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29日)
深府办〔2006〕82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和《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即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对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财产损失;
(2)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死亡率;
(3)常住人口10万人死亡率;
(4)社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
(5)重特大事故起数。
2.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情况,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2)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区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落实辖区内各街道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及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等;
(3)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把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等;
(4)建立事故查处体系的情况,包括: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无瞒报、漏报、谎报现象,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公正查处事故责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等。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内容。
1.本系统、本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1)在道路交通、建设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含港口码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矿商贸企业等领域,对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建设、质监、交通、安监等法定监管部门实施事故指标控制,对其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进行考核;
(2)除上述部门外的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监管范围内最近3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财产损失和重特大事故起数平均值进行考核。
2.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务。
3.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本部门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5.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本部门和所属部门及所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6.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建立和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9.支持、指导各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对各区安监工作在资源、资金、技术和执法力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10.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把关,积极组织力量取缔和查处所监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评考核。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认真总结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内容及各自相关职责进行自评,撰写述职报告。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组织考核。
在自评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组织考核,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1.由市安委办提出年度考核计划及考核方案(含评分标准、考核组构成),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考核组应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3.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4.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流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安委办。
5.考核不合格的,应在1个月内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安委办。
6.市安委办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情况。考核结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同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7.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安委办结合省政府的考核评分标准制定并另行印发。
四、其他规定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府〔2005〕86号)及其有关补充文件执行。
(二)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奖惩事宜,适用《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三)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山东公路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山东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89年9月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认识到在同一天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
(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会对本项目的筹资提供帮助,协会现已同意提供本金总额等值于三千八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38,800,000)(信贷)的帮助。
(C)借款人和银行意旨在按照本协定提供信贷资金之前,尽可能按实际情况先用开发信贷资金支付项目有关费用。
(D)项目在借款人的协助下由山东省(以下称山东)执行,作为该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使山东得到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和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协会和山东在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本协定整体的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但“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修改。其条款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及其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的补充资料。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银行在该笔提款额的每个提款日估值总额相当于六千万美元($60,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应为1995年6月30日或银行另定更晚的日期。更晚的日期由银行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应为0.5%加上该利息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在该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在前一个利息期按适用此利息期的利率交纳未偿还本金部分的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始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的利息期,结束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前之间的六个月时期。
(ii)“核定借款成本”系指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百分比)表示的在1982年6月30日后提取而未清偿的成本,其中不包括银行已分配的资金(A)银行投资(B)利息率不同于本节(a)段的银行1989年7月1日以后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世行给借款人不短于六个月的通知中规定的日期,该节(a)、(b)及(c)(iii)段修改如下:
(a)借款人应随时对提款而未清偿的贷款本金交纳利息,该利息率为前一个季度核定借款成本加上0.5%。在该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按适用于利息期的利率,在上一个利息期支付未清偿本金的利息。
(b)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只要一适用,世行将在该季度通知借款人核定借款成本。
(c)(iii)‘季度’指一个日历中始于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的三个月时期。
(e)虽然本节(a)段有规定,1989年第一个半年的利息期利率将是7.65%。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4月1日和10月1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根据本节(b)段的规定,开发信贷协定2.02节(b)段,3.01、3.02和4.01节以及附件1、2、3和4,应作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仅须对上述各节作如下修改(除第3.01节(b)段和附件2、3之外)
(i)“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一词应读为“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一词指“本开发信贷协定”。
(b)只要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提供的任一部分的信贷资金还未偿还,除非银行已通知借款人,否则:
(i)由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任一节和任一附件及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而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应视为在协会和银行共同名义下或代表协会和银行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批准,及
(ii)按照开发信贷协定上述任一节和任一附件的规定,借款人向协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文件须视为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所提供。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特此同意由山东根据项目协定2.03节执行“通则”中第9.04、9.05、9.06、9.07、9.08节和9.09节(分别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以及养护、征地等)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1节所列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段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第5.02节所列的事项,但该节中所出现的“协会”一词应读为“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b)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已实现了开发信贷协定生效之前的所有条件。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若开发信贷协定终止在贷款协定终止之前,在本协定中所提到的有关开发信贷协定条款,则对银行和借款人继续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第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邮政代号:100820
电报地址:FINANMIN Beijing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440098(ITT);248423(RCA)
ak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太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