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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24:51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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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中国专利局


中国专利局关于贯彻《专利代理条例》的几点意见
1991年4月19日,专利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局(处),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号令发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有关专利代理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就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置条件、审批手续、专利代理人的资格及其考核、资格与职务分离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职责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条例》明确了专利代理工作的方向,对促进专利代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推动专利事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
现就《条例》的贯彻执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
专利代理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业务涉及的是发明创造,属于科学技术工作范畴。专利代理人为理工科大学毕业,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过程是对发明创造的再加工,属于技术性强的高智能创造性劳动。代理工作又要执行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所以,专利代理机构的性质是带法律性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关于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
《条例》规定了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
(1)关于名称、章程和固定办公场所
专利代理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出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地区所属关系,不能随意确定。
章程是指组织内部的组织规程或办事条例。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就是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所有专利代理机构都应当依法制订组织章程,对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职责划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固定的办公场所,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
(2)关于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
必要的资金是专利代理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要求的。必要的资金,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拥有的能够独立支配的经费。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经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必要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工作设施,如:打字机、复印机等等。
(3)关于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务独立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有独立的帐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或经费承担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的债务,以及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国家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4)关于专职专利代理人和兼职专利代理人及其比例
专职代理人是指在该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并以专利代理为职业的在职专利代理人。
专职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三,即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拥有三名专职代理人,则所聘用的兼职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九名,
三、关于已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整顿和过渡问题
1.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报中国专利局,中国专利局将于明年第一季度公告已于今年年底前重新登记备案及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后将每年公告一次。
专利代理机构申请重新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重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等,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印制后发放。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领取。
(2)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3)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上级编委下达的有关人员编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专利代理机构拥有的资金和工作设施情况的证明文件。
2.目前尚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条例》第十三条的要求,争取在一年内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对于少数在一年内办理重新登记确有困难的专利代理机构,经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并经中国专利局同意后可酌情延长一年的期限,但最迟不超过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仍不符合条件或未办理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这些机构可过渡为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内部的专利工作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在重新登记前不得聘任新的兼职代理人;所聘任的新的专职代理人必须在该机构的编制之内。
4.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在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四、关于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问题
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可按《条例》规定手续申请成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印制后发放。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向中国专利局领取。
已在中国专利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绝大部分属全民所有制。民办性质的目前只在北京、天津等个别城市试点,尚待进一步摸索经验。除正在试点的以外,新的民办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目前以暂不批准设立为宜。
五、关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发放问题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拟由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统一印制,并发至已重新登记或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发给专利代理人。在报中国专利局备案的同时,抄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六、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发放问题
专利代理机构重新登记后,其原有的专利代理人原来所持有的《专利代理人证书》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新设立的专利代理人机构中工作的专利代理人,原已持有的《专利代理人证书》同样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原《专利代理人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届时仍持有该证书者,换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关于专利代理人的资格考试问题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拟两年举行一次。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统一判卷。每次考试均根据需要设立考点,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委托专利管理机构或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全国同时组织考试。
第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将于一九九二年秋季举行。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我们将对各地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中的其他有关问题再做具体规定。
请各专利管理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告我局法律政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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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08]27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出,“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为了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为了做好我部直属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现将根据我部实际,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管理办法》制定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结合教育部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 3 年年检合格;

  (二)近 3 年承担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 10 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800 万元。

  第四条 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 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 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附录1: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入选咨询机构审查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1973号)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咨询机构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项要求,方可成为初选合格单位。初选合格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不少于20人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专业组成为建筑、结构、水、暖、电、建筑经济等;

  (四)提供本单位全部注册咨询工程师名单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提供近三年不少于10项建筑工程的工程咨询合同或咨询成果批复意见书的复印件,其中必须提供一套自认为最优秀和完整的工程咨询成果的原件或复印件(工程设计不属本范围);

  (六)工程设计咨询获奖证书复印件。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咨询资质

  1.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是否不少于800万元

  3.是否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4.咨询资格证书专业范围是否为"建筑"

  5.咨询资格证书等级是否为"甲级"

  6.资格证书是否有效

  (二)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专业优势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是否不少于20名

  2.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专业范围是否为咨询评估建筑工程所需专业人员

  3.专业人员是否齐全

  (三)审查初选合格单位近三年的咨询业绩

  1.5000万元以上建筑咨询评估项目是否不少于10项

  2.所提交建筑咨询项目是否为近三年的项目

  (四)审查初选合格单位的质量水平

  1.近三年建筑咨询评估项目的获奖情况;

  2.对提供的一项最优建筑工程咨询项目水平的评定意见。

  三、审查办法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审查主管单位;

  (二)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高等院校勘察设计分会负责协办;

  (三)审查专家组由7人组成,组长由专家选举产生;

  (四)专家组按本细则进行审查,每位专家需填写并署名审查意见书(见附),由组长汇总后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查。

  四、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条件

  (一)为非初选合格单位人员;

  (二)公平、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有较丰富的建筑工程投资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经验。

  五、入选机构最终确定原则:

  (一)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根据专家审查结果,结合咨询评估业务量,最终确定入选咨询评估机构,并在教育网站上公示15天,无异议后结果以教育部文件形式公布。

  (二)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每三年核定一次。

  附: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入选咨询机构审查意见书





附录2: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评估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教育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估细则。

  一、评估主管部门

  项目评估由教育部委托入选咨询机构实施。委托评估时,教育部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等要求;同时,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文件(含项目建设学校决策校办公会会议纪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相关评估资料。

  二、评估组织形式及专家要求

  项目评估采用项目负责人制,由评估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格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评估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及评估报告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成立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的项目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评估小组的人数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由7~9个人组成,中小型项目由5~7人组成,初步设计评估由5~11人组成。

  评估小组应当由了解国家和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并具备丰富的项目咨询和设计经验的专家组成,一般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管理、建筑经济等。评估专家须具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或项目设计专业人员同等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如有必要,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评估小组。

  入选咨询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建立项目评估专家库,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咨询机构接受项目评估任务后原则上应在专家库中随机筛选专家组成项目评估小组。评估项目负责人及小组成员名单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

  三、评估原则

  1.评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2.评估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规则、

  程序要求进行。

  3.评估工作应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纪律和守则。

  4.评估结论应当科学、合理、真实、可靠。

  5.评估人员应充分认识工作的重要性,从国家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提出评估意见。

  四、评估程序

  1.由教育部向评估单位下达《咨询评估委托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评估单位提供相关评估资料。

  2.评估单位依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并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定。

  3.由评估项目负责人组织评估小组成员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查评估所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子项或缺项,咨询或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对项目文本或资料应进行补充完善。对不具备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并同时反馈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4.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由评估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形成初步评估报告,并送下述评估会议与会人员会前审阅。

  5. 召开项目评估会议

  各专业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召开评估会议,评估会议地点在建设单位。会议由项目评估负责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包括项目咨询评估小组全体成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单位各专业人员、建设单位主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及基建管理部门成员、主管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评估会议程序如下:

  ① 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② 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对项目内容进行全面汇报。

  ③ 评估小组成员根据评估意见质疑,编制单位答疑。

  ④ 由项目评估负责人组织总结汇总各专业专家意见,提交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

  6.编制单位、建设单位两家协商,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共同进行书面回复意见(均在意见上签章),并报送评估单位。

  7.项目评估负责人根据评估意见和回复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组织完成项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评估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8.评估报告经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确认后,编制单位应根据评估报告意见修正委托评估的报告,作为项目批复及实施的最终版本。




附1: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提纲


目 录

一、内容提要 15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15
(一)项目概况 15
(二)业主基本情况 15
(三)项目规划背景 15
三、评估依据 15
四、评估意见 16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16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6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16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7
(五)项目技术评估 17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9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20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21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22
五、问题和建议 23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23
(二)潜在的风险 23
(三)建议 23
六、项目总体评价 23
七、评估专家名单 23
八、附件 23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估原则、评估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估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
(2)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功能及建设规模。
(3)建设内容、规划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规划背景
三、评估依据
1.咨询评估委托书
2.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标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6. 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 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证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
8. 规划部门批准或学校编制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
9. 地方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现行各种行政收费文件
四、评估意见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评估
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建设方针。从本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建设规模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否正确有据,对项目的必要性提出具体意见。
(二)文件编制依据和深度的评估
(1)编制依据的评估
检查项目是否具有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内容与投资规模是否在批准范围之内;民用建筑工程是否有当地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要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有重大变更,其变更是否合理,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
(2)对报告文件完整性及编制深度评估
可研报告应包括报告文件、建设地点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投资分析情况等内容。各项内容的编制深度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报告应明确指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是否有漏项、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并提出建议。
(三)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和功能的评估
项目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满足该校总体规划目标的要求,是否有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是否准确有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功能是否合理并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建设用地,在满足当前规划的前提下为学校今后一定时期内留有发展余地。
(四)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1)项目选址评估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原则与要求。项目建设地点的选择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选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所在地区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项目建设用地的属性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要求,总用地规模是否明确,各种功能用地的规模及地点是否明确,各类建设用地是否落实。
(2)项目建设条件评估
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与交通运输、通讯等设施条件是否落实且可靠稳定,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和建成后正常运行的需要。当不能满足需求时,建设方案中是否有相应措施。
(3)根据提供该场地的地质勘察资料,对场地地层地况进行评估。对于无法提供拟建场地地质勘探报告的项目,可参考附近建筑物地质资料进行评估,待正式勘探报告出来以后由初步设计再进行复核和调整。
(五)项目技术评估
(1)规划总平面设计评估
规划总平面设计构思意图及布局是否科学、合理,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竖向设计、交通组织、绿化景观、文物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留有扩建、改造与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城建部门规定。
(2)建筑方案评估
建筑方案首先应满足该建筑的功能需要,其建筑形式、控制高度、层数、立面、出入口等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建筑风格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方案中描述的建筑标准、采用的材料、采取的措施,如通风、采光、日照、出入交通、节能等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3)结构方案评估
评估结构设计依据是否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所选用的主要结构形式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范及规定的要求,是否安全可靠。结构设计中是否考虑到了建设地点特殊的地基条件。
(4)电气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用电负荷、各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系统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5)给排水方案评估
设计方案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给排水量、系统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建设标准是否恰当,各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6)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方案评估
采暖通风与空调、动力、燃气等方案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齐全,负荷、参数能否满足功能需要,各设备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安全、经济、合理,建设标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相应规范与标准。
(7)环境保护评估
评估是否按有关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在可行性报告中是否有专篇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其报告内容是否全面,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可行等。环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有解决的措施,措施是否可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8)安全卫生、安全生产评估
对于可能产生不安全因素和对卫生防疫有要求的项目,如实习工厂、生物化学实验室等类型项目,应重点评估项目技术方案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可靠性。
(9)节能节水评估
评估建筑物的建筑、结构、采用材料和建筑设备的选型是否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有节能节水措施,能源来源的选择、供能方式的选择、能耗指标的控制、节水方案等是否合理,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六)组织管理、实施进度及招标方案的评估
(1)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组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组织管理。评估项目建设期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能分工是否明确;对于不具有建设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是否落实了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案;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管理方案或措施是否具体;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机构设置是否落实及合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管理或经营方式是否可行;对于运行经费的解决方案是否作了分析和说明。
(2)项目实施进度
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评估其是否最有效的安排了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是否编制了相应的框图,说明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3)项目招标方案
对土建工程、设备、设计、监理等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额度的,应进行招标,评估其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方案应符合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的规定。
(七)投资估算的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估算依据、编制方法、范围、内容及深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是否正确、合理,是否真实反映了可研报告中建设内容的要求。
(1)投资估算的内容
投资估算包括总投资估算和分项投资估算。在项目评估中,应对项目总投资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进行评估。总投资估算表包括建安工程费、设备和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贷款利息等内容。
(2)投资估算评估要求
① 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准确。因各地政府出台文件不同,对于地方性收费标准,数额差别较大,应审查取费依据是否齐全、合理。
② 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各项内容的组成是否详细,仪器设备是否有估算清单,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否有详细内容等。
③ 对投资水平、投资结构是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评估拟建项目投资水平是否恰当。投资结构主要是评估各个分项如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投资是否合理,其他费用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投资部门对投资方向、投资结构的要求。对不合理的投资部分进行调整,并编制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评估调整表应含申报投资额、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八)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案评估
对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筹资额度、筹资风险及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资金筹措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各类资金来源是否正当、合理、可靠,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使用条件是否合理等内容。审核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可能性。
资金筹措方案的分析评估:含筹资数量及投放时间、筹资风险以及筹资成本等的分析评估。
(2)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资金使用的计划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相衔接,安排是否科学合理。用款计划安排能否与资金来源相适应,能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有无调整和修改的建议。
(3)对还贷能力的评估
对贷款建设的项目,评估是否有银行贷款证明或意向,并评估建设单位财务状况,以确定其还贷能力。
(九)建设项目的效益评估
主要是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效益状况进行评估。
(1)经济效益(主要用于生产性项目和有经济收益的项目)
主要评价项目自身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状况,评估其计算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合理、客观地反映了项目的经济效益。非经营性项目建成后能否持续、稳定运行,其运行费用如何解决等。如建设项目是以经营性为主,则必须进行财务分析。
(2)社会效益
由于所评估项目大多数为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应对建设单位投资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估。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析项目对教育发展、社会发展及各建设单位带来的效益,包括对促进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国家、部门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水平,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等。
五、问题和建议
(一)存在或遗留的重大问题
(二)潜在的风险
(三)建议
(1)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2)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六、项目总体评价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估的基础上,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于报告中各部分内容和方案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对申报投资估算作出投资估算调整表,确定具体调整额。对不能确定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供主管或决策部门决策时参考。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估报告。
七、评估专家名单
评估报告应附评估专家名单,含专业、专家姓名、执业资格及职称等内容。
八、附件
1、项目投资估算评估调整表
2、项目专家评估意见(含专家签名)
3、项目评估意见的回复及补充说明文件





附2: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报告编制提纲

目 录

一、内容提要 27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27
(一)项目概况 27
(二)业主基本情况 27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依据 27
四、评审意见 28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一般性评审 28
(二)各专业评审意见 28
1、工艺设计 28
2、建筑设计 29
3、结构设计 30
4、设备、电气 31
5、初步设计概算 31
五、项目总体评价 33
六、评审专家名单 34
七、附件 34

一、内容提要
1.项目评审原则、评审工作实施概况等。
2.评审报告得出的结论及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项目及项目法人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功能。
(2)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情况。
(二)业主基本情况
三、项目初步设计的评审依据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含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意见)
2.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及其批复文件
3. 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4.建设单位关于报送该项目审批的申请文件
5.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概算书。
6.行业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文件。
7.国家、行业部门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规定和规程。
8.建设项目所在地和主管部门的现行建筑工程和专业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及收费文件。
四、评审意见
(一)初步设计文件的一般性评审
1、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及资质证明书复印件。当项目有几个设计单位联合设计时,应由一个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合作设计单位也均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
2、设计是否贯彻了国家政策、法规。
3、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设备表及设计概算书等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规定的要求。
4、建设目标、建设功能及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额与上级
主管单位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当有大的变化时,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了有关报批手续,是否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二)各专业评审意见
各专业的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和规程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规范条文的要求,设计规模和设计范围是否有变更;是否体现节能、环保、确保公共安全的要求;设计的内容是否全面具体,是否满足设计深度的要求。
1、工艺设计
实验室、实习场所、专业性很强的教学与民用建筑和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项目应编制工艺流程图及其文字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设备选型。此外,对于音乐厅、报告厅、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特殊场馆还需评审是否包含建筑声学计算及设计和视线分析计算等设计内容。
2、建筑设计
(1)总平面图
a.总平面图的布置是否做到土地的合理利用及技术经济指标合理,是否满足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示的许可技术条件和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b. 总平面设计中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区是否明确,人流、车流的交通组织是否合理顺畅。
c.建设场地是否已进行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是否已充分了解和掌握总平面设计涉及的自然灾害及其它相关因素。
d.总平面设计中水、暖、电等各种管线设计是否合理,接口是否清楚、明确,相应构筑物在总平面的位置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e.竖向设计的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满足工艺、交通及消防、地形、排水等情况以及土方平衡的要求。
f.停车场(库)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并符合规定。各类道路的主要设计参数是否合理,宽度、结构、拐弯半径、坡度等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g.总平面设计图纸各种标注是否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筑功能定位及功能分区是否明确。建筑平面布局、各功能分区层数、层高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人流、物流组织是否合理顺畅,并满足安全疏散要求,垂直交通设施的选型是否满足要求且经济合理。
(4)消防设计中对防火、防烟等分类、分区划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消防规范。
(5)防有毒气体、防辐射等分类、分区划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
(6)建筑方案中各种建筑做法、装饰装修标准及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卫生、节能、环保要求并与规定的投资水平一致。对于不符合要求、费用过大或过低、标准过高或过低且与功能不符的项目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并作为投资调整的依据。
(7)建筑造型及立面设计是否与周围的环境空间相适应, 是否过分追求豪华,是否和校园文化氛围相协调。
(8)建筑等专业方案是否符合节能要求。
(9)对建筑方案中合理选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应予以肯定,对不合理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10)建筑项目主要特征表、门窗表是否齐全、清楚、经济实用。
3、结构设计
(1)设计依据是否合理,采用标准、规范是否是现行最新版本,设计要求和设计条件是否完备。
(2)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抗震烈度、防裂度和设防类别是否正确。
(3)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基处理方案及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等是否合理。
(4)设计荷载选用是否全面合理。
(5)上部结构选型、各种缝的设置宽度、结构处理是否经济合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
(6)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
4、设备、电气
(1)给排水、强电、弱电、采暖通风空调等专业设计依据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全面,系统设置是否能保证使用功能的实现及安全可靠。
(2)各种设备选型是否恰当,是否考虑节水、节能要求,建设标准是否适度,各类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是否考虑了各项因素的影响。
(3)是否编制了主要材料用量表,其数量是否准确。对于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及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见。
5、初步设计概算
(1)工程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完整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实事求是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按有关部门颁布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设计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书、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建设项目总概算书(表)等。其编制的方法、编制的内容、使用的表格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
初步设计评审报告中需编制概算评审调整表。评审调整表应含初步设计申报投资额、评审调整后投资额和调整增减额等内容。
(2)对概算编制依据的评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依据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设计任务书等有效文件,依据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正确。
(3)对初步设计总概算的评审。评审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漏项,是否与项目建设内容的图纸一致;编制的方法、项目归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计算依据是否满足国家及当地定额部门的有关规定;设计总概算的编制是否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中的数据一致。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10%。初步设计概算应通过限额设计的方式进行控制,当投资超过规定的限额时,经与业主沟通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采取调整建筑面积,优化结构设计、调整材料标准等措施予以控制。
(4)对单位工程概算书和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的评审。各专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了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数量是否准确无误,工程取费是否合理。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是否按单位工程概算书的结果编制、汇总,数据是否一致。在评审报告中应说明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及单项工程审查的结果,并就影响投资的问题与编制单位进行沟通。
(5)对仪器设备的评审。主要是对工艺设备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价格进行评审。评审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是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内容范围内。初步设计阶段仪器设备的审核,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合理性和配套性进行,审核该设备是否符合原批复范围,内容是否有调整,调整的原因是否充分;购置设备如与主管部门的批复有较大调整时,是否已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申报和说明,并得到了批准(附批件)。
(6)审查仪器设备原价及各种费用费率计算和价格组成是否合理,是否有漏项或重复。
(7)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评审。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等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该项费用在不同地区的计费内容基本相同,但也有部分内容因受地域、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发生一些特殊费用,主要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文件,审查各项费用是否合理,计取的费率和计费基数是否正确。对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内容,按统一标准核定。对于地方政府规定与国家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国家无规定、地方政府单独规定的收费,应附地方文件。
(8)对预备费的评审。评审计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费内容是否合理,费率的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并充分反映物价变动情况。
(9)评审后的工程总投资和各项工程投资是否在项目可研报告已批复范围内,投资结构是否符合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当超过批复投资时应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和合理性。核减投资时应说明其内容和核减原因。
将评审结果编制项目投资概算调整表。
五、项目总体评价
评审报告应就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编制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平面图和各专业设计方案、节能环保、设计概算等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并就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是否需要修改提出建议。
项目总体评价是在汇总各分项评审的基础上,对拟建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审,将其数据资料进行检验审核和整理、对比分析、归纳判断,提出最终结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项目评审报告。
六、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报告应附评审专家名单,含专家姓名、执业资格、职称及专业等内容。
七、附件
1、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调整表
2、项目专家评审意见(含专家签名)
3、项目评审意见的回复及补充说明文件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6]1189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需求,由协作配套单位进行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活动。

  第三条 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坚持军品优先、质量第一、统筹规划、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优势,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竞争承担协作配套任务;鼓励协作配套单位采取自筹资金和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生产配套产品。

  第五条 协作配套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产品(技术)科研生产活动,应当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六条 协作配套单位占有、使用的军工设备设施,依照国家有关军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辖区内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九条 协作配套单位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配套科研生产所需的相关条件,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武器装备配套产品(技术)的需求单位(以下称为提出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管辖范围内或者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协作配套需求,督促协作配套合同的履行,协助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协作配套任务。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配套科研项目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立项并组织实施的,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的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配套科研工作坚持需求牵引与技术推动相结合、满足当前需要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要,开展配套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组织编写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依据配套科技发展规划和配套科研项目建议书评审结果,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编制并发布配套科研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指南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招标,择优确定配套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经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配套科研项目招标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下达配套科研项目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配套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或者合同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一)武器装备总体要求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配套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协作配套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影响配套科研任务完成的,应当事前及时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并通报提出任务单位。协作配套单位和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四条 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验收前应当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配套科研项目完成后,国防科工委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配套科研项目,提出任务单位应当及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

  第二十七条 配套科研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成果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任务单位所需的配套产品应当优先选用国内通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鼓励采用民用标准。

  第二十九条 通过配套科研项目安排研制的新产品,应当落实生产单位。

  第三十条 对小批量的专用配套产品,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组织提出任务单位集中订货或者滚动订货。

  第三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与协作配套单位应当依法签订配套产品订购合同。合同的审核与备案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十三条 配套产品价格采取国家定价和合同定价两种方式。国家定价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四条 协作配套生产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解决。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双方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双方主管部门(单位)可提请国防科工委协调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关键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

  第三十六条 协作配套单位因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专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的,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在征得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应当及时将产品生产任务及工艺技术资料等转移到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线由于武器装备配套任务撤销或者连续五年无订货的,协作配套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委申请撤销或者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撤销或者调整。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向提出任务单位通报研制生产情况,提出任务单位应当及时向协作配套单位通报试验使用情况。对重要配套产品或者项目,提出任务单位和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及时将进度、质量等问题向主管部门(单位)报告;双方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三十九条 配套科研项目在通过考核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的要求及时编写国防科学技术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委指定的机构保存利用。

  第四十条 提出任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协作配套年度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提出任务单位不得向协作配套单位介绍整个武器装备系统的技术性能、指标、数量、进度和研制总经费等情况。

  协作配套单位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介绍、泄露所承担的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以及相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警告,暂停受理配套科研项目申请,暂停或者停止拨付经费;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

  (二)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影响科研生产质量、进度的;

  (三)截留、挪用国家拨付的配套科研项目资金的;

  (四)在配套科研项目申请、验收、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及其他协作配套管理人员在协作配套项目立项和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直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安全部门提供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