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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24:17  浏览:8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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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通知


2002-01-08

教体艺厅〔2002〕1号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意见》(教体艺厅[2001]8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和河南大学等12所学校建立“国家体育与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请有关省市和学校按照我部关于“目标明确、改革领先、成果突出、师资优化、设备先进、教学优秀、质量一流”的基地建设要求与目标,认真研究、制订基地建设的计划,发挥基地在体育艺术师资培养、培训工作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各基地所在学校在基地建设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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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05〕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九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聘请顾问暂行办法


  为吸引国内知名专家参与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范围
  与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可聘请政府顾问。
  二、聘请条件
  1、关心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能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
  2、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并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在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3、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三、聘请程序
  1、相关主管部门就聘请事项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2、由主管部门提出2—3名候选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拟聘人员1—2名;
  3、征得聘请人员同意;
  4、由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市人事局专家处)统一汇总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拟聘人员材料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5、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顾问聘书。
  四、市政府顾问工作方式与职责
  1、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为我市提供咨询服务;
  2、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
  3、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有重要价值的信息;
  5、为我市作出其他贡献;
  6、每年来我市开展活动不少于两次。
  五、待遇
  1、由市财政每年向每一位顾问支付专家咨询费1万元。一般性咨询不再付费;
  2、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3、自行在我市活动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食宿、交通、参观、就医等方面提供方便;
  4、受我市委托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专题讲座、决策咨询等活动时,报酬另付;
  5、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争取等作出贡献的,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聘期与解聘
  1、市政府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两年后不再续聘的,与市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2、市政府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2)一年内未履行顾问职责的。
  七、管理
  1、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市人事局专家处)负责市政府顾问有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市政府顾问的对口主管部门,负责与市政府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2、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或市人事局专家处)的相关工作:
  (1)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及时整理市政府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供的信息,并进行汇总,送市领导参阅;
  (2)督促各对口主管部门定期将市政府顾问的年度工作情况、调研成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3)重大节庆期间,向市政府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邮电部


关于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0年7月9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现金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证现金安全,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邮政储蓄现金管理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双人临柜、双人押运、双人管库、现金交接当面清点签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现金安全。
二、为提高邮政储蓄营业窗口现金收付质量,除严格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制度外,必须做到:
(一)坚持邮政储蓄窗口作业程序。即:用户存款,先收款后记帐;用户取款,先记帐后付款。
(二)坚持现金收付复核制度。营业员收款,及时清点,交复核员复点,保证帐款相符;营业付款由复核员合理配付各种票面人民币,交营业员复核把关。
(三)营业窗口每日收进的现金应及时清点整理、点准、理顺、敦齐、分券别每百张一扎捆紧,并在捆把腰条上加盖经手人图章,以便日终结算与出纳员清点交接。
三、去银行转存或提取邮政储蓄存款或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必须做到:
(一)坚持双人押运,不准人款分离或委托他人捎带,万元以上使用机动车。运送现金时间、地点、路线和数额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
(二)运送现金机动车辆执行任务时,司机要听从押运人员指挥,不得任意在途中停留,不准无关人员搭乘。
(三)坚持现金交接当面清点,去银行提取现金,万元以下应当面清点。万元以上,且票券面额较小,可与银行商定只点捆把和零数,发现不符及时与银行联系补退。
市、县邮电局与分支机构之间运送现金要坚持当面清点,并设专簿登记签收,不可只点大数。
四、根据邮政储蓄业务发展需要,各局应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各大城市、省会市局和业务量大的市、县邮电局应分期分批建立邮政储蓄过夜现金保管库(以下简称金库),首先在京津沪和省会城市建立(大城市可以区局为单位),过夜现金数量大的中、小城市也可以建立。金库一般应建在便于现金集中的距离人民银行较近的邮电局内(以下简称设库局),用于集中存放邮政储蓄备用金和来不及转存银行的过夜现金、有价证券和主要帐目单据等。
(二)新建或改建金库,所需费用按照邮电部(1988)邮部字381号《关于邮政生产费用开支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三)金库库房的建筑要求是建筑结构坚固牢靠,具有防盗、防火、防震性能。设库局金库的墙壁,要使用钢筋水泥浇灌,壁厚三十厘米以上,安装专用金库铁门、密码锁和两把不同钥匙的锁以及报警装置、消防用具等安全设施,并要有通风、防潮设备。
金库一般应有内、外间,内间为库房,外间为金库值守人员值班室。库存过夜现金在万元以上的要双人值守。
(四)金库是安全保卫的重点单位,要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给予重视和支持,各设库局要建立金库安全保卫责任制度和金库守则,实行双人管库,绝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选派,保卫部门负责业务指导。金库值守人员和现金押运人员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可以配备电警棍、强光灯等防卫器械。
(六)各设库局都要建立查库制度,由主管局长负责,每月至少查库一次。要清点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是否帐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等违法行为;同时还要检查金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错短款立即组织力量清查,发现贪污、盗窃,挪用现金、有价证券立即上报主管局。
上级领导局对设库局金库进行抽查时,必须携带正式查库证明信或证件并会同本局主管人员共同进行,否则可拒绝查库。
五、建立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考核指标。
(一)邮政储蓄业务主要是现金收付、运送和安全保管,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生问题将带来经济损失。为及时了解掌握储蓄现金管理及现金损失情况,部决定对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增设一项邮政储蓄现金管理质量统计指标:现金损失率。
计算公式:
现金损失率=月现金损失额/月现金收付总额×10,000
(二)邮政储蓄有价证券如定期定额存单、定活两便存单、有奖储蓄存单等有面值的,丢失后带来经济损失的应视同现金统计。
(三)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各局应按月填报邮政储蓄质量报告表(附表略),各省、区、市邮政储汇局按月汇总后上报部邮政储汇局。
六、为保证邮政储蓄服务质量和现金安全,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局要落实岗位人员。邮政储蓄人员配备标准,按部劳资司有关规定执行。所需增员应列入年度增员计划,在部下达的增员指标内,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自行调剂解决。专职储蓄会计、事后监督员,现不具备干部身份的,可实行聘任制。任期内按干部管理,可评定专业职称。
上述邮政储蓄人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并分别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