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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28:22  浏览:9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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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3〕10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更好地适应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六月六日


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纪要

  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十五”期间在西部地区遴选一批中医药学科进行重点建设,以推动西部地区中医药学术水平提高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为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于2003年4月9日—11日在昆明召开了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研讨会。会议就做好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一致意见。

  一、学科建设目标:通过重点学科建设,改善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的基础条件,培养学科带头人,建设学科梯队,增强学科科研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学科在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二、学科遴选与建设: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原则上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和模式进行。但考虑到西部地区中医药学科基础和现状,以及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等方面因素,在学科遴选与建设等方面稍作调整。

  (一)布点原则。为了配合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这次重点建设中医临床学科和中药学科。学科定点在二级学科。一些大的学科如中医内科、中医外科在三级学科布点建设。学科建设要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学科点的确定要与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提高西部地区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紧密结合。学科布点除了高等中医药院校外,还可以是研究院(所)和综合性中医医院。这次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首批安排12个,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内蒙、西藏、新疆原则上安排民族医药学科。其他省区安排中医或中药学科。

  (二)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按照定点建设、重点扶持进行。一个学科只确定一个基础较好的点,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位共同扶持,加速建设,使其能快速发展,达到或超过全国水平。对确定的重点学科建设点不再要求必须具有5个以上协作建设单位,但仍要求学科建设要起到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相同学科间自愿组合,协作建设。

  三、申报审批程序。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学科建设的要求,由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2个学科,并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申报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扶持学科建设规划书》的要求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经审核批准的学科,按规划书确定的建设任务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为三年。没有批准的学科作为第二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的候选点。

  四、学科建设经费。这次学科建设强调以任务定经费,保证学科建设所必需的条件。经费是完成学科建设任务的必要保障,在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时,强调建设经费必须根据学科建设的任务进行测算,必须明确经费筹措的途径和来源,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学科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争取科研经费、教育经费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鼓励各学科和企业合作,向社会筹措资金,从而保证学科建设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按照局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补助原则和数额,在审核批准各学科点建设规划并签订协议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西部地区中医药重点学科每个学科建设点先期补助30万元,主要用于学科基础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3年建设周期中根据我局经费情况和学科建设成效争取更多的投入。

  五、组织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指导和管理中医药学科建设;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点的遴选、对学科建设进行协调、管理与监督。第二个层次是重点学科建设点所在单位。每个单位均要求成立以校长或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学科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以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单位的学科管理部门具体指导和协调各学科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学术带头人,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高的老中医药专家或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学科带头人。他们的任务是在单位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指导、协调本学科点的建设。对学科建设进行学术指导。第四个层次是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是第一线工作的科(室)主任,他们是学科建设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承担学科建设的具体工作。

  在重点学科建设中,要求各个学科必须建立以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统一、协调、有效的运行机制,并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财、物的自主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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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1997-2010年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送审稿)〉的请示》(沪府〔199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特大城市,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关系,实行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
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和复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实现市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5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2.24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53万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
不低于31.51万公顷,做到市域范围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7.47万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87.18%。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85平方公里以内。
四、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中心区,要积极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进一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城郊结合部,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外延扩展,切实保护耕地,加强蔬菜和其他副食品生产用地的保护和建设;各郊县,要积极引导和实施
农民居住点向集镇集中和工业用地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土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
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1999年7月1日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更大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三年(2010-2012)行动计划》(锡委办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规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专门用于由市政府指定的科技银行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为市政府指定承办机构。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资金,专指我市与农业银行共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他银行在我市成立科技支行并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由市政府、区政府和科技银行共同出资组成,并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充机制:

(一)首期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农业银行三方共同出资,三方各自一次性出资1000万元,资金规模3000万元;

(二)其他区政府可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追加和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三)经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企业如采取债转股的方式,其股权收益用以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自动滚入风险补偿资金;

(五)其他来源。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在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设立专户,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运作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管和专项审计。

第五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相关区政府、农业银行指定1名负责人担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行,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指定的联络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名录;

(三)审议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审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调整方案。

第六条 建立无锡市科技金融评审专家库,成员主要是无锡市战略新兴产业方面的专家,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科技金融评审专家主要接受银行委托,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团队研发实力、技术的先进性及可靠性、产品研发进度和产品市场前景等进行论证评估,并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为银行信贷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应根据专户存入的风险补偿资金,提供不低于5倍的融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科技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遵循“政府推荐、自主评审、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信贷风险由风险补偿资金、农业银行共同承担,信用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为限。

第九条 融资授信额度优先用于区级政府已出资的区域内企业。个别出资暂有困难的区财政,其区域内企业涉及贷款出现损失,需要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相应的代偿额度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具备可持续技术创新能力,拥有良好的管理团队,研发人员占比和研发投入占比符合有关规定;

(三)已经完成产品研发,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已经形成经营现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业务订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信用的能力;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重点支持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的无锡市530计划企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123”计划企业)、工业设计和文化创意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章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 由风险补偿资金支持保障的贷款按照“政府推荐,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履行以下流程:

(一)由市、区两级政府科技部门根据条件择优向农业银行推荐,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录,或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推荐;

(二)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推荐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和审核,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

(三)经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审核同意的贷款,原则上每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由风险补偿资金保障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10%。



第六章代偿和核销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市场、经营等原因致使贷款本息无法及时足额归还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须在贷款逾期后3个工作日内通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并提出代偿申请,经同意后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从专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息,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对前景良好但短期难以归还代偿款的企业,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的股权收益转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经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确认,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申请核销要递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银行科技支行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委员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七章 监督与约束

第十七条 受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代偿的企业,由农业银行科技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在征信系统登记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代偿后两年未收回的,不得申请任何科技项目评审或优惠政策资助。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的信息沟通机制。农业银行科技支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科技型小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风险补偿资金的代偿情况;科技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市财政局、审计局和金融办要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不断提升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