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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59:35  浏览:8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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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放宽14个沿海港口城市中三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1984年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

(一)适当扩大外币计价结算的范围
“三资”企业产品内销,原则上应收人民币,对以下范围,可适当扩大,收取外汇:
1.“三资”企业生产属于国内紧缺、计划内需要大量进口的产品,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以产顶进”的方式,以“三资”企业生产的“洋货”代替进口的洋货,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
2.“三资”企业确实提供了先进工艺、技术、设备而生产的产品,按照项目批准权限规定,经批准,卖给国内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和比例范围内,可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按质论价,以外币计价结算。商业部门或收购单位所需外汇,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落实解决,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必要时,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从其留成外汇帐户中拨付。
3.“三资”企业产品卖给经济特区,以及“三资”企业之间买卖,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外币计价结算。所需外汇,由购货方用自有外汇支付。
(二)解决“三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汇出问题
“三资”企业的产品应以外销为目标,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有困难时,主要靠上述第(一)项办法的三条渠道解决,汇出人民币利润仍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辅助方式解决:
1.允许“三资”企业外方将其所得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或本地区其它企业的增资或新投资,可享受以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2.经经贸部门批准,允许“三资”企业使用人民币利润在市场上收购国家收购以外的商品出口。
3.“三资”企业卖给银行的外汇,外汇额度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名义开立专户保留,专款专用,作为“三资”企业外商汇出人民币利润的批汇额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拟订(此条不对“三资”企业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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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47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二、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三、第六条调整为第三条并修改为:“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第九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五、第十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六、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七、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合并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第四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 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 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 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嫖娼卖淫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3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为了贯彻落实“部分省市打拐禁娼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旅游行业“禁娼”工作,根据小平同志关于“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要“坚决取缔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发展”指示精神,现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禁娼”斗争的重大意义,提高“禁娼”工作的自觉性。
近年来,全国旅游战线的广大同志积极参与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配合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努力工作。经过有力的斗争,重点地区的卖淫嫖娼现象得到明显的遏制。但有些地方仍有发展蔓延的趋势,如卖淫嫖娼活动向宾馆、饭店、舞厅等场所渗透,手段也更趋诡秘狡猾,团伙犯
罪和涉及境外人员的卖淫嫖娼活动增多,社会危害加剧。旅游行业少数企业负责人对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危害缺乏足够的认识,有些地方、有的旅游单位对查禁卖淫嫖娼工作主动性不强。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提高觉悟,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查禁卖淫嫖娼、扫除一切丑恶现象提高到原则立场的高度加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才能保证旅游事业长期发展的良好势头。吸引海外旅游者的主要因素是我
国丰富的旅游资源、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旅游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的提高,旅游事业的发展要立足于积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合理需要,绝不能迎合极少数人的邪恶兴趣。要本着对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民族的兴旺出发,抓好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对待卖
淫嫖娼等色情经营活动,必须充分认清它败坏社会风气、腐蚀民族精神,殃及子孙后代等一系列损害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严重后果。国家旅游局反复申明,在我国境内的所有旅游企业中要坚决禁止经营卖淫、赌博、吸毒。凡参与、纵容或包庇的人员必须绳之以法。同时要充分认识“禁娼”
斗争的长期性,保持清醒头脑,立足于长期斗争。
二、各地旅游局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搞好“查禁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查禁工作是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实施的。各地旅游局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针,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建立和落实协作制度,严防推诿责
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
三、旅游行业参加“查禁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在对外宣传上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抓住好的典型进行正面教育。对旅游队伍内部发生的腐败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不得以罚代法、开除来解决此类问题。
四、“查禁卖淫嫖娼”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能办的事,要坚决禁止。
请各地旅游局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把“查禁卖淫嫖娼”工作认真抓好。



199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