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监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55:41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监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药监局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1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药监局、监察厅、工商局、卫生厅、物价局、审计厅、经贸委制定的《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关于深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省药监局、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经贸委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为深入做好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根据省纪委四次会议精神和《关于200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化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治理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继续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全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主要任务。1.整顿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强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被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药品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省市将在2001年第四季度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2.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重新核定并公布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零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的管理,进一步降低定价偏高的药价。3.积极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县级以上医院销售药品收入要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重点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的行为。突出治理医务人员开单提成、处方提成、收取回扣等问题。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5.加快推进全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使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顺利开展。(二)责任分工。1.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所属相关部门纠风工作进行考核,负责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事后处理工作,严防出现新的药品集贸市场或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巩固医药市场整顿成果纳入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严格考核,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制定整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解决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协调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总结纠风工作并向上级报告;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行为;配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各类药品集贸市场及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并做好已取缔的非法药品市场的跟踪监督工作,防止反弹,取缔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经营者;配合卫生部门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社区服务站、医疗诊所、卫生院、医院便民药店等医疗机构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配合卫生部门和物价部门推进医药分业的改革和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等工作。切实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积极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狠刹医药购销中的违法行为。3.监察部门负责配合药品监督部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督促协调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系统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查纠。依法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保健品经营单位及地产市场的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查处医药购销中的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药品经销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5.卫生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部门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特别是要取缔那些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的医疗单位(诊所);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以及医疗单位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规范医疗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折扣的规定,配合工商管理、物价部门查处高额折扣或在价格外以各种变相折扣形式采购药品行为;抓好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落实,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抓好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6.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药品监督、卫生等部门组织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和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价格的管理。检查已公布的药品降价方案执行情况,继续抓好卫生医疗单位和药品经营企业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建立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定期调整制度,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努力减轻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7.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对被检的医疗单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检查。8.经贸部门根据政府赋与的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担负起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中的相关任务。

  三、方法步骤及主要措施

  2001年的治理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自查阶段(3月1日?D5月31日)。1.搞好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一是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纠风工作的重要性;二是从反腐败的重要性认识纠风工作的紧迫性;三是要从药品的特殊性和药品购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识纠风工作的必要性和长期性;四是从整顿药品市场、纠风工作的难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五是通过学习贯彻国家和省里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纠风的坚定性。参与这次纠风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根源,找准解决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认真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市州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实施方案于4月25日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搞好自查自纠,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工作要以此次换发药品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有关部门要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对问题多的地方和单位要重点帮促,限期整改。

  药品生产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的药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有无违反药品价格规定给予高回扣、变相折扣和虚列药品成本、虚高定价等问题。

  药品经营企业要重点自查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药,是否按有关规定销售药品,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无超标准定价或变相超标准定价的行为,有无销售假劣药品及明知是假劣药还批量进货、非法谋利的行为。

  卫生医疗单位要重点自查是否从正规渠道进药;是否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有无违反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购进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有无收受回扣、变相折扣、超标准定价或以患者名义搭车开药,加重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行为;是否已经开始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已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医疗单位是否已真正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的直接经济联系。

  通化市、梅河口市政府和四平市、公主岭市政府重点自查是否做好已取缔的药品集贸市场的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否进行了跟踪监督并采取了防止其死灰复燃的重要措施。

  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实事求是地报告查出的问题、纠正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向本级协调组报送综合报告。(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D7月31日)。

  市、县两级协调组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围绕主要任务,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进行全面检查:1.遏制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反弹,进一步巩固药品市场整顿的成果。继续密切关注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两个原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坚决防止原非法业户无证经营、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并经查实,要坚决取缔,绝不手软。对改制企业,必须按程序进行申报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绝不能发放许可证,更不允许“一顶帽子大家戴”的现象发生。2.进一步加大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基地,一经发现,要坚决捣毁;对合法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假劣产品行为,要坚决打击;对大案要案,要追根溯源,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对经营假劣药品或医疗器械、无证照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和异地经营药品或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厉打击。

  要充分依靠各级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和各级药品监督员的力量,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抽验力度,严格按照2001年度全省药品抽验计划实施抽验,切实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检验的科学性和公正性。3.结合换发各类许可证工作,深化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纠风工作顺利开展。以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以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为契机,严格审查条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药品、制剂与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单位制剂室过多、过滥问题,力争从源头上、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问题。

  继续深化药品生产和流通体制改革,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集约化经营水平、竞争能力和综合素质,切实保证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药品质量,防止假劣药品流入市场。通过加强药品注册管理,从源头上控制重复研究与重复生产;通过监督实施GMP,促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通过监督实施GSP,提高企业素质;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走集团化、规模化经营之路;继续推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加大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经营秩序。4.进一步规范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要在进一步完善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受理审查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同时,对查实的违法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要坚决撤销批准文号,对编造虚假文号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5.检查医疗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深化医疗单位纠风工作。一是检查医疗单位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二是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的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室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将自制制剂品种流入市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6.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虚高定价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7.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活动的先进典型。一是要通过舆论宣传、电视、电台报道等新闻媒体,对已查实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违法案件公开曝光,以形成对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的强大社会舆论。二是积极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医药、工商企业、医疗单位要积极宣传在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深入进行职业道德建设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中,涌现出的创建文明行业、树立行业新风方面的先进典型,以及医疗单位在实行医药分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行风的明显好转,为制止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1日?D9月30日)。

  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监察厅牵头,组织省卫生、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地协调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纠风工作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围绕今年的工作任务,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督查,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督查处理情况。重点督查以下6个方面内容:1.已取缔的公主岭、梅河口市两个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是否出现反弹;改制企业是否出现“一顶帽子大家戴”现象。2.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整顿,对无证照或违反证照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已坚决予以取缔。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的规定。4.医疗单位是否都实行了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是否加强了对药品的管理,以各种名义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得到遏制。5.制售假劣药品、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及收受回扣和其他违法违纪案件是否得到了严肃查处。6.社会医药费用不合理负担是否开始有所减轻。(四)复查处理阶段(10月1日?D12月31日)。1.公开销毁假劣药品。拟定11月份或12月份在全省各地公开销毁一批假劣药品。2.严厉查处重大案件,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加大对假劣药品案件、药品回扣大案要案、违反价格规定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在经济上给予严厉的处罚外,还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制度,并追究法律责任。对查出的制售假劣药品的线索,要会同公安部门,彻底端掉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并依法进行严惩。用办案的手段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生产企业不生产假劣药品、经营企业不销售假劣药品。3.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结合此次纠风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条例和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意识,增强鉴别真假药品的能力。4.各地、各部门对在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要妥善解决并及时上报。12月中旬,各市州协调组要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总结报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领导,省里建立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召集人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文芳,成员有省监察厅副厅长陈蔷、省工商局副局长关景富、省卫生厅纪检组长吕殿林、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志隆、省审计厅副厅长刘庆恒、省经贸委纪检组长许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霍凤兰、臧有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根据工作情况临时召开会议,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措施和办法,并抓好落实。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方案的具体落实。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以下简称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可按以下办法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
甓认嘤Φ拿狻⒓跛坝呕荽觥?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CIRCULAR ON THE QUESTION CONCERNING HOW ENTERPRISE WITH FOREIGNINVESTMENT WHICH CONCURRENTLY ENGAGE IN PRODUCTIVE AND NON-PRODUCTIVEBUSINESS ENJOY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19 September 1994 Coded GuoShui Fa [1994] No. 209)

Whole Doc.

To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stat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In line with the related stipulations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for Its Implement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Tax Law and Detailed Rules), we hereby
notify you of the following question concerning applicable preferential
tax treatment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which engage
concurrently in productive and non- productive busin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ngaging in concurrent
operations):
I. If no productive business is included in the business scope
prescribed in their business license, n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hall enjoy related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as granted to
productive enterprises, no matter how large is the proportion of the
productive business is in their actual business activities.
II. If the business scope prescribed in the business license of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covers both productive and
non-productive business, or if the business scope prescribed in the
business license covers only productive business, but the enterprise
actually engages in non-productive business, the applicabl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can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methods:
(1) Within the period of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calculated from
the profit-making year of an enterprise as specified in Article 8 of the
Tax Law,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ngaging in concurrent
operations may, in the year when the enterprise's productive business
income exceeds 50 percent of all its business income, file an application
which, after being examined and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tax authorities,
enjoy appropriate treatment of tax reduction and exemption in the year'
but if its productive business income does not exceed 50 percent of all
its business income in the year, the enterprise shall not enjoy the
appropriat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tax exemption and reduction in that
year.
(2) A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engaging in concurrent
operations which is set up in the area where tax is levied at a reduced
tax rate as specified in Article 7 of the Tax Law and by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gin to enjoy related 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taxation at a
reduced rate from the year when its productive business income exceeds for
the first time 50 percent of all its business income.
This Circular goes into effect from January 1, 1994.



1994年9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及年度核检登记,并凭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电影发行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
第六条 35毫米、70毫米电影放映经营者,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
第七条 16毫米电影放映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年检。
第八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年一检制,于每年十二月份进行。年检的具体内容及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
第十条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不得发行、放映部队(含武警)系统发行、放映的电影片。
第十一条 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者依法取得发行权、放映权的电影片,在电影片发行、放映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
第十二条 16毫米电影片不得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放映。
第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露天场地进行营业性放映电影活动。因重大节庆活动需要在城市露天场地放映电影片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中弘扬民族电影主旋律,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行为有功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电影片或者放映35毫米、70毫米电影片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放映16毫米电影片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非法复制电影片,并用其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
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电影制片厂和部队(含武警)系统的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1日