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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8:10:39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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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6〕8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四日


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更好地解决市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推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由实物购房向货币补贴方式转变,结合市区实际和《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嘉政发〔2005〕46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申购对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非成套房除外),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使用货币补贴所购的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货币补贴申购条件、程序、需提供的材料、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均按《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不能同时申请。

  第四条 货币补贴的名额、标准等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制定一次,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申购对象可享受的货币补贴面积,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上限执行。购买住房的面积标准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货币补贴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者领取《补贴许可证》。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申购对象未在《补贴许可证》有效期内购买住房,视作自动放弃,再次申购的须重新申领《补贴许可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未取得《补贴许可证》前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货币补贴。

   第七条 经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对象放弃购房的,二年内(不包括当年)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补贴许可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记。

  第九条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购对象办理好住房权属登记后,凭申购对象身份证、《补贴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货币补贴。申购对象实际购房款小于货币补贴标准金额的,补贴按其能享受的货币补贴标准金额发放。

  第十条 货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措安排,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登报公告、公示、场地租赁、软件开发等)由市财政专款拨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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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
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1985年12月26日

关于转发《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工作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转发《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工作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99)建城景字第64号

四川省建委:

  1999年11月17日建设部城建司在北京召开了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方案及国外专家考察路线。

  现将“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工作会会议纪要”转发你们,请配合当地政府搞好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的环境整治工作。

  附件:青城山--都江堰申报世界遗产环境整治工作会会议纪要(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