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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04:58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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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对照检查和整改总结阶段工作的通知

新出人〔2004〕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出版工作者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各司(厅、局),署直各单位:

  当前,全国出版行业广泛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第二阶段,即深入学习、全面展开阶段已基本结束,即将步入第三、四阶段,即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总结提高阶段。在第一、二阶段的活动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关于在全国出版行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 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关于在全国出版行业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组建领导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发动群众,在宣传、培训和学习等方面做了很多很好的工作,使广大职工在思想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的理解,在理论认识上有了新的收获;进一步增强了做好出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各单位联系实际,初步查摆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开始边学习边整改。

  按照《通知》和《方案》的要求,自2004年10月份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将逐步转入联系实际、对照检查和认真整改、总结提高阶段。经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现将这两个阶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扎实有效地做好联系实际、对照检查阶段的工作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是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出版从业人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密切联系思想实际,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理解,对照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认真查找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对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出版工作方针原则政策,认真查找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要紧密联系作风实际,对照社会主义出版工作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要求,从编辑、出版、经营管理等不同岗位,从领导干部到普通职工等不同层面,认真查找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工作流程中存在的有损出版单位和出版工作者形象的问题。

  要按照全国出版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出版物导向不正确、格调低下、内容低俗等不良倾向问题。对照检查要敢于揭短,要注意查找利用出版工作谋取不正当单位和个人利益、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在联系实际中,各单位要加大对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张旗鼓地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带动广大职工弘扬优秀的职业精神,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继续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虚心接受监督和举报,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二、要在深入学习对照检查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进行认真整改针对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树立良好形象,切实推动工作,是我们开展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出版管理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要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结合全国出版工作专题会议的精神,把它作为当前出版工作的大事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要坚持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切实履行对社会的各项承诺。

  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自律细则,确定整改的重点和突出问题,明确整改的时限、责任人和应达到的标准,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不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要制定有效规章,建立长效机制,使整改的效果长久保持下去。对于查出来的违规违纪等问题,要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严格纪律,决不姑息。问题解决后,要及时给举报人做出答复。各地各单位要把联系实际、对照检查、认真整改的典型情况以及重要举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督促检查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10月份起陆续派出检查组,分别到各地检查“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落实和整改情况。届时,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共同参加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各地“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也应当抓紧开展本地区的督查工作。各地在督查中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出版工作第一线,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督促各出版单位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并通过简报等形式把督查的情况及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进一步抓好学习要在前一阶段学习的基础上,组织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深对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思路和方略的认识,加深对全会提出的重要思想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解。前一阶段学习培训不到位的,要先进行学习培训,然后再转入第三、第四阶段。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按照总署党组和中央纪委驻总署纪检组的部署,广泛开展一次廉政教育活动。五、要注意全面认真总结全面认真总结,是巩固学习教育成果的重要保证。既要总结在思想认识上是否有提高,又要总结在联系实际、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和弘扬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上是否有新的成效。各地各单位的书面总结报告要在2004年12月底之前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中央各主要出版发行单位也要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局长会议期间,总署将总结全国出版行业“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组织交流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经验。

新闻出版总署“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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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23日,国家教委


为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现将《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原则意见》,结合各地、各部门(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学校实现教育目标的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保证中专人才培养的规格质量,特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专业设置的原则
1.根据各地、各行业经济建设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劳务市场的供求形势,积极稳妥地设置或调整专业。
2.我委1993年颁布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标》是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上级有关部门设置或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
3.专业设置要符合人才培养的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主干学科基础,有较完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体系。具备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设施等基本条件。
二、专业设置管理的职责分工
1.国家教委主要负责中专专业设置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及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统计汇总全国中专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宏观指导。
2.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应把为当地服务的中专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负责对中专学校的专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宏观统筹。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地属中专学校专业设置及上级部门所属学校开设为当地服务的专业,具有监督、指导的权力和服务咨询的义务。
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制定本系统(行业)的“专业设置条件”,对本行业内的专业设置、专业布局提供信息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本行业中专人才地区间的协作培养工作。
4.中专学校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专业设置加强管理,做好有关审核、审批工作,帮助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及时合理地调整专业设置,使学校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三、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实行分别由中专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分工负责的办法。
1.经评估合格的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规定,在本校已设宽专业下面设置专门化;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的设置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与学校原有专业同类的专业。
2.经评估定为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学校,有权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和有关专业设置的条件,在专业目录范围内自主设置专业。
3.学校要开设专业目录以外的新专业,需作试办专业论证,报请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审批(中央部委直属学校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教委备案。
4.经评估未合格的学校,在达到合格标准以前,任何专业的增设均需学校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5.各校专业设置凡有调整者,均应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便宏观统筹和评估督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专教育的办学潜力,拓宽服务面向,形成有利于本地、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专业布局,以提高中专学校的整体办学效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起,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银行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上述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3.中国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 单
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
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
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
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
1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
1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1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1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1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1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1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1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
1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1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2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2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
2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2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
2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27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
28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
2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3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宁波市分行
3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厦门市分行
3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岛市分行
35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3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附件2:

中国进出口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机构名称
1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
2 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3 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
4 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5 中国进出口银行大连分行
6 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

附件3:

国家开发银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名 单
1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2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3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4 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5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6 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
7 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
8 国家开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9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10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11 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12 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
13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14 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
15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16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17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
18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19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20 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21 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2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
23 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
24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
25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26 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
27 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28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29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30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31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32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