造有利于小企业发展、有利于小企业金融服务开展的良好环境。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并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