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117号
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和民航行业发展的要求,完善民用航空立法工作,民航总局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民航局令或者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116件民用航空规章和1980年至2002年12月31日以其他形式发布的108件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民航总局决定:
一、废止2件民用航空规章和34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二、对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14件民用航空规章和25件规章性文件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二《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本决定自2003年4月8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14件、25件)
附件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
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5件、34件)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说 明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1990年8月8日民航局令第13号发布
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2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号发布
该规定被1998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0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3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5号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能,应当废止。
4
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6号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能,应当废止。
5
民用航空企业节能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2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27号
该规章主要规定了民航企业的节约能源问题,民航总局与企业脱钩后,不再具有此管理职能,应当废止。
6
民航局工作规则
1989年12月1日民航局发
该规则被1998年9月17日发布的《民航总局工作规则》(民航厅发[1998]177号)取代,由于其内容主要是民航总局内部工作程序,不具有对外的行政约束力,故不再列为规章。
7
关于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程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发
规定涉及民用航空器零部件、机载设备国产代用品的审批程序,其内容一部分已由现行的有关PMA程序所覆盖,另一部分已被现行程序修改,可以废止。
8
关于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发
该规定涉及航空器对有时限要求的零部件的控制工作,目前关于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已涵盖了这方面要求,应当废止。
9
取消飞机接受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4日
该暂行规定不再适用,应当废止。
10
民航局设备管理办法
1989年1月10日民航局发
该办法涉及设备大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折旧基金的使用,办理设备改造价值增值手续及转让、报废收益的使用。这些与现行制度不符,国家在颁布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中对上述问题如何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并且依照民航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民航总局的职能,民航总局不再履行该办法规定的职能,应当废止。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说 明
1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85年1月10日
目前飞行安全监察工作主要是依据CCAR-61、62、63、121部规章进行,该规则与以上规章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12
民航航材仓库高价周转件管理试行办法
1988年10月27日
该试行办法所规范的内容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已不属于民航总局行政管理范围,应当废止。
13
关于民用航空器保留项目控制的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8日民航局发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在1999年5月5日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废止。
14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
1986年8月26日民航局发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被1996年8月1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代替,应当废止。
15
关于严禁飞行人员超时限飞行的紧急通知
1987年11月20日民航局发
该通知规范的内容在1999年5月5日发布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已有相应规定,应当废止。
16
组织与实施航空公司飞机飞行的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0日民航局发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由《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代替,应当废止。
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使用协调世界时(UTC)的通知
1985年11月1日民航局发
世界协调时在1999年7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十六条中有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2002年)总则部分中第2.1.1节有详细规定,应当废止。
18
开办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程序
1986年5月7日民航局发
该程序规范的内容与民航法和《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不相适应,应当废止。
19
关于机场归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2月1日民航局发
该规定规范的内容与国务院颁布的民航体制改革方案不相适应,不符合民航总局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应当废止。
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4年12月13日民航总局发
该通知主要为贯彻执行民航总局第19号令《关于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无存在意义,且某些规定与我国加入WTO所做承诺相悖,应当废止。
21
民航空勤人员运输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局发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民航直属企业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复函》(1994年1月3日[94]劳部发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勤人员飞行小时费及空勤地勤人员伙食费标准的批复》(1994年10月26日[94]人薪函6号)二个文件对该规定规范的内容已经重新作出规定,该规定应当废止。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说 明
22
民航空勤人员专业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局发
同前项。
23
民航学校空勤教员飞行小时费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2日民航总局发
同前项。
24
民航空勤人员退休年龄和停飞、退休后待遇的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9日民航总局发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由《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民航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补助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民航局发[1992]383号)作出了新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规定,1998年民航企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由地方社保部门按规定计发。该规定应当废止。
25
民航系统审计事项的报告和审定的试行办法
1989年7月27日民航局发
审计署1996年12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法发[1996]334号)和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法发[1996]342号)规定了新的审计准则,该试行办法应当废止。
26
关于民用飞机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民航局发
目前对购租民用飞机的管理按照《民航总局关于购买和租赁运输飞机审批的若干规定》(民航计发[1995]2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民用飞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17号)两个文件执行。该暂行规定实际上已经废止。
27
民航局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1日民航局发
目前民航总局的“科技基金”改为“科技专项费用”,“科技基金”已被取消,该管理办法应予废止。
28
关于经营空中游览业务的暂行规定
1989年1月18日民航局
该暂行规定的内容已被1996年10月25日民航总局发布的《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所涵盖,应当废止。
29
关于单发飞机、单发直升机进行游览飞行的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8日民航局发
同前项。
30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30日民航局发
民航总局政企分开、行政职能转变后,企业质量管理不属民航总局行政管理范围,该暂行办法应当废止。
31
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7年7月1日[87]民航局发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按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本通知应当废止。
序号
规章性文件
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说 明
32
关于加强合同订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7年12月22日民航局发
该通知针对具体特定事项,该事项已经完成,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33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1号)中,取消了该项职能,本通知应当废止。
34
中国民航局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使用机场的安全保卫规定
1985年8月14日民航局发
该规定有关内容已在随后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作出了规定,应当废止。
35
民航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89年10月25日民航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该规定已被民航厅发[1999]102号文件替代,应当废止。
36
关于民航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1987年3月26日民航局发
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1999年颁发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民航规发[1999]194号)执行,本规定应当废止。
3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简化乘坐民航专业飞机手续的通知
1986年2月18日民航局发
该通知对乘机介绍信与乘机证的要求是当时空防形式的要求,根据目前通用航空生产情况,已无此必要,且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38
关于租用带机组的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的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相关规定已由《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做出不同规定,实际上已经失去效力,应当废止。
39
民航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1986年10月21日[86]民航局字第386号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在1995年10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取消了民航总局的此项职责,本文件失去制定依据,应当废止。
附件二:
1990年至2002年12月31日公布的民用航空规章中已明令
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14件、25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1
民用航空规章制定程序
1986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0年4月29日
被1990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明令废止。
2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
1980年7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号发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明令废止。
3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指挥工作细则
1980年7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号发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明令废止。
4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工作条例
1982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明令废止。
5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条例(试用本)
1997年1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
1990年11月1日
被1990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6号发布、自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明令废止。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颁发程序和管理规则
1983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办字第97号通知中和1983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第四章中包含
1990年12月2日
被1990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明令废止。
7
《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定期统计表》中民航生产七表、八表、九表、十表
1988年2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
1991年1月1日
被1990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明令废止。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8
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程序及管理规则
1983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办字第79号通知中和1983年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机务工程条例》第五章中包含
1991年2月10日
被1991年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明令废止。
9
民航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85年6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1991年2月22日
被1991年2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令废止。
10
民航能源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1982年6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
1992年10月1日
被1992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6号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节约能源奖惩规定》明令废止。
11
维修许可审定
1988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1993年2月3日
被1993年2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明令废止。
12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
1990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
被1995年11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明令废止。
13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规则
1990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号发布
2000年1月5日
该规则被2000年1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明令废止。
14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1991年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7号发布
1995年12月14日
被1995年12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明令废止。
15
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1985年1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2月2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明令废止。
16
中国民用航空局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985年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6年3月1日
被1996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明令废止。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17
关于颁发民用航空器飞行人员执照暂行规定
1985年7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7年1月1日
被1996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1、52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和《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明令废止。
18
中国民用航空局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991年2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8号发布
1996年9月19日
被1996年9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明令废止。
19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处罚暂行办法(使用和维修部分)
1989年4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7年1月6日
被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明令废止。
20
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7年1月6日
被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明令废止。
21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92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发布
1997年8月12日
被1997年8月12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明令废止。
22
民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1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7年12月8日
被1997年1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明令废止。
23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1984年10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7年12月8日
被1997年1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明令废止。
24
民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的规定
1990年12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5号发布
1998年6月10日
被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6号发布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明令废止。
25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试行)
1994年11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9号发布
1998年7月3日
被1998年7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7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26
民航企业标准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1990年6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9号公布
1998年7月20日
被1998年7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明令废止。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及日期
废止日期
说 明
27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1年9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2号发布
1998年10月15日
被1998年10月1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明令废止。
28
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
1986年4月1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1999年1月8日
被1999年1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明令废止。
29
民航运输飞行人员飞行时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1993年8月25日民航总局令第35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
被1999年5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明令废止。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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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工信厅),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电力保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围绕经济运行走势,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用电需求变化是经济运行走势的“晴雨表”。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在延续、经济增速下滑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形势下,加强电力运行监测分析对判断经济形势和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尤为重要。
(一)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结合现有月度分析制度,重点加强本地区电力运行尤其是需求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对用电增幅下降较大或回升较慢的行业摸清原因,加强趋势预测。
(二)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本营业区内电力需求变化的监测,对新增用电报装和用户报停、减容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做好供需形势预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中央发电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四)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将本单位的月度监测分析报告,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二、 针对电力供大于求,强化生产运行调节
受用电增幅下滑的影响,今年将是近十年来电力供需形势较为宽松的一年,全国大部分地区供大于求,发电设备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为此,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强化综合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一)统筹安排好发电生产。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按照保障电网安全、服务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做好发电生产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
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省,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尤其是要会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有关问题。每季度末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低污染、高效燃煤发电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应明显高于高污染、低效机组的年利用小时数,燃煤发电机组中容量、参数接近的要保持利用小时数基本相同。在实际运行中,要以保障电网安全为前提,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公布电力生产调度信息,及时化解厂网矛盾;要按照交易各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的原则,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完善清洁、高效机组替代中小火电机组的实施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发电企业经营压力,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同时,要维护担负调峰任务的中小机组顶峰发电能力不受影响,确保电网安全和夏季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
(二)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我委做好跨省区电能交易工作,及时公布年度、季度和月度交易安排。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本地区电力、电量的平衡预测,按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电能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统筹制定本地区年度区内发电和外来电或外送电的方案;要组织电网、发电和电力用户代表定期召开信息披露会,通报本地区经济运行和电力供需形势,公布电力、电量交易情况,预测电力供需走势;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交易电力、电量、价格的监管,防止市场保护,防止过度交易,严禁虚假交易,促进电能交易规范有序进行。电力供应相对宽松的地区,外购电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参与本地电网调峰。
三、 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针对电力供求矛盾缓解后有可能放松需求侧管理的倾向,各地要继续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能效和强化有序用电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积极推进提高电能效率。正在进行需求侧项目试点的江苏、广东省,要按照工作进度安排,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开展需求侧管理工作较早的河北、上海、北京、山西、湖南等省(市),要充分运用国家关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围绕当前企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时机,推动本地区项目的开展,降低用电成本,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其他地区也要研究建立工作机制,做好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专家队伍、加强资源潜力调查和统计分析、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等基础性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二)推动移峰填谷。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继续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加快蓄冷、蓄热项目建设,鼓励热电冷三联供项目并网运行,促进用电负荷移峰填谷,保障电网安全。
(三)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继续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重点做好节假日和“两会”、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特别是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用电保障,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用户用电不受影响,全力保障全社会各行业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四、 细化落实电力应急措施和方案
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企业、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煤电油运应急预案、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增强可操作性。督促电网企业落实移动发电设备,督促广播电视、通讯、铁路、交通枢纽、供水、能源生产供应、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医院等重要用户落实自备保安电源,督促学校、商场、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配备应急照明设施。继续跟踪火电厂煤炭库存情况,对可能导致大量缺煤停机、影响电力供应的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及早协调和反映。电网企业要加强输电线路防覆冰、除冰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会商,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对电煤库存低于警戒线的电厂,要按照以煤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生产。
五、 组织换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我委2006年组织各地换发了《供电营业许可证》。鉴于近几年供电营业区划分方面出现较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证供电营业许可工作正常开展,保障电力供应正常秩序,今年我委将组织换发新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供电营业区划分管理和证书的换发、颁发工作,要力争年内完成,并对上次证书换发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