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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03:32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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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清函[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报我部备案,特此通知。

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积分方案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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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清算司:

近年来中国联通各项优质的电信服务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与此同时,用户也对通信业务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大量集团用户提出,在需要一种便捷、高效、经济的移动通信方式为其解决通信问题的同时,也应给予集团用户客户积分优惠。为了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满足集团用户的需要,我公司计划移动集团用户实行积分。

中国联通移动业务集团用户基本通话费执行国家标准资费;对移动集团用户之间的本地通话费、国内漫游费和长途通话费实行积分回馈,由各地根据集团用户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积分回馈标准;移动集团用户发生国际漫游时,按普通用户资费标准收费,不进行积分。

各省分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的,需将积分方案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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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7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鼓励更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积极参与、支持我市各项建设事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一、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是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宁缺毋滥,并坚持被授予人乐于接受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资金、各类物资累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
(二)在本市累计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包括设备、物资;外币投资按当时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者。
(三)在推进我市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
(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推荐单位(县、区的以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荐单位,市属的以市属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提出申请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四、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的事迹进行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发表。
五、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舟政发〔2003〕19号)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八日

           大庆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局等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按要求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均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第六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划分:
  主要根据含水层的埋藏条件(覆盖层的岩性和厚度)来确定,凡覆盖层厚度在6米以上岩性具有隔水意义的城市重要水源地,其周边30~50米范围内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覆盖层不足6米或一般水源地,其一级保护区范围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第七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划分: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外,其重点是保护无覆盖层的地下潜水,以及覆盖层较薄或覆盖层有尖灭现象的承压水。划分时主要根据含水层分布的边界条件和埋藏条件、开采降落漏斗影响范围及地下水补给区的卫生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范围可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也可以依据地下水源影响半径估算,其经验数值见下表:


地下水源影响半径估算表

名 称
粒 径
影响半径(R )

粉 砂

细 砂

中 砂

粗 砂

极 粗 砂

小 砾

中 砾

大 砾
0.05 —0.10mm

0.10 —0.25mm

0.25 —0.50mm

0.50 —1.00mm

1.00 —2.00mm

2.00 —3.00mm

3.00 —5.00mm

5.00 —10.00mm
25 —50m

50 —100m

100 —200m

300 —400m

400 —500m

500 —600m

600 —1500m

1500 —3000m



  第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分:
  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是位于二级保护区外的集水区,其作用是保证潜水不受各种污染及有害物质的影响。集水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地下水影响半径来换算,其计算公式为:
W=2R/L
其中: W 是集水区半径
R 是地下水影响半径
L 是校正系数,其取值范围可按水力梯度工值而定


I
I=0.01
0.01>I>0.001
I<0.001

L
2 —4
2 —3
1.4 —2.0



  如经计算确定的集水区范围小于地下水影响半径,可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貌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也可按地下水水流方向取井群上游1000米到下游300米的范围。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的防护

  第九条 对地表水补给地下水的河段,要保护地表水的水质,使水体水质不低于《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十条 用地表水和其它可用弃水回灌给地下水时,要保证回灌水水质,使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凡分层开采的水源,均应严格止水,不能混合开采,防止受污染的含水层污染水质好的含水层。
  第十二条 不能采用渗水井直接向含水层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也不能采用矿坑、溶洞、裂隙、渗坑排放污水,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三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堆放固体废弃物和有毒有害废物,对各级保护区外堆放的固体废弃物和有毒废物,必须设有防雨、防渗措施。对深埋的有害有毒废物也要进行防渗处理,防止造成对地下水的污染。
  第十四条 在各级保护区内不能大量施用农药、化肥及易溶盐类,也不能采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
  第十五条 合理规划地下水的开采量,做到均衡开采,防止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或引起地下水水质恶化。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二)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三)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四)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五)禁止建设油库;
  (六)禁止建设墓地。
  第十七条 二级保护区内(潜水含水层水源地):
  (一)禁止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二)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三)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十八条 准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该由环保、水文地质、环境卫生等有关专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区的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其位置划定和管理办法,由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商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水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等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城市供水、环境保护、水务、卫生防疫、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水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