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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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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91〕第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生产机构和服务性机构。


  第四条 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规定由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





  第六条 开发区内发展下列高新技术: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十二)国家科委补充发布的其它高新技术。


  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规定第六条中一项或多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实行独立核算、具备营业登记条件。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是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有规定数额的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以上。
  (七)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应向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开发区内集体所有制科研单位和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条件的,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转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本条前款规定转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保留原所有制性质和编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应经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可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交出口关税。
  (四)进口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食品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交进口关税。
  (五)年出口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申请,报经贸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外贸经营权。
  (六)根据业务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七)自营出口所创外汇,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从第四年起,所创外汇百分之八十留给企业。


  第十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银行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占贷款数额的比例可适当放宽。税后还贷有困难的,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可延期归还,展期内计息不加息。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扶持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第十五条 除上交国家财政部分外,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0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第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五年,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做为更新改造基金。


  第十七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时,可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土地出让金:南岗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交纳;平房开发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五交纳。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区的,免交;非建成区的,按应交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五)免交临时设施占道费;施工占道,减半交费。


  第十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其中技术周期较长的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九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开发的产品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应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
  (二)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可自行定价。


  第二十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二)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三)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对纳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市财政部门退还已交纳所得税税金的百分之五十;对新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交所得税,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以适当减免税照顾。
  (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按技术市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减免税规定执行。
  (五)由市级以上科委认定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批准,免交产品税或增值税二年。
  (六)开发属于“火炬”计划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产品税、
  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交纳所得税。
  (七)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按规定减、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十年内由财政部门将地方分得部分返给企业。
  (九)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
  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一条 内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的单项奖励金,可按规定免交奖金税。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获得的报酬,可按全部劳动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属联合经营的,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务体制,扣除向开发区交纳的税款后,补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全民预算外企业,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五年内免交与财政挂钩的利润。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减交或免交的税款,统一做为扶持基金,单独核算,由开发区财政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技术性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做为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可从年销售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将提取销售费用的比率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积极向开发区输送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安排劳动力就业时,应优先考虑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对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的需求。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采取资金或设备有偿使用的形式,支持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集体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等,由企业自行确定,并报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科技与管理人员,可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辞职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工龄连续计算。
  (二)停薪留职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在原工作单位交纳停薪留职金的,原工作单位保留其公职及晋升工资、评定职称、分配住房等资格。
  (三)调入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质,保留档案工资。
  (四)大中专毕业生到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可直接定级,工作满一年后再向上调一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每投入十万美元或相应数额的人民币,在入资验资后,可由有关部门安排其在农村的亲友一人落城市户口,或安排一名居住在市区的待业亲属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
  引荐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二十万美元或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入资验资后,由市人民政府对引荐人按投资额千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年内所创利税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在住房、孩子升学和就业等方面给以相应的照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
  对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年新增利润五十万元以上或新增创汇十万美元以上的专业人员,奖励人民币一万元、浮动一级工资;连续二年的,可晋升一级工资。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年新增利润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落城市户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是省、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省、市科委的指导下,负责开发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开发区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制订开发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审核、认定、批准高新技术企业。
  (五)组织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转让和利用等。
  (六)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服务。
  (七)承担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内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审计、海关等行政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物资供应、专利、信息咨询、对外经济贸易等服务体系,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哈尔滨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哈尔滨市建立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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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甘肃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甘肃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甘肃
省2002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报告》(甘劳社发〔2002〕89号)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 同意《甘肃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请你们按照本
办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5%;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四、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五、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18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并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19
法规名称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0
法规名称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21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22
法规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
法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4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26
法规名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7
法规名称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29
法规名称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0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31
法规名称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84年8月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序号:3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37
法规名称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2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39
法规名称 借款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0
法规名称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41
法规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代替。
序号:4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45
法规名称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代替。
序号:47
法规名称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序号:48
法规名称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9
法规名称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0
法规名称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51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52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54
法规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5
法规名称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
序号:57
法规名称 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6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不相适应。
序号:58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9
法规名称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代替。
序号:60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1
法规名称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2
法规名称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3
法规名称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4月29日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5
法规名称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6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67
法规名称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68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序号:69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序号:70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71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5日林业部、公安部令第2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法规名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法规名称 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2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
法规名称 患硅肺病职工生活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制定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
法规名称 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教育部制定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法规名称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制定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
法规名称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
法规名称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制定 1979年3月26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6
法规名称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
法规名称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制定1979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
法规名称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
法规名称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定 1981年8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4
法规名称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
法规名称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
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2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水利电力部制定 198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
法规名称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
法规名称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公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
法规名称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商业部制定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农牧渔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 1983年2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
法规名称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5月26日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
法规名称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5
法规名称 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6
法规名称 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7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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