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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4:00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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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4年8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52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63部、11981集,长度为1590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58部、11814集、长度为155520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6.9%、98.7%和97.8%。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5部、167集,长度为3494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3.1%、1.4%和2.2%。
一、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按照《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广发编字〔2004〕356号)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凡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均可制作动画片。
三、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是一项重要并关系电视动画片制作全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实行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分级管理。随着7月1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重新确定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管理规定将向社会颁布。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题材规划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依法行政。各级电视剧制作机构也需主动接受管理,迅速了解相关法规,自觉按章行事,共同完善管理。

  附件:2004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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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3号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已经1995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成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将奖励我市乡以上工业企业,并包括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的技术进步成果。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优产品集团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第三条 分类评定条件:
(一)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含引进区外优质名牌产品或加入名牌集团成果);
凡是经过鉴定,到申报前投产一年以上并具备有水平、有批量、有用户,有效益等四项条件能够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参加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实现利润)100万元以上,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产品结构;性能、材质、工艺、能源消耗等)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首创,竞争很强。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在国内行业中居领先地位,竞争力强。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10-50万元,项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或区内领先水平,竞争力较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参评:
1、出口创汇或国产化产品;
2、带动行业发展的拳头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4、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成果。
(二)优秀技术改造、引进成果:
凡经过正式评审、验收,并经一年以上生产实践的项目,其实施管理水平高,能够按期投产、达产,生产产品水平、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水平符合设计要求,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实现的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年经济效益100-2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年经济效益50-100万元,主要技术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有好的社会效益。
(三)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
凡是在有计划、有目标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争创优质名牌产品的工作中,使产品质量有显著的提高,均可参与评定。
一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声誉并有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在国内有一定的市场,有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区内市场占有率高,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技术进步优秀企业:
1、企业领导科技意识强,重视技术进步,领导得力,措施扎实;
2、企业内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中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质量升级工作成绩显著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全面超额完成。
第四条 奖励规定:
对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成果、优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成果、优秀产品质量提高成果分设三个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一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10000元。
二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者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7000元。
三等奖:对获奖单位颁发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状;对获奖个人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发奖金5000元。
对获技术进步优秀企业的单位,颁发荣誉奖奖状,发奖金30000元。
第五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认定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奖程序:
(一)按照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先由主管部门或旗县区经委进行初审,然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其专业性、产品归口,分别各专业评审组审议。
(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专业组的审议结果进行综合复审后,交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定委员会裁决、授奖。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四)有争议的项目,有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五)经批准授奖的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企业技术进步奖评委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八条 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是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高级奖励,对获奖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与其它科研成果奖重复时,可领取差额部分的奖金。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即行撤销奖励,按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一条 设立呼和浩特市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以形成稳定的奖金来源,逐步扩大资金数额,有效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在起步运行阶段资金由呼和浩特市地方财政费中支出,按年度预算划拨,市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基金设立后,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2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二、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

(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期限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况,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票据纠纷。

三、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除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具体业务处理应遵循《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处理程序见附件)

(二)传真查询。承兑行接到查询行传真的查询书后,应将汇票的第一联(卡片)传真给查询行。

(三)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的商业银行,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实地查询。查询行可以派人持票到承兑行查询。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二)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兑付时,应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相关规定审核付款。

(三)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后,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联系人:欧韵君联系电话:010-66195542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处理程序



各商业银行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的CMT301、302报文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利用CMT301报文进行查询时,第1项查询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项查询行行号和第4项查复行行号为支付系统行号,为12位数字;第3项查询书号由查询行顺序编号,为8位数字;第5项原发报日期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6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按报文格式,全部输入“0”;第9项货币符号、金额填写“汇票金额”,输入格式为“3x15n”;第11项查询内容最长为255个字符,输入的内容及格式为:

1、汇票号码:

2、出票日期:

3、汇票到期日:

4、出票人全称:

5、收款人全称:

6、付款行全称:

其中,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汇票号码、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查复行利用CMT302报文进行查复时,第1项查复日期和第5项原查询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项查复行行号和第4项查询行行号为支付系统行号,为12位数字;第3项查复书号由查复行顺序编号,为8位数字;第6项原查询书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7项到第10项、第12项按报文格式,全部输入“0”;第11项货币符号、金额填写“汇票金额”,输入格式为“3x15n”。第13项查复内容最长为255个字符,输入:

“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或

“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具体不符事项为:……”。

查复行只能在第13项内容中记载上述二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